苏联检察制度的回顾及对当今改革的启示

2015-03-26 17:21陈泽宇
关键词:检察长列宁苏联

陈泽宇,韩 欣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开启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党中央的这一论断对改革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方向与目标。完善作为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制度,既需要认真总结分析我国检察制度运行中的经验及不足之处,也需要大胆吸收与借鉴古今中外检察制度史中的优秀成果。

新中国成立以后,检察制度全面向苏联学习,建立了与苏联相类似的国家检察制度。随着苏联的解体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动,苏联检察制度成为我国理论界中的“弃儿”,成为一种制度落后的代名词。然而,制度间的联系及其渊源是不会轻易割断的,苏联检察制度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影响一直存在着。因此,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有必要把视角重新投放在苏联检察制度中,重新审视苏联检察制度,找寻其中的合理内核,为新一轮的检察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理论资源支撑。

一、沙俄时期检察制度略探

任何一项国家制度都不是凭空产生的。一项新制度总是在继承和借鉴既有制度中的科学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产生的,检察制度也概莫能外。苏联检察制度的制定、完善与运行都深受其历史上的检察制度的影响。因此,要全面理解苏联的检察制度,有必要探究其历史上的检察制度。

(一)彼得大帝时期的检察制度

俄罗斯民族起源于今天乌克兰境内第聂伯河沿岸东斯拉夫人的“罗斯”部落。俄罗斯民族历经沧桑,直到18世纪初,彼得大帝的改革才使俄国走向繁荣。

彼得大帝在司法领域进行了重要改革,特别是设立的督察官制度即后来的沙俄检察长制度可以看成是俄国检察制度的开端。此时检察制度最突出的特征就是贯彻皇帝旨意、监督百官。督察官在权力隶属上位列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元老院之下,其职能是秘密监视各种公务,察访冤狱,监视国库收支,等等。这与我国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有很大相似性,但是沙俄督察官权力更大,用1722年沙俄总检察长自己的话说“做君主的耳目和国家事务方面的代言人”[2]。可见其监督范围和权力之大。

这一时期的检察制度在保障官员工作质量,促进国家振兴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作用。但随着沙俄总检察长监督权力的扩大,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就出现了“可以监视法庭,有想告发谁就告发谁,想要毁坏谁的名誉就毁坏谁的名誉的自由”[3]362,甚至其权力扩张到可以终止元老院的决定的地步。

(二)亚历山大二世时期的检察制度

19世纪中叶,俄国亚历山大二世皇帝进行了著名的农奴制改革,并大规模学习西欧。随着国家和社会生活一系列的变革,检察制度也发生了变化。检察长成为司法部长,不再享有一般监督的职能,仅仅成为国家公诉人和刑事诉讼监督人。当时沙俄一位总检察长也就是司法部长是这样描述检察官的:“检察官是一切刑事案件的公诉人,并应在各个审级法院中以国家代表和法律代表的资格主持一切刑事案件。检察官的这种告诉活动,在成为他们职务的主要对象后,就没有任何可能去执行检察机关所担负的监督各行政机关是否正确处理事务了。”[3]365这段话表明,此时的检察官主要承担着国家公诉职能,其一般监督的职能被弱化,甚至在某些方面已经取消。

由于此时的俄国实际上是带有严重封建残余的君主制资本主义国家,检察制度也带有严重沙皇色彩和意志,很多职能无法贯彻实行甚至严重违反法治的基本要求。尽管如此,沙俄时期检察制度所确立的一般监督以及国家公诉的职能仍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其不仅影响了苏联时期的检察制度,同时也对后来的俄罗斯等国的检察制度产生了重要而深远影响。

二、苏联检察制度确立与发展

1917年,俄国爆发了十月革命。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俄国人民开始重新设计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各项国家制度。值得一提得是,检察制度的设计似乎更加得到革命领袖的重视。究其原因,可能是有深厚法学素养的列宁清楚地认识到了沙俄检察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同时,作为革命者,亦认识到旧检察制度中存在的反动性是新政权巩固与确立的障碍要素。

(一)革命胜利初期的检察制度

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并不太平,新生的政权组织遭到了外国的干涉和国内反对派的武装打击。此时克格勃的前身——全俄肃反委员会成立。它在很大程度上行使了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的职能。该委员会的职能带有明显的纠问式诉讼模式的色彩,对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暴风骤雨般、摧枯拉朽式的革命形势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侵犯人权的情形。

革命胜利初期检察制度还有弹劾式诉讼模式也就是控诉式诉讼模式的影子。例如当时中央法令规定,凡是享有公民权利的、未丧失名誉的男女公民,都可以担任控诉人或辩护人,甚至成立了社会控诉人协会负责向革命法庭起诉。

这一时期,苏俄检察制度处于一个较为混乱的阶段,行使检察职能的机构很多,没有一个统一且独立的检察机关。

(二)列宁主导设计的检察制度

1920年底,苏联卫国战争结束。苏联进入了战后恢复和发展时期。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开始了在落后国家建立新兴的、统一的制度设计工作,这其中就包括检察制度。

基于法制对国家的重要性的认识,列宁非常重视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建设。对此列宁说过:“我们的政权愈巩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加迫切需要提出实施更多的革命法制的坚决口号,就愈加需要缩小那些回答阴谋者任何抗击的机关的活动范围。”[3]380基于此,1921年全俄肃反委员会将审判权交给法院,1922年苏联检察院成立。

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制有着巨大作用。强调社会主义法律不仅规定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有利的社会关系,而且是解决社会发展任务的重要手段。法律能否推动社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准确统一地执行法律。“法律如果不认真地执行,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4]365列宁强调,要保证法律正确执行,第一要依靠对执行法律的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行为的惩罚。只有通过对违法的监督才谈得上惩罚,这就需要一个崭新的国家机关承担极端重要的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运而生。

列宁认为必须建立从中央到地方高度独立并垂直领导的检察机关,并且各级检察长享有广泛的一般监督权,苏联最高检察长行使苏维埃最高监督权。由于当时很多人出于地方利益的考量并不赞同列宁的提法,他们赞成地方权力机关与中央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列宁在其著名的《关于“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中,详尽地论述了检察院的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

在这篇文章中,列宁经过思考提出了以下重要观点:第一,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必须统一;第二,保证法制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三,检察权不隶属于行政权,两者分开;第四,检察机关采取自上而下的集中领导,不受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控制;第五、检察长对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进行一般监督的权力,使其准确统一执行法律。列宁旗帜鲜明地指出,“检察机关和任何行政机关不同,它丝毫没有行政权,对任何行政问题都没有表决权,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的事情只是一件: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和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检察长的责任是使任何地方政权的任何决定都与法律不发生抵触”[4]325。

在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的指导下,苏俄先后通过了《检察监督条例》、《苏俄刑事诉讼法》,此后各个加盟共和国都仿照此法。1924年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宪法》中正式确立苏联检察制度。

三、苏联检察制度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一)苏联检察制度的特点

1922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关条例》中规定检察机关职权有:1.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决议提出抗议的方式,代表国家对一切政权机关、经济机关、社会团体、私人组织以及私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直接监督侦查机关和调查机关在揭发犯罪方面的工作,并直接监督国家政治保卫局各机关的活动;3.在法庭上支持控诉;4.监督对犯罪人的羁押是否正当。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苏联检察机关是实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全面检察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其职权比封建主义检察制度、资本主义检察制度的职权范围都大得多。此后虽然苏联法律历经多次修改,但检察机关职权没有突破该条例的基本规定。

透过上述职权,我们可以看出苏联检察制度的特点:一是检察机关直接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同政府、法院处于平等地位;二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三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实行一长制的垂直领导;四是检察机关行使一般违法检察法律监督权和司法检察法律监督权。

其最突出特点基本上可以概括为检察一体原则、一长制原则和一般监督权。

所谓检察一体原则表现为每一个检察长都有权亲自执行任何一种检察职能,每一个上级检察长都有权执行其下属任一检察长的职能。所有检察长都被视为一个统一的机关,每个检察长只不过是这个统一机关的代表而已。

所谓一长制就是指检察机关内部一切决定都是以检察长的命令作出的。检察长有着重要权力和职责。

至于一般监督权也是苏联检察制度最大特色,直接继承列宁思想,即检察长代表国家对一切政权机关、经济机关、社会团体、私人组织以及私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苏联总检察长实施时就称之为最高法律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认为苏联检察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检察长权力过大,难以制约。前文已经提到早在彼得大帝时期就存在督察官权力过大,导致法制破坏的问题。苏联各级检察长也存在这个问题,尽管法律规定检察长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群众监督,而实际上往往无法真正做到。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其他人员如果认为检察长的命令不正确或违法可以向上级检察长报告、予以纠正。然而苏联后期高度集中的体制带来的严重的行政级别观念和官僚作风,使得此项规定流于一纸空文。

第二,一般监督难以做到。苏联法律规定检察长对于一切国家机关和个人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就存在如何发现违法行为这样一个问题,也就是说缺乏一个违法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的配套制度。而苏联恰恰缺乏这样一个制度而使得监督难以落实。

第三,由于苏联时期个人专断风盛行,苏联总检察长容易执行领导人特别是最高领导人的意志而不是法律。此时法制也就被破坏殆尽了,更谈不上监督法律。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清洗运动中,苏联总检察长维辛斯基严格执行最高领导人的错误意志,从而产生了大量冤假错案。

四、苏联检察制度对当今检察制度改革的启示

苏联检察制度对我国影响深远,随着苏联的解体,很多人主张要全面消除苏联检察制度对我国的影响。我们认为这种主张是极其不符合实际的。虽然苏联检察制度的实际运行并没有完全按照革命导师列宁的最初设想,甚至苏联后期的检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全背离了最初的制度设计初衷。然而这并不能说明苏联检察制度中不存在合理内核,苏联检察制度中存在的科学性、合理性成分以及与社会意识形态相协调一致的具体制度设计仍然是我们进行新一轮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参考。

第一,继续巩固和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进一步加强其法律监督权。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当前我国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各地方各部门都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谋改革、促发展,但是法制必须是统一的、权威的。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法治的规范有序运行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机关来推动实现。为此要继续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第二,进一步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垂直管理是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避免地方干涉检察机关独立履职的有效方式之一。按照中央与最高检的部署,有序推动省以下检察机关垂直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为检察机关独立履职创造良好的体制机制保障。同时要克服苏联检察机关权力过大所带来的弊端,探索垂直管理体制下如何对检察机关实现有效的监督。创新国家权力机关在新形势下对检察机关实现有效监督的新方式、新方法,拓宽人大代表监督制约检察机关的渠道,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监督,强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为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防止对检察机关监督缺失、缺位等问题的出现。

第三,在条件和制度具备的情况下,探索实行符合我国国情的一般监督制度。囿于客观条件不成熟和制度不配套,苏联无法更好地将一般监督制度执行到位。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信息化社会的到来,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拓展发现违法行为、命令、决定的渠道,特别是要强化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的命令、行为进行监督,预防、揭露、消除违法行为,促使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可能涉及犯罪的,应及时开展职务犯罪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在完善监督制约和严格选拔制度的基础上,赋予检察长更大的权力。要严格检察官特别是检察长的选拔制度,检察长应该是忠诚法律、公平正义的完美化身,应该是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的形象,检察长依法行使职权是建立健全检察官责任制的要求。在赋予检察长更大权力的同时,要注意实现权、责、利的统一。赋予检察长更大监督权力的同时,也要探索建立针对检察长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出现苏联式的检察长权力一枝独大的权力模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1]这些论断对检察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方向指引。为了有效推动改革,我们需要认真学习包括苏联在内的所有古今中外检察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克服现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制度性弊端,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 L].http://www.sn.xinhuanet.com/2013-11/16/c_118166672.htm,2015-03-02.

[2]李强,王胜利.对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新解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0).

[3]曾宪义.检察制度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362.

[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 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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