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电子商务法治化的路径分析
——以社会资本理论为视角

2015-03-26 17:21郭海霞
关键词:信任资本电子商务

郭海霞,安 娜

(1.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150040;2.哈尔滨学院,哈尔滨150080)

农产品电子商务法治化的路径分析
——以社会资本理论为视角

郭海霞1,安 娜2

(1.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150040;2.哈尔滨学院,哈尔滨150080)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消费观念的现代化,农产品电子商务成为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重要的商务模式,但目前我国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从社会资本理论的角度来看,由于当下中国社会资本的异型发展,导致市场经济伦理的畸形、社会信任缺失以及政府管理绩效低下与执法权力的滥用,这些都对法治秩序构成了某种消解。因此,必须通过重建社会资本,构建农产品电子商务组织网络、培育互惠规范和信任合作精神来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

农产品;电子商务;法治化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消费观念的现代化,农产品电子商务成为推动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并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的交易模式。为了保证农产品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无论是农产品的生成环节还是电子销售环节,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会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构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等法治理念。农产品电子商务也应以此为契机,将商务活动纳入到法治的发展轨道,以实现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而在这一过程中,社会资本与农产品电子商务良性发展的内在关联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并探索通过社会资本重建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有效路径。

一、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现状及其与社会资本理论的内在关联

近年来,我国的农产品电子商务虽然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也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与我国社会资本的异型发展具有内在的联系,并成为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阻滞因素,因此,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以社会资本的重建作为其发展的基础性条件。

1.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农产品电子商务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农业推广专家和电子商务人士的重视,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也被认为是推动农民增收的重要的商务模式和有效途径,同时,这种商务模式因其本身具有的快捷性和便利性,不但扩大了农产品的销售渠道,而且,大大降低了农产品的流通成本,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显现出了其特有的优势。历经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农产品电子商务虽然发展势头迅猛,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站日益增多,但相应的问题也成为制约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首先,农产品电子商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针对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善,关于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还比较模糊,农产品质量检测手段也比较落后,这些都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无法保证,从而使农产品电子商务的销售量无法大幅度提升。

其次,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缺乏团队的合作精神。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农产品生产商、销售商等同行业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但目前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缺乏合作和资源的整合,相互欺诈和非诚信问题层出不穷,从而使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受到严重的影响。

再次,执法力度不足与权力滥用成为阻碍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产品电子商务由于其虚拟性特征,导致农产品电子商务主体欺骗消费者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执法力度不足以及权力的滥用则使农产品电子商务生产者和销售者更加注重短期利益,从而使农产品电子商务无法获得有效的发展。

总之,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由于缺乏组织化和相应的规则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缺乏相应的合作精神,导致了我国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瓶颈,而执法不力和权力滥用则使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出现更多的困境。

2.农产品电子商务与社会资本理论的关系。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一方面国家应该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予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农产品电子商务主体的生产和交易行为必须符合基本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符合市场经济伦理。因此,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进行保护与规制,必须考量到一个重要的因素,即社会资本在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制化中的重要作用。

关于社会资本的概念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于1980年首次正式提出,并将社会资本定义为:“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网络有关,而且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1]。此后,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和美国的社会学家帕特南都对社会资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帕特南对社会资本的定义是:“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2]。社会资本理论历经了30多年的发展,虽然概念仍然存在很多的争议,但对于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目前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即社会组织网络、互惠规范以及信任与合作等。

从社会资本理论的核心要素来看,农产品电子商务若取得长足的发展,也必须重视社会资本的重要价值,即在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中,应该通过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形成一定的组织网络,并在行业内部逐步形成共同遵守的正式制度或非正式规范,通过彼此的信任与合作精神的培养,实现资源的整合和信息的共享,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则秩序的生成。这种规则秩序一方面是在农产品电子商务中自发形成的,是成员自愿遵守的,为农产品电子商务中交易秩序的形成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农产品电子商务中所形成的规则具有商务惯例的性质,为国家制定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提供借鉴和指引,甚至可以通过国家的认可直接转化为正式的法律规则。

二、当前社会资本的异型发展对农产品电子商务领域法治秩序的解构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社会资本存量很高的社会,但中国传统的社会资本是在传统的社会结构背景下,在垂直的关系网络中所形成的宗族型或“熟人”型的社会资本,家族内的成员之间或者一定地域的成员之间由于拥有共同的血缘关系或熟人等关系而彼此信任,并能够基于共同的价值观进行合作,这种家族之间或熟人的信任与合作是建立在家族或同乡的关系网络之中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特征,这种家族或熟人之间的关系网络被打破,农产品电子商务生产主体和销售主体必然在一个更加开放的关系网络中形成一定的信任与合作,并在一定的规则框架下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健康的商务模式。但当代中国的社会资本却出现了与现代的市场经济不相适用的异型发展态势,不但无法为农产品电子商务法治化提供积极的支撑,反而对法治秩序构成了某种消解。

1.市场经济伦理的畸形发展及其与法治经济的背离。市场经济伦理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所必要的道德秩序及其合理化程度以及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伦理规范和责任伦理[3]。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经济行为的时候,应该以无害于他人为底线原则。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具有“经济人”的属性,正如亚当·斯密所言:“社会成员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利益,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4]。经济人”是对人性的一种假设,即每个人都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趋利本性,只有这样的人才是合乎理性的人。但如果缺乏一定的规则秩序,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之中,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法制的框架下运行,这就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无害”于他人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我国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处于比较分散的状态,缺乏相应的协会或团体的规范和引导,从而使共同遵守的行业规则和市场伦理缺失,进而导致了市场领域的“丛林秩序”,在缺乏相应的市场伦理和商业道德的情况下,损人利己的行为层出不穷,食品安全令人担忧,农产品蔬菜生产过程中的农药和化肥的过度使用以及家禽家畜饲养过程中使用催肥、促生长的各种对人体有害的激素类饲料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秘密,农产品在缺乏市场伦理的情况下已经出现极端的自利化倾向,这与法治经济是严重背离的。

2.社会信任缺失与非合作的“囚徒困境”对法治秩序的消解。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已超3万家,其中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已达3 000家。2013年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超过500亿元。但与我国农产品的年总交易额约4万亿元相比,农产品网购量仍然微不足道。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阻滞的最重要原因是农产品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缺失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组织化程度较低,分散的农民没有被有效的组织起来。一方面,目前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信任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消费者不但对农产品的质量存在质疑,而且对农产品电子商务运行平台的安全性存在忧虑。另一方面,作为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没有被有效的组织起来,农产品生产处于分散的状态,农户和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且,由于缺乏组织网络,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缺乏共同遵守的非正式规范制度的约束,都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因为缺乏信任与合作而陷入“囚徒困境”当中,最终导致农产品生产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都比较高,既无法促进农民增收,更无法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相互欺诈与不合作的恶性竞争不但最终导致两败俱伤,而且直接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威胁。

3.政府管理绩效低下与执法权力滥用的困境。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该在法制的框架下进行,因此,政府必须依法对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和管理,从目前来看,政府在管理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管理乏力,虽然我国目前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但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却无法实现最佳效果,政府威信不足,“法不责众”似乎成为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监督中无法克服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农产品电子商务行业缺乏共同遵守的行业规则,“完整的法律系统是由静态的、表现为规范形式的法律体系和动态的、表现为法制产生、运行、实现过程的法律调整机制组合而成的一个大的系统结构”[5]。由于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即组织网络、互惠规范以及信任的缺失,导致法律运行的表面化和执法的低效化。另一方面,传统的社会资本中对熟人关系的重视导致了权力与熟人之间的特殊信任的结合,出现了权力寻租,一些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与执法人员进行合谋,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严重的违反相应的法律标准,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为个别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便利”,执法权力的滥用不但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信用受到严重质疑,进而导致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

三、社会资本重建与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法治化发展

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必须以现代型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资本作为内在的支撑,因此,必须培育和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协会,通过组织网络将农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联系在一起,逐渐形成共同遵守与互惠的行业规范,增强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并通过现代型社会资本的重建消解传统的“关系资本”对法治的破坏作用,以此来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法制化运行。

1.发展商务协会,为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组织网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提供了政策引导与制度保障,并为各种商务协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为了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提高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竞争力,贵州、山西等地纷纷成立农产品电子商务协会,目的是整合资源,使农产品走出“乱、杂、弱、小、散”的发展困境,显示了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协会在实践中不断发挥组织与协调功能的重要价值。为了保证农产品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主体必须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政策指引下,通过各种商务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形式进行组织与联合,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同时,真正代表本群体的利益,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并积极参与相关的立法活动,在目前国家所倡导的立法协商机制中承担代表本群体利益的主体性功能,使农产品电子商务在当前的政治环境和法制环境中发挥促进农民增收、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以及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功能。

2.培育符合法治经济的市场伦理和社会责任感。市场伦理和社会责任感是农产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资本中的互惠规范是组织网络中的成员通过重复博弈而不断形成的非正式制度,而在商务领域中则表现为市场伦理规则,这种市场伦理规则对于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农产品电子商务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形成市场伦理以及培育公民的理性宽容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当今社会是一个高度多元化的社会,信任冲突、信仰冲突以及文化冲突和道德失范现象层出不穷,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同样面临这些问题。而农产品电子商务协会则可以通过共同的价值观念或利益纽带将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和利益诉求的电子商务主体联系起来,在本团体内部进行社会资本的重建与整合,逐渐培养本团体内部成员之间的理性宽容与妥协精神和本群体的社会责任感。农产品电子商务协会也可以组织成员通过协商的形式制定行业规则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依此对团体成员进行约束,由于行业规则和相应标准是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生成主体和销售主体会自觉的遵行,从而减少了违法的几率,既节约了执法成本,又促进了行业内的自治规则的形成,这些行业规则对本行业内部的成员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对本群体内成员之间的互惠合作与信任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而成员之间的信任合作与互惠对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形成规模效应意义重大。

3.通过互惠合作,增强自身权利保护的能力。社会资本对人际合作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互惠与信任来实现的。由于现代型社会资本的缺乏,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分散的状态,没有实现资源的整合,并且,由于缺乏相互之间的合作,既导致了恶性竞争,而且还不利于通过合力来增强自身的法律保护的能力。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但分散的个体的自身权利的保护能力明显不足,“只有通过公民社团连接在一起,弱小的个体才能变得强大,他们建立的这些社团,既可以直接用于政治生活的参与,也可以作为公民学校来发挥作用,个体借助这所学校学会了合作的习惯,而这些习惯最终将促使他们进入公共生活”[6]。目前,大多数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律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都非常淡薄,很多的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商的法律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也不容乐观,我国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组织化水平比较低,相关的利益群体虽然具有共同的利益,但缺乏一致的行动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立法协商作为推动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民主立法的重要性,而农产品电子商务主体只有合作和进一步的组织化,才能以集体的力量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增强利益表达的能力,并且,通过形成组织网络,增强行动的理性化,在相关的立法协商的过程中,根据信息的交流和利益的博弈,实现对本群体的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并推动以利益平衡为特征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机制的形成与完善。

[1]周红云.社会资本:布迪厄、科尔曼和帕特南的比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4).

[2][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95.

[3]胡建.中国当下的市场经济伦理及其提升路向[J].浙江社会科学,2012,(5).

[4][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126.

[5]李珂,叶竹梅.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7.

[6][美]弗朗西斯·福山.公民社会与发展[C]//俞弘强,译.走出囚徒困境——社会资本与制度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3:78.

[责任编辑:曲占峰]

DF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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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5)03-0065-03

2015-03-12

黑龙江省教育厅项目“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理论原则与实现路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2532016)

郭海霞(1974-),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安娜(1981-),女,黑龙江大庆人,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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