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走私毒品犯罪疑难问题解析

2015-03-26 17:21朱亚威
关键词:边境地区走私毒品

朱亚威

(黑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哈尔滨 150040)

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逃避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等进出国(边)境的行为[1]。近年来,我国走私、运输、买卖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给我国经济运行、民族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健康造成很大影响。近年来在公安战线打击毒品走私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国际毒品(易制毒化学品)走私犯罪方式隐蔽性增强、走私线路随时机动变化,加之走私毒品犯罪集团通常内部组织严密、上下线单线联系隐蔽性强、组织成员国际化、运送过程武装化、分工负责职业化的倾向加剧,致使我国打击跨境走私毒品犯罪形势十分严峻。

一、我国边境地区走私毒品犯罪现状

(一)中朝边境地区走私毒品犯罪的基本情况

在我国东北地区,近年来丹东、延边地区走私毒品、运输毒品犯罪逐年增多,给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造成很大影响,也给我国打击跨国毒品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困难。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辽宁丹东、吉林延边等边境地区消费或转销的毒品(主要指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中的很大一部分并非我国内制造而是来自我国的近临朝鲜。朝鲜公民携带、运送冰毒跨境走私犯罪呈逐年快速上升态势,这给我国中朝边境地区甚至东北全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朝鲜制造毒品主要以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或油性冰毒),偶尔有鸦片。主要产于朝鲜边境地区的咸境北道清津、咸兴地区,朝鲜制造冰毒质量较低,一部分劣质冰毒实际为冰毒残渣(走私分子称其为L体),吸食后对人体产生非常大的毒副作用。朝鲜境内的贩毒集团在我国边境地区通常寻找固定的代理人和相对固定的走私、运输毒品人员,这些人员长期地在边境地区居住活动,对两国边境地区的情况非常熟悉,走私成功率较高。从某种角度上讲,边民不光是毒品问题的受害者,他们也是毒品问题的制造者,边民在毒品问题中所扮演的双重身份使边境地区的毒品问题显得更加复杂和特殊[2]。

(二)中俄边境地区走私毒品犯罪的基本情况

中俄边境绵绵数千里、线长面广、地势复杂,特别是我国黑龙江省边境地区可被毒品走私犯罪分子利用的过境通道、贸易商道繁多。在中俄边境地区破获的走私毒品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麻古、大麻、K粉等;旅客随身携带、过境货物夹带是毒品走私的主要方式。毒犯在利用货运走私毒品时,多是将毒品或制毒物品隐匿在车胎、车体暗格、改装的燃料箱中来逃避口岸查缉;在利用旅检走私毒品时,则是将毒品伪装成旅客随身携带的食品、物品,进行走私。

(三)云南地区边境走私毒品的基本情况

经过国际社会多年努力,中亚“金三角”地区的毒品原植物种植面积、鸦片产量有所减少,但由于缅甸国内政局动荡,各民族地方武装组织为维持军费开支,“以毒养军”倾向加剧。“金星月”贩毒集团试图在我国西北边境打通过境贩毒通道,毒品对我渗透已由潜在威胁逐步变为现实危害。加之受我国内毒品消费需求增长的刺激,境外毒品生产加工量增大,跨境贩毒犯罪活动渗透加剧。滇南、滇西及沿线地区已是境外毒品流入的主要通道,并呈现出南线地区贩毒活动势头不减,西线地区贩毒活动回潮反弹的趋势,仅2013年云南全省破毒品案件11821件,缴毒16.6吨、抓获犯罪嫌疑人16971人。同时缅甸国内化工行业非常落后,缺乏生产化学品的能力,制毒原料基本都是从云南边境地区走私入境。西南贩运毒品的路线是把湖南、湖北、四川、重庆等地制毒化学品运送到昆明,在昆明重新包装,从昆明通过货车等交通运输工具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运输到边境地区,然后通过中缅边境地区的各个边境渡口、便道、小道、通道、公路转运至缅甸。近年来,从公安机关查获的走私易制毒物品出境案件情况来看,很少使用甚至不再使用大宗走私的方式,大多数采取的是分散式零星运输方式以规避查缉风险,突出表现为案多量少的特征。目前,我国云南省普洱市边境前沿的澜沧、孟连、西盟等边境地区已经成为境外毒品向我国渗透和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的主要通道。从普洱市公安机关近年来查获的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看,过境普洱市走私制毒物品的案件及数量呈逐年大幅增长趋势,2010年查获制毒物品63吨;2011年查获制毒物品266吨;2012年查获制毒物品433吨;2013年查获制毒物品 669.58吨[3]。

(四)广东地区毒品犯罪的基本情况

陆丰是广东省汕尾市管辖的一个县级市,1999年和2011年两次被国家禁毒工作委员会列为涉毒重点整治地区,当地甲子、甲西、甲东三镇制贩毒问题尤为突出,形成了集原材料上游购入、生产加工、成品销售为一体的“毒品经济产业链”。近三年来,陆丰毒品占全国份额已超过1/3,陆丰市的甲西镇博社村是该地区涉毒严重的“第一大村”,一度成为“法外之地”和制贩毒“堡垒村”,警方进村抓捕毒犯时,多次遭遇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行为。2013年12月底,广东省公安厅出动3000多警力查缉清缴汕尾陆丰市博社村毒品,查获冰毒成品近3吨,当地涉毒人员私藏枪支、手雷,并暴力抗法,村内两成以上的家庭直接或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制贩毒活动,毒品犯罪可谓触目惊心。

另外,广东省地处东南沿海,向南临港澳,向西临云南、广西,独特的地理位置及自然环境为毒品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天然条件。据统计,近年来广州、深圳、珠海等地边境查缉部门查获的毒品走私案件数约占全国破获同类案件的45%左右[4]。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向媒体通报,2013年,广东省内海关共查获毒品走私犯罪案件269宗,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209人。广东作为“国际贩毒通道”和“国内毒品集散地”的状况没有改观,吸毒人群不断由大城市向山区、农村蔓延,吸毒群体由过去的社会无业青年,逐步向公司职员、演员、大学生和国家公务员等社会其他阶层扩散。国际贩毒集团利用我国加强“南南合作”,拉丁美洲、非洲国家与我国广东的海、空通道逐渐增多的情况,正在构建新的国际贩毒通道,目前参与国际走私贩卖毒品的多是巴基斯坦、尼日利亚等国的非洲裔黑人。加之,黑人在广东个别地区已经形成了聚居区,他们网络组织严密、数量庞大、不易管理,并逐渐向周边渗透,形成为毒品贩卖与消费的重要领域[5]。据调查,广东省内毒品主要以新型毒品为主,销售去向主要有三个方向:一部分在广东省境内消费(主要是广东境的KTV、酒吧等);一部分散销售到内地各省(主要为黑龙江、河南等地);还有相当部分进入港澳地区或通过港澳销往其他国家。

二、我国边境走私毒品犯罪新形势、新特点

(一)毒源地毒品产量激增,参与犯罪人员增多

“金新月”生产的海洛因和鸦片数量逐年增加,资料显示欧洲毒品交易市场的毒品80%产自“金新月”地区,美国国内毒品市场的海洛因约有60%来自“金新月”。“银三角”做为世界毒品新的策源地,国际新的走私、贩运毒品通道已经形成。“银三角”位于南美洲五国(墨西哥、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牙买加和秘鲁),是新近兴起的世界第三大走私、贩运毒品策源基地,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可卡因、大麻、古柯叶等制造毒品原料供应地。“黑三角”位于南非、肯尼亚、加纳、苏丹和尼日利亚五国接壤的边境地带。它是非洲兴起的毒品生产基地,“黑三角”的毒品已经开始向我国蔓延,主要生产大麻。同时非洲也是世界走私、贩运毒品的主要中转站。

(二)走私毒品犯罪手法不断变化手段更为隐蔽

走私毒品分子为了顺利将毒品带入或带出我国(边)境可谓是绞尽脑汁,藏毒手段不断更替翻新、层出不穷,五花八门令人难以想象。一是钻法律空子,用特殊人群运毒。公安部门查获的走私、运送毒品案件中发现,毒品贩卖集团利用特殊人群运送毒品,例如怀孕的妇女或未成年人、残疾人。试图利用我国刑事法律对这些特殊人群的保护性规定逃避法律制裁。二是发明新方法,变换藏毒方式逃避检查。以往走私毒犯一般会采取行李物品夹带的方式进行走私。但近几年,执法部门不断查获新的藏毒方式。例如:人体吞服、仪表盘、假发、棉线卷、家具夹层、机器轴承掏空等等,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三是开辟新渠道,提高隐蔽性。最为典型的就是利用物流公司,采取邮件邮寄的方式贩毒。这种方式相对传统贩卖方式存在货、款分离;无交易地点;交易链长等优点易被毒贩犯采用。

(三)走私、贩运毒品犯罪集团全球化、网络化、智能化、武装化

国际贩毒组织建立起了全球的贩毒网络,形成了各种国际贩毒集团,走私、贩运毒品集团组织严密,反侦察能力增强,犯罪集团头目在境外对其组织成员进行走私、贩运犯罪活动进行单线遥控指挥,通常派车进行跟踪、定点跟梢、经常更换联系电话、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反侦查,使得公安机关打击走私毒品的难度加大。例如臭名昭著的哥伦比亚“麦得林贩毒集团”其规模庞大、组织严密、管理严格、分工非常明确。该贩毒集团拥有汽车、舰艇、飞机甚至小型潜艇等现代化运输工具,拥有保护毒品种植、加工、运输和销售的私人武装,还有专门负责行贿、暗杀的部门和训练基地。毒品犯罪集团不断进化发展,在警方打掉一个毒品犯罪集团后,未被抓捕的犯罪组织成员又与其他毒贩建立新的犯罪集团,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新的犯罪组织其走私、贩运毒品手段显得更加灵活、多变,每次走私运送毒品的方式变化不定。新犯罪组织的反侦查能力突出,利用反跟踪、反窃听、反卧底、反审讯等反侦查手段对抗侦查执法,例如,利用互联网与犯罪集团成员联系,然后通过物流公司投递的方式先进行试探性少量邮递,确保“安全”后便以此方式多次向其投递毒品,有的毒贩将毒品藏在车辆的油箱、货物、车体夹层或是轮胎内;有的利用新的化学技术把毒品溶化在液体中进行运输以逃避缉查,等等。新兴的非洲走私毒品犯罪集团向我国境内走私毒品的犯罪手法为“遥控指挥”。先在东南亚挑选30多岁的东南亚国籍女性,让她以游客的身份乘坐飞机多次进入中国境内,之后再让其携带毒品进入中国境内,境外犯罪组织成员则在香港、澳门、越南等地遥控指挥境内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一但发现被公安机关发现,集团头目立即通知成员停止活动,并切断与境内犯罪成员的一切联系,致使公安机关很难将犯罪分子的头目打掉。

三、办理边境地区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难点和对策

新形势下打击、缉查毒品犯罪主要的问题在于取证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缺陷。毒品的种类名目很多,国际公约明文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160多种。毒品功能和作用不尽相同,每一种毒品的毒性及其对人体的危害也是不一样的。尤其是新出现的大量新型毒品。我国现行的有关毒品犯罪刑事立法没有明确毒品的概念,在界定毒品概念时过于抽象、笼统,从而使毒品的概念在立法上处于相对开放的状态。立法的缺失和新型毒品的复杂性、特殊性,使缉查干警工作难度加大,同时加大司法审判这类案件的难度。二是执法权受限。走私、贩运毒品案件的隐蔽性极强,常规的侦查手段收效甚微。缉查、打击走私、贩运毒品犯罪需要使用非常规侦查手段。侦破毒品案件的非常规手段主要有诱惑侦查、内线侦查和控制下交付。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诱惑侦查因其诱使人犯罪、秘密性等特点而备受质疑。三是干警出境执法审批难。通常情况下公安干警不允许出境执法,即使允许出境执法签证的审批时限也非常长,一般情况下要40多天,容易导致贻误破案时机,非常不利警方开展进一步侦查、打击毒品犯罪工作,长时间的审批,使警方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效率和质量降低。针对日益严峻的毒品犯罪态势,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对策:

(一)加强禁毒立法工作

刑事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毒品的种类、加重刑罚。在我国刑法中仅笼统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毒品犯罪的类型和“数量大”、“数量较大”、“数量较少”等定罪量刑的档次,缺少规定毒品的具体种类和具体的数量标准,应当进行细化并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而不是一直处于静态不变的状况。特别是要结合新型毒品的性质和新型走私、贩卖毒品犯罪的特点进行立法修改,对于新型毒品,应协同专业部门确定新型毒品“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应当加重刑罚。外国的刑事立法中,许多国家将运输毒品的行为纳入走私、贩卖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予以惩处,并没有作为单独的一个罪名加以规定。我国刑法把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并列规定,导致它们在认定上存在冲突与重合。

(二)法律授权打击毒品犯罪可运用诱惑侦查

毒品犯罪集团网络巨大,组织严密,新型毒品种类繁多,藏匿手法、交付手段多变,客观上加大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难度。只有采取不同于常规的侦查手段,才能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在国外诱惑侦查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中,可以发现运用诱惑侦查手段是侦查、打击走私毒品犯罪常用的有效手段。诱惑侦查针对的对象是行为人过去实施过走私、贩运毒品犯罪或大宗毒品走私犯罪并且其主观上愿意继续实施毒品走私犯罪或大宗毒品走私犯罪。使用诱惑侦查手段仅仅是为犯罪分子本身实现自身犯意提供条件和机会。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主动性是指毒品犯罪案件的发现、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主动进行[6]。主动性侦查是刑事侦察机关在犯罪危害结果尚未发生或出现前或只部分出现的情况下,根据提前掌握的预警性情报、线索主动对涉嫌犯罪的人、事、物进行先期调查,从中发现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并有效制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侦查活动。刑事侦查机关侦办、打击走私、贩卖毒品犯罪绝对不能被动地等待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应当适时主动出击、精确有效制止。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就是在毒品犯罪案件尚未发生时,刑事侦查机关根据先期掌握的预警性情报、线索,向毒品犯罪分子提供贩卖交易的机会,并采取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措施将犯罪分子全部抓获的主动性侦查措施。在侦办毒品案件时使用诱惑侦查手段有利于收集、固定犯罪证据。公安机关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收集毒品犯罪的证据。能够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在我国迅速蔓延的趋势。在我国诱惑侦查的使用仍存在很大的争议,法律并未授权办案人员可以使用诱惑侦查手段侦查、打击毒品犯罪。主要是因为缺少对诱惑侦查监督和规制。为有效遏制、打击目前毒品犯罪在我国发展态势,应当尽快建立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法律授权针对毒品犯罪这类危害性极强的特殊犯罪可以使用诱惑侦查手段。

(三)要加强国(边)境地区的管理

承受着我国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边境地区的商贸和文化交流活动将进一步频繁,人员流动性大,走私毒品犯罪分子会不失时机地利用这一特点进行边境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缅甸、阿富汉、巴基斯坦等国战事不断,毒品走私欲旺强烈。我国新疆地区和云南地区紧邻“金新月”、“金三角”世界两大毒源地,历史上即是上述地区毒品走私过境的通道,加之两省(区)又处于经济相对落后、政治上敏感的内陆边境,边境管控形势相对复杂;沿海等地区渔船民增加治安环境复杂,边境地区公安警力有限,面临海上及陆地双重压力,形势同样不容乐观。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国境边境地区的管理,增加一线查缉人员,严守二线查缉卡口,守住抵御毒品境外多头入境潜透的第一道防线,遏制毒品从国(边)境地区流入内地。一是加强公安边防、海关、公安禁毒、民航、铁路的综合查辑力量,强化边境巡查管控,形成严密的查缉网络;二是强化边境线、边境通道、便道、山口、拗口、渡口等陆、水交通线、通往内陆省份的出口要道这三道防线的控制;三是充分发挥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派出所和刑事侦查队的作用,实行24小时不间断查缉,加强巡逻防范,将毒品坚决挡在边境之外,斩断毒品走私渠道。

[1]郑蜀饶.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25.

[2]孟立君.中朝边境地区跨境毒品犯罪问题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09,(1).

[3]沈琳娜.边防打击走私制毒物品犯罪现状及对策[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3,(8).

[4]罗欧.论毒品走私犯罪形势与对策——基于广东毒品走私犯罪的实证研究[J].暨南学报,2009,(6).

[5]徐兴俊,陈庆彬.犯罪学视野中的地下经济[J].犯罪研究,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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