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15-04-09 12:00刘俊梅
市场研究 2015年7期
关键词:交易过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

◇刘俊梅

浅论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刘俊梅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涵盖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产权出让等多个方面,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违法违规问题,违背了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制约和监督,杜绝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本文对此加以研究。

一、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实际工作中个别项目还存在着规避招投标的现象。有些项目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无视法律法规,以各种理由规避招投标,通过特殊规定和程序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进行公开招投标,有的以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代替公开招标,有的直接以单一来源或议标形式来规避公开招标;有的借以重点项目工程、指向性条件限制、特种行业、特殊项目工程等名义,从而达到不进行公开招投标的目的;有的将应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分块发包,或者只对项目的主体部分进行招标,附属设施、配套工程或追加的部分工程自己内部处置,造成项目投资不断增加,使招投标达成的施工合同成为一张废纸。

2.围标串标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招标单位为了达到让自己内定的投标企业中标,采取与投标企业内外勾结,在标书中设置指向性条件,排除其他投标对手,或向内定的投标企业透露标底,或通过代理机构私下联络评标专家,使评标专家为内定的投标企业人为加分,促使内定投标企业中标。有的投标企业为了中标与其他投标企业之间相互串通,采取各种手段让部分投标企业退出,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这种现象在招投标过程中防不胜防,投标企业通过挂靠有资质企业进行投标的现象也较为多见。

3.招投标后续管理有待规范。在一些建设工程项目中缺乏后续管理,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有的投标企业借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弄虚作假进行投标骗标,有的中标企业缺乏后续监督,私下将项目的部分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低资质、无资质的企业施工,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难以得到保障,政府监管部门对此类转包、分包现象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使得招投标徒有形式没有实质;在政府采购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缺乏对招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由招标方或者采购方对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有的土地出让项目在招投标后,缺乏监督,招投标双方随意调整合同内容,脱离了正常的轨道。

4.招标代理机构缺乏法律规范。目前还没有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方面的法律规范,在招标代理过程只能依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没有行政部门对其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代理机构存在有违法、违规的现象也无法处理,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自身的特殊性帮助有关系的投标企业中标。在招投标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也没有量化管理的评价标准。有些贫困地区代理机构偏少,当地项目方可选择余地少,且这些代理机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5.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需要规范。目前专家库建设有待加强,不但要能抽取本地区的专家,还应当能抽取周边地区的专家。个别地区的专家人数较少无法保证评标工作的正常开展,有些专家需要回避也导致了专家的不足,至少要成立一个省级的专家库,可供本省各地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庞大的专家库避免了代理机构和专家私下联系的弊端。现在很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后,密封专家名单由行业监管部门保管,有可能造成专家名单的泄露,造成了专家倾向性评标为操作项目提供了可乘之机。评标专家抽取后,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评标等候场所,一些代理机构或投标企业在评标等候场外对专家进行围堵、拦截,私下交易,导致了评标的不公正、不合理。专家的管理上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惩罚手段,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出台对专家的评选和管理制度,杜绝专家腐败现象的发生。

6.招投标交易场所缺乏专业化、标准化。当前各个地区经济条件不同,在交易场所建设中存在千差万别,经济条件好的投入大量资金采购先进的设备,经济条件差的缺乏投入,对交易过程中缺乏必备设备的投入影响到交易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就应当建设专业化、标准化的开评标场所,电脑自动抽取评审专家和语音通知系统应当具有保密性,开评标场所和自动抽取专家室需要配备高清摄像监控系统。现在很多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不完全具备这样的条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缺乏足够的交易场所,办公设施简陋,监控系统、电子招投标系统等“硬件”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招投标现场视频监控效果差,有的没有音频监控,有的没有安装手机屏蔽设施,有的评审专家采用人工通知,这些因素导致了开评标过程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容易受客观条件影响,为部分投标企业“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

7.交易过程中相关部门的监督需要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但是招投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监督人员是否具有强烈的责任心、是否进行全程监督,对招投标的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分管的项目进行监督,有时存在行业保护、同体监督的现象。招标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现场监督,以减轻或免除他们履职的责任。有的现场监督人员和投标单位采取私下交易,对招投标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形成不公平交易,要尽快制定对相关监督部门的管理制度。

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健康发展,破坏了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政府形象。

二、相应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有以下几点:

1.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国家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进行立法或出台行政法规,明确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个部门和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违法违规的处罚要具体明确,使交易各方不敢去碰触法律、法规的底线。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和项目方、投标方签订“廉政监督合同”全过程监督各方的行为直至工程项目结束,同时建立招投标公示制度,让一切过程展示在阳光之下,从而有效遏制围标串标、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和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以确保在源头上防治腐败。从法律层面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全过程,切实增强公共资源交易的可操作性,应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公平、不合理和违法性。

2.招投标过程要实行全面公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通过报纸、网络等各种渠道公开发布信息;要公开现场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要对项目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邀请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并全程录像供复查;要将拟中标企业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向社会公开举报途径,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信箱,畅通各种举报渠道,及时公布案件查处结果,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要及时公开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对被查处的招标单位、代理机构、投标企业的违规违纪行为,建立违规违纪档案,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政府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方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项目招标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严禁任何人通过任何途径干扰招投标的正常进行,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二是对投标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投标企业建立市场准入和清退机制,在招投标过程中对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清除,不得再参与招投标。三是对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对项目代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增强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招标代理市场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同样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四是对评审专家要加强监督管理。评审专家要接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明确评审专家的职责和纪律,严禁与招投标相关方在标前接触和通讯联络。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发现评审专家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解聘永不再用并向社会公示。五是对招投标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全过程的监督,严肃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招投标中存在失职、渎职、贪污、贿赂行为的,根据事实和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项建设要专业化、标准化。首先要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断进行思想政治和法纪教育,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水平;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对内部人员和专家库专家的培训,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场内程序、规范交易行为、实行规范运作;二是要加大投入软硬件设施建设。使交易平台具备专业化、标准化的水平、电脑自动抽取评审专家和语音通知系统要具有良好的保密性,安装高清摄像监控系统,探索建设省、市、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尽快实现网上报名、电子评标。三是要加强交易过程的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能,切实履行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要充分发挥交易中心的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招投标相关方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上述对策和建议的实施,可有效杜绝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为打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平台做出积极的贡献。

(作者单位: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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