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性报道的伦理问题

2015-04-18 04:34刘海明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1期
关键词:传媒业公信力自律

■刘海明

否认性报道的伦理问题

■刘海明

在当前世界范围内的新闻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现象:甲媒体昨天的一则新闻报道,乙媒体今天就定性为 “失实报道”。例如,据印度 《商业标准报》2014年8月19日报道,有记者当天向印度陆军参谋长辛格求证,询问是否如一些印媒所称,在17日发生了中国军队入侵印度边界的行为。辛格将军当场严肃地否认了任何有关解放军入侵印度边界的 “新闻传言”,并称一些媒体的报道“没有一点儿属实,完全没有那么一回事”。此前,印度报业托拉斯等印度主流媒体8月18日纷纷报道称,印度巡逻人员17日发现中国军队当天越过印中边界线25至30公里后,进入了印控克什米尔东南部的拉达克,直接挺进拉达克北部的德普桑峡谷地区。解放军还在这一海拔1.7万英尺的高原地区搭建了4个军用帐篷,并升起营地大旗,大旗上写着大字 “这是中国的领土,滚回去!”①在我国,类似的否认性报道也具有一定普遍性。例如,2014年8月11日晚,某媒体报道称, “央视系统全员降薪30%,未被告知原因”,引发网络热议。当晚23时,澎湃新闻独家获悉,央视人事中心已在央视内部 “辟谣”,要求所有频道传达,该媒体报道央视减薪一事纯系造谣, “央视没有减薪,至于增收节支奖或绩效奖,每年都根据收入进行调整,与减薪无关”。②否认性报道发布的速度过快、否认性证据的缺失、舆论对否认性报道的质疑,表明否认性报道缺乏应有的公信力。对于这种状况,有必要从伦理的角度进行讨论。

否认性报道有助于探寻新闻真实

在资讯发达的时代,由于媒体资源丰富,总有一些部门受到涉及自身利益的新闻 “伤害”后,便积极利用其他媒体来给自己正名。带来的后果是:原本并不复杂的新闻事实,变得扑朔迷离起来。造成新闻事实扑朔迷离的主要原因在于否认性报道的出现。否认性报道是通过某一方 (部门或个人)的否定性言论作为 “事实”,进而对先期出现的某个具体新闻进行否认。

当前,我国否认性报道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报道内容涉及民众利益、政府部门形象受损、否认速度过快。具体而言,不能引起公众关注的新闻,不具有否认的价值。与公众联系紧密的新闻,如环保问题、物价问题、安全问题和计划生育政策变动,类似的新闻一经媒体披露,很快能引发舆论的热议,不少否认性报道多针对此类新闻报道而发。此外,像举报高官存在腐败嫌疑 (如刘铁男事件)和知名官员 (如王立军事件)的报道,官方的辟谣同样是典型的否认性报道。否认性报道为澄清舆论的议论而披露,因而此类报道与原发报道的时间差较短,一般不超过24小时。

反观当前的不少否认性报道,其所追求的新闻真实只是话语性真实,即涉事方的否认,这样,否认性报道所呈现的新闻真实,因属于单维度的真实,常常给人以一家之言的感觉。例如,2014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刊登 《关于凤凰卫视报道昆山事故责任追究虚假新闻的公告》称:2014年8月18日,凤凰网刊登了一则有关昆山事故问责的新闻,附带凤凰卫视视频新闻,并称此消息来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经查证,这纯属一则由凤凰卫视记者依据道听途说、人为炮制的虚假新闻。特此公告。③由于缺乏翔实的事实材料作为支撑,否认性报道则容易变成对事实结论的 “定性”。定性容易,举证不易。没有可靠的事实说话,否认性报道的新闻真实度则成为新的问题。

新闻报道的意义在于传播真实信息,媒体发布否认性报道,首先必须自己信以为真。新闻产品的 “真”,尤其是让报道者自己信以为真,必须建立在大量事实的基础之上。一则报道要做到这一点,记者首先要通过自己的采访见证事实,通过多个信源鉴别信息的真假。只有记者相信自己采集的信息没有任何掺假的成分,才可能信以为真。采写否认性报道的记者,要推翻媒体同行的报道,必须采访到更多的人,掌握更多的素材,进而让自己和单位新闻主管确信否认的内容确实站得住脚。例如,2014年10月29日,民航华东局表示,有媒体报道的“东航MU750备降济南机场被要求耗油至最低油量”消息与事实不符,该航班当天并未考虑备降济南,在与地面沟通后安全降落在青岛机场。此前,这则消息因涉及飞行安全,不仅引发了民航内部人士的热议,更引起了公众对航班备降安全的极大关注。④这个传闻于 2014年10月25日晚在新浪微博上有人发布了东航MU750客机航迹图,显示飞机出现两个圈状轨迹。随后,有微博称其备降济南被拒,最后备降青岛。显然,这样的否认性报道,如果其记者不是援引涉事单位的说法,而是深入现场采访,自己能相信自己的否认性报道真实无误,公众才可能信以为真。

新闻真实既要反映事实的表象真实更要探寻事实的本质真实。第一时间发布的新闻,即便只达到了事实表象的真实,也符合新闻职业规范的。因为媒体可以用连续报道的形式,不断发掘事实本质的真实,直到这种表象和本质的双重真实被全部呈现出来为止。否认性报道是对某个特定报道的矫正,这也是新闻探寻事实本质真实的一个必由阶段。由于否认性报道客观上是对前期报道事实的纠错,因此,它必须遵循新闻的真实性法则,用充足的事实作为依据来否认先期报道的失真之处。2013年下半年,《新闻联播》为配合打击谣言活动,曾推出一个辟谣栏目,用事实来回应网络的不实传言。在这个栏目播出的新闻,观众可以看到先前的不实信息是什么,可以知道究竟不实在何处。这样的否认性报道,有当事人作为被采访对象,有当事人生活的画面,否认性报道的真实感凸显出来。

否认性报道有利于提升媒体公信力

否认性报道,不论是媒体对自己报道的否认还是对同行报道的否认,毫无例外都是对自我公信力的考验。我国学者对媒体公信力的关注,始于20世纪末。对于媒体公信力的定义,较有代表性的当属1999年黄晓芳在 《公信力与媒介的权威性》中对 “媒体公信力”的定义: “媒介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而形成,在社会中有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媒介自身魅力。”⑤应该承认,媒体公信力首先是个集合概念。现代社会对媒体的依赖,源于公众对传媒业的整体信任。这种信任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公信力对媒体而言是宝贵的财富。

然而,公信力并非不动产,而是动产,它自身也在发生变化。在否定性报道中,媒体如果过分信任政府机关及其发言人的话,无异于将媒体公信力作为赌注来押宝,一旦失策将祸及自身。故此,媒体在利用权威机构和权威人士作为信息源澄清某个事件时,尤其应有足够的心理准备。这方面的教训,并不少见。例如,2014年5月27日,北京纪检监察网一则消息通报,为两年前的一篇媒体报道画上句号。北京纪委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宋建国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而在2012年12月6日,曾有媒体报道称,宋建国因涉嫌违纪,正在接受纪检部门的调查。当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平安北京”连发三条信息澄清上述信息。⑥这样的否认性报道,给人以原发媒体造假的感觉。

由于人们对世界的认知不可能一次完成,因此新闻采访报道和科学探索一样,在探索世界的过程中,需要反复检验。当科学探索对先前结论进行否认时,人们对科学的信仰不会降低,不会否认犯错科学家的有益探索。同样,公众并非不原谅报道存在失误的媒体和记者。探索事相的过程中,纠错的媒体有义务告诉受众:原发报道错在哪里,并提供可信的失误证据。原发报道的媒体有义务解释被否认的报道是否确实如否认性报道所说的那样,如果认可同行的纠错,应解释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没有注意到哪些关键性的因素导致错误,同时向因自己的失实报道造成的所有受害方表示歉意。敢于承认报道不足、勇于承担报道失实的责任、竭力弥补新闻受害者的损失,这样一来,失实报道和科学探索一样,不会因为一次失误而失去媒体的信任。相反,如果原发报道的媒体和记者不认为同行媒体的否认性报道站得住脚,有必要用事实依据详尽还原报道事件的整体风貌和背景原因,相信受众有基本的真伪识别能力。由此,也迫使刊发否认性报道的媒体,不得不用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个报道确实存在失实之处。

若我们的新闻竞争能进入这样一种境界,则基本可以视作进入了一种理想的境界。在这样理想境界中进行新闻活动的媒体,自然会赢得较高的荣誉,不至于因为一则报道失误或媒体丑闻而失去公众对它的信赖。在这方面,世界著名媒体的经历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譬如,《纽约时报》记者的新闻造假、BBC主持人的性丑闻案,随着媒体的自我纠错,公众对其的信任并未出现明显滑坡。媒体长期积累起来的信用资本,媒体的自我纠错机制,使媒体享有其独特的公信力。可见,当媒体报道出错时,得体的纠错措施不仅可以弥补媒体的失误,而且可以增加自身的可信度。自我纠错和业界纠错的风尚一旦形成,即便公众对某家媒体持批评甚至抵制的态度,但对整个传媒业来说,则可能是一种福音,因为透过行业纠错 (譬如,刊发否认性报道)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可,进而提升传媒业的公信力。

时至今日,对新闻报道有微词者不乏其人,但真正愿意放弃对新闻媒体信任的人,恐怕屈指可数。究其原因,媒体公信力是整个传媒业的共有资源,每家新闻单位都应该成为这个荣誉的股东,对行业性荣誉的损害也将是对自我利益的损害。基于这样的考虑,在原发报道媒体没有发现报道失误或者不愿意承认报道存在失误之时,其他媒体主动刊发否认性报道,也是传媒业自我纠错机制的具体体现。因为受益的是整个传媒业,所以否认性报道只会赢得同行的尊重而不是诋毁和排挤。相反,假设对于媒体同行的失实报道,没有媒体愿意指正,最终受损的将是整个传媒业的公信力。这是因为,任何失实报道的客观存在,将或多或少地对传媒业的声誉构成损害。相反,对于刊发否认性报道的媒体而言,选择报道同行的失误,源于对传媒业公信力的自觉维护。换句话说,否认性报道体现的是媒体的伦理精神。

否认性报道有益于形成媒体自律

失实报道,是事实方面的错误,是记者采访功课做得不足、编辑缺乏必要的核实、媒体把关不严所致,失实报道属于系列性失误,暴露出的是一家媒体新闻管理的问题。对失实报道的自我否认,应该视作更高层级的媒体自律。由原发报道的媒体主动否认自己的新闻报道,是一种伦理美德,需要相当的勇气才能实现。现阶段,在我国的新闻媒体中一旦出现原发报道失实的情况,当事媒体在不受来自社会压力的情况下肯于主动自我纠错,刊发否认性报道者,还很少看到这方面的案例。相反,原发媒体对失实报道保持缄默;甚至一些媒体处于自身考虑,对原本未必失实的同行报道以否认性报道的方式予以 “揭露”,及至真相大白后自己失声,其他媒体也不见澄清错误的现象,倒具有一定普遍性。缺乏自律的否认性报道,最终将降低媒体的品格。

“自律” (Autonomie)一词源自希腊语,由 autos(自己)和 nomcos(规则)二词合成,本义是 “法则由自己制定”。而康德是第一个将 “自律”引入道德哲学的,并且他将自律和他律分别予以使用。康德充分肯定自律的地位:“自律是一切有理性者相互之间的道德价值的基础。”⑦在康德看来,处于道德事务中的成年人,多数具有完全的自决能力,即成年人是 “自律的”。康德指出;“每个有理性东西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⑧此即 “意志自律”原则。康德所说的 “自律”意味着每个人不需要他人指点已经清楚自己该如何行事,且在自我决断中每个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其自身。中国的儒家也强调自律。比如, 《论语·宪问》篇中,孔子告诫学生 “修己以安人”。这里的 “修己”,就包含着自律的含义。

在今天,自律已经成为各种职业伦理中最为普遍的伦理原则之一,没有哪个行业不强调自律对提升该行业整体的社会声誉的重要性。对于传媒业而言,因为大众传媒在现代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作用,自律对于媒体从业者来说,就显得更为重要。对自律重要性的认识,不妨放在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下,更具有说服力。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一样,是个有机的整体。伦理学中与 “有机的整体”相对应的词叫 “共同体”。社会是彼此联系的,任何一个行业都无法脱离其他行业而独立存在。传媒业也不例外。

从宏观的角度讲,媒体自律关系到整个传媒行业良性的发展。媒体存在的价值在于传播社会变动的最新资讯。媒体要实现其自身价值,必须客观公正地采集信息,完整地披露信息,以此使整个社会受益。显然,这不是一家媒体可以独立完成这个使命的。即便在传媒业高度垄断的社会里,也不能由一家超级媒体负责报道全社会的最新变动。这样,媒体必须成为一个产业,多家共同将社会信息作为经营对象,共同服务于社会对新闻信息的客观需求。那么,传媒业就构成了社会共同体的分支共同体——“媒体共同体”。作为共同体的成员,媒体之间不仅要保持协作关系,而且还扮演着相互监督的角色。这里所说的 “监督”,是指对传媒业问题的监督与纠正。

否认性报道,可以是原发报道的媒体主动对先前报道的自我否认,也可以是同行对自己某个报道的批评与否认。否认一个报道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不在于诋毁对方,而在于匡正谬误,以避免误导公众,进而影响他们对世界的正确认识。只有这样,传媒业的整体声誉才可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可见,媒体自律首先是本着维护媒体共同体的利益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自我纠错行为。

从微观的层面看,媒体自律对提升单个媒体的品牌效应具有特殊的意义。西方知名的媒体,以报纸为例,不少报纸有固定的纠错栏目,翌日的报纸刊登昨日报纸的各类差错,并向读者表示歉意。按说,没有读者强迫要求媒体刊登这样的信息,也没有法律强行规定媒体必须逐日澄清各自的差错。媒体选择以致歉的方式主动纠错,显然源于媒体的自律。这样的自律,显然包含着媒体的道德考虑,以致歉的方式惩罚自己的差错。这表明,自我的惩罚在于修己的需要,这样的 “修己”既在于安人,也在于安己。一个敢于纠正小错、并且能够将纠正小错作为一项传统坚持下来的媒体,才可以主动纠正自我报道中的失实内容。

结论

讨论否认性报道的伦理问题,在于唤醒新闻媒体的危机意识。微博时代,传媒业和其他行业一样,由或然性因素更导致意外事件发生的概率在增加。这就要求传媒业树立必要的危机意识,正视新闻媒体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可能危及一家媒体的声誉,进而损害整个传媒业的社会声誉,降低媒体的公信力。否认性报道的意义在于去伪存真。媒体及其从业者应清醒地认识到,去伪存真需要更多的责任心,需要相应的报道技巧。过分依赖权威机构和权威人士的言论,或者处于自利的考虑,有意否认一则并不真正失实的报道,由此所造成的危害可能超乎媒体及其从业者的想象。作为媒体,坚持事实本位的伦理原则,以媒体公信力为媒体生存的根本,以自律矫正媒体的自利倾向,以独立为原则不发布含有人情味或行政色彩的否认性报道,以维护媒体共同体的利益,对今天的中国传媒业来说,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微博语境下媒体应急管理研究》 (13BXW041)和西南科技大学媒体应急管理科研团队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系西南科技大学文学与艺术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魏莱: 《印军方否认印媒解放军 “入侵”报道:根本没这回事》, 《环球时报》2014年8月20日,第3版。

② 《媒体称央视全员降薪30% 央视:纯系造谣》,澎湃新闻网2014年8月11日23:38:00,链接:http://news.163. com/14/0811/23/A3DG2QL400014SEH. html。

③ 《关于凤凰卫视报道昆山事故责任追究虚假新闻的公告》,新华网江苏频道2014年8月19日18:29:27,链接:http:// www.js.xinhuanet.com/2014-08/19/ c_1112143735.htm。

④郭超: 《“MU750备降遭拒空中耗油”消息不实》, 《新京报》2014年10月30日,第A10版。

⑤黄晓芳: 《公信力与媒介的权威性》,《电视研究》,1999年11期,第22页。

⑥秦夕雅: 《北京交管局原局长被查官方2年前曾连续辟谣》, 《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5月28日 03:40,链接:http: //news.qq.com/a/20140528/004866. htm。

⑦转引自周辅成: 《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下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74页。

⑧ [德]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3页。

观点速递

新闻媒介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就是如何增强传播的有效性,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不能成为各种信息碎片的 “垃圾堆”,更不能被动等待垃圾信息的 “自我发酵”或 “腐蚀殆尽”。要铁肩担道义,自觉担当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的价值观、是非观、美丑观,推动政府的善政和公共服务的改善,避免权力的滥用,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彰显主流媒体的公信力。

——刘芳, 《新闻战线》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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