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2015-03-28 22:12任凯燕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5期
关键词:调解机制纠纷案件群体性

□文/任凯燕

(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长春)

近年来,我国在商业领域中商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他们往往彼此缺乏信任,这种行为对双方之间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更有甚者会对社会的安定持久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所以,在商主体的纠纷案件解决中引入非诉讼纠纷案件解决机制是切实可行的,并已在实际案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商主体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商主体的定义。商主体指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人,它是按照商事法的相关规定从事一定的商业活动并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纵观世界各国的商法我们发现他们往往对商主体概念有较详细的记录,但对商主体的外部特征则强调的不是很到位。法律明文规定的商主体必须以长期经营某种营利性商品为基本组成条件或是但凡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照法律程序所成立的都属于商人。而根据现代不同国家的商法规定,商主体成立的条件必须是个人或组织从事一定的某种营利性商品。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指的是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基于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解决体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起源于美国,简称ADR,也被称作替代性纠纷解决形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各国对于该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法也存在差异,而我国主要从三个方面诠释: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本文中主要是针对商主体之间的纠纷所构建起来的非诉讼解决机制进行探讨。

二、商主体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方面的问题。伴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因素,比如网络的日益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越来越少,企业之间的诚信度降低等,处于这种环境下,使得商主体在发生纠纷案件时很难通过和解达成共识。与此同时,人们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思想认识还比较淡薄,对其的使用范围还不够了解,因此当发生相关纠纷案件时,商主体往往不会选择非诉讼方式进行解决。

(二)缺少科学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目前,现行的立法以及相关制度对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较为关注,而关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则关注度并不高,这使得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置缺乏科学化。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注意到很多非诉讼纠纷方式像行政机关的调解、信访等因为制度的不合理化以及实际制度运行的不规范化等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顺利实施造成了严重的阻碍,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整个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不顺畅。

(三)非诉讼纠纷解决的社会预警机制不健全。在商主体的纠纷事件治理中,做好前期的预防工作以及后期的纠纷处理工作同等重要,而在处理商主体群体性纠纷案件中做好社会预警机制则是关键。当前中国的商主体群体性纠纷的预防工作还较为欠缺,做好商主体群体性纠纷的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而且任务艰巨,可操作性强。再加之党政部门对此的重视程度不高,更使得该项工作的开展难上加难。除此之外,法院关于非诉讼纠纷的解决往往较注重局部上的解决,而对纠纷发生的主导因素以及引起纠纷的主要责任人的掌握却知之甚少,这种现象也对非诉讼纠纷案件的顺利解决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完善商主体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摆正商主体非诉讼纠纷解决的观念认识。为了使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健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大众,我们应从以下几点加以重视:一是要转变思想观念,将过去的纠纷诉诸法院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为有效的手段的观念要转变成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案作为核心解决的策略。相关责任人还应不断引导人们构建良好的法制观念,当出现相关法律纠纷案件时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去解决,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要提供和解的机会。当出现纠纷案件时,作为当事人应该尽自己最大的可能与相关人员商讨采取和解的措施,让纠纷案件消失在萌芽中,以此让人们逐渐认识到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完全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去处理相关矛盾,这样做的好处可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二)完善商主体非讼诉纠纷“大调解”机制。所谓大调解机制主要指的是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灵活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诉讼调解相结合去处理,这样可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使其在案件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完善大调解机制的过程中,首先要根据社会发展的规律,其次要掌握调解中所要注重的关键点以及调解的方式方法,这样才能使大调解机制的真正有效性得以发挥出来。第一,要清楚大调解机制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通过实现组织机构的网络化、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等内容将大调解机制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搞清楚,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之间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第二,必须熟知大调解机制中各项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及开展情况。在实施大调解机制中,作为管理人员必须对各项工作的职权有全面的了解,在对人员的分配上要科学合理,使人人都能各尽其职,真正将矛盾纠纷的解决落实到位;第三,不断完善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机制。要不断发掘各部门的优势,构建高效化、科学化的矛盾纠纷信息交流机制,对信息的采集以及筛选都要认真、仔细,确保万无一失,高效率的完成矛盾纠纷的排查以及预防工作。

(三)建立商主体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政府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构建商主体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政府预警体制的优点在于可使政府在第一时间全面、准确的掌握危机事件的信息,以便使其做好危机的预防措施以及解决方案的实施。不管是信访部门亦或是相关社会团体都应该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作为重点,在日常生活中紧密开展相关活动,为人们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帮助他们有效处理一些矛盾案件。此外,还应构建高效、便捷的情报信息网络,不断拓宽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的可信度,强化信息传送的高效化,健全商主体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尤其是对发生概率较大的商主体群体性事件要做好预警信息,并对其进行科学的评估与预测,以使人们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或解决,将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几率降至最低。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人们对和谐社会的期望越来越高,我们发现在不断健全司法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实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发展之所需,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焦点话题。为了更为有效、科学的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发挥出来,我们需要对当前在商主体纠纷中所存在的矛盾进行细致、全面地分析,继而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只有做到这些,有关商主体纠纷解决机制才会更加健全,也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1] 余妙宏.浅析和谐社会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重构[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6.

[2] 范愉.诉讼与非诉讼程序衔接的若干问题——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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