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恐音视频的危害性与防控问题分析

2015-03-26 22:25彬,吴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音视频暴力犯罪

王 彬,吴 祥

(1.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2.淮滨县人民法院,河南 信阳 464400)

近年来,我国境内暴力恐怖案件发生呈上升趋势,且形式多样化,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而境外“东伊运”等暴恐组织通过网络进行暴恐音视频宣传,无疑是暴恐犯罪活动发生的重要推手。为依法惩治暴恐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恐案件的发生,必须分析暴恐音视频传播的现状与社会危害性,完善反暴恐犯罪立法体系,构建有效预防和打击暴恐音视频传播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扼制暴恐音视频传播。

一、暴力恐怖音视频之内涵分析

“暴恐音视频”,是“暴力恐怖音视频”之简称,是指以声音、图像或者声音与图像组合之形式再现暴力恐怖与宗教极端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或者其他存储载体。目前,“暴恐音视频”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含有宣传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等内容的音视频;二是含有传授制造、使用各种危暴物品、枪支弹药及其他危险物品之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三是含有宣传“伊吉拉特”、“圣战”等宗教极端思想,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主张暴力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等内容的音视频;四是涉及宗教极端、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内容的其他音视频。

近年来,通过互联网发布暴力恐怖音视频的主要是“东伊运”。“东伊运”是“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的简称,于1997 年在境外建立,2002 年被联合国列为恐怖组织,也是我国公安部2003 年12 月第一批认定的四个“东突”恐怖组织之一。

该组织从2006 年以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地将涉及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主义的音视频传入我国境内,妄图培养更多极端分子,建立组织网络。近几年来,“东伊运”不断密集发布暴恐音视频,其中2010 年8 部、2011 年13 部、2012 年32 部、2013 年109 部,截至2014 年6 月已发布72部,数量和频度逐年攀升,并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我国境内,具有极强煽动性[1]。他们的制作流程主要是在巴阿边境的部落区以及叙利亚战场搜集原始素材,提供至第三国“东伊运”成员,进行剪辑合成,并借助自建网站、免费网络硬盘、境外恐怖组织网站、分享网站、社交平台等途径对外传播。

暴恐音视频的主要内容是曲解《古兰经》教义,为暴恐袭击及“殉教”寻求宗教依据和支持;攻击诬陷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煽动民族仇恨情绪,对收看者进行蛊惑、洗脑,煽动对抗;粉饰暴恐活动,对已经实施犯罪的暴恐分子进行美化和包装;传播暴恐犯罪技能等。

纵观“东伊运”暴恐音视频的制作和发布,具有趋于密集、制爆内容增多、呈系列化等特点,是宗教极端活动转向暴恐犯罪活动的加速器,是暴恐犯罪团伙的“思想指引”、“行动指南”和“训练教材”,已经成为影响新疆乃至全国社会安全稳定的最大毒源。

二、暴力恐怖音视频之危害性分析

暴力恐怖音视频在境内传播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宣传针对女性与青少年,导致暴恐犯罪成员女性和青少年增多

近年来,暴恐犯罪组织女性成员逐渐增多。如2013 年6 月8 日至8 月底新疆警方查获的470 多名暴恐犯罪分子中就有不少女性成员;北京天安门金水桥暴恐袭击案件中,有4 名女性参与,其中2 名直接参加了自杀性暴恐袭击行动。

同时,暴恐犯罪组织青少年成员的数量也在增加。据统计,2012 年新疆发生暴恐犯罪案件190 多起,参与者几乎都是“80 后”、“90 后”年轻人,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参与者占到95%左右[2]。

这种暴恐犯罪情形的出现,与“东伊运”等境外暴恐组织通过暴恐音视频加大针对女性和青少年的宗教极端思想宣传是分不开的。一段时间以来,“东伊运”等境外暴恐组织借助网络向境内传播暴恐音视频,歪曲《古兰经》宗旨,向青少年和女性灌输宗教极端思想,宣扬所谓的“圣战”,对妇女和青少年进行“圣战”洗脑,鼓动妇女和青少年加入暴力恐怖组织。此外,“东伊运”等境外暴恐组织还通过宣传暴恐音视频,对妇女不断强化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并通过控制妇女之思想进而达到控制其下一代之目的。这种以女性与青少年为对象进行的暴恐音视频宣传,使暴恐组织从事暴恐犯罪活动之民众基础得以扩大,致使暴恐犯罪成员“女性”和“青少年”增多。

(二)宣传暴恐手段,诱发暴恐案件,破坏社会稳定

暴恐犯罪具有多重危害性:一是危害国家安全,构成对一国主权、领土完整等权益的侵害;二是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三是手段极其残忍,反社会性强度明显高于普通刑事犯罪。四是暴恐犯罪大多事先精心策划、组织,社会危害后果非常严重,即都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东伊运”等暴恐组织,利用信教群众朴素的宗教信仰,通过暴恐音视频曲解《古兰经》教义,向一些群众灌输宗教极端思想,传授恐怖袭击及制爆技术,煽动他们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给我国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极大的现实危害性,破坏了我国的社会稳定。暴恐音视频已经成为暴恐案件发生的直接诱因,成为罪恶之源。为了追求暴恐犯罪社会影响的最大化,暴恐犯罪分子常常铤而走险,不计后果,在实施暴恐犯罪之后,都会借助互联网和其他现代媒体将其实施的所谓“圣战”状况及时地传播出去,以获得西方支持者的“关注与同情”,并给国内广大人民群众精神和心灵造成巨大震撼和冲击。如2013 年10月28 日,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畔,暴恐犯罪分子制造了震惊中外的暴恐袭击案件,造成2 人死亡,40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为暴恐袭击案件是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畔制造的,其后果和影响十分恶劣,给国内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造成的冲击和影响十分剧烈。

据统计,仅1990 年至2014 年,在新疆,境内外“东突”暴恐势力就制造了一百多起暴恐犯罪案件,造成了各族群众、基层干部、公安民警和宗教人士等100 多人死亡,数百人受伤[3]。特别是近期落网的暴恐犯罪嫌疑人,都有着通过互联网和多媒体卡等载体观看暴恐音视频、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学习制爆方法和体能训练方式的经历。这些暴恐犯罪嫌疑人还通过QQ 群、短信、微信,以及非法讲经点交流制爆经验,宣扬“圣战”思想,密谋袭击目标。北京“10·28”暴恐犯罪案件、昆明“3·01”暴恐犯罪案件和乌鲁木齐“4·30”、“5·22”暴恐犯罪案件等的发生,暴恐音视频的传入与宣传就起到了巨大的煽动作用。

(三)宣传宗教极端思想,实现政治意图

“暴恐犯罪之动机与目的大都具有政治色彩。事实表明,所有暴恐犯罪活动几乎都具有政治倾向或者政治诉求,无论这些政治色彩来自民族纷争、宗教矛盾,还是政治分歧、文化冲突。它们都是通过不断实施暴力犯罪,来表达各自的政治利益诉求,都以对抗政府为基本特征。”[4]一般而言,暴恐组织都具有一定政治目的性,无论是以宗教外衣作掩护,还是打着民族发展的招牌,暴恐犯罪活动都是他们实现各自政治目的的手段和方式,国际社会也是以此为基本标准对暴恐组织加以界定的。我国境内前一段时间发生的多起暴恐犯罪活动,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十分强烈,而这些宗教极端思想大都是以暴恐音视频的方式,通过互联网等现代传播媒介传播到我国境内的。如北京天安门金水桥暴恐案件、色力布亚镇暴恐案件、鄯善县鲁克沁镇暴恐案件等都凸显了暴恐音视频宣传这一特点。

暴恐音视频宣传的核心是宗教极端思想,宗教极端思想是暴恐犯罪活动的精神动因和思想基础,它通过“洗脑”把普通人变成魔鬼。从已经查获的一系列暴恐音视频内容来看,这些音视频无一例外都披着宗教的外衣,但所叫嚣的主张完全与伊斯兰教倡导的“行善止恶”背道而驰。在“东伊运”传播的暴恐音视频中,境外“东伊运”骨干成员赤裸裸地宣扬杀戮和自杀。例如,他们宣传:“准备一辆车,装上炸弹,人坐到里面实施爆炸,杀死数个敌人,自己也‘殉教’了,或者穿上有炸弹的马甲,到人群中引爆。”[3]宗教极端思想打着宗教旗号,对宗教进行肆意歪曲和极端化解释,反对所在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政治法律秩序,并采取各种极端手段,以求摧毁一切现存的社会秩序和世俗构架,建立神权统治。

三、暴力恐怖音视频传播之预防与控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暴力恐怖活动,必须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先发制敌,露头就打,打早、打小、打苗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用铁的手腕予以毁灭性打击,坚决把暴力恐怖分子嚣张气焰打下去,以震慑敌人、鼓舞人民。”[5]“东伊运”等暴恐组织在境外制作的,通过网络在境内传播的暴恐音视频,就是“打早、打小、打苗头”的对象,因此,务必要重视暴恐音视频的传播态势,从源头上扼制其传播的势头。

(一)立法层面

近年来,在反暴恐立法方面,我国做了大量工作。如2013 年12 月,我国出台了打击传播恐怖音视频的指导意见。2014 年9 月9 日,“两高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利用网络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存储、上传、下载暴恐音视频,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对暴恐音视频犯罪及其惩治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更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法》规范暴恐犯罪及其惩治。因此,必须完善反暴恐立法,实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才能不断提升打击暴恐犯罪活动的实际效果。

1.完善《刑法》对暴恐犯罪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是界定“恐怖活动”,明确暴恐犯罪的涵义;二是把《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罪名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加以规定;三是把通过互联网、广播电台、电话等进行暴恐煽动的行为,或者传播包含暴恐思想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的行为,规定为“煽动恐怖活动罪”;把明知他人有恐怖犯罪行为,在有关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向其询问有关情况时拒绝配合,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拒绝提供恐怖犯罪证据材料罪”;四是在刑法或者其他相关立法中规定,对暴恐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附加适用财产刑,对有证据证明暴恐犯罪分子的暴恐活动资金、贵重物品,或者其他财产为其亲属或者朋友占有或者保管的,可以用这些资金或者变卖贵重物品或者财产所得价款,赔偿暴恐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2.构建刑事特别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恐怖活动案件”、“恐怖活动犯罪”等表述,对追究暴恐犯罪活动也规定了一些措施与手段,如监视居住、逮捕、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等,这无疑有助于对暴恐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打击暴恐犯罪分子。但是,这些规定还比较粗疏、零散,并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且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刑事特别程序。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法》或者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特别程序加以规定和完善,以满足当前及长远预防和惩治暴恐犯罪的立法需要。

3.制定和完善行政立法,合力打击暴恐音视频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打击暴恐犯罪,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如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的《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等。但它们大多侧重于预防和打击现实空间的暴恐犯罪行为,对于通过互联网、广播电台、电话等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存储、上传、下载暴恐音视频等进行暴恐煽动的行为,或者传播具有暴恐思想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暴恐音视频行为在处罚时无法可依。因此,应当通过制定或者完善行政立法,将上述各种涉及暴恐音视频的违法行为及其惩处在行政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打击涉及暴恐音视频违法行为。

4.制定《反恐法》,规范各种反暴恐行为。反暴恐犯罪斗争涉及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经济、外交、文化、军事等各个领域,需要一部专门的综合性的反暴恐法律加以规范。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法》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通过《反恐法》,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暴恐行为,哪些机构具有反暴恐职能及其享有的权力,我国反暴恐犯罪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等。同时,还应当对国家的反暴恐工作体制、机制,以及情报预警、预防措施、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方面加以规定,为预防、打击和控制各种暴恐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二)实践层面

预防、控制和打击暴恐音视频犯罪活动关键在“做”,因此,在实践中,必须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打击暴恐音视频传播的机制、体制,从源头上扼制住暴恐音视频传播的势头,给暴恐音视频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以有效打击。

1.专项行动与常态化打击并重。近期发生在境内的多起暴恐案件,都与“东伊运”及其传播的暴恐音视频有直接关联。目前,越来越多的暴恐组织利用互联网招募人员,传播暴恐思想,传授暴恐技术,筹集暴恐活动资金,策划暴恐袭击活动,严重地干扰了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活动。为了扼制网上暴恐音视频传播,我国启动了为期一年的铲除网上暴恐音视频的专项行动。并在6 月24 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恐怖主义的网上推手——“东伊运”恐怖音视频》电视专题片。俗语说“蛇打七寸”,除了要下重手、出重拳,严厉打击暴恐和宗教极端组织外,还要斩断整个暴恐活动链条,彻底铲除暴恐音视频正是打在了最关键之处。但是,专项行动必须要与常态化预防、控制和打击相结合。这就要求各职能机关或者部门要将预防、控制和打击暴恐音视频工作常态化,工商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二手手机、网络存储器、手机存储卡等存储介质经销场所和经营主体的规范管理;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对暴恐音视频网上源头、网下传播活动清理整顿工作力度;互联网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互联网监管,遏制住暴恐音视频传播渠道和势头,清理它的藏身之处,最终把它从网络空间中彻底铲除掉。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预防、控制和打击网上暴恐音视频传播离不开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相互结合。一方面,专门机关要整合各种反暴恐力量,加强反暴恐力量的体能、心理、技战术等方面的训练,加强对有关暴恐主义相关知识的了解,充分利用专门机关的装备、人员和技术优势,查找和封堵暴恐音视频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渠道,把专业装备优势转化为反暴恐音视频活动的胜势。另一方面,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群防群治,构建一个由专门机关主导,各职能部门、各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综合防控体系。在充分认识到网上暴恐音视频传播的危害性后,广大人民群众就会帮助政府获取有用的情报信息,积极配合专门机关的工作,自觉和有效地堵截和打击网上暴恐音视频的传播,降低暴恐音视频网上传播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从而有效预防、控制和打击暴恐犯罪活动。

要按照“打防并举、源头治理,依靠群众、抵御渗透”原则,把民委、宗教、统战和公安、教育等部门的力量资源统筹起来,通过加强城乡社区建设、落实广大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等措施,织密群防群控网络,从根本上动摇和消除产生暴恐音视频传播活动的温床。同时,要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反暴恐音视频斗争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反暴恐音视频斗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扩大和加强反暴恐国际合作。打击网络暴恐音视频,不仅是我国的事情,国际社会也应当行动起来。超越国界的互联网,给我国政府从源头上清理这些暴力恐怖信息带来了巨大困难与挑战。这就需要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西方国家抛弃“互联网有绝对自由”的错误想法,共同打击利用互联网传播极端主义的有害信息。2013 年12 月,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2129 号决议,对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恐怖行为,包括煽动、招募、资助或者策划活动表示严重关切,明确要求联合国反暴恐机构会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加强对这些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于全人类来说,暴恐犯罪分子就是“毒瘤”,唯有剜肉剔骨,世界和平发展、各国人民的安居乐业才有保障。为此,我国应当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或者国家间的条约、协定或者协议,扩大和加强与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暴恐事务国际合作,联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一道从源头上扼制网络暴恐音视频的传播势头。

[1]“东伊运”密集发布暴恐音视频 今年已发布72 部[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 -07/17/c_1111653645.htm,2014 -07 -17.

[2]专家分析:暴力恐怖事件新趋势[EB/OL].http:∥www.secu.hc360.com,2014 -05 -23.

[3]受暴恐音视频影响者:不分民族哪人多在哪作案[EB/OL].http://news.hexun.com./2014 - 07 - 10/166516532.shtml,2014 -07 -10.

[4]刘华.论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和要件[J].犯罪研究,2009(1):6 -10.

[5]反恐升级,严密布阵图如何勾画?[EB/OL].http://news.sina.com.cn/c/p2014 - 05012/031930114531.shtml,2014 -0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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