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几点建议

2015-04-14 07:19曹云波
中国经贸 2015年4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

【摘 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对实现“美丽中国”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由来基础上,从保险标的的可保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性质与经营、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的确定、保险费率的厘定、核保与理赔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促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其中明确指出,未来将努力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将保险尤其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提到了一个新高度。

一方面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美丽中国”的迫切要求,一方面是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隐患多,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繁出现的现实。有关调查显示,在全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各类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鉴于此笔者将从可保性分析、保险费率的厘定、核保与理赔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希望以此促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由来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个领域,它起源于工业化国家。世界范围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出现始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公民环境权理论和环境侵权理论的发展推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繁荣。最早为国际保险业所承认的环境污染承保形式是1988年美国的环境改造保险单,该保单的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和第三者责任及其清理费用等。英国于1965年发布核装置法,其中规定了核责任保险。除此之外,还有意大利、德国、日本、欧盟等许多国家确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总体来讲,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开展的环境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两大类型:一是针对一般企业或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这一类企业主要包括废弃物处理、处置、储存、垃圾填埋、焚烧等公司、地产公司、仓储、运输公司,各种类型的制造业,自然资源开发如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医疗机构及公共管理结构等。这些企业或机构在运行过程中都有可能产生各种污染物,对环境造成危害。二是主要针对专业的环保咨询、设计、工程、服务等公司的环境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既包括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又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可保性分析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不高,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此类风险的风险因素难以判断,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其损失巨大非单个保险公司所能承受。据此,笔者认为可以从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可保性着手分析。

作为一种可保风险,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须为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

(2)须为偶然性风而非必然的风险;

(3)须为意外风险而非故意的风险;

(4)须为大量标的均有受损可能性的风险;

(5)须为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风险。

从企业内部来看,一般说来,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主要有五类。(1)刑事责任和罚款;(2)清理费用,即清除污染物质、恢复污染地原貌而支付的费用;(3)因污染而造成的对第三者身体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4)因污染而造成的本企业停工的损失;(5)因污染而对本企业名誉和公共关系的损害。很显然,清理费用以及因污染而造成的对第三者身体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这两种风险均属于纯粹风险,并且这些风险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而不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由其自负;据统计,全世界平均每年发生200多起严重的污染事故,因此,该风险也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大量的保险标的有受损的可能,而且损失往往是巨大的。因此,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完全满足可保风险的要件,具有存在的理论基础,保险公司也应该调整思路,适时抓住发展该险种的机遇。有资料显示,在国际上,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保险业务的平均比例平均在15%以上,美国等一些国家的责任保险更是占到了非寿险业务的45%以上,我国的责任保险占财产险业务比例仅为5%左右。可见,财产保险公司如果大力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将大大提高。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性质与经营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性质的选择,国际上有三种主要的模式: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典型的代表为德国;以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典型的代表为美国;以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典型的代表为英国、法国等。由于我国处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人往往为公司企业,其性质也具有特殊性,有些属于私营企业,有些公司属于国有性质,因此对这两种公司建议采取不同的保险形式。由于强制保险是最终的趋势,对于私营企业,建议可以由国家法律、政策要求其采取强制保险的形式,由保险公司进行经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进行扶持,降低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而对于国有企业,因为最终买单的仍是国家,因此采取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金的形式,公司每年、每个季度或者每个月向该基金注入一定金额,并根据其生产规模与产值等指标进行调整,基金的管理与运用须在环保部门的监督之下进行,聘用专业的基金管理进行管理。在发生事故时,基金管理公司在环保部门与企业的要求下可以依据事故的灾害程度从基金中调度金额进行赔偿。这样,可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受损的第三方可以获得实际的赔偿,并且由于基金的提取是逐步进行的,不会增加企业甚至国家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由于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具有相当经验,因此无须在基金管理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提高了资金的运用效率,为国家减轻了负担,同时又达到了为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积累资金的需要。endprint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的确定

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不是有形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而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无形的财产标的,其价值没有客观依据,无法预计赔偿金额的多少,一次事故可能造成多个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并且环境治理的费用可能极其高昂,因此保险金额更加难以确定,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难以估计。因此,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一个责任限额,作为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如果不在保单上确定赔偿限额,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就会陷入不确定的风险之中,这既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经营,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保险人承保责任保险时,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都规定有不同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选择。可见,由于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形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单中列明赔偿限额作为赔偿的最高标准,来控制自己承担的风险。

另外,建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绝对免赔额的形式,在免赔额以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这些损失由公司自行承担,以增强被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管理和控制,降低保险公司面临的道德风险。

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费率的厘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其他责任保险的显著区别还体现在其被保险人的状况千差万别,每个行业,每家公司都有其特殊性,保险金额巨大,保险人需要对每个保险标的进行实地调查与评估。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对每个被保险人单独确定保险费率以降低风险,在各个不同的行业中采取行业差别费率,在同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采取差别费率与弹性费率并举的措施。另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还可以借鉴机动车辆保险的操作模式,采取无赔款免赔优待政策:对于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没有赔款的投保人,续保时可享受减收保险费一定比例的优待政策。这样保险公司可以运用优惠的保险费来增设一些更加环保的设备或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来进行环境保护,提高其对环境保护投资的积极性,并最终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利于对环境的保护。

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核保与理赔

在核保方面,建议保险公司设立相关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办公,借助环保部门专业的人才与技术,到被保险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然后进行风险评级,不同的级别,给以不同的费率水平。这样,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借助环保部门专业的意见在节省公司人力财力的同时也可以积累经验;对被保险企业来说,保险公司出具的费率对其来说将是公平公正的,而且可以了解到自己企业的缺陷与不足,以期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逐步改正,争取获得较低的费率。另外,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借此机会对各个公司进行检查,对环境保护方面不合格的企业严格要求其进行整改,经检查合格后方能继续生产,杜绝危害环境事件的发生。

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发生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环保部门做出的损害鉴定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这样,一方面,环保部门做出的鉴定是比较公正客观的,可以避免有些保险公司拒赔或惜赔情况的出现,保护遭受损失的第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为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理赔方面的人力与物力,提高理赔的效率;最后,对遭受损失的第三者来说,可以使得赔偿能尽快地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了遭受损失的第三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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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曹云波(1981-),女,黑龙江佳木斯人,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讲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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