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对医患纠纷处理的启示

2015-04-16 05:19邹彩霞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15年4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司法鉴定交通事故

邹彩霞

交通事故处理对医患纠纷处理的启示

邹彩霞①

医患纠纷是一种社会纠纷,近年来,矛盾尤为突出,社会影响较大,严重地影响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引起各界高度关注,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医院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制度,专家学者也致力研究探索建立有效解决机制,使医患纠纷得到妥善合理解决。至今,医患纠纷依然频发,仍是社会热点、难点。据公安部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几十万例,大多能得到赔偿,较少演变成社会大矛盾,主要在于其处理机制较为成熟。本文通过道路交通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的对比,借鉴交通事故解决机制,构建医患纠纷处理方式。

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极为轻微的,当事双方当场协商解决外,大多选择报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判定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从而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双方可以根据认定书协商,或者在行政部门主持下调解,亦可以选择诉讼途径。机动车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理赔请求。实践证明,有保险公司的介入,可以缓解双方矛盾,使赔偿得到正常履行,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 与交通事故对比 我国医患纠纷处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医患纠纷与交通事故的处理模式相差无几,主要为协商、调解、诉讼,通过两者对比,医患纠纷处理在现行条件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几点:

2.1 赔偿承担主体 道路交通事故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医患纠纷的赔偿承担主体一般为医疗机构,国内医疗责任保险方作为赔偿责任方的尚少。

2.2 责任认定 公安机构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谁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医学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等特点,给责任认定带来很大的难度,无法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那样。当前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主要由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根据医疗法律、法规、规范、常规对有没有过错,过错和损害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进行判断。医学会鉴定,长期以来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患方存在心理障碍,认为医疗机构与医学会成员存在密切联系,难以保障正义、公正。然而质疑法医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声音日益高涨[1],有观点认为医疗损害鉴定不是一般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法医能胜任的鉴定工作[2],很难保证其准确性。

3 借鉴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解决现有医患纠纷处理存在的问题 构建有效处理机制

3.1 大力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分担医疗风险 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责任保险是以医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承保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时由于疏忽、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也就是发生医疗纠纷[3],像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那样,一旦发生事故,通知保险人到场,由受害人与保险人交涉事故赔偿问题,从而分担赔偿风险,转移纠纷,化解医患矛盾。然而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尚未发挥其作用,原因主要有:保险公司尚不具备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较高,赔付率低,抑制了医院投保的积极性,而且保险产品较单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一批懂医又懂法的专业队伍在交通事故理赔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借鉴以此,保险公司可以聘请一批有着丰富临床经验、有一定学术地位的专家,培养一批有医疗专业知识、具备法律知识的复合性人才,建立自己的赔偿委员会。

学习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改变以机构为单位打包投保,由每名医生按照医疗服务收费的一定比例交给保险公司,保费因专业的不同而不同,手术风险较高的科室,保险费高些。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处理的费用均由保险公司买单,患方不用花钱,医疗机构也无须参与到纠纷的处理中,这样保险机构开拓了市场,患方、医疗机构也受益。

3.2 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唯一性 建立准入制度 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得到启示,由与当事双方无关联的,且具备鉴定资质、能力的,独立的第三方作为责任认定主体是较为科学的。医学会有地域性、人员关联性等因素的局限性,选择独立第三方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并非所有鉴定机构都具备对如此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领域做出判断的能力,可以建立准入制度,由国家、各省权威组织对鉴定机构的医疗损害鉴定能力进行评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方能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3.3 推行第三方解决机制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第三方调解机制,由于其中立性、“第三方”的特点和人民调解的优势,受到普通群众的欢迎,得到了行政部门的认可[4]。上海市已初步组建了涵盖医学、法学、心理咨询等三方面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数据库,这些人员参与第三方医患纠纷的解决中,贡献巨大,这种机制可以向全国各地推行。前提是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将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纳入人民调解制度中,赋予调解协议较强的法律效力,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医患纠纷,缓和医患关系。

经过几十年,道路交通事故才发展成现今较为成熟的机制,随着我国医疗改革、法制建设的完善,在各界的努力下,医患纠纷终将归于社会纠纷,使医疗机构从矛盾中解放出来,回归看病本职。

1 曾恩权,邓振华.法医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J].中国司法鉴定,2014,77(6):110-115.

2 李国炜.中美医疗责任保险之比较研究[J].医学与哲学,2005,26(4):287-288.

3 陈绍辉.论医疗责任保险的纠纷解决功能[J].医疗保障与卫生法,2013,5(1):28-32.

4 黄子临.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11(3):52-56.

·本文编校 程福珍·

2015-02-10)

①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南通市 22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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