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逐一看待”看“巨屦小屦同价”

2015-03-28 05:58张志华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朱熹谓语孟子

张志华

(黄冈师范学院 文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0)



从“逐一看待”看“巨屦小屦同价”

张志华

(黄冈师范学院 文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0)

学术界对《孟子》“巨屦小屦同价”的解释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我们认为,“巨屦小屦”是被“逐一看待”的“每一个”,“同”是“分别+同”而不是“整体+同”。“巨屦小屦同价”=“巨屦同价,小屦同价”,即“巨屦小屦”“分别同价”。

《孟子》;巨屦小屦同价;逐一看待

《孟子·滕文公上》(孟子曰)“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巨屦小屦同价,人岂为之哉?”长期以来,人们对其中的“巨屦小屦同价,人岂为之哉?”的理解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以东汉赵岐为代表,认为“巨屦”为“粗屦”;“小屦”为“细屦”;“人岂为之哉”的“之”指的是“细屦(精屦)”。其《四部要籍注疏丛刊》指出:“夫万物好丑异价,精粗异功,其不齐同,乃物之情性也。蓰,五倍也。什,十倍也。至于千万相倍。譬若和氏之璧,虽与凡玉之璧尺寸厚薄适等,其价岂可同哉?子欲以大小相比而同之,则使天下有争乱之道也。巨,粗屦也;小,细屡也。如使同价而卖之,人岂肯作其细哉?”[1]清焦循《孟子正义》:“《吕氏春秋·荡兵篇》云:‘有巨有微而已矣’,高诱注云:‘巨,觕略也。’觕同粗,即麤字。《淮南子·主术训》云:‘而枹鼓为小。’高诱注云:‘小,细也’。《汉书·杨雄传集注》引应邵云:‘精,细也’。《礼记·乐记》云:‘凝是精粗之体’,注云:‘精粗,谓万物大小也。’是精粗通谓之大小,巨为大,即为麤也。小为精,即为细也。”[2]也就是说,“巨”为“大”,“大”即是“粗”;“小”为“精”,“精”即是“细”。杨伯俊[3](P126-134)、朱东润、鲁国尧[4](P89-90)等都赞同这一说法。二是以宋孙奭为代表,认为“巨屦”即“大鞋”,“小屦”即“小鞋”;“人岂为之哉”的“之”指的是“巨屦(大鞋)”。孙奭《孟子注疏》:“大屦与小屡同其价,则人必为之小屦而卖之,而大屦岂为之哉?言此屡大小,则其他物之贵贱不言而可知矣。”[5]朱熹《孟子集注》:“其有精粗,犹其有大小也。若大屦小屦同价,则人岂肯为其大者哉?”[6]以朱振家[7](P158-164)为代表的学者都赞同的是这种观点。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

一、“巨”与“小”

从表面上看,“巨”和“小”并不难理解,但却是分歧的焦点。统观全文,我们认为,赵氏等释“巨”为“粗”,释“细”为“精”,似乎可通,但辗转为训,仔细推敲,却于文不合。孙奭、朱熹等释“巨”为“大”,释“小”为“微”,虽较合原意,但释“巨屦小屦同价”为“大屦小屦同价”,却也于文未安。因此,赵氏和朱氏之说都值得商榷。

很显然,“巨屦小屦同价”是紧承上文陈相的观点而来的。当时的农家主张用数量决定商品的价格,认为只有这样,才公平合理,童叟无欺,天下才会太平无事。陈相在宣扬农家学说时,对此极力称赞:“从许子之道,则市价不贰;国中无伪;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布帛长短同,则价相若;麻缕丝絮轻重同,则价相若;五谷多寡同,则价相若;屦大小同,则价相若”。这里,“布帛”的长短、“麻缕丝絮”的轻重、“五谷”的多少是从“度量”上说的,而“屦”的大小是从“规格量”来说的,但无论是“度量”的还是“规格量”,所强调的都是商品“量”对价格的决定作用,完全没看到“质”对价格的影响。而孟子认为,商品不仅有数量多少、规格大小等“量”的差别,还存在“质”的好坏不同,正因为如此,等量的商品,其价格往往会千差万别“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所以,“质”才是决定商品价格的最主要因素,仅仅根据“量”来决定价格是违背客观规律的。很显然,孟子在驳斥时,为了避免重复,只选取了陈相所列举众商品中的“屦”作为具体反驳的对象,孟子所说的“巨屦小屦”和“同价”是分别与前面陈相所说的“屦大小同”和“价相若”相对应的。既然前面的“屦大小同”是从鞋的大小规格上说的,那么,后面孟子说的“巨屦小屦”就也一定是指鞋的大小而不是指鞋的精粗。因而赵氏将“巨屦小屦”释为“做工粗糙的鞋和做工精细的鞋”是不合原意的。并且,“辩论对话要使人易于知晓,一般用常见义,不会用罕见义”。[8]“巨”的常见义为“大”,“细”的常见义为“微”,《小尔雅》:“巨,大也。”《说文》:“小,物之微也。”“巨”虽可转训为“粗”,“细”可转训为“精”,但展转为训,不仅不符合论辨的要求,就其语义来说,也是不足为信的。

朱熹释“巨”为“大”,释“小”为“微”是对的,但释“巨屦小屦同价”为“大鞋小鞋一个价”,却也于文不合。如上所述,陈相的“屦大小同,则价相若”意思是“如果鞋的大小规格一样,那么价格就相同”,这是以鞋的大小为例来强调“量”对价格的决定作用的。而如果孟子的“巨屦小屦同价”是指“(无论)大鞋小鞋都一个价”的话,那么,其观点就成了由“种类”来决定商品价格了,这样一来,孟子不仅偷换了对方的概念,而且也偷换了自己的概念,不仅没抓住对方的要害,而且也远离了自己的观点,因为“质”决定论、“量”决定论和“种”决定论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无论是陈相还是孟子,都压根就没有“种类”决定价格一说。这种偷换概念的论辩,既不能“破”,更不能“立”,是毫无意义的,又何至于流传千古,为世人所颂?

二、“人岂为之哉”的“之”

要使“巨屦小屦同价”能够得到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还必须对紧随其后的“人岂为之哉”的“之”字进行相应的说明。也许是大家认为这句话意思很明白,所以,学者们对此一般都没有进行具体解释,但从学者们对原文的翻译可以看出,“之”的理解也存在两种意见:持赵岐观点的认为“之”是指代“精屦”,持朱熹观点的认为“之”是指代“巨屦”。

孟子认为,物品价格之所以千差万别,是因为物品的质量有好坏、有优劣(即“物之不齐”)的不同,既然各种物品都存在质量“不齐”的情况,“屦”当然也有质量“不齐”的问题。由于“伪的”商品成本低;高质的“精”“优”产品成本高,所以价格就应有区别,因而孟子认为,农家只注重“量”的多少、大小对价格的影响,不顾“质”的好坏对价格的作用,这只会使人们“相率而为伪(劣)者也”,又“恶能治国家”?所以我们同意赵氏的观点,认为这个“之”指的是“不齐”中的高质、优质的“精履”。

因此,赵氏释“之”为“精细的鞋”是对的,但释“巨屦小屦同价”为“粗糙的鞋和精细的鞋一个价”却不合文意;朱熹释“巨屦小屦”为“大鞋小鞋”是对的,但释“巨屦小屦同价”为“大鞋小鞋一个价”、释“之”为“大鞋”却又于文意不合。可能是朱熹意识到了前后解释的矛盾却又没有办法解决,所以,在注释“大屦小屦同价,则人岂肯为其大者”后,又补充说“若不论精粗,使之同价,人们又岂肯做精的出卖呢?”将“之”释为“大屦”,后又补充解释为“精屦”。

三、“巨屦小屦同价”的“逐一看待”①特征[9]

其实,当一个句子的主语包含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事物时,主语和动词谓语之间有时是被“同一看待”,有时则是被“逐一看待”的。因为当主语是不同个体的复数事物时,在说话人心目中,既可能是被看成“同一”的“整体”,也可能是被“逐一看待”成“每一个”,主体与动作行为之间既可能是同一性的关系,也可能是非同一性的关系,如“张明和李华回国了”,虽然“回国”是同一的,但由于主语涉及到多个主体,就隐含着几种可能:1.张明和李华是一起从同一个国家回国的;2.张明和李华是先后从同一个国家回国的;3.张明和李华是同时从不同国家回国的;4.张明和李华是先后从不同国家回国的,等等。因此,在不同的语境中,主语和谓语之间可能是被“同一看待”,也可能是“逐一看待”。由于“巨屦小屦同价”的主语涉及“巨屦”和“小屦”两种不同的对象,因此,既有可能是被同一看待的,即指“巨屦和小屦一个价”,也有可能是被“逐一看待”的,即指“巨屦和小屦分别同价”。但从前文可知,陈相对大鞋、小鞋是分别看待的,陈相说的“同”,是大鞋、小鞋“分别同”,而不是“整体同”,那么紧承上文的“巨屦小屦”也就应该是被说话者“逐一看待”的“每一个”,所以,“巨屦小屦同价”指的是“巨屦小屦”“分别同价”。这个句子也可以看成是“巨屦同价,小屦同价”两个句子,由于谓语“同价”相同,为了避免重复,就将同形谓语中的一个省去,于是就变成了“巨屦小屦同价”的形式。这种情况在古文献很常见。如:

1)一再则宥,三则不赦。(《国语·齐语》)

2)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诸葛亮《出师表》)

3)夫人生手足坚强,耳目聪明,而心圣知,岂非士之所愿与?(《战国策·蔡泽见逐于赵》)

例1)即是“一则宥,再则宥,三则不赦”(第一次可以宽容,第二次也可以宽容,再三违犯就不能赦免了),形式上主语“一”、“再”共用一个谓语“宥”(被原谅),但在说话人心目中,“一”和“再”是被“逐一看待”的两种情况,动词“宥”指是两次分别不同的行为,具有非同一性,也就是说“一”和“再”是两次“分别被宥”。例2)中“陟罚臧否,不宜异同”的谓语虽然相同,但主语“陟臧”、“罚否”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很明显是被“逐一看待”的,即是“陟臧不宜异同,罚否不宜异同”,即“陟臧”、“罚否”都“不宜异同”。例3)“手足坚强”也是指“手坚强,足坚强”,“手”和“足”“分别坚强”之意。

实际上,前文所说的“布帛长短同”(可看成“布长短同,帛长短同”)、“麻缕丝絮轻重同”(可看成“麻轻重同,缕轻重同,丝轻重同,絮轻重同)、“五谷多寡同”(可看成“黍多寡同,稷多寡同”等)都无不是如此。因此,我们认为,“巨屦小屦同价,人岂为之哉”的意思应该是:“如果说只要鞋的大小一样就一个价(不管质量如何),那么,谁还肯去做质量好的鞋呢?”这样解释,既照应了前文,文从字顺,符合孟子的雄辩畅达之风,又解决了朱熹释“巨”为“大”、释“小”为“微”,但不好解释“之”的矛盾。

注释:

①董为先(2003)《副词“都”的“逐一看待”特征》:“都”修饰谓语时,“在不同的语义、语境条件下,人们会感觉到‘都’的具体含义不尽相同:有的‘都’是‘分别+都’;有的是‘整个+都’;有的是‘一致+都’;还有不少处于中间状态,隐含‘分别’、‘一同’等各式理解的可能”, 具有“逐一看待”的语义特征。

[1]赵岐.四部要籍注疏丛刊[M].北京:中华书局,1998.

[2]焦循.沈文倬点校.孟子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2004.

[3]杨伯俊.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

[4]鲁国尧,马智强.孟子全译[M].江苏:江苏古籍出版,1998.

[5]孙奭.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孟子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朱熹.金良年导读,孟子集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7]朱东润.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1980.

[8]程二如.怎样理解“巨屦”、“小屦”[J].杭州师院学报,1983,(1).

[9]董为光.副词“都”的“逐一看待”特征[J].语言研究,2003,(1).

责任编辑 张吉兵

H109.2

A

1003-8078(2015)02-0052-03

2014-04-08

10.3969/j.issn.1003-8078.2015.02.14

张志华(1964-),女,湖北罗田人,黄冈师范学院文学院教授,硕士。

湖北省教育厅项目,项目编号:05be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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