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务派遣工会经费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4-14 07:24杨华
中国经贸 2015年4期
关键词:劳务派遣问题分析解决对策

杨华

【摘 要】劳务派遣又称为人事外包、人才租赁等,是近年来,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引进开发的新型人才服务项目。通过劳务派遣工,企业可以在合理合法的用工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节约管理成本及其人力成本,因此在我国发展很快。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现有劳务派遣公司已达三万余家,而劳务派遣人员也已达到了近两千五百万人,这些劳务派遣员工主要就职于银行、电力、石油、邮电等大中型企业及大量的机关事业单位之中。庞大的人员基数必然会造成企业内部经费核算的困难,同时给企业的管理带来了不便。从人力资源市场的现状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所聘用的工作人员为劳务派遣员工而非合同制员工。但也正是因为劳务派遣员工与合同制员工的区别,导致了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与工会经费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本文立足于当前劳务派遣现状,以劳务派遣员工工会经费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为例,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对劳务派遣员工工会经费的核算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劳务派遣;工会经费核算;问题分析;解决对策

随着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在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工作者之间签定劳动协议,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务工作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内,在实际用工单位的监督指挥下从事工作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它可有效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转移,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及一些机关事业单位解决人员编制受限的问题。但是同时也给工会组织的组建、工会经费收缴、核算带来了一些问题,本文正基于此浅析对劳务派遣工会经费核算的看法。

一、劳务派遣用工概述

1.劳务派遣自身的概念以及特征

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是人才中介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劳动力分派工作、解决用人单位人才需求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具有跨地形和跨专业性,因而用人机制非常灵活。在服务上来说,劳务派遣的企业往往是“只招人,不用人”,但是真正用人的那些单位则是“只用人,不招人”,这种服务机制将招聘与用人划分开来,不仅为用人单位节省了时间同时也提升了劳动力质量。用工成本降低,避免人才流失,规避劳动纠纷等方面的优势,使得当前社会中劳务派遣的用人模式越来越受到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欢迎。但是劳务派遣员工与企业的合同制员工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别: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与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因此其本身仍属派遣公司员工,与用人单位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合同制员工则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

2.劳务派遣员工与单位工会组织间存在的问题

由上述可知,劳务派遣模式虽然方便了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但是由于劳务派遣模式发展时间尚短,加之自身特征导致了这种用人机制本身存着许多问题,尤其是劳务派遣员工与就职单位工会之间的矛盾尤为明显。

由于“用人”与“招人”工作的分离,劳务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属于聘用的关系,故而劳务派遣的员工也就很难去加入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并且去参与工会的活动,与此同时该用人单位的工会也没有办法对那些劳务派遣的员工进行有效的组织与管理。

3.劳务派遣员工加入工会的必要性

从现实上看,劳务派遣员工虽然可能与企业正式员工一样在岗位上完成同等工作,但由于其用工形式的不同直接导致了劳务派遣员工在收入的分配、职务身份这些问题处于弱势的地位,故而劳务派遣的员工只能依靠工会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但由上述可知劳务派遣员工在参加工会乃至进行工会经费计提核算等方面均存在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要对职工的薪资属性及其身份进行重新定位。

二、当前劳务派遣工会经费的会计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所做出的规定,劳务派遣的员工所得劳务费在其就职期间与正式职工一样计入职工薪酬,因而可以计提工会经费,其计提数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基准。其次,根据全国总工会于2009年共同签发的总工发21号《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的规定:即为“劳务派遣的工会经费必须由用工的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进行提取”,而劳务派遣的人员在其就职的期间是属于单位职工,因而劳务派遣人员也是有权利加入到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中的。在2008年1月份所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之中的第四十一条的原文规定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的部分,准予扣除。”依据法律所做出的规定,一般的企业必须依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 进行计提并且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进行工会经费的拨缴,因为劳务派遣员工在法律这个层面上是不能够归属在用工企业的职工之中的,而且其工资的列支要在用工企业的劳务费之中,因此用工的企业往往都没有就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进行相应工会经费的计提。

三、劳务派遣工会经费的会计核算面临的问题

首先,劳务派遣的公司因为把自己收到的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当作代收转付这一事项在往来的科目之中进行核算,所以往往也就没有提取劳务派遣员工工资之中相关的工会经费,这也就造成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会经费出现了“两头落空”。在实务之中存在的这种“两不靠”的真空状况,也引起了全国总工会的密切关注,并且要进行专门地研究。一般来说用工企业的财务人员能够每个月依照实际支付的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进行劳务派遣员工工会经费的计提,把它计进的科目是“应付职工的薪酬———劳务费用———工会的经费”,在月末就要依照劳务用工的性质,跟随一同产生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以及要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等共同分摊到相关的生产成本或者是期间费用之中。

其次,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三者签署的文件来看,用人单位为满足自身对人才的需求与派遣公司共同签署《劳务派遣的协议》,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的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但是用人的单位却和劳务派遣的人员无聘用关系,这就造成劳务派遣人员的雇佣关系与工作关系相分离。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人员在职期间所得到的酬劳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给付的劳务费,在入账时用人单位不纳入单位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因而劳务派遣员工无法进行工会经费计提,造成了工会经费核算困难。endprint

最后,由于劳务派遣员工通常不计提工会经费,因此当工会组织活动且劳务派遣员工也列席参加时,实质上劳务派遣员工是占用了其他正式职工的工会经费,这必然引起正式职工的不满情绪,激化单位内部人员矛盾。

四、改进劳务派遣工会经费会计核算的建议

1.按比例上缴工会经费

依据全国总工会所发出的[2009]21号《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这一文件的第3条做出的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的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进行提取并且要拨付给劳务派遣的单位工会……”。依据规定,用工单位的财务每个月都要把计提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会经费和其他劳务派遣员工的费用一起支付到劳务派遣的单位,但工会的经费就需实行单独拨缴到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专用账户之中。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一定要在收到了用工单位的工会经费时,向用工的单位开具出工会经费的专用收据,而且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做出的规定,按照40%的比例去上缴上级的工会组织,仅将60%的留存下来自行使用,所收到的工会经费也不需要缴纳到有关的税费之中。

2.明确劳务派遣员工的会籍管理进行工会经费核算

用工单位的工会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一定要按照劳务派遣员工的会籍管理问题去做出共同的协商,进一步达成一致的意见。通常来说可分为以下两者情况

(1)酬金制下的工会经费核算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就派遣服务项目及结算方式签订的是酬金式的服务协议,即用工单位自行招聘所需岗位的员工,委托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每月将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款项拨付给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按照提供服务的员工人数及每人的固定服务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在这种结算方式下,派遣单位仅就收取的服务费确认收入,代收转付的工资、社保及公积金计入往来款项中。用工单位应将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派遣员工工资、社保及公积金都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按照派遣员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2)包薪制下的工会经费核算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就派遣服务项目及结算方式签订的是包薪制的服务协议,即用工单位委托派遣单位代为招聘所需员工,用工单位打包支付给派遣单位一定金额的款项,款项中包含了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及公积金等,但实际应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等,都由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确定,这样派遣单位就在收到的用工单位支付的款项与实际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各种款项中,挣取了差价。在这种结算方式下,派遣单位应将收到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全部款项确认收入,将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及公积金计入经营成本,派遣员工应作为派遣单位的职工,工资薪金计入派遣单位工资总额并计提工会经费。

五、结语

本文从目前劳务工的派遣情况及其概念着手对劳务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所遇困难进行了分析,阐明了劳务工加入工会及缴纳工会经费的必要性,之后在对劳务派遣工会经费核算方式提出几点建议,以助于加强工会经费核算,用人单位可以清楚、科学的对劳务派遣员工工会经费进行收缴和入账,这不仅保证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缓和了合同制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的实际矛盾,更是用人单位管理水平提高的表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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