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域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探析

2015-04-09 09:24尚丽娟
社科纵横 2015年5期
关键词:德治国道德素质公职人员

尚丽娟

(中共泰安市委党校 山东 泰安 271000)

构建和谐社会主义与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和谐社会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最终诉求,其所指代的“和谐”是多角度、多元化的,包括了政治和谐、经济和谐、文化和谐、环境和谐等人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和谐。如此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依法治国”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也需要“以德治国”来提供有力的智力保障。因此,我国要坚持“法治为主、法德并举、德法兼治”的治国思想。

一、科学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管理国家时,他们要依法管理和开展国家各项工作,运用法治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的完善和补充,其强调要提高包括立法者和执法者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构建与和谐社会相一致的道德体系,通过德治来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这两个概念之中,法治是政治范畴,属于政治建设;德治是思想范畴,属于思想建设,但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两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效用。

(一)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基石

首先,社会主义进行立法、国家制定法律时,会考虑到道德对人和社会所提出的要求,把道德原则法律化,进而来解决道德问题。但道德是无形的,是通过外界舆论和自我信念约束来实现,其主要特点是“自律”,并带有不确定性。法律则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则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将道德义务转换为法律义务,通过法律制定和实施,使得道德要求和原则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实现。

其次,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护和鼓励合法行为、惩戒和制裁违法行为,促使社会形成了良好的道德风尚,人们逐步形成了遵纪守法的意识,同时有提高了道德观念。比如,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理案件、公共宣判等方式来教育人民。因此,国家通过依法治国能够有效地维护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实现以德治国,而德治必须同法治相结合,如果不依靠法治、不同法治相结合,道德建设则会失去效用。

(二)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以德治国是指国家运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来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与活动。道德与法律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两大规范体系,在社会发展中相互促进、相互补充。道德是提高中华民族人民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能够促进立法、执法、司法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首先,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前提。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是以公平、自由等道德原则作为其追求的价值目标,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并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成为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另外,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制度的主要标准,法律是要通过道德规范的评价才能检验出是否符合社会公众的道德需求。如何没有道德标准来作为衡量,人们就不能判断法律的好坏,这样会导致法律成为立法者专横的工具。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司法机关的权利来源于人民,但人民不能直接行使包括立法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因此,要通过“以德治国”来提升立法者的道德素质,为社会主义立好法奠定基础。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公民自觉守法的前提。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实施的,其具有他律性,但这种特性决定了公民要先对法律有所认同,并能自愿服从法律。但社会没有正确的道德观念,公民就不能形成对法律的认同,也不可能自愿服从法律,必然会导致违背社会主义法律的结果,使得整个社会就难以和谐稳定。因此,社会成员要先形成与法律相一致的道德观念,才会认同法律,自愿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进而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只有大力强化人民的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道德教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社会主义价值标准,才能不断提升公民的自觉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

最后,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公正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中意标准,司法人员具备什么样的道德素质会影响司法公正,同时也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价值。。因此,司法人员要不断强化道德素质的培养,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公正地行使职权。要宣扬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提高司法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思想支撑和精神动力,维护和推动了法治的实行,因而发挥道德教育的作用必然会促使法治的建设。

二、夯实“法治”建设的基石,打造稳固的和谐社会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起到了关键作用,是稳固和推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基于和谐社会视域下,要建立以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法律系统工程,只有法律系统能够良好的运行,才能使得社会运行机制稳定发展。因此,大力加强“法治”建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次深刻的法律和体制变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就要与之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持国家稳定的客观需要。社会的和谐发展,呼唤着法治的建设,同时法治的建设又促使了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修改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依据各项基本法律所需的具体条件,建立一个相对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体系。一是要树立全新的立法理念。“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句话对法律的认识虽然具有片面性,但也说明了法律与道德具有一致性,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律不能脱离道德的基因,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基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分析,要注重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将社会主义道德因素与依法治国思想结合起来。二是要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立法法》及立法程序,不随便简化立法程序,加强立法工作的相互协调,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多种渠道,让广大公民参与到立法之中。同时,要加强科学论证、进行全面调研,提高立法的质量。三是要注重法律的实效性,注重法律清理工作。要基于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及时做好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目前我国现行的有效法律中,有些法律需要进行一步完善和修改,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难以通过国家强制力实施。另外,一些地方法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有的规定则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不一致,有的法规缺乏实用性、形同虚设,因此要全面、集中清理现行的法律法规,把重新确定修改、废止旧法规与制定新法规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四是要考虑法律的前瞻性和适度性。制定法律法规时,要考虑到现实可行性,要以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为基础。但同时在立法、执法过程中,不能朝令夕改,这就要求法律具有前瞻性。因此,要把握好法律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的关系,法律必须符合当前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又要留有一定的空间。

(二)健全和完善法律运行机制

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是否成功,不是看规定了什么,而是要看在社会中如何实施这些法规。因此,法律要运用于社会和国家的治理中更为重要,其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要从以下方面健全和完善法律运行机制。一是要改革执法体制,实现规范、公正、科学执法。依法行政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制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尺。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活动,能够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转换为具体的社会行为,发挥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二是,改革司法体制,切实解决司法公证问题。这就要实现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独立。比如,审批机关的人民法院就要优化法院的职权配置,确保下级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范围,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构建科学的审级体系。三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相关部门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引导公民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强化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得公民能够知法、守法和用法。然而,提高全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多种途径,除了相关政府的普法教育,还要可加强法学教育和研究,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和司法实践来进行普法教育。

三、完善“德治”建设的体系,实现“法”、“德”兼治

一个国家的发展、一个民族的强大都需要深厚的道德来支撑。道德规范的载体是公民,道德行为的实施主体也是公民。因此,如何将道德规范内化为社会大众的意识,把道德准则转化为自觉的行为选择,是“以德治国”切实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要大力开展道德教育活动,树立全民良好的道德思想。当前社会道德滑坡、道德失范现象严重,进而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要从成人道德教育和中小学生道德教育两方面入手,对于成年人,要在全党全民范围内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史国史的教育,焕发社会公众的正确行动;对于中小学生要注重培养个人思想道德品质,教会他们从小懂得爱党爱国爱人民的道理,使得道德教育能够良性循环,为精神文明建设注入生命力,给以德治国注入原动力。

二是要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设立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各项事业之中,形成引领社会前进的正确价值取向,培养公民知荣辱、求上进的道德意识,使得人们能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形成社会思想共识,成为了发展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

三是要积极推进“官德”建设,不断提升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过程中,要遵守道德行为规范与基本准则。公职人员的“官德”对社会公职具有示范、警示、激励和导向作用,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风气。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下,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道德素质是十分必要的。要通过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来构建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新官德规范体系,用道德规范来约束公职人员行使职务权力,逐步完善“官德”建设的自律机制,并要将权力道德法律化,逐步健全制约权力的法律法规,形成“官德”建设的他律机制,使得道德控制的自律性与他律性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官德”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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