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与对策

2015-04-14 13:35张晖
中国经贸 2015年4期
关键词:税源税务机关所得税

张晖

【摘 要】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中,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环节,该环节能够有效地减少税源流失、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提高企业申报质量、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其顺利完成也需要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密切配合。随着国民企业的迅猛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征税管户快速增长,该项工作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阐述和分析当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现状,试图阐述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决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1]。以上行为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项工作的成功完成,与税务机关对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息息相关。随着我国国民企业的蓬勃发展,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复杂性和多边性也相应增加,同时也涌现出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该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一解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思想弊病及对策

尽管我国的税收机关在规章制度上越来越完善,但是税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思想观念却没有跟上规章制度的脚步,很多税务人员仍然在原有的业务水平上停滞不前,更有甚者消极应对,认为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企业的事情,税务机关只需要在年末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缴就可以了事,而纳税企业则认为汇算清缴工作是税务机关的事情,只有当税务人员上门进行汇算清缴时才记起还有这些事情。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时间一般是在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实行,但是国家税务总局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对纳税主体进行了调整却忽略了对汇算缴清的期限进行修改,导致各个地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间不一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等政策的规定都息息相关,如果以上这些项目的實行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间出现了差异,就会不利于税务人员及时开展企业的稽查工作。

针对以上问题,应该首先从思想上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企业进行教育,搞好相关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管理办法》,有计划地做好宣传工作,督促并帮助各个企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而纳税企业要通过各种途径向税务机关了解清楚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时对自己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税务机关咨询,以便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企业同时要让专人负责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该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二、税务机关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税务机关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最重要行为主体,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仍然表现出一些问题。由于目前我国针对企业所得税的系统业务培训暂时还是空白状态,导致国内掌握所得税政策法规的人员数量较少,能够熟悉企业财务管理、熟悉相关的财务制度并对计算机精通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少之又少。另外,个别区县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户数达到六成以上,已经超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比例,而税务干部疏于了解到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复杂性,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有一定的影响。其次,目前尚缺乏一套适合评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合理的质量评价体系,因此导致对纳税的评估和检查不能及时跟上[2]。虽然《管理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但是由于上述原因,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不能达到相应的效果。

针对以上几个问题,应该强化企业所得税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当本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结束以后,税务机关人员应根据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等征管资料,运用综合征管软件和管理平台中的信息资源,设定各项评估指标和行业指标参考值对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税负等进行审计评估,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对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和对账证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重点税源企业要通过管户抓好税源管理,明确规定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予征税收入的界限;通过管事抓好税基管理,对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真实性进行相应的审核。对一般税源企业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选择一些有特色行业和重点行业的企业进行评估。对帐证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则实行核定征收。

三、中介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中,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对其起着辅导、咨询、筹划和监督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的所在,导致事务所在实际工作中会聘用一些不具备相关职执业资质的人员来参与具体工作,从而导致执业质量参差不齐。这也继而影响到企业对个别事务所的错误认识,认为其独立公正性不够高。其收费标准也不一致,弹性很大。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本身应该认识到自己作为联系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纽带应该正确发挥自己作为中介机构的作用。同时税务机关要依托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协会等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和服务质量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纳税人公开,引导中介机构市场化运作,积极参与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发挥该有的作用。

总之,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仍然需要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逐步走向正常的轨道。

参考文献:

[1]李忠华.新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2]李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探析及改进[J].时代金融,201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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