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2015-04-15 08:30顾华晔宋景萍刘幼娜
财政监督 2015年22期
关键词:黄金商业银行资金

●顾华晔 宋景萍 刘幼娜

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顾华晔 宋景萍 刘幼娜

黄金租赁业务是指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向商业银行租用黄金,到期后归还黄金,并以现金方式支付租赁利息的业务模式。根据财政部工作部署,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对部分商业银行开展了会计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商业银行近年来黄金租赁业务发展迅速,融资规模逐年攀升,虽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由于黄金租赁业务监管法规滞后、监管措施不到位、内控建设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业务开展隐含着不可忽视的风险,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将黄金租赁业务变成新的“通道业务”。即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把黄金租赁作为一个媒介、一种单纯的融资手段,其目的不是为了“融金”,而是为了“融资”,主要违规形式如下:

(一)通过黄金租赁绕规模发放贷款

部分商业银行以“黄金租赁+大宗交易+远期套保”方式把资金贷给企业,具体做法是:商业银行与贷款企业在同一时点,将黄金租赁给企业,又将黄金等额购回,并与企业进行价格、数量一致的黄金远期交易。从表面上看,会计处理上做了黄金租赁、黄金大宗交易和黄金远期交易三笔业务,但实际上黄金丝毫未动,融出的只是资金,商业银行以这种虚假会计处理方式掩盖其绕规模贷款的实质,最终达到贷款的目的,如,某商业银行2013年以“网下撮合,网上交易”的方式,在20多吨黄金未动的情况下,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将近55亿资金替换“黄金租赁”变相发放贷款给数十家企业。

(二)借助金交所平台违规租赁黄金

调查反映,部分商业银行为完成黄金租赁业务指标任务,借助“金交所”平台,在没有对租赁黄金的客户是否属“用金”企业,以及用量需求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了解的情况下,进行黄金租赁业务,往往使黄金租赁业务成为企业融资的“通道”,如,某商业银行给南京一家注册资本仅10万元(主营珠宝饰品、黄金饰品)的小公司租赁黄金600多千克,公司将所租黄金进行变现,资金高达1.7亿元。又如,某商业银行给某钢铁集团公司、电器公司等多家非涉金企业办理黄金租赁业务,涉及资金3亿多元。商业银行每年通过黄金租赁间接融出的资金不在少数,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

(三)银行之间利用黄金租赁相互融资

商业银行之间资金拆借即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属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同业拆借有的还需债券等作抵押。调查发现,由于商业银行之间黄金租赁 (即黄金拆借)具有期限长(可以长达一年,甚至更长)、门槛低(无需抵押)的特点,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之间锁定的新融资模式,无形增加了资金市场的流动量,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如,某商业银行2013年、2014年向其他商业银行黄金拆借数千千克进行融资。

(四)黄金租赁成为内部资金调剂的工具

调查发现,部分商业银行为规避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达到随意调剂自营业务资金和代客业务资金的目的,将其金融市场部负责自营业务的贵金属处与负责代客业务的非固定收益处两个不具备黄金交易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作为交易主体,并采取 “黄金拆借+远期套保+大宗交易”的虚拟模式调拨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资金,如,某商业银行 2013年贵金属处将近11吨黄金实物用黄金套利名义拆借给非固定收益处,同时又将其买回。非固定收益处将套取的27亿多元资金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存放同业获取高额存款利息。

二、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之所以热衷开展黄金租赁业务,其主要原因是黄金租赁业务是表外授信业务,不受信贷规模限制,隐秘和不易监管。综合分析,黄金租赁业务产生问题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不完善

尽管近几年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开展得如火如荼,但到目前为止,关于黄金租赁业务的授信调查、租赁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尚没有系统、成文的法规制度,致使商业银行在黄金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以黄金租赁业务为“幌子”,违反商业银行贷款相关法规要求,绕规模给企业发放贷款,部分企业甚至将租赁黄金用于黄金期货交易,给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

(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明晰

虽然国家 《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人民银行,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国家金银储备、金银的收购与配售、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等,没有明确对金银租赁业务合规性的监管职责和要求;按照国家赋予银监会相关职责,银监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但黄金租赁业务是否是银监会监管范围,没有明确;目前对黄金租赁业务的企业准入名单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审核批准,但上海黄金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实际上是黄金交易市场的平台,对租赁黄金怎么使用等深层次的问题,金交所也没有这项监管职责。当下,由于包括黄金租赁在内的贵金属租赁业务监督机构不明晰,成为黄金租赁业务开展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黄金租赁业务监管不到位

尽管近几年来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这项业务开展过程中反映的违规违纪问题难以见诸报端。调查发现,由于黄金租赁业务的操作模式——“黄金租赁+大宗交易+远期套保”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监管技术含量比较高,且要花费相当的人力和时间,致使监管部门对这项业务的监管或未涉及或涉及不深,其累积的问题与风险可想而知。目前,黄金租赁业务的开展主要依靠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自律管理,然而调阅部分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资料发现,对黄金租赁业务的审计基本上处于 “真空地带”。

(四)绩效考核指标设定不科学

在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现状下,各银行为“抢占”市场,均制定了严苛的绩效考核指标任务,且经营业绩与部门和员工收入紧密挂钩。为此,部分商业银行相关部门为完成指标考核任务,在监管部门对租赁黄金以及黄金变现资金使用没有硬性规定,而信贷规模受控制的情况下,创新业务之一的黄金租赁业务因其融资成本年综合费用率多半低于银行6%的贷款基准利率,且手续简便,隐蔽性强,备受银行和企业的青睐,成为“银企合作”违规的新动向。融资缺口源源不断地打开,既影响国家对金融形势的判断,更不利于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三、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银行国际化,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转型面临的重要任务。为规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业务市场,防范金融风险,针对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调查反映的问题,笔者建议:

(一)适应发展要求,完善现有制度

国家相关部门近几年来在信贷管理制度建设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授信指引、各种贷款管理办法,为管好、用好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夯实了制度基础。但随着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业务的不断发展,现有办法对黄金租赁等金融创新业务没有涵盖,无法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致于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业务中呈现出不少问题。建议相关职能监管部门应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将黄金租赁业务的授信调查、租金使用等情况纳入监管范围,或将黄金租赁业务比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堵塞监管漏洞。

(二)明晰部门职责,强化监督指导

一是进一步明晰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对黄金交易的监督应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负责;对黄金的储备应明确由人民银行落实;银监部门应担负起对黄金租赁业务的监督责任。二是进一步加强黄金租赁的监管工作。职能部门应督促并监管商业银行重点开展黄金租赁的租前授信调查、租“金”企业相关贸易真实性调查、租赁黄金实物和租赁黄金变现资金等方面的检查,规范商业操作流程,确保资金安全。三是进一步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发展。指导金融创新业务的规范化发展步伐,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提升金融资产使用效益。

(三)严格内控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作为金融创新的黄金租赁业务因其金融风险不亚于贷款风险,虽现行制度没有明确的授信调查规定,但商业银行理应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在内控上做足“功课”。从对黄金租赁企业延伸调查的情况来看,由于商业银行的黄金租赁合同文本没有约束企业租赁黄金用途的内容,以及要求企业提供贸易合同的要求,导致企业租赁的黄金大部分变现后用途没有监控,资金的流向潜在风险较大。据此,建议商业银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制定科学的指标考核体系,加强对黄金租赁等创新业务全过程的监控,确保风险防控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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