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维权困境的制度反思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

2015-03-30 21:54王慧湖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4期
关键词:音乐作品集体权利

文 / 王慧 / 湖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

一、我国音乐作品小权利现状与原因

(一)音乐作品为企业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带来日益丰厚的收益

有些文学艺术作品创造成本高,但因单件规模小,使用率高,容易成为大众侵权对象,其维权成本极高,这一类作品著作权通常被称为“小权利”,如诗歌、歌词歌曲、音乐等,音乐作品是“小权利”的典型载体,通过现场演出、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移动通讯等大众娱乐场所、信息传播工具等,音乐作品得到最为广泛的传播,其创造与生产的数量、使用频率居于各类著作权产品之首。

文化部发布的《2013 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3 年底,我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到4.5 亿。其中,手机音乐用户人数由2012 年的0.96 亿增长到2013 年的2.91 亿,年增长率达203%【1】。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消息,截止到2014 年6 月30 日,我国网民数量为6.32 亿,其中手机网民数5.27亿【2】。基于用户规模的飞跃式增长,网络音乐市场规模也增势明显,截至2013 年底,我国网络音乐企业为695 家,网络音乐市场整体规模达到74.1 亿元,比2012 年增长63.2%【3】。

从以上数据可知,随着科技进步,我国手机上网人数仍在不断增长,以手机为载体的音乐作品小权利的经济收益正随之日益扩大,仅移动互联产业发展就能使音乐作品的传播量迅猛增长,加上其他互联网线上线下的音乐产业,全国音乐市场的整体经济规模将达到百亿元级【4】,其中娱乐企业、演员及相关互联网企业成为盈利的主体,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入也随之日益增长。

(二)音乐作品权利人作品收入微薄

从每年年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中代表们的反应及网络舆论来看,在音乐娱乐企业、演员及相关互联网企业收入逐年扩大的同时,即使加入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些职业音乐词曲作者仍然无法以自己作品的报酬维持基本生存,传统的小权利困扰依然存在,音乐词曲作者对权利现状的不满并未随着科技发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努力而有所缓解【5】【6】,尤其是自2012 年4 月国家版权局就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音乐人普遍认为,该草案如果正式通过生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将陷入更深的困境【7】【8】。

音乐人们认为,一些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的作品响彻中国大地各个角落,甚至享誉海外,音乐娱乐企业通过这些作品获利无数,而为之付出无数心血的词曲作者却常常穷困潦倒。在我国,极少有音乐词曲作者能够通过作品致富,原因何在?

1、企业通常批量付费

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音乐作品受众广泛,使用者极其分散,对于提供音乐作品的企业来说,向受众一一收取费用的运营模式难以支持企业运转,为了避免版权诉讼,企业会选择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统一支付版权费用,再由该组织向作者个人分配版权使用费,包括许多无法知悉作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孤儿作品使用费【9】。

2、作者本人难以维权

音乐制品盗版成风,营业性演出和其他经营性使用同样存在地域分散问题,作者仅凭一已之力,势单力弱,无法突破时空阻隔,因而调查乏术,既无法得知自己的作品何时、被何人用于何处,更无法去向数量庞大的使用者主张权利,获得自己应得的作品使用报酬 。

3、集体管理组织难孚众望

据中国之声2012 年8 月12 日《新闻纵横》报道,厦门30 家KTV 经营者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得了正版音乐作品使用资格,以为从此再也不用担心被起诉索要著作权费了,但时隔不久仍被著作权权利人委托代理机构诉至法院。KTV 经营者们频繁遭遇类似诉讼,严重影响经营,苦不堪言。经过审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判决KTV 业主向“小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或者支付赔偿金【10】。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一个由信任危机导致的恶性循环圈:集体管理组织没有发现KTV 点歌系统中暗藏的侵权作品,引起被侵权作品的作者不满,因此权利人宁可承担高昂的维权成本,也拒绝向集体管理组织托管作品版权,加剧了组织的信任危机,这让音乐作品使用者也感到,与音著协等组织签订付费使用作品的协议并非是能够避免版权纠纷的万全之策,使用者们继续向组织付费的愿望大打折扣。

在这种恶性循环中,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都难以获得长久而稳定的利益。怎样构建一个令三者互助互利、可持续的良性循环合作机制?

二、中外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简析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大致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个体行使,指由权利人个人直接操控并行使权利,例如与出版社签约出版个人的作品,与演出单位签约表演个人的音乐、戏剧等作品。由个体直接行使的权利往往是利益相对更加丰厚的财产权,但实现权利的成本高昂,一般小权利人难以负担;二是集体行使,即通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和主张权利,以降低维权成本。如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故集体行使的权利主要是一些小权利,尤其是音乐作品所占比例最大,许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收入来自于音乐作品。毫无疑问,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该是音乐作品小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最佳方式。

著作权集体管理(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又称“版权集体管理”,学理上“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11】。”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

我国已基本形成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框架,《著作权法》第八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和机构性质定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于2004 年12 月28 日公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进一步定义:“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主要包括: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同时,条例第三条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义为“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核心工作通常是发展会员、作品登记、信息公示、授权许可、维权诉讼、推动立法、使用费分配等工作,无论是世界其他各国,还是我国,工作内容大同小异【12】。

目前我国从事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组织主要有二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于1992 年共同发起成立,独立法人单位,非营利性机构,受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中国音乐家协会及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在国际合作方面,协会已先后加入了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影画乐曲复制权协理联会(BIEM)和国际复制权联合会(IFRRO),与5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

在版权保护技术手段方面,音著协是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ISWC 编码1. ISWC 编码是一种世界范围内、在所有音乐载体及传播方式中识别每首音乐作品特征的技术性编码,通常与IPI(国际权利人数据信息系统)联合使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代理机构,与IPI(国际权利人数据信息系统)配合用于中国作品海外维权【13】【14】。

在信息透明度方面,协会在自己的网站上设有“信息公示专区”,公布作品登记使用及使用费分配情况,同时自2006 年起通过每年编辑制作的年报在互联网上公布【15】。

截至2013 年,音著协会员总数上升到7301,许可总收益约人民币 1.12 亿元【16】。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是目前我国唯一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受业务主管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17】。

以上二个协会的业务区别可概括为:音著协主要管理词曲作者的音乐作品权利及相关邻接权利,音集协主要管理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利,如音像节目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可分为个体行使和集体行使两种情况。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和主张权利,可以降低维权成本,是音乐作品小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最佳方式。

(二)外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经验借鉴

通过对多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比较研究发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水平能力和公众认可度与国家制度、经济和科技实力三个因素关系最密切【12】,鉴于此,我国的音乐作品小权利保障所依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以参考以下办法:

1、立法层面以财产管理理念规制著作权集体管理。“英美法将著作权视作动产,并未因为著作权的无形财产性质而特殊对待。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在法律上作为商业活动,在立法上依据公司法或者竞争法而建立,并且受反垄断法的制约【12】。”英美法在立法理念上不回避著作权的财产性,正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作品权利人的趋利性这一天然且正当的人性,采“疏”而非“堵”的管理对策。

2、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从经济实力来看,大部分发达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成立较早,且目前管理效益较高,作者权利保护水平很高,如日本、美国、英国、德国等,而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却不容乐观,这类机构或者空白,或是有名无实,发展非常缓慢。

从科学技术水平来看,科技强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手段更丰富、管理水平更高,如美国的ASCAP 便拥有先进的作品使用监控系统,利用先进的数字监控技术,通过22个固定监测站和14 个巡回监测站来监测数百家电台和电视台的作品使用情况,作品的使用时间准确而详实。

3、以开放合作的姿态进行国际合作

任何一个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国内的会员数与其所管理的作品数都是有限的,只有通过全球合作,才能扩大作品管理规模,加强组织的功能,增进组织的运行效益,巩固其社会地位。

4、法律制度支持市场发挥调节作用

2000 年以前,日本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实行许可制。2001 年起实施新的《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废除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所采取的严格的许可制度,改为宽松的登记制度,政府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定位由严格管制转向指导监督,鼓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由竞争,这一改革使得日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在全球同业中的业绩十分突出,很好地保护了作品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极大地促进了日本文化的发展。可见组织设立上的准则主义,使得日本国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了优胜劣汰,这是日本集体管理效益高的重要原因。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改革的这一成功经验很值得我国借鉴。

5、垄断型集体管理组织内外权力相互制衡

综观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情况,大致可以发现这样的规律:政府背景越浓,或政府管制越多,往往私权的自治程度越低,组织的民间性越弱,组织活力越差,最终管理效益越低;反之,组织的政府背景越淡,或政府管制越少,往往私权自治性越强,组织内部成员对会员的服务意识越强,组织越有活力,从而管理效益也越高。当然,这并不绝对,如意大利的SIDAE 就是一个例外。

意大利全国只有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作者出版者协会(简称SIDAE),是一个半官方机构,履行一定的政府职能,具有政府一样的权威性。该协会主席由协会代表大会提名,报意大利总理府确认后,由总统任命。意大利的SIDAE 虽然由政府授权垄断了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业,但会员的认可度较高,究其原因有二点:

一是SIDAE 内部设有多个委员会,重大决议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才能实施或生效,这使得政府权力干预和组织决策受到组织内部委员会的制衡。

二是意大利的反垄断法赋予了会员以对组织的诉权,如果会员认为SIDAE 滥用权力,可以向法院起诉。

从这二点可以看出,SIDAE 的内外权力处于相互制衡状态。组织外部,政府的监督管理受到组织内部委员会的制衡,因此公权对组织活动的监督能够松紧适度、切合实际。组织内部,SIDAE 存在着会员诉权与委员会的民主化决策权的相互制衡,使得SIDAE 内部的利益格局得到平衡。可见,意大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表面上看是垄断组织,但是由于SIDAE 内外权力配置合理,利益基本平衡,所以SIDAE能够高效运转,充分保障会员作者的权益【18】。

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会员之间实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利益基本平衡,就能够充分吸引会员;但当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制度性失衡时,实践中的冲突在所难免。

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评析

从世界各国的著作权保护实践看,音乐作品权利人通过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委托组织管理自己的作品权利,大都能够获得可观的收益,作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度较高。我国音著协和音集协这二大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也非常努力,且在管理水平方面与发达国家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的差距越来越小,为何仍屡屡出现类似厦门KTV 案例中不被著作权权利人认可的尴尬?

笔者认为,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会员之间实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双方间的利益基本平衡,就能够充分吸引会员;反之,将得不到权利人认可。当组织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制度性失衡时,实践中的冲突在所难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音乐作品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情况如何,以下加以评析。

(一)现行《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适当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

由此看来,《著作权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1、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准入问题上采自愿原则,由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双方协商确定。

2、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性质随权利人向组织托管作品权利的方式,既可以是信托,也可以是委托。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和业务范围: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4、组织的性质限定:非营利性组织。

5、授权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制订著作权集体管理行政法规:由于《著作权法》第七条已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因此,第八条要求由国务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作出另行规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给组织对作品权利人的利益作最大化努力留出了可能的制度空间,可见,现行《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并无不当。

(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加强了组织垄断

2014 年6 月6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出于加强保护著作权的目的,进一步扩大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权力,以法律形式直接赋予组织新的权力:

1、定价权。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管理的权利提供使用费标准,该标准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实施,有异议的,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裁定为最终结果,裁定期间使用费标准不停止执行。”这一规定缺乏作品权利人参与定价的程序。

2、批量使用的独家收费权。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著作权和相关权权利人依据本法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四条 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406/20140600396188.shtml)。和第四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条 以下列方式使用录音制品的,其录音制作者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一)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录音制品或者转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二)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406/20140600396188.shtml)。享有的获酬权,应当通过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

这一规定强制性地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KTV、互联网音乐运营商等公开播放音乐录音制品的使用者独家收取作品使用费的权利,排除了音乐录音制品权利人直接或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代为收取作品使用费的权利。

草案中上述二条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通过与使用人达成秘密协议获取不当得利提供了制度空间,不利于充分保障作品权利。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立法理念不当

我国1949 年建政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政府在公共管理上重管制,轻权利保障,垄断色彩浓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以下简称“条例”)由主管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行政部门起草,难免存在部门立法的种种弊端,具体存在五大垄断: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垄断性。

《条例》在组织设立上的垄断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规定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 人。笔者认为,科学的管理不应过度关注组织设立时发起人的数量上,而应重点关注组织成立后运行的年收支变化与会员人数年增长率上。从日本的经验来看,有些组织是在诞生并运转后才逐步取得权利人认可的,而有的组织则先盛后衰,最终从竞争中退出。《条例》要求50 人才能发起显然数量过多,容易使先入者滥用支配地位,不利于有更大发展潜力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

二是《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此条排除作品权利人自行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自己作品权利,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活动进一步创造条件。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的垄断性。在《条例》实施方面,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际控制。我国音著协和音集协的设立均由政府发起,并委派政府官员兼任组织内的高层管理人员,名为民办的社团机构,实为官办,即通常所说的“二政府”。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的垄断性。《条例》 第七条第二项对于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作出限定:“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这实际上阻断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多家竞争的可能,进一步巩固着原有同类业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没有竞争机制就不能实现优胜劣汰,组织的运行缺乏来自同行的外部压力,容易产生办事效率低下、管理成本过高等弊端,从而影响组织运行的效益,进而损害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利益。

4、著作权集体管理权限的垄断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该条同样进一步加强了组织权力的垄断性。如果组织不同意与作品权利人达成一般委托,权利人的选择只剩二种:游离于集体管理组织之外孤军奋战,或被迫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独家授权的委托协议。这样的制度设计等同于强制权利人独家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果会员入会后发现组织怠于为自己维权,且无法与组织达成提前终止合同的一致意见,那么会员将陷入二难境地:

第一难:如果权利人直接管理自己作品的权利,既构成违法,也构成违约。

第二难:作品权利人要想不违法,也不违约,就只能放任使用人侵犯自己的版权,放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漠视自己的作品权利。

5、著作权权利救济渠道的垄断性。

在前文所述的二难困境中,根据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独家授权协议和《条例》规定,权利人已经丧失诉权,又无法选择其它同类组织托管作品,唯一的权利救济方式为: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检举。而我国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来就是由著作权主管机关发起设立,半官方机构,主管机关与组织之间又缺乏利益隔离机制,评判组织结构上无法形成第三方主导的、能够确保公正裁判的机制,因此,利益受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侵害的权利人缺乏向主管部门请求救济的内驱力。

笔者认为,著作权属于私权领域,其权利保障应当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影响他人权益,法律制度就应当赋予权利人自由选择行使著作权权利的方式和对象。然而,由于《条例》对组织的垄断性保护,对组织的作品管理活动以及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宽松,造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缺乏竞争,对作品的管理缺乏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下应有的动力与活力,最终导致会员(作品权利人)的权利保障受限。

综上所述,音乐作品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强烈不满的根源在于国务院著作权管理机关的管理理念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重管制监督,轻权利保障。

四、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维权解困

草案与《条例》均表现出公权过度干预私权,支持垄断,制度框架内就已形成公权与私权的紧张对立,导致权利人对组织信任度不高,实践中自然难以实现充分保护著作权权利的初衷。由于我国法治基础薄弱,司法体系仍在改革调整之中,司法公正需要未来若干年制度与实践的培植,因此,前文所述的意大利垄断加内外调和的模式不适用于我国。

综上所述,要从根本上解决音乐作品小权利的困境,建议从制度改良和公权退出二方面进行改革:在制度上放弃对“二政府”的特殊保护,人事安排上放弃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直接控制和干预,将所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置于平等的地位进行管理。

只有这样,音乐作品小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保障,创作者才能够用自己的智慧劳动换取最大利益,从而激发音乐作品、乃至其他作品著作权市场的活力,改变音乐市场被国外音乐占据主流的惨痛局面【21】,促进我国音乐产业尽快走出困境。

立法层面应将著作权作为私有财产,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视为商业活动,将其纳入商法和竞争法规制范围,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受反垄断法制约。

1、立法层面将著作权作为财产构建著作权保护制度。将著作权作为私有财产,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视为商业活动,将其纳入商法和竞争法规制范围,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受反垄断法制约。在此理念基础上,取消草案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中赋予组织的垄断权利,放宽《条例》中所施加的紧箍咒,尊重私权自治,打破垄断,鼓励设立多家同类业务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竞争,让最优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优胜劣汰脱颖而出,保障音乐作品小权利人从二家以上组织中挑选最满意的组织托管自己作品的权利。

2、行政权力退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直接控制和干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转变管理理念,以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1】周志军.文化部发布《2013 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OL】 . 【2015-04-15】“中音在线”网站,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cwMzYwMw==&mi d=200151448&idx=3&sn=4cc668492dfe26e6e67e067cb61c1242&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互联网发展研究”.《基础数据》【OL】 . 【2015-04-15】 http://www.cnnic.cn/hlwfzyj/jcsj/.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部门新闻” .文化部:2013 中国网络音乐市场规模同比增长63.2%【OL】 . 【2015-04-15】http://www.gov.cn/xinwen/2014-04/11/content_2657475.htm.

【4】天虹.2012 年移动音乐市场总值将超175 亿美元. 【OL】 .【2015-04-19】信息时报.http://tech.qq.com/a/20080304/000178.htm

【5】雷建平.音乐人指音著协违规揽利500 万 版署称需改进 【OL】 . 【2015-04-15】http://tech.qq.com/a/20120426/000139.htm.

【6】张斗.我的权益不需要吸血鬼来代理【EB/OL】. 【2015-04-16】微信公众帐号"张斗音乐工作室",http://t.qq.com/p/t/100726126786206.

【7】张黎姣.“如果这个草案通过,中国将无音乐”【N】. 中国青年报,2012-05-08(09)

【8】张黎姣.音乐人:著作权法草案一旦通过,我们就完了【OL】 . 【2015-04-19】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2_04/10/13761360_0.shtml.

【9】雷建平.百度MP3 战略详解:委托音著协向词曲作者付费【OL】 . 【2015-04-19】 “腾讯科技”网站“互联网报道 > 互联网新闻” http://tech.qq.com/a/20110401/000339.htm,.。

【10】陈赓.多家KTV 遭小权利人集体诉讼 著作权保护尚需查遗补漏【OL】 .(2012-08-12)中国广播网 “新闻纵横”,http://china.cnr.cn/yaowen/201208/t20120812_51 0560259.shtml

【11】宁立志(主编).知识产权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年.

【12】王慧.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法学院,2007.

【1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协会简介【OL】 . 【2015-04-19】http://www.mcsc.com.cn/mcscInforList.php?partid=5.

【1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协会取得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中国大陆代理权【OL】 . 【2015-04-14】http://www.mcsc.com.cn/informationSociety.php?partid=13&pid=684 .

【15】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历年年报、词曲版费清算、作品公示、作品版费分配通知【OL】 . 【2015-04-17】http://www.mcsc.com.cn/announce.php.

【16】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3 年年报【OL】 . 【2015-04-16】http://www.mcsc.com.cn/pdf/php2015abc.pdf.

【17】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协会简介【OL】 . 【2015-04-14】http://www.cavca.org/gyxh.php.

【18】国家知识产权局.外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简介【OL】 .【2015-04-15】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动态信息/国外/2006”http://www.sipo.gov.cn/dtxx/gw/2006/200804/t20080401_353191.html .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O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f lfg/2010-02/26/content_1544458.htm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9 号《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O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zwgk/2005-05/23/content_270.htm

【21】张丰艳.数字音乐付费难以推进之原因探析【C】.2015 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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