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学理论探析*

2015-04-10 15:30
关键词:暴力和平冲突

刘 琛

( 山东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

和平学理论探析*

刘琛

( 山东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

二战后,出于对战争灾难的反思,和平学正式兴起并不断发展,国外学者不仅将其发展成为和平学理论,纳入国际关系理论体系,进行深入研究,也将其作为独立的学科加以构建和发展。国内相关研究虽起步较晚,却也日渐得到关注和重视。国内外对其研究主要围绕和平理论、和平实践及和平教育等方面展开。作为一门二战后的新兴学科,其研究有待拓宽和深化。

和平学;和平实践;和平教育;国际关系理论

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10.16456/j.cnki.1001-5973.2015.01.010

实现和平与发展历来是各大国际关系理论流派的共同理想,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现实主义抑或马克思主义,无论是建构主义还是规范理论,无不渗透、体现着对于国际平衡与稳定的追求,而国际关系协调平衡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基础是确保国际社会和平稳定。随着近年来人们对和平的渴望和需求日益强烈,和平学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理论学科,国外学者已将其纳入国际关系理论体系,成为和平学理论或和平研究理论;在国内研究领域,和平学虽然尚未取得如同自由主义、现实主义、马克思主义理论那般正统的理论地位,但也与后现代主义、女性主义等理论一起,作为边缘理论,日渐得到学者们的重视和关注。对其研究,主要围绕和平理论、和平实践及和平教育等方面展开。

一、和平学发展概况

虽然和平理念与和平思想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但和平学正式兴起是在二战之后。出于对两次世界大战带给人们灾难性后果的打击以及对未来发展方向的反思,和平学研究日渐成熟,首先出现在欧洲,并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早期的和平学研究主要关注武器竞赛、削减核武器和战争问题,以武器控制与管理及战争防御作为主要研究领域,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战争①刘成:《理解历史冲突 关注安全威胁 探寻和平之路——国际和平学概览》,《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第3期。。1948年,美国印第安纳州的曼彻斯特学院最早设立和平学课程,教授传统的和平与正义的价值等课程。

冷战的爆发大大刺激并推动了和平学发展,冷战中两极力量的激烈争霸不仅为世界带来了足以摧毁整个人类的大规模的毁灭性武器,而且不时爆发的地区冲突、战事给人们留下了严重的心理阴影,人们对和平学研究更加重视,有的学者将和平学理论纳入国际关系理论体系,用以指导国际关系发展;有的学者将和平学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解决大国冲突、防止核战争爆发。和平研究理论学家认为,“对国际事务的研究应该超越传统的权力评价和衡量、权力平衡及国家安全”,同时关注贫困、社会公正、环境破坏等问题,因为“没有全球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政治公正,就不会有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Marc A. Genest,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Evolving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545-546.,并强调积极改变、社会正义以及强弱力量间协调平衡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的重要作用。1959年,被誉为“和平学之父”的约翰·加尔通(Johan Galtung)在挪威首都奥斯陆创办“国际和平研究所”(International Peace Research Institute),并创办了世界第一本和平学期刊《和平研究杂志》(JournalofPeaceResearch)。1966年,在瑞典前首相塔格·米尔达的倡议下,国际上最富盛名的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Stockholm International Peace Research Institute)创立。随后,英国伦敦的国际和平研究协会(International Peace Research Association)、荷兰莱顿大学的社会冲突研究中心(Center for the Study of Social Conflict)、奥地利政府主办的欧洲大学和平研究中心(European University Center for Peace Studies)、拉丁美洲和平研究委员会(Latin American Peace Research Council)、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澳洲和平与冲突问题研究中心(Center for Peace and Conflict and Studies)、美国和平研究所(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等各种和平研究机构在全球各地建立起来,致力于研究维护和平、解决冲突的方法。

冷战结束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世界各国联系日益紧密,全球利益冲突不再聚焦于两极,而是扩展到了整个世界,和平学的研究范围超越两极政治格局的主要导向,日益关注地方冲突、民间战争、种族冲突及国家内部的权力斗争,甚至涉及社会、家庭等更微小的领域,以期实现全世界各个层次真正意义上的和平。这一时期,和平学的研究课题不仅深入扩展,而且向新的领域拓展,如国际法研究领域(国际法、国际组织、第三方干涉)、政治制度研究领域(内部体制、制度理论、世界体系)、新研究领域(超国家主义、行为态度、冲突转化)*W. S. Thompson, Approaches to Peace: An Intellectual Map. Washington D. C.: The 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1991.。此外,有关和平学的研究机构层出不穷,和平学作为通识或专业课程广泛出现在学校教育中,许多高校甚至设置和平学或与其密切相关的本科及研究生专业,普及和平知识,促进和平研究的全球性发展。国内的和平学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于20世纪末、21世纪初开始发展,2001年南京大学历史系世界史学科与英国考文垂大学和平与和解研究中心建立起合作研究关系, 2003年9月3日挂靠在南京市社会科学院名下的中国南京国际和平研究所成立,成为中国首家正式的和平研究机构*朱成山、赵德兴:《和平学概论》,南京:南京出版社,2012年,第202页。。与此同时,系统的和平学学科及和平学教育开始在南京大学建立并发展起来,并在南京大学世界史学科下成立了“和平研究中心”及“拉贝国际和平与冲突化解研究交流中心”。

二、和平学内涵

(一)和平学的界定

和平学以和平及其对立面暴力与冲突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和平,达到“在国际社会促进和平”*Marc A. Genest,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Evolving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03, p546.的目的。虽然对于和平学的基本目的和最终目标较易达成一致,但是对于和平学以及和平的定义却颇为多样化,甚至分歧尚存。早在1950年,国际关系学专家哈罗德·格茨科夫就指出:“通向世界和平的最确切、最快捷的途径,是一条间接的途径:多年耐心地构筑国际关系的基本理论。”*Harold Guetzkow, Long Range Research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American Perspective, 1950 (Fall), p421.他虽未对和平学给出明确的定义,但从实现和平的方法角度认为和平学需要改变某些研究方法:强调理论的分析性而非描述性的趋向;强调综合运用多种理论;尽力巩固企图解释国际行为的有活力的机构;终止像对待个体人类那样对待国家;通过预测和分类取代后现实主义的解释。库尔特·克里斯认为,和平学研究是“一种广义上的行为,说明没有战争的世界本性,有关问题在这样一个世界里发生转变,在问题的转变过程中避免冲突手段”*Kreith Kurt, Peace Research and Government Policy. Background, 1965(2), pp269-277.转引自韩洪文:《20世纪的和平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32卷第3期。。

加尔通将和平学研究分为“和平”和“研究”分别定义。和平既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应对冲突”,又包含着“平等”和“正义”的内涵,如果没有“性别之间、代际之间、种族之间、阶级之间、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的平等”,那一定会有暴力出现。而“研究”是“经验的、批判的和建设性的”,通过借鉴过去的历史经验,采取批判的立场,促使和平的发展。鉴于“暴力并非人类的本能,而是后天的”,“由特定的环境所形成的”,加尔通将“暴力”定义的内涵扩大为“悬而未决的冲突和灭绝人性”两种情况,继而最早提出“结构暴力”和“文化暴力”的概念*[挪威]约翰·加尔通著,卢彦名译:《和谐致平之道——关于和平学的几点阐释》,《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结构暴力是潜在的,平时表现出一种稳定状态,但当人的重要权利被否认时,如贫穷、疾病、压制性体制和社会歧视带给人们痛苦时,就会发生质变,引发冲突或战争。文化暴力存在于宗教、法律、意识形态、语言、艺术、经验科学、宇宙论中,通过学校、媒体等进行传送,产生了社会中的憎恨、恐惧和猜疑*Johan Galtung, Violence, Peace, and Peace Research.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1969(6).。在此基础上,加尔通将和平定义为“和平=直接和平+结构和平+文化和平”。但是,这种定义较为静态化。1996年,加尔通又做了新的发展,提出“积极和平”的定义:“和平是用非暴力方式创造性地实现了冲突的转换。”*刘成:《西方国家和平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继而进一步阐述了积极和平涵盖的四个方面:一是自然和平,物种间的合作而非斗争;二是直接的积极和平,由言辞和物质上的仁爱组成,强调身体、思想和心灵的交融;三是结构性积极和平,通过对话、整合、团结、参与的方式以自由取代压制,以平等取代剥削;四是文化的积极和平,以和平的合法性代替暴力的合法性,建立积极的和平文化*Johan Galtung, Peace by Peaceful Means. Oslo: International Peace Research Institute, 1996, pp31-32.。随后,加尔通更加明确地指出了有关和平的两个相似的定义:一是和平是所有形式暴力的缺失或减少;二是和平是非暴力和创造性的冲突转化*Johan Galtung, Peace by Peaceful Means. Oslo: International Peace Research Institute, 1996, p9.。第一个定义以暴力为导向,第二个定义以冲突为导向,从而扩大了和平的内涵和外延,立足未来,关注广泛的社会条件,以期实现全面、持久、真正意义上的和平。

此外,也有其他学者跳出“积极”、“消极”的框架,对和平进行定义,如赫伯特·克尔曼认为和平是“系统的、大规模的、集体的暴力不在场,伴随着这种暴力不可能出现的安全感”*Herbert C. Kelman, Reflections on the History and Status of Peace Research.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Peace Science, 1981, 5(2), pp95-110.。国内学者也做了相关努力,尝试对和平学进行定义,刘成将和平学定义为“以和平的价值观探讨战争的原因、动机、结构和结束的条件,为永久和平秩序的建立而制定方针、政策的学科”*刘成:《和平学》,南京:南京出版社,2006年,第1页。,朱成山等将和平学定义为“用科学的方式来研究如何获得持久和平的新学问”*朱成山、赵德兴:《和平学概论》,南京:南京出版社,2012年,第3页。。

当前国际上围绕和平学界定的最主要的分歧在于对“和平”的定义,争论主要聚焦于是单纯将和平定义为“战争的不在场”还是同时涵盖“社会及经济公正”等内容。针对加尔通提出的“积极和平”的概念,学者们提出“消极和平”的概念,即指:战争或直接暴力的不在场,但诸如社会不公正、经济剥削等易引发战争的潜在问题尚未解决。根据对于和平的不同定义,和平学理论也相应地分成不同学派。“消极和平”学派主张狭义的和平定义,认为扩展和平定义会降低其清晰度,和平仅仅指“暴力的不在场”,他们容忍结构性暴力的存在,认为应该通过谈判和调节,依靠国际性协议和组织来解决争端、保证安全。*刘成:《和平研究视角下的和平与战争问题》,《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积极和平”学派主张广义的和平定义,认为由于各种体制压制或欠发达等原因导致的对人类生存构成威胁的暴力,其危害接近甚至超越战争。就像1991年8月6日的《广岛和平声明》(The Hiroshima Peace Declaration)中所阐述的,“和平当然不仅仅是消除战争。实现和平同样也意味着消除饥馑、贫困、暴力、对人权的威胁、难民问题、全球环境污染,以及许多其他对和平的威胁,并且它还意味着创造了一种人们能够过上富足有意义生活的环境”。“积极和平”在北欧及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更为广泛地被接受,而在美国,许多学者仍将和平研究限制在“消极和平”的范畴*Carolyn M. Stephenson, The Evolution of Peace Studies. In Marc A. Genest,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Evolving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03, p552.,因为担心广义的和平对所有涉及人类条件和改良问题都感兴趣,内容过于宽泛,会为和平学核心内容的确定带来困难。*[美]卡罗尔·兰克著,刘成译:《回顾与展望:美国和平学的起源和发展》,《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二)和平学的研究方法

和平学的灵感源于医学中的健康科学,对暴力状态进行诊断,加以治疗,以期在世界范围内减少暴力和改善人类生活。其研究方法既借鉴社会科学,又参考自然科学。美国的肯尼思·博尔丁(Kenneth Boulding)强调运用科学方法建立世界和平,从四个层次进行和平学研究:一是冲突研究,采用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博弈论及类比法等方法考察广义上的人类冲突;二是国际关系研究,采用定量分析和计量分析的方法从国际体系角度进行研究;三是战略研究;四是和平研究。其中,冲突研究和国际关系研究属于基础研究,为后两个层次提供公正的知识;战略研究与和平研究属于应用研究,旨在增加国家力量,促进世界和平。博尔丁继而按照其分层计划设计了一个坐标,其垂直轴线为“压力”,暗含消极和平,水平直线为“温度”,暗含积极和平。战争与和平的可能性在坐标系内根据变量发生变化,只有两者不断改善,才能推动世界和平。*Kenneth Boulding, Insight and Knowledge in the Development of Stable Peace. Birmingham: Woodbrooke, 1966, pp210-219. 参见韩洪文:《20世纪的和平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32卷第3期。

英国的理查森采用数学模式对军备竞赛进行研究。他用方程式清晰地表示出两国间的军备竞赛,只要决定了模式中的参数,就能预测出军备竞赛的结果。这一模式还表明,某国军费支出的多少取决于这个国家对敌对国的满意度及军事力量强弱与反应程度,不发生军备竞赛的条件是两个同盟国间的贸易额大于两国军费支出总和。*熊建华:《国外和平学研究动向》,《国外社会科学》1990年第2期。

美国的门德洛维茨、福克等人采用模型设计的方法,设计了“世界秩序模式计划”,其基本理念是使公正的世界秩序以理想国的目标逐渐向可能实现的目标过渡,最终达到最高目标。*耿小曼:《和平研究与和平政治学——探讨实现和平可能性的科学》,《政治学研究》1985年第3期。加尔通也设计了世界和平计划模式,采用暴力的层次与时间频数多边形来表明两者间的关系。

鉴于其跨学科的特点,和平学既可采用博弈论*熊建华:《试论和平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88年第6期。、比较分析、调查统计、定性及定量分析等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又可借鉴模型设计、模式分析等自然科学的方法,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为和平学研究增添了丰富的内容。

(三)和平学的特点

第一,和平学具有跨学科的特点。和平学的研究领域涉及政治学、国际关系学、历史学、哲学、战略研究、社会学、心理学、宗教学等各种学科,借鉴和吸收各学科的基础知识及研究方法,试图突破学科限制,对暴力、人性、冲突等问题进行研究,达到以非暴力的途径实现全世界范围内和平的目的。

第二,和平学具有多层面的特点。和平学研究面向个人、国家、国际与全球四个层面。个人层面着眼人类本性、个人动机与主观愿望、政治领袖的影响、个人价值观等个人特质;国家层面关注作为国际社会主要行为体的民族国家及其国家利益、国家文化、国家实力、意识形态等方面;国际层面立足国际环境、国际秩序、国际关系、国际组织等方面;直至关乎地球生态与生存的全球层面。通过分析各个层面中存在的有悖平等、公正的因素,协调解决各个层面中的现存的或潜在的暴力,以期实现从个人到整个地球的和平与发展。

第三,和平学具有跨文化的特点。和平学涉及民族国家,因不同国家文化各异,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更是将未来主要国际冲突预设为文化冲突。文化作为社会行为体共有的价值标准和认知取向,是界定国家与民族身份的重要标尺。不同文化模式导致国家、民族、个人间的不同价值观和世界观,也埋下了引起冲突的危机。虽然文化差异并不一定会导致冲突,但是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和平,文化交流和沟通必然是不可或缺的。因而正视文化的多元化和多样性,关注不同国家地区的文化差异,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理解,必然成为和平学研究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第四,和平学兼具理论性和应用性。英国和平研究者约翰·伯顿认为和平学研究具有“动态取向”(dynamic-oriented)和“变化取向”(change-oriented)双重特点*John Burton, Peace Research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1964(3), pp281-286.,既对情况进行静态性描述,又具有较强的目标取向,有着很强的应用性。和平学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平,这就必然赋予其明显的实践性,既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各个层面解决冲突,实现和平,又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理论。因此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和平学研究的知名学者也参加各种和平组织或是担任国际社会著名的冲突调解员,真正将和平学理论应用于实践,为世界和平做出实质性贡献。

和平学的这些特点日益被新时代的国际关系学家所接受或认可,“国际关系领域正在逐步接受和平学的研究课题”*韩洪文:《20世纪的和平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西方除了将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研究教学,更是将其作为一种理论纳入国际关系理论体系,通过揭示国际政治行为体间的政治关系、互动模式及表现形态,为人们提供一种分析国际社会复杂现象和破解政治困境的认知框架,以期利用科学方法,寻求解决国家冲突、实现世界和平、建立世界和平秩序的条件与方法。*司德坤:《和平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三、和平实践

所谓和平实践,也即解决冲突、实现和平的方法。国内外学者目前广泛探讨的主要方法有:

(一) 冲突化解

和平学学者们普遍认为后天的社会环境和社会习得是冲突和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而冲突应该通过冲突化解的非暴力方式解决,冲突的发展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处理冲突的方法。鉴于和平是一个进程,是动态和持续的,同时和平也是一种结构,它不仅是直接暴力的消失,而且意味着深层结构暴力的治理与社会和解*John Paul Lederach, The Challenge of the 21st Century: Just Peace. People Building Peace, 35 Inspiring Stories from around the World. Utrecht: ECCP, 1999, pp29-35.,因而在致和之路上,冲突转化也即冲突化解(conflict transformation)比冲突解决(conflict resolution)要好。所谓冲突解决意为明确地结束冲突,虽然冲突在表面上暂时受到限制,但其潜在的不平等尚未得到纠正,因而仍存在冲突再次爆发的危机。所谓冲突转化即指从破坏性关系到合作性关系的转变,产生冲突的制度或结构发生改变,消除直接暴力和结构暴力。*[美]卡洛尔·兰克著,马约生译:《冲突化解的理论与实践》,《学海》2004年第3期。冲突化解的目的不是避免冲突,而是采取某种方式去处理冲突,即在和平价值的框架内,将冲突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小,而将其积极潜在因素激发到最大程度*刘成:《转化而不是解决:和平学范畴内的冲突化解》,《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通过调和冲突双方的价值取向,达成一定的价值认同,化干戈为玉帛。目前,国内外对冲突化解在实现和平中的重要作用已达成普遍共识,作为人们最为关注的实现和平的方法,冲突化解也即冲突转化已发展成为和平学的一个新的领域,甚至成为其“姊妹学科”,吸引学者们不断研究。

冲突化解的基本原则可归纳为五点:一是人与问题分开;二是关注利益而不是位置;三是尽量提出可能性的选择观点;四是坚持公平的客观标准;五是坚持非暴力手段。冲突化解首先要避免人身攻击,坚持对事不对人的立场,同时要重视双方各自的观点主张及目标取向,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而非权力。许多和平学者都对利益型冲突化解给予肯定,认为它是一种“高效而花费低廉的处理人际关系的方式”*Roger Fisher & William Ury, Getting to YES. In David P. Barash, Approaches to Peace: A Reader in Peace Studies. New York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76.,“比关注权力得到更多的实惠”*W. L. Ury et al., Getting Disputes Resolved: Designing Systems to Cut the Costs of Conflict.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1969, p169.。冲突处理不能通过动用权力来进行,而是本着调和及增进双方关系的原则尊重双方的利益需求。如1978年埃以双方就西奈半岛谈判达成协议,就是通过审视双方利益而非立场实现冲突化解的典型成功案例。表面上看,埃以冲突主要围绕对于西奈半岛的主权问题,双方均坚持强硬立场,而实际上埃及的利益在于西奈半岛主权,而以色列的利益是想借助西奈半岛形成地理缓冲带,确保国家安全利益,因而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西奈半岛归还埃及,但对大部分地区实行非军事化管理,消除以色列的安全忧虑。由此可见,从冲突双方的利益出发,有利于更好地处理冲突,化解矛盾。同时,冲突化解过程中也要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标准,采用非暴力的手段,促使冲突各方在公正的原则下达成和解。而对和平的需求也日渐催生新的职业——冲突化解员——一个与冲突双方均无利益冲突的个人或团体,通过考察冲突双方的真实想法,在设法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提出冲突化解的方案。如果充当冲突化解员的国家或团体带有一己私利,只会加重双方矛盾或促使矛盾复杂化。关注国家内部或之间直接暴力的国际冲突化解员早已开始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作用,而民间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组织或个人,针对结构暴力或文化暴力转化或调解冲突。

加尔通总结了冲突化解的主要模式:一是超越(transcendence),创造性地实现冲突转化;二是妥协(compromise),冲突各方适度降低各自的目标,解决冲突;三是退却(withdrawal),冲突各方暂且或永远放弃目标,从而化解冲突。通常,具有创造性的人使用超越,能适应的人使用妥协,而害羞、胆小或谦卑、孤独的人使用退却,但只有超越、妥协和退却的综合才是对生活艺术和生活方式开出的处方*Johan Galtung, Peace by Peaceful Means. Oslo: International Peace Research Institute, 1996, pp95-96.。当然,其他学者也提出了诸多冲突化解的模式,如罗纳德·费希尔关注作为维和与调停重要桥梁的和平建设,以达到自养、自治和稳定发展的未来的目标*Ronald Fisher,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Intergroup and International Conflict Resolution. New York: Springer-Verlag, 1994, p59.;罗伯特·布莱克和简·穆顿设计了有关关系与个人目标的五种解决冲突方式的图表,认为最好的方式是高目标与高关系取向。*Robert R. Blake & Jane S. Mouton, Corporate Excellence through GRID 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Houston, Texas: Gulf Publishing Company, 1971, p11.虽然各种冲突化解模式颇具差异,但却有明显共性:通过合作性架构、分析性观点、整合性方案,实现冲突的转化而非冲突的解决。

(二)宽恕

如果说冲突化解是解决更显性暴力或冲突的方法,那么宽恕则是在直接暴力或冲突发生后人们需要面临的心理过程,也是消除其后可能发生的结构暴力的有效手段。无论个人或集体,冲突或暴力发生之后,我们必须学会放下过去,坦然面对曾经经历的痛苦,才能继续前行。如果始终沉溺于过去,就会将自我的受害者身份在内心固化,难以走出痛苦的阴影。而宽恕的本质就是释放痛苦的能力,正如汉娜·阿伦特所说:“过去的罪恶是一把悬挂在新一代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宽恕有助于痛苦往事的消解。”*Hannah Arendt, The Human Condition. New York: Doubleday Anchor Books, 1959, p213.转引自刘成:《和平研究视角下的中日和解——兼评时殷弘教授“中日接近与外交革命”》,《江海学刊》2006年第3期。宽恕的结果“可能给那些长期遭受痛苦的人带来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而这“比继续追忆他们的损失及其惩罚责任者更有实际效果”*Marc Gopin, Forgiveness as an Element of Conflict Resolution in Religious Culture. In M. ABU-Nimer (Ed.), Reconciliation, Justice and Co-existence: Theory & Practice. Lanham, MD: Lexington Books, 2001, p98.。宽恕并非遗忘、消解过往,而是对过去的重新解释,重新界定受害者与作恶者过去的关系,以期重新自我塑造,从受害者的身份中得以解脱。对宽恕的研究直到最近才成为逐渐得到承认的研究领域,引发和平学研究者们对其分析探讨。

宽恕的主要类型分为利他主义宽恕(altruistic forgiveness)和自我中心宽恕(self-directed forgiveness)。利他主义宽恕主张宽恕不仅为了自己,也为了帮助他人赎罪,减轻他们的负罪感、痛苦和折磨。这种宽恕常见于有一定宗教信仰的人们,尤其是基督教信徒们。约翰·克里斯托弗·阿诺德对这种宽恕做了深入研究,认为“当我们进行宽恕时,我们并不仅仅是原谅一个缺点或一次故意的恶行,我们也同样包容责任者,寻求改造和重塑他们”*Johann Christoph Arnold, The Lost Art of Forgiving: Stories of Healing from the Cancer of Bitterness. Robertsbridge: Plough Publishing House, 1998, p16.。而自我中心的宽恕并非为有罪者提供赎罪和改造的手段,而是一种内心对于过去经历的重新界定,以使自己从过去的伤害和创伤中摆脱出来,从“受害者”的身份中解脱出来,重新面对未来。因而,这种宽恕是实用主义的、面向自我的宽恕。

但是宽恕有没有前提条件?当受害人企图放下仇恨,消解自身痛苦,以期重塑历史及对施害者认识时,施害者又该以怎样的姿态面对受害者呢?宽恕的实现取决于施害者施害之后的态度和行为。一是不能存在对受害者的继续骚扰,这会导致受害者内心的恐惧继而憎恨;二是不能否认曾经发生的施虐事实,这会导致受害者的愤怒继而引发复仇情绪。两种情况都不能实现受害者的宽恕,甚至是内心的平和。如果施害者对其曾经的暴行毫无反省之意,缺乏基本正视的勇气和诚实的态度甚至通过后续行为继续干扰受害者,那么受害者纵然有足够宽容的胸怀,面对施害者咄咄逼人的身影和态势,恐怕也永远无法达到消除其潜在冲突因素的真正意义上的宽恕。这一点最生动地体现在二战后日德对其战时法西斯暴行的态度上。德国敢于正视历史、勇于反省自我,因而较短时间内取得了欧洲人民的谅解和宽恕,不仅有助于本国的战后统一,也促进了欧洲大陆的联系合作。而日本篡改历史教科书的行为却深深伤害了亚洲人民的感情,纵然二战中受到日本法西斯铁蹄践踏的广大亚洲国家人民力图宽恕或已达成表面上的宽恕,但日本肆无忌惮、嚣张跋扈的态度却无疑成为亚洲和平的隐患,他国人民的宽恕容忍反而令其得寸进尺,成为其政治扩张的借口。近年来,日本不断增加军费,军备上从防御转向进攻姿态,其自卫队拥有的坦克数量是英国的三倍,战舰是英国的两倍*阎学通、金德湘:《东亚和平与安全》,北京:时事出版社,2005年,第272-274页。,并积极为其发动侵略战争的罪行翻案,成为亚洲地区甚至世界和平的潜在暴力威胁。或许只有当人们认为过去的罪恶不会重来,相信事情正在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人们才会真正从过去痛苦的记忆中解放出来,彻底平息怒火,宽恕对方,寄希望于未来。*刘成:《和平研究视角下的中日和解——兼评时殷弘教授“中日接近与外交革命”》,《江海学刊》2006年第3期。只有正视历史,以史为鉴,才能实现真正的宽恕,实现面向未来的积极和平。宽恕是一种超越,也是一种美德,但宽恕需要尊重宽恕方和被宽恕方的人性。有关宽恕的实施方法和条件,还应受到关注,值得和平学研究者们深入探讨。

(三)和解

和解的本质是处在破坏性冲突的各方共同准备,超越过去的分歧,迈向新的共同未来,是关系中的一个变化。许多和平学者将和解融入冲突转化中研究,但也有部分学者将其作为独立的践行和平的方法进行研究。

约翰·保罗·莱德里奇认为,和解是真相、宽恕、正义、和平四要素相结合的过程和汇合点。真相渴望罪恶能被揭露,让人痛苦的损失和磨难得到证实。但真相又与宽恕相伴,宽恕需要摆脱过去、重新开始。正义是对个人和团体利益、社会重建和补偿的探求,但又与和平相连,和平强调相互依存、健康快乐和平安幸福*John Paul Lederach, Building Peace: Sustainable Reconciliation in Divided Societies.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1997, pp29-30.。要实现真正的和解,我们需要对真相的知情权,在了解真相的基础上,实现内心的自我或利他宽恕,满足自我内心追求正义的需求,从而实现和平。

但是追求正义与和解之间似乎总是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英国和平研究者安德鲁·瑞格比将正义分为四种类型:报复性正义、修复性正义、分配性正义和程序性正义。报复性正义通过报复(retribution)清算旧账、奖善惩恶,但却埋下了使仇恨永久化的危险,可能制造出新一类的受害者,从而埋下潜在的未来冲突的危机。修复性正义建立在修复冲突各方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修复愈合受到冲突或不公正影响的每个人所受的创伤,弥合受害者、作恶者及更广泛的社会之间的三角关系。分配性正义通常与社会及经济的正义有关,期望达到社会上每个人都应公平地得到应属于他们的那份商品、服务和其他有价值东西的目的。程序性正义强调在执行和落实正义时公平适当的处置与正当的程序*[英]安德鲁·瑞格比著,熊莹译:《和平、暴力与正义:和平研究的核心概念》,《学海》2004年第3期。。

在追寻正义的过程中,政治领域常常遵循两种伦理体制:一是终极目标或信念型伦理,毫不动摇地遵循一套价值理想和特定目标,从不妥协退让,可以通过任何手段追求所谓的“真正的正义”;二是责任性伦理,本着政治行动需要一种实际可行的意识指引的信念,会在现实世界中接受妥协让步和实用主义,抑或两者择其一。这两种伦理因其强烈的政治色彩,必然服务于一定的政治目的,对其理念的把握稍有偏差便会落入绝对化甚至极端化的漩涡,从而模糊了正义的真实面目。针对这一问题,还产生了和平主义者这一派别,和平主义者拒绝将任何战争作为解决冲突的手段,排斥通过非和平手段寻求和平的想法,因而与和平学研究者不同,和平主义者常常因为无法找出可行的替代暴力的方法维护正义与和平,而被当作空想家而遭到摒弃。但是,在和平实现的过程中,人们切不可打着“追求正义”的幌子,行暴力之实,否则真心辜负了正义的本质,难以达到和解的目的。而有关正义之度的问题也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

同时,加尔通也在总结减少暴力的三种方法之时提到和解:减少暴力,一是解决那些已经发生过的冲突;二是去两极化(depolarize)和人性化(humanize),使社会成为一个整体;三是和解,包括治愈创伤及结束暴力循环,可以通过调停来化解冲突,再通过调和实现融为一体*[挪威]约翰·加尔通著,卢彦名译:《和谐致平之道——关于和平学的几点阐释》,《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在和解的过程中,既要使用头脑,动用智慧,更要付出真心,表达诚意。

此外,许多学者还对宗教在实现和平道路上的重要作用进行了探讨,如美国的阿瑟·斯坦*Arthur Stein, The Individual and Global Peace Building: A Transformational Perspective. In Marc A. Genest,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Evolving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564-580.、米尔本·莱恩*[美]米尔本·莱恩著,杨永振、张子恺译:《和平、冲突与宗教的关系——存在、生成和归属》,《学海》2012年第1期。、国内的孙亦平*孙亦平:《宗教和平学刍议》,《世界宗教文化》2012年第1期。等。通过信仰影响人们的行为不失为实现和平的一种手段,但因其意识形态的特殊性,在此不作为一种和平实践方法单独论述。

四、和平教育

和平学的研究目标是掌握与和平相关的知识体系,维护世界和平,既然涉及到对知识的追求与掌握,和平学必然也与教育息息相关。加尔通在总结和平维持、和平营造、和平建构的致和途径时,把教育界定为实现积极和平的重要手段,明确了教育与建构和平、化解冲突的关系*[挪]约翰·加尔通著,陈祖洲等译:《和评论》,南京:南京出版社,2006年。。美国的和平研究者伊安·哈里斯也将实现和平的渠道归纳为:确保势力均衡、推行和平主义、推动社会公正、建立国际体制、促进可持续发展、开展和平教育。所谓和平教育即通过在教育过程中贯彻非暴力、宽容和尊重生命等价值诉求,向学生传授和平知识、培养学生的和平建构技能、帮助学生内化和平理念的教育活动。和平教育因其特有的传递知识、培养技能所体现的有效应用价值,历来得到和平学研究者们的重视。

(一)和平教育的内涵与类型

对于和平教育的界定与解读,不同学者各有见地。阿林和斯特姆菲·斯蒂兹将和平教育界定为“教授非暴力、冲突解决、经济平衡、政治参与和环保意识的教育,是为了和平和社会正义的教育”。*Aline M. & Stomfay-Stitz, Peace Education in America, 1828-1990. New Jersey: The Scarecrow Press, 1993, p3.参见王正青、杨思帆:《冲突时代的和平教育:国外学者的研究综述》,《外国教育研究》2009年第11期。厄尔斯·鲍尔丁则使用“和平学习”代替“和平教育”,从而强调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Elise Boulding, Peace Research: Dialectics and Development.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1972, 16(4), pp469-475.参见王正青、杨思帆:《冲突时代的和平教育:国外学者的研究综述》,《外国教育研究》2009年第11期。贝蒂·瑞尔顿认为,和平教育是“关于获得和维持和平的需要和可能性的知识的传授,解释知识的训练技能,应用知识解决问题、获得可能性的反思和参与能力的发展”。这也成为目前被广泛认可的概念。*Betty A. Reardon, Peace Education: A Review and Projection. Peace Education Reports No. 17, Department of Educational and Psychological Research, Malmo University (Sweden), 1999, p4.参见王正青、杨思帆:《冲突时代的和平教育:国外学者的研究综述》,《外国教育研究》2009年第11期。瑞尔顿继而提出“全面和平教育”这一概念,认为和平教育应涵盖所有年级和发展阶段,并渗透到所有学科中去,各种教学方法都是和平教育整体框架的重要部分。无论何种概念,和平教育既涵盖了和平知识的传授,也囊括了实现和平技能的培养,既注重理论教育,也注重应用训练。

对于和平教育的类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0年的首届世界裁军教育大会上,提出了“为了和平的教育”和“关于和平的教育”两种类型。“为了和平的教育”强调教育要创造实现和平的条件,养成全球问题复杂性和人类多样性的意识,国际关系研究、文化人类学、环境科学等学科内容均可归其名下。“关于和平的教育”更多关注和平教育的历史演进、实践模式和目的,强调和平营造的知识和技能,涵盖创造性冲突解决训练、人权教育、学校内的和平研究等内容。

(二)和平教育的目标定位

有关和平教育促进世界和平、化解人类冲突的总目标,人们早已达成认同,但当涉及和平教育的具体目标,尤其是学校在推行和平教育的角色定位时,和平学研究者们各持己见。瑞尔顿认为,和平教育的目的是促进“个体星球意识的发展,因为这将会让我们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全球公民,进而树立通过改善现有社会结构和思维模式以改变人类的生存状况的理想”。*Betty A. Reardon, Comprehensive Peace Education: Educating for Global Responsibility. New York: Teachers College Press, 1988, p xi.转引自王正青、杨思帆:《冲突时代的和平教育:国外学者的研究综述》,《外国教育研究》2009年第11期。哈里斯全面列举了和平教育的十个具体目标:理解和平这一概念的丰富意义;缓解自我恐惧;提供关于安全的信息;理解暴力行为;形成跨文化理解;提供未来定位;教导和平是一个过程的理念;宣传和平是通过社会正义达成的理念;树立对他人的尊重;非暴力解决冲突。*Ian M. Harris & Mary Lee Morrison, Peace Education (2nd edition). North Carolina and London: Mcfarlang & Jefferson Company, Inc., 2003, pp66-75.转引自王正青、杨思帆:《冲突时代的和平教育:国外学者的研究综述》,《外国教育研究》2009年第11期。斯特姆菲·斯蒂兹则认为和平教育的首要目标是改变战争文化占主导的局面,教导青少年形成非暴力意识,具备良好的冲突解决技能,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养成对人类生存环境关注的意识。德里克·海特认为和平教育工作者应该让学生了解各国政府怎样为他们的公民建立安全体系,理解导致地区间战争的国际利益体系,这种类型的和平教育可以称之为世界秩序研究。*参见王正青、杨思帆:《冲突时代的和平教育:国外学者的研究综述》,《外国教育研究》2009年第11期。无论具体目标如何,和平教育均关注了从个人到国家再到国际直至全球的不同层次的和平建构,指导学生掌握从微观到宏观的维持和平的技能。

(三)和平教育的实施

国内外和平学研究者们长久关注的焦点是如何在学校情境下开展和平教育。莱德里奇提出了和平教育的三要素:知识、态度和技能。学习者应该了解战争与和平、经济与正义等方面的知识,本着尊重与同情的态度,学习沟通技能和谈判思维。莱德里奇不主张将和平教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教授,而是由教师采用多种方法引进课堂,将与和平相关的议题融入现有的学科范围。*John Paul Lederach, Preparing for Peace: Conflict Transformation across Cultures. Syracuse: 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65-80.和平教育有三种基本方法:改良、重建、转化,而许多学者认为转化的方法更为全面有效,可以通过改变学生的价值观和思维模式,鼓励合作,加强信任,建构宽容,实现拒绝各种暴力的全球和平的目标。

而和平维持、和平营造、和平建构均可以在校园得以体现,学校中对于暴力的处罚、对于秩序的维护就体现了和平维持策略;冲突性解决、协商、管理、文化多元意识又处处体现和平营造;而对学生归属感、对他人尊重的态度、群族间积极对话和交流的培养则属和平建构层次。此外,和平教育还应根据各国、各地区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于那些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的地区,或种族间关系紧张的地区,和平教育的首要目标是改变对他族的集体记忆,而对于那些享受平静生活的地区,和平教育则应集中在冲突化解、可持续发展、社会正义等主题。*王正青、杨思帆:《冲突时代的和平教育:国外学者的研究综述》,《外国教育研究》2009年第11期。

(四)和平教育的未来

尽管和平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但和平教育的展开依然任重道远。未来和平教育仍然面临四大挑战:一是如何以和平文化取代战争文化;二是如何说服决策者和教育工作者将教育资源投入和平教育;三是如何以研究来证实和平教育对青少年的实际成效;四是如何发展适用于校园的和平策略。*王正青、杨思帆:《冲突时代的和平教育:国外学者的研究综述》,《外国教育研究》2009年第11期。在积极构建和平文化的道路上,和平教育仍面临实际困境,学者们既要努力争取政治、经济等外部支持,加强和平教育的资源建设,更要强调在全社会培育和平文化的重要性,推动和平文化深入人心,实现大到全球、小到个人的全方面多层次的积极和平。

五、关于和平学的几点思考

(一)和平学与国际关系研究

有关和平学与国际关系研究之间的关系,历来是和平学研究者们关注并争论的内容。有的学者将和平学理论作为国际关系理论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有的学者将和平学与国际关系研究割裂开来,而有的学者则避开两者间关系问题的探讨,仅将和平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约翰·伯顿曾比较了和平学与国际关系研究的异同:一是两者都是跨学科性科学,国际关系研究包括政治、法律、经济等范畴,和平学在此基础上还涵盖社会学、人类学、行为学、心理学等内容;二是和平学的兴起是以二战后国际社会掀起的和平运动为背景,其某些活动如帕格沃什运动对裁军等问题曾产生过积极影响,而国际关系研究对此影响不大;三是国际关系研究更易得到政府财政资助;四是国际关系研究更多聚焦于静态性描述,而和平学更具动态特征,更关注研究机构和研究态度的变化。*John Burton, Peace Research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1964(3), pp281-286.

更有甚者,有的学者认为和平学不是国际关系研究,而是向传统国际政治学提出了挑战。罗伊·普莱斯沃克指出,国际关系研究以国家为中心,关注的焦点是国家利益和政治精英,如力量均衡、权威、外交、战略和政策制定等,没有考虑诸如个人、团体、非政府组织等国际社会中的其他角色,而且国际关系研究本身就包含对国家使用暴力和强制性武力的某种肯定。*Roy Preiswerk, Could We Stud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 if People Mattered? In G. Feller, Peace and World Order Studies: A Curriculum Guide. New York: Translational Program of the Institute for World Order, 1981.和平学的研究范围比国际关系研究更广泛,包括人际关系、组织关系和社会关系,超越了民族国家的界限,试图将全球作为研究的对象,关注民族国家内部不同层面间的相互作用。*[美]卡罗尔·兰克著,刘成译:《回顾与展望:美国和平学的起源和发展》,《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奈杰尔·扬则认为:和平研究是将人们从专制性和极端性观点中解脱出来,而这些观点本身受到了具有破坏性和潜在致命性体制的支持。人们必须对这种体制内的语言、价值预设和策略进行批评,不能再在一种传统的国际关系框架中活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平学研究与国际关系研究的相互关系,让我们先来从基础入手,审视一下何为国际关系。所谓国际关系,主要是指世界政治中国家、非国家等行为体之间的关系,即无政府状态与秩序、冲突与合作、制约与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而国际关系理论是指描述、解释、预测不同行为体之间关系的分析框架与理论体系,意在探讨个体、国家、国际体系之间的战争、和平以及发展等问题。从国际关系和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概念来看,和平学所关注的冲突化解、维持和平以及个人、国家、国际、全球四个层次无不包含在国际关系和国际关系理论中。而“理论不仅解释或预测,它们也能描述出人类行为的可能性;理论不仅界定了我们解释社会世界的可能性,而且界定了我们的道德与实践视角”*Steve Smith, Ken Booth & Marysia Zalewski (Ed.), International Theory: Positivism and Beyo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3.。国际关系理论的历史任务既是分析性的,也是规定性的。从国际关系理论的性质来看,国际关系理论涵盖了描述和指导两个层面,与和平学的动态性以及实践性正相吻合。

从国际关系理论的分类来看,国际关系理论通常可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分为大理论与中层理论、解释性理论与构成性理论、基础主义理论与反基础主义理论。*白云真、李开盛:《国际关系理论流派概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6页。大理论是对主张发现社会领域真理的解释,是建立在主张基本原理的认识论基础之上的理论,主要采用概括的方法解释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现象;中层理论不着眼于系统范围的普遍规律,而试图用尽可能少的变量解释有限的国际关系现象和特定的行为模式;解释性理论强调对理论假设的验证,对国际关系现象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与解释,意在为国际关系提供解释性的描述;构成性理论认为现实是理论话语所构建的结果,理论能够塑造或变革现实的发展方向,在解释与分析事实的同时,也在改造着这些事实;基础主义理论通过寻求元理论的立场,对理论主张进行正误判断;反基础主义理论认为理论主张本身只是反映对特定认识论观点的信守。对照不同类别国际关系理论的特征,我们不难看出和平学研究理论着眼于国际现象中的和平问题,既关注致暴现象的分析总结又关注实现和平的方法实施,隶属中层理论、构成性理论、反基础主义理论类别。

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和平学所关注的焦点虽然涉及四个层面,但是只要民族国家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作为国际关系的主体对象存在,那么民族国家之间的和平就是首先要维持和考虑的问题。纵然和平学研究突显其全球性,但如果国家间战乱不断,各国民众深受战争的煎熬与折磨,士兵忙于血战,百姓疲于保命,恐怕在战争中同属一方的国家的个人之间只会相互帮助、彼此慰藉,敌对方国家的个人之间忙于厮杀,何谈人际间的和平相处抑或全球的生态发展?和平的实现无法脱离现阶段民族国家的框架。无论和平学研究者强调个人、团体还是国际组织在维护和平中的重要作用,其基本目标都是在全球范围内避免战争、减少国家和地区冲突,对照国际关系关注世界政治中国家、非国家行为体等行为体之间的关系,即无政府状态与秩序、冲突与合作、制约与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和平学是立足国际关系中的一个方面——和平问题,充分利用发挥好和平学理论,更能有效指导国际关系中的外交、战略和政策制定,从而在国际关系中避免暴力,为维护整个世界和平服务。因此,和平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际关系研究学者所接受,并被作为一种理论纳入国际关系理论体系中。即便持不同见解的学者将其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虽然和平学除国家层面外还关注个人、社会内部及全球等更广泛的研究范围,但也不会影响其充当一种国际关系理论、调节国家间关系、指导国际关系研究走向的地位,正如现实主义、马克思主义、建构主义、女性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也作为重要理论出现在文学研究等学科中一样。

(二)理论研究有待深化

和平学是二战后刚刚兴起的,发展时间尚短,许多基本理论及性质尚无定论,急需界定。同时,因其面向未来、追求全球和平的最终目标,难免遭到某些质疑,甚至会被贴上乌托邦的理想主义标签。再者,冷战结束后,两极瓦解、世界日益朝着多极化、全球化的趋势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已对战争深恶痛绝,和平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世界大战的硝烟已渐渐散去,军事对峙与核威慑已不再那般一触即发。当战争的血腥与凶残成为回忆时,人们往往将和平当作一种常态,而对战争或暴力掉以轻心。但是,环顾四周,我们不难发现地区冲突、民族冲突、宗教冲突却在世界的各个角落此消彼长,层出不穷,二战后全球无战事的日子屈指可数,世界远没有实现人类理想中的和平。和平问题历来都是各国际关系理论学派所关注的现实和圣洁的理想,纵然是主张君主动用暴力治国的极具现实主义特色的马基雅弗利也表现出对于暴力使用条件及使用后果的担忧,更别说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和马克思、恩格斯的国际主义理想了。因此,在冷战余波影响犹在,冷战思维尚有残余的当今国际社会,深化和发展和平学理论,尤为迫切,只有通过成熟的理论,才能更有效地指导实践,维护和平。

但是,英国和平研究者瑞格比曾观察发现一个现象:人们有时既受到体制和制度的迫害,同时又在维护和复制这种制度;人们既是压制下的牺牲品,也是压制的支柱。*[英]安德鲁·瑞格比著,刘成译:《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11页。换而言之,每种产生暴力的政治制度都有一种难以摆脱的怪圈,即社会中的绝大多数成员,尽管并非有意,但却在行动上默认了这种不合理的暴力制度,这就更加增大了根除暴力体制的难度和阻力,似乎人们对于暴力的麻木反而增加了暴力存在的历史合理性。*陈晓律:《从发展的角度理解和平学——兼评安德鲁·瑞格比的<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因而,要想实现真正的和平,和平学还必须关注国际及国内制度的建立健全,从理论层面对国际立法和国内制度建设给予指导,通过健全的法制保障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基本权益,通过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逐渐缩小贫富分化,通过细化立法促使公民良好的修养素质逐渐固化,从而从根基上控制冲突爆发的条件,减少冲突。

此外,未来和平学研究还应关注人类全面发展问题、全球环境问题、全球集体安全问题、恐怖主义问题、文化交流问题以及性别问题等各种关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棘手问题,运用不断充实的理论指导和平实践,并通过和平实践推动理论的深入发展。而我国学者更应深入探索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平思想渊源,将儒家、道家、佛家的和平思想发扬光大,在国际上予以传播,为丰富和平学理论做出我们的贡献。

(三)和平教育走近生活

目前,许多国家都在校园里开展和平教育,但是由于教育资源有限,和平教育尚未普及,甚至成为有的学校裁减的对象,还有许多国家和地区根本没有开设和平教育课程。其实,鉴于和平教育的跨学科特质,即便学校不单独开设和平教育课程,仍能完成和平教育的任务。一是可以进行教师培训。通过培养跟和平相关的各社会学科教师的和平教育意识,培训教师的和平教育技能,使教师将和平教育与各自学科知识相结合,在本学科的教学中向学生渗透和平知识,训练化解矛盾与冲突的技能,从而让学生在其他学科的学习过程中学会抵制暴力,妥善处理冲突。二是可以充分发挥家庭的作用。家庭是孩子最主要的活动场所,父母则是孩子最有效的和平教育者,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价值观影响深远。父亲可以教育孩子以非暴力的方式处理外在冲突,母亲则可以通过心灵沟通教育孩子学会移情及正确表达自己的情感。当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学家呼吁国际社会关注女性心声之时,或许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如何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发挥女性特长,对国际关系有所建树,或许我们可以从自己的言传身教开始,培养孩子的非暴力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让孩子学会情绪释放、学会沟通交流、学会宽容理解、学会尊重合作,在潜移默化中让和平理念在孩子心中生根发芽,或许这才是最有力量的和平教育。三是关注社会上的和平教育。在不断健全社会体制和法制的基础上,加强积极价值观的建构引导,增强每一位公民的自我责任感、道德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引导公民以非暴力的方式解决冲突,逐渐摒弃或减少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多多通过移情设身处地换位思考,通过沟通交流、缓和克制、减少暴力冲突,避免以暴激暴。此外,进行和平博物馆建设,通过回顾历史,提醒人们永远铭记战争的残暴无情,珍惜和平的美好幸福。

综上所述,二战之后,历经一系列国际风云变迁,和平学已受到国内外学者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虽因其形成、发展时间短暂,或许尚显稚嫩,但是只要人类追求和平的需求尚存,追求和平的理想犹在,那么人们必将为之付诸努力,生生不息,也必将推动和平学研究深入发展,成熟完善。

A Survey on Peace Studies

Liu Chen

(School of Histor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 Jinan Shandong,250014)

Since World War II, Peace Study sprung up out of the reflection on the tragedy of it has continued to blossom. Foreign scholars not only have developed it into Peace Studies Theory and absorbed it into the system of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etical system, but also have made it into an independent discipline. Although the domestic relevant discussion started a little bit later,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has been attached to it gradually in recent years. The main focus of the research at home and abroad concentrates on theoretical formulation of peace studies, practice and education. As a relatively new theory arising after World War II, however,it needs to be further perfected.

peace studies; peace practice; peace educati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2014-11-03

刘琛(1979—),女,山东青岛人,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外国语学院讲师。

D068

A

1001-5973(2015)01-0099-14

责任编辑:时晓红

猜你喜欢
暴力和平冲突
耶路撒冷爆发大规模冲突
反性别暴力
“三宜”“三不宜”化解师生冲突
“暴力”女
暴力云与送子鹳
博弈·和平
期盼和平
向暴力宣战
“邻避冲突”的破解路径
一次冲突引发的思考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