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在缉毒侦查中的运用

2015-03-27 00:5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在缉毒侦查中的运用

张汝铮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摘要】信息化时代,缉毒侦查中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越来越多,电子数据在侦查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电子证据有其独特的优势,但目前实践中仍存在种种问题。在侦查工作实践中,要从程序上、技术上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合理地确定电子数据的补强办法,建立健全电子数据技术的应用协作机制。

【关键词】新刑诉法;电子数据;缉毒侦查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许多新的犯罪手段。特别是在毒品犯罪这种无被害人的隐蔽型犯罪活动中,电子数据往往会对案件侦破起着关键性作用。事实上,电子数据在缉毒侦查中并非新生事物,只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人们对电子数据的概念界定不清,电子数据获取和运用的规范化程度较低,进而造成证据的可采信程度不高。时代的发展使我国的刑诉法不断完善,“电子数据”已经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在立法层面上得以确定,成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因此,当前亟需对电子数据的常见类型和应用现状进行分析梳理,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总结,旨在缉毒侦查工作中更好地利用电子数据,关键时能够成为案件的突破口。

一、缉毒侦查中常见的电子数据类型

对于电子数据类证据,学术和立法上曾使用“电子数据证据”、“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数字证据”、“数据电文”等多种概念。这些概念或从某一侧面反映电子数据类证据的特征,或是对某一类电子数据类证据的统称。其中,电子证据被认为是电子数据的同义语。证据法学家何家弘教授将电子数据界定为“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由此可见,电子数据是具有如下特征的一类证据:第一,生成手段不仅指电子手段,还包括数字、磁、无线、光学或电磁等其他手段。第二,既包括信息传播过程中产生的记录,还包括传播前由计算机等设备已经生成、存储的数据。第三,既包括数字信息,也包括模拟信号传递的信息。第四,属于机读数据,以数据载体上特定的排列组合为基本特征。

随着毒品犯罪的科技性日益增强,电子数据在毒品犯罪中出现的频率亦日渐增加。可作为证据材料的常见电子数据主要有以下类型:

第一,文字处理文件。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查办一起贩毒案件中,曾利用电子数据技术,恢复电脑中已删除的文档,找到一张犯罪嫌疑人绘制后又删掉的制毒窝点分布图,为侦查机关收网破案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材料。

第二,图形处理文件。在缉毒侦查中较为常见的图形处理文件主要是指各种照片信息,还包括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多种形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现行的刑诉法中,对证据类型的覆盖范围进行了拓展,将除以上证据以外的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作为第八类证据纳入刑诉证据范畴当中。对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进行合并的主要依据在于:两者有密切的联系与交叉,可在证据收集与处理中合并为一类进行集中处理。同时,在智能手机以及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利用手机或电脑等工具追溯相关案件信息已成为缉毒侦查的常态。如2013年辽宁某市禁毒支队成功破获的一起贩卖冰毒案件中,侦查人员就是通过对所收缴手机信息的查看,发现了已逮捕犯罪嫌疑人与在逃团伙成员接头联系的短信信息,从而确定了在逃疑犯的基本动向,然后通过对银行账户信息的调取,获得了其资金往来与流动的情况,实现了对在逃疑犯的准确定位。以上信息的获取为整个侦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为后续的串并案件提供了支持。

第三,数据库文件。某些以单位为犯罪主体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案件可能会涉及单位的账目。当前技术条件支持下,绝大部分的企业单位记账已经实现了电子化方式,电子帐目可以说是侦查过程中利用价值最为突出的电子数据之一。电子账簿当中所涉及到的包括电子表格以及账目信息在内的相关数据均能够在侦查中发挥相当关键的作用。例如,济南禁毒支队在侦办山东某制药厂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案件中,即通过审查该单位会计室电脑中的账目,查清了涉案的制毒物品数量。

二、缉毒侦查中运用电子数据的工作现状

近年来,各地禁毒部门侦办的各类特大贩毒案件中,均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了电子数据技术。这主要包括手机通讯录与短信恢复、网络数据搜索与恢复、数据图像比对等三大类,侦查信息化、科技化与现代化已成为当前侦办毒品案件的主流思想。虽然电子数据在缉毒实践中应用前景广阔,但仍然存在诸多应用难点:

(一)立法层面上对电子数据的界定不够明确

现行的刑诉法,虽然将电子数据纳入了独立的证据类型范畴当中,但在对电子数据的内涵与外延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与说明,同时也没有针对“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应当依照何种规定进行认定”进行说明。众所周知,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是可复制的,且容易复制,因此复制件与原件的物理特性基本上是没有差别的。从这一角度看,对于电子数据而言,其真实性不依赖于载体是否为原件,形式主义要求并不适合用于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比如,电子数据在生成阶段、发送阶段、接收阶段、储存阶段、复制阶段当中,均可能出现载体的变化或形式的调整,导致无法准确地对电子数据的原始出处进行定位;任何电子数据载体其自然寿命都是有限的,某一载体上所储存的数据信息会以一种周期性的方式,通过复制转移至其他的载体之上,由此会造成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消失。同时,电子数据具有机读性,其往往需要借助于一定设备显现出来。因此,在法庭审理阶段中,所提交的数据文件往往是经过打印后的复印件。但从另一角度看,电子数据每复制一次,失真的风险就增加一分。因此,原件与复制件的区别也并非毫无意义。当下亟待出台一系列细则或司法解释,确定电子数据的概念,整合它的范围,明确其证明力认定依据,为电子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采信提供法律依据。

(二)电子数据的勘验、收集和审查判断难度较大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隐蔽性、高科技性、分散性和易损性等特点。电子数据可能存在的范围极广且极为分散,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且容易损毁。电子数据可以十分隐蔽地进行存储。例如,发生在福建的一起制毒案件中,侦查员在现场发现并提取了一张光盘,通过电脑设备打开后发现光盘上除了存储几张风景照片外,并无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但细心的侦查员却发现光盘背面有大量清晰的磁道刻痕,这表明该光盘上应当存有大量的数据信息。而后,技术人员通过专业的解密软件工具对光盘数据进行解锁分析,果然从中发现了大量记录制造冰毒流程以及冰毒成品的犯罪照片。由此可见,电子数据的勘验、收集、存储都需要专业性极强的信息知识,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鉴定的难度亦远远高于传统证据,一个微小的失误或不慎,就会损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甚至重要的证据会在不知不觉中遗失。

(三)某些取证手段的合法性遭受质疑

电子数据分为静态的电子数据和动态的电子数据。对于动态的电子数据,即时性取证十分必要,同时也十分困难。例如,在侦办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中,侦查员需要掌握特定的IP使用人的上网行为,并对其进行取证,以及时了解行为人的动态,为适时破案、人赃并获作准备。为达到这一目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通过网络向特定IP地址使用人的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以获取需要的电子数据,但依据此方法获得的数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却容易遭受质疑。尽管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侦查机关特定的侦查权力,但在采用特殊方法获取证据时,容易发生程序性违法或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这些疑难问题都为当前战斗在一线的缉毒民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三、缉毒侦查中强化电子数据应用的具体举措

首先,从程序上、技术上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法律明确规定,在侦查实践中主导电子数据勘验与收集的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需要对现场的网络环境和设备准确记录、拍摄照片并绘制现场图;对所有的电子设备进行检验、登记并进行拍照,做好相关电子数据的备份和对原始存储载体的封存工作;详细地制作笔录,依照法定程序,记录电子数据收集的全过程。当侦查人员完成电子数据的现场勘验后,再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中所涉及到的有利用价值的电子数据进行识别、检查、分析、固定(以上操作需要在不对电子数据完整性以及储存媒介整体性造成影响的基础之上开展),通过对电子数据的以上处理,使其能够成为对案件事实证明有重要价值的证据。例如,可以借助于数据复制技术的应用,使原本储存于某一设备上的电子数据完整且安全地转移至其他的储存介质当中。当然,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通过对数据恢复技术的应用,将犯罪分子已经销毁或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这些恢复后的数据往往会在案件的侦查中发挥非常关键的作用,成为成功侦破案件的突破点。针对犯罪嫌疑人事先加密的数据,也可以通过应用密码编译技术的方式,对数据进行识别、解读,最大限度地还原与提取数据,并对端口的访问情况以及信息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从而评估存在异常的信息数据,查找其中的可疑之处。

其次,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合理地确定电子数据的补强方法。鉴于电子数据具有可删除、易更改的特点,为保证存储、传输、复制过程中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需要补强证据以对其证明力予以佐证。可通过如下方法补强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一是通过公证对电子数据进行补强,经公证的事实被拟制为法律真实。在这方面,北京的司法实践迈出可喜的一步。二是通过鉴定对电子数据进行补强。三是通过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对电子证据进行补强。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取决于其生成、发送、存储环境的可靠性。因此,负责数据生成、运行、存储的电子服务提供者、电子数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负责技术设备保障的专业人员以及直接接触电子数据的从业人员,均应有对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承担出具证明的义务。他们的证人证言对加强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十分重要。另外,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出庭作证,对专业问题进行说明,提出专家意见,用以补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最后,建立健全电子数据技术的应用协作机制,缉毒侦查部门与技侦部门应通力合作,强化协调配合的一体化意识。缉毒侦查人员尤其要树立主动应用电子数据技术手段的意识,特别是在大案要案和串并案中,积极寻求技术人员支持,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将电子数据技术运用好、发挥好。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缉毒侦查中应用电子数据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但也不容否认,电子数据为侦查办案提供了突破性线索和机会。实现电子数据的收集规范化、判断标准科学化、取证人员专业化,能够进一步树立电子数据证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缉毒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

【参考文献】

[1]陈艳.新刑诉法框架下检察机关电子数据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 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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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原件理论[J].法律科学,2009(5).

收稿日期:2014-11-06责任编校:边草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科研项目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3年度课题“新刑诉法下毒品犯罪证据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10113)。

【文章编号】1673―2391(2015)02―0020―03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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