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逻辑:内生与外延相平衡

2015-03-31 05:11刘赞英李亚琳
大学教育科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学术大学制度

□ 刘赞英 李亚琳

“论从史出”,本文从大学与大学制度历史演进与发展的规律逻辑出发,以纵览历史的维度为主线,考察与发掘中西方大学制度发轫的理念根基与肇始的精神传统,探寻现代大学制度建构的本质特征、规律逻辑与发展趋势,进而从理论层面探究内生与外延相平衡的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逻辑。

一、历史演进中的现代大学制度

古老的爱琴海孕育了滥觞于古希腊的西方文明,培育出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样缔造人类“轴心时代”的巨人,使其成为西方文明的策源地。虽然古希腊没有以大学为名的机构但是却拥有具有大学之实的“学园”,因此该时期被一些学者称为“前大学时期”。随后产生的中世纪大学才是现代大学的开端[1](P83)。中世纪大学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由学生组成行会进行管理的“学生型大学”,以意大利的博洛尼亚为代表;另一种是由教授组成行会进行管理的“教师型大学”,以法国的巴黎大学为代表。中世纪大学通过教师和青年组成的“行会”这一组织形式,来争取大学的自我管理权利,保护师生利益,免受教会、国王和世俗的干扰。正如怀特海所表述的,大学之所以存在,不在于其传授给学生知识,也不在于其提供给教师研究机会,而在于其在“富于想象”地探讨学问中把年轻人和老一辈人联合起来,由积极的想象所产生的激动氛围转化为知识[2](P14)。这种氛围便是对学术自由的热烈追寻。中世纪大学师生对知识的闲情逸致和好奇,使他们静心于对纯粹知识的探求,遵循从知识到知识的发展逻辑。拉什达尔说,中世纪大学的荣耀是“知识的献祭”[3]。正是对知识的追求,中世纪大学形成了带有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特色的大学制度,彰显了大学的学术本质。19世纪的德国柏林大学被公认为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定型之作。在柏林大学,费希特主张以“不听信不足够的理由”为其学术自由的思想……以自由探索真理为宗旨。他对学术自由进行了精辟解释,认为学术自由应包括“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4]。洪堡把纯粹的理论研究作为大学发展的重点,哲学院成为大学的中心,改变了以往以神学院为中心的传统大学组织结构,大学成为探究高深学问的圣地,使知识建立在科学探究的基础上,教学必须与科研相结合。教师只有在创造性活动中取得研究成果,才可以将之作为知识加以传授,也只有这种“教学”才能称得上大学教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相统一的原则,改变了中世纪大学百科全书式信息的传递,是柏林大学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柏林大学推行的讲座教授制度,使教授位于大学治理的中心位置。自此,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和教授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开始确立。大学是人类灵魂和精神的发酵地,是人类知识和智慧的守护塔,对知识的敬畏与渴望成为柏林大学以后蓬勃发展的根基。

20世纪以后,高等教育的中心由欧洲转到美国,也是大学制度发展的重要转折时期。1862年《莫雷尔法案》实施后,美国的“赠地学院”广泛建立,这使得大学与农业生产、工业发展密切联系起来。随后,威斯康星大学引领了大学服务社会的新风尚。1904年范海斯在出任威斯康星大学校长的就职典礼上说:“我们的大学应该服膺威斯康星思想,坚持为社会服务的宗旨,我们的大学应该是州内全体人民的大学,这样的大学应该将英国寄宿制大学和德国研究性大学的优长之处结合起来,应该推动人文学科、应用科学和创造性研究共同发展,应该成为‘瞭望塔’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工具,在社会改进中发挥重要作用。”[5]这一理念促使大学从“教学和研究”的领域扩展到“服务”领域,大学不断向社会靠近,开始承担起社会责任,用知识服务社会的大学制度深入人心。

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的历史就是大学制度的变革史[6]。西方大学制度发展大致经历了:欧洲中世纪大学制度、以德国柏林大学为代表的大学制度和以美国大学为代表的大学制度。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大学从一个“居住僧侣的村庄”,发展成“一座由知识分子垄断的城镇”,再进而扩张为“五光十色的现代城市”。大学从社会边缘发展到社会的中心、到社会的灵魂、到社会的道德良心,撑起国家、民族与社会的脊梁,引领社会可持续发展与进步,其核心与本质是始终秉承和延续了以“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的理念根基,进而成就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诸多世界一流大学的崛起。

中国的大学晚于西方几个世纪,与西方大学制度的发展史相比较,中国的大学制度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发展规律。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制度起始于洋务运动和维新运动时期。国外的坚船利炮、国内的满目疮痍,促使清政府不得不奋发图强,师夷长技以制夷。清政府颁布的《京师大学堂章程》,首次以制度化的形式对我国大学的性质、管理体制、任务进行了规定。它不仅是京师大学堂的办学章程,也是清政府关于整个大学制度的重要文件。清政府以维护统治为目的,引进西方大学制度,并操控大学堂的运行。中国大学的发展起点注定了大学的发展离不开政府与社会。到了民国时期,大批留学欧美的学者回国,怀着对自由与民主的憧憬,开始有意识地在中国提倡理性主义和新人文主义。1917年,深受德国洪堡大学思想影响的蔡元培任北京大学校长,实行“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办学方针,同时确立了教授在大学管理中的核心地位。蔡元培对北京大学的改革与整治,使中国整个大学界开始迸发新的生机。中国高等教育开始形成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和教授治校的文化特质,但遗憾的是却并未形成正式的大学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百业待兴,加之“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影响,大学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中央集权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国家对大学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在学校内部先后实行了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度。改革开放后,社会转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大学争得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我国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现在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度。自此,中国的大学制度算是有了基本的运行范本。中国大学的成长不同于西方大学,它是特定历史环境下被迫产生的机构,外部环境需求是大学存在、发展的主要动力。虽然在民国时期曾出现过短暂的基于大学自身规律的学术自由思想,但毕竟没有形成可以执行的大学制度。因此,中国大学制度的形成主要呈现出外延式的发展轨迹,过分强调大学的实用性,在大学制度建设过程中以政府需求和社会需要为目标,忽视了大学以学术为本质的自身发展逻辑,忽视了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核心要件“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是中国缺乏世界一流大学的重要原因。“大学不是风向标,不能流行什么就迎合什么。大学应不断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不是它的欲望”[7]。大学不要淡忘培养有主体精神、批判精神、敬业精神和健康人格的人的使命,大学必须以其理性崇真向善、教育人而引领社会崇真向善,这是大学的使命与社会责任。

二、现代大学制度内外平衡的构建逻辑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可以分为基本的内部逻辑和外部逻辑。内部逻辑是事物本质属性的体现,外部逻辑是事物与外界关系环境相互协调的体现,外部逻辑与内部逻辑的结合构成了事物发展变化的基本逻辑规律。大学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是植根于大学最本质的学术属性又与外部环境相调适的历史。故此,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好内生与外延相平衡的逻辑规律。

1.大学内生的制度逻辑

(1)学术自由是大学制度建设之根基。如果说学术是大学的灵魂,那么学术自由就是学术的灵魂,坚持学术自由是在坚持学术之根本。唯有充分享受学术自主权,富有浓厚学术氛围的大学,才是真正具有“自我”的大学,大学才能够正确地去享受其它权利,主动、自觉地走向社会中心。所以大学制度建设之前提就是保证不论社会如何随时代变迁,都能够矢志不渝地坚持学术自由的理念。正如哈佛大学前校长博克所指出:“当大学履行拓展知识的义务时,学术自由是一个基本的价值前提。由于该义务是大学的基本目标,因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牺牲这种探究和表达的自由。”[8]

中世纪大学最初是为争取特许状及自由求学活动而组织起来的学者行会组织。这些自由的求学者共同磋商,形成了具有自由精神的大学雏形。也就是说,学术自由是大学形成之本,是大学学术精神的肇始。在大学漫长的建设过程中,大学与教会抗争,大学与王权抗争,在不断地妥协与抗争中保持追求真理的自由。这是中世纪大学的珍贵遗产。洪堡建立德国柏林大学后,学术自由作为一种大学制度开始确立,学术自由的基本立足点是保障大学教授研究与教学的自由。为实现帝国的大学梦,洪堡为柏林大学开出了当时令所有大学羡慕的教授名单,这份名单几乎囊括了当时全欧洲最顶尖的学术大师。一时间众多学术巨人汇集在柏林大学成为学术界的盛况。在费希特的领导下教授们以学术为业,孜孜不倦地探求知识,在极短的时间内就把柏林大学打造成欧洲最重要的学术中心[1](P84)。大学立身之本是学术,学术之本在于教授的探索,教授是大学知识创新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尊重教授的教学与研究自由,就是在保障大学拥有持续不断的动力,反之,大学则是无源之水,与一般的知识机构没有实质性差别。现在拥有最多世界一流大学的美国,也是深受当时德国学术自由思想的影响。美国高等教育界为保护教授的学术自由,更是建立了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美国教授联合会于1915年发表了著名的《1915年宣言》,奠定了学术自由的三项基本原则,包括三个要点:第一,教授作为学者和知识的传播者拥有言论自由;第二,除非不遵守职业道德或者有道德问题,教师将会享有长期或终身雇佣的自由;第三,教授在受到处分后有申诉的权利。这一切正是在给予教授自由开展工作的权利[9]。大学教授这一群体已经充分意识到保障自身学术权益对于整个大学学术发展的重要意义。正是秉持这份学术自由的理念,美国成为全世界一流大学最多的国家。金耀基先生曾以哈佛大学为例说过,“无论世事怎样瞬息万变,人们如何浮躁地追潮逐浪,它有一种任凭举世在风中狂走,我自卓然独处的孤傲和镇定。是自由和宽容使置身于大学中的师生去掉了心灵的镣铐,让思想和精神自由生长;是自由和宽容使她具有一种朝向未来的飞翔”[10]。从中世纪肇始学者为追寻自由组成的行会团体,到德国柏林大学确立学术自由的大学制度,再到美国的教授终身制,可以说大学无不在坚守大学本真的自由精神。在我国民国时期,蔡元培所开创的北大精神,陈寅恪所燃起的清华薪火,梅贻琦引领下携手共进的西南联大,最后都汇聚为中国现代学术自由之精神。没有自由就难以有真理的显现,没有自由会变成禁锢思想的囚牢。无论中外大学都离不开学术自由这一大学立身之本,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内在根基,是永不可抛弃的灵魂。

(2)大学自治是大学制度建设之保障。自治是高等院校最悠久的传统之一,它源自于中世纪大学的传统,也源自科学研究的自身要求。赫钦斯曾指出,“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2](P31)。大学自治是大学作为学术组织传授知识和探究真理的内在需求,在大学内部,有关知识的绝大部分权利都应该掌握在师生手中。大学是追求真理的象牙塔,但不是与世隔绝的真空世界,当大学与外部环境发生联系时,它是需要考虑外部需求的。大学从来就不是独立王国,如教会为了对精神世界控制的需要,世俗政府为了自身统治的需要都不会让大学成为独立王国;现在的大学又与社会经济发展、政治信仰和文化传承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变化皆要求大学自治但不可抽离世界。自治是一个程度和范围的概念,大学的自治是相对自治,相对自治是出于对真理的守望,是脱离世俗嘈杂“出淤泥而不染的精神”。对真理的孜孜以求,大学从未妥协过,这就是大学几千年来所追求大学自治的本质,因真理得自由。现代大学的鼻祖德国柏林大学,自建立起就与国家命运联系在一起,但这并没有影响柏林大学追求真理的宗旨。洪堡推行“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的大学理念,强调对新知识的追求和对知识创新的重视,德国政府对此更是大力支持。可以说柏林大学肩负了国家责任的同时,并没有放弃对真理的渴求,反而更加强调尊重真理。大学在知识殿堂的自治是与生俱来的,它从来没有对外界妥协过。在知识的疆界,大学自治是大学办好一切事情之前提,是办好一切事情之制度保障。相反,我国在建国初期,政治建设的重要性远远凌驾于学术建设,各种政治运动使我国的大学建设完全依附于国家,大学完全失去了自治空间,造成我国大学缺乏自治传统,大学的学术本质未受到合理保护。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保障,缺乏大学自治也使大学失去了自由。因此,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万万不可抛弃大学自治之保障,不能放弃大学应有的独立精神。

2. 大学外延的制度逻辑

(1)密切大学与社会的联系。对大学自身以及外部诸要素之间关系的理性认识、理想追求及其所形成的观念体系,成为大学的不同利益相关者对大学“内在属性”与“外在形态”的追问与应答。英国教育家阿什比提出大学生存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忠于(中世纪)大学形成的理想,二是使自己适应所处的社会。任何大学都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大学,社会需求是大学功能形成和释放的外部动力,以满足各自所属的那个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需要而获得合法性地位[11]。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范海斯校长提出“威斯康星思想”,当时名噪一时。因为这一理念实现了大学服务社会的要求,使大学彰显了社会价值,为美国当时的经济发展做出极大贡献。大学的生存发展已不仅仅是自身的问题,开始牵扯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要满足诸多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大学对社会巨大的牵引力和影响力也是其他社会群体或组织难以比拟的。二战后,美国大学思想出现多元化主义,美国前加州大学校长克拉克·克尔提出巨型大学,认为“现代大学是一种多元的机构——在若干意义上的多元:它有若干个目标,不是一个;它有若干个权力中心,不是一个;它不是单一的,统一的社群;它没有明显固定的顾客。它标志着许多真善美的幻想以及许多通向这些幻想的道路;它标志着权利的冲突,标志着为多种市场服务和关心大众”[12]。毋庸置疑,多元巨型大学是带有现代企业特点的组织系统,它不再只是关注虚无缥缈的精神世界,不再是封闭的“象牙塔”,是更加强调与社会在多方面多层次相适应的大学,是以科学为基础来服务社会的大学,强化其科学的学术性与知识创新的引领性。美国斯坦福硅谷工业园与麻省理工工业园的成功、英国剑桥科技园的繁荣和中国中关村在全国科技引领的示范作用,都是现代大学与企业强强联合的真实写照,高科技知识通过公司的推广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使社会愈来愈重视大学的存在。大学作为社会最重要的文化组织,已经处于社会的轴心地位,成为社会强大的向心力而引领社会的发展,为世界做出贡献。而且,由于现在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需要大量的实证调查或昂贵设备,规模也越来越大,为获得研究经费,大学也必须转向募集外部的私人基金,从而加速大学重心的外移。

(2)正视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布鲁贝克在谈到高等教育哲学基础时说:在20世纪,大学确立地位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种是以认识论为基础,另一种是以政治论为基础[2](P13)。以认识论为基础的大学观认为追求知识、探索真理是大学的本质功能和使命,是大学的核心价值。以政治论为基础的观点则认为,服务国家、造福社会是大学存在的合法基础和根本目的,大学必须满足国家和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这两种哲学观虽然立场不同,但本质上并不矛盾。即便是以强调知识追求为目的的认识论,也并没有让大学与世隔绝、放弃对国家的责任。处于社会现实中的大学不是肩负单一使命的大学,正所谓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大学亦必须承担起这份使命。从大约800年前的波隆那大学和巴黎大学起,欧洲大学就受国家和教会的控制。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成为大学办学过程中经常面临的问题。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认为,人类制度是由无意识的习惯转化而成的规则,是人类与环境相调适的产物[13]。18世纪之后,民族主义的兴起,英法德美等国家表现得比较突出。这些国家为求强盛、民族生存,民族主义迅速涌动。大学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其理论和实践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使国家与大学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德国大学成为这一时期大学制度转型的典范。在洪堡的领导下,德国大学从国家手中获得巨大的资源,同时对民族和国家的兴起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使德意志王国迅速崛起。因此,一所好的大学不但能实现自身的价值和目标,还能在大学与外部环境的互动中获得更高的认可。甚至,世界名校普林斯顿大学都将自己的校训定为“为国家服务、为世界服务”。如果以提高综合国力为目标,那么大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力手段,大学也是民族振兴的一种最高手段。

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密切,这不等于政府要事无巨细地管理和控制大学。正如洪堡在《论柏林高等学术机构的内部和外部组织》中写道:“国家在整体上不应以国家直接和眼前的事务去要求科学机构(大学),而应坚守这样一个信念,即当大学实现了其最终目标时,从一个更高的角度看,它同时也实现了国家的目标。”[14]政府不是对大学实施超强控制,异化大学的办学行为,而是给予大学充分的自主权。高等教育改革的核心就是调整大学自治与政府治理的关系,给大学更多的自由与自治,激发大学内在发展活力。中国大学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但这不能否定政治力量对大学发展的稳固与推动作用。如果没有清政府的政治命令,或许中国的大学比西方还要再晚几个世纪。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可能自然生成,需要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但关键是处理好大学与政府的关系。

历史上所有的大学既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保持独立和自给自足,因为从中世纪先辈们继承下来的自治传统,从来没有要求大学与社会分离。正如韦尔热所说,“研究大学现象的社会方面问题的特别必要之点,是不要孤立地看大学现象,而是需要普遍认识那个时候的社会和历史”[15]。现在,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大学通过知识更好地为社会、为国家服务,彰显了大学的外部生存逻辑。大学与外部环境的依存或分离,是其适应外部环境的一种手段,以此保证大学可以永续发展。

三、构建内外平衡现代大学制度的策略

现代大学制度构建过程存在着以政府为主导的外延式和尊重大学内在自身属性的内生式的价值取向,即包括内部制度建设、外部制度建设和内外部相统一的制度建设;要充分尊重大学的学术与自律传统、主体作用,实现内生与外延的有机结合。前剑桥大学副校长阿什比指出:“大学是一个具有生命特征的文化机构,它保存、传播和丰富了人类文化。它像动物和植物一样地向前进化,所以,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和环境的产物。”[16]“环境”是促进大学有所改变的外部力量,而“遗传”则是大学保持对自身应有文化的传承。这就要求大学在遵从本质属性的前提下,学会与外部环境达成共处默契。大学不仅仅是历史的存在,更是在历史演进中的蜕变。

1. 原则底线:学术权力的坚守与行政权力的收缩

大学是一个按照自身发展规律和逻辑形成的学术共同体,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要依据大学的学术逻辑、遵循学科发展的内在逻辑和高等教育的内外部关系规律,崇尚学术、遵循以学术为轴心的本然生存逻辑。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是大学制度的内部逻辑,是出于对大学学术发展的守护。大学作为学术组织,以学术自由、学术卓越为价值取向,学者在大学内部管理中应有较高的地位。中国大学由于内部垂直的科层化管理,已经演变成了另一种类型的行政机构,官本位的逻辑替代了学术本位的逻辑,行政权力几乎渗透到大学的各个领域,这就不得不重新规范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来保证学术权力的主导地位。具体来说,就是要完善校院的教授会、学术委员会、人才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建设,使大学成为代表学术权力的重要机构[17]。让大学真正回归到学术机构的应有角色和发展轨道上来,在大学内部逐步实现“去行政化”,使行政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学术,即大学的行政人员不仅仅是行政权力的服从者和执行者,在其行政伦理中,需要的是对学术的敬畏。

于大学外部来说,政府要切实简政放权,减少对大学内部事务的管理,理顺大学与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让市场对大学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保证大学的自主性。由于中国大学独特的发展路线,大学经常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因此,大学和政府各自都要转变不合理的行为方式,政府要适当放权,大学要相对自由。基于这种原则,中国大学制度的构建可以参考美国大学的董事会制度,吸纳社会贤达精英参与学校治理,充分发挥董事会社会联系方面的优势,使董事会在选拔大学校长和审议大学重大发展议题方面处于核心地位。这就能够改变大学内部的封闭局面。董事会往往会吸收政府、企业界、文化界和社会各界的精英人士,达到权力的制衡。这种制度模式无疑会使学校的经费来源多元化,且让学术研究方向更自由,使学术权力得到保障,同时来自政府的压力也会减小。在坚守大学学术本质的前提下,大学与外部环境也可以和谐发展。

2. 契约构建:大学章程与大学法律的建立

大学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是大学的外部逻辑,深深影响着大学的发展,大学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控制和规范外部环境以保证自身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成为了大学制度建设的关键。大学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必然是按照某些契约建立起来的。有效的契约不仅会为大学内部有序发展提供规章制度的约束,还会在大学外部环境构建法律堡垒,从而使大学在一定的规则和法律支撑下,实现内外部关系的平衡。

在我国现代大学制度构建过程中,大学法是总体立法,大学章程是大学内部立法的核心[18]。以大学章程为代表构建起有国家完整法律体系支撑的现代大学制度,首先要明确,大学总体立法的核心是规定学术权力,保护学术自由,使学术创新精神获得制度性保障。我国目前还没有大学法,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经验,设计一套法律体系。英国高等教育拥有悠久的历史。从牛津、剑桥大学创立起至今,英国高等教育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教会控制教育到国会议会作用扩大,再到运用法律政策干预高等教育的过程。它先是以1944年的教育法为现代教育制度的起点,此后的《罗宾斯报告》《关于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的计划》《泰勒报告》《英国高等教育的需求》《大学拨款委员会的回顾》《教育改革法》等等,确立了政府干预高等教育、干预大学的合法渠道,同时也保证了大学的合法权益。我国可以在法律体系中给出大学的治理框架(包括: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教育的分类体系、高等学校的分类体系、高等学校教师建设体系、高等学校学生权益等方面的内容),使大学法可以成为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大学与大学及大学内部的基本准则,从而真正起到规范和落实各利益相关者具体行为的作用。大学法是大学外部的保护屏障,使大学组织不至于演变成政府的附庸和商业组织的机器,并且使各个大学之间的关系更具开放性,使大学内部的各种权力关系更富有弹性,在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过程中起到提纲挈领的关键作用。

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学来讲,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是其核心,而最能体现大学自治的就是大学章程。大学章程是大学制度的载体,是大学自己的宪法。大学章程的建立要确保建立大学的内部制度架构,规范行政机构和学术机构的组织原则和程序性的步骤,确定处理两者之间关系的准则,使双方权利处于一种平衡且相互制约的状态,避免行政权力对学术的侵犯或学术权力对行政的替代,是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保障。当然,大学章程建设是依据大学法建立的,是以保护学术权力为基础的,体现了学术本位的大学组织原则。大学章程主要是规范两方面的关系:一是外部关系,是大学作为独立法人的依据和基础;二是内部关系,包括大学的管理体制以及大学内部各种人员的权责。最重要的是,要依法遴选制定章程的主体。我国基本上都是公立大学,政府集举办者、管理者与一身,政府是大学管理的信息劣势博弈者,如果由政府来决定大学内部事宜显然不合适,而且可能会导致滥用权力,因此应当由具备组织性、权威性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党代会、校董事会成员联名,保证章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以明确政府和高校的关系,保证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大学章程是一部具有法律效率的“宪法”,是依法治校的依据。它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学校制度规范,既协调大学与外部国家、社会与市场的关系,又保证大学内部体系有效运行。因此必须加强大学章程建设,明确政校权力边界,满足政府目标和高校自主权的双向要求,让大学按自身发展的规律和逻辑,从内外两个层面为大学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形成内外兼修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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