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化教学法在警察法学中的语义及其运用

2015-04-18 06:47缪文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学模块化案例

缪文升

公安院校警察法学模块化教学以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法律素质为主题,以理论灌输和实践任务的完成为驱动,以期达到学生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上的知能一体、知行统一目的。实践证明,公安院校警察法学模块化教学能把警察法学教学内容、预期教学目标和与之相匹配的教学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保持教学目标和教学效果的高度统一性。因此,我们在解读警察法学模块化教学方法的内涵、特征及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梳理警察法学课程的模块“方阵”,并概括出主题式、案例式、讨论式等模块教学辅助范式。

一、当前法学教学方法之反思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法学教育发展迅速。具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08年全国已经拥有法学院校634 所,相比改革开放之初增长了105.67 倍,法学在校生30 多年增长了200 多倍。当前,我国真正形成了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体系。①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9页。然而,传统的法学及相关边缘学科课堂讲授法是“教师讲什么,学生听什么为衡量教与学质量好坏的标准。”②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这一教学方法强调法学及相关学科知识的系统性,教师按照自己对具体部门法律知识的框架把握,通过在课堂上的讲授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但同样也暴露出如过分强调教师单方面的灌输,没有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就使学生养成了被动接受法学知识的习惯,不太愿意积极思维,遇到问题等教师的答案,没有养成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学习习惯。①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

同时,在实践层面上,法学及其相关学科教学缺乏有效的训练。一定程度上讲,诠释法律规范、解读相关法学理论构成了法学及其相关学科教学的内核。事实上法学及其相关学科的教与学不仅是传统的注释法律规范,还应该充分运用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诸多跨学科方法进行实践训练。针对传统法学讲授模式存在的种种弊端,许多法学院系积极进行了改革探索。一方面对单一的讲授模式进行修正,如在教师讲授之外,增加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学生自我展示等,倡导学生主动参与和学生与老师的互动②宣增益:《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中的教学方法改革路径之探讨》,载《时代法学》2007年第4期。;另一方面,开展实践性教学,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诊所式教学等,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但同样存在着案例教学中的案例选择是经过加工和精心设计、参与模拟法庭教学人数过少且事先经过商量有演戏之嫌、诊所教学中所能参与的学生过少等问题。基于这些原因,模块化教学法正在被学者认同和重视。

二、模块化教学法在警察法学中的语义

国际模块化教学范式以“MES”和“CBE”为代表。其中,“MES”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研究的以对受教育者现场教学为主,并辅之以技能培训的教学模式;“CBE”是以从事某种特定职业应当具备的认知能力和活动能力为主线,以学员知行能力的提升为依据来确定模块。因此,国际语义中的模块化教学更多强调的是受教育者基本知识和认知能力并重发展。我国学者在关注模块化教学法时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模块教学是一种基础的教学方法,它可以应用到初级教学、中级教学以及高级教学当中,模块教学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根据学生的需求与外在的环境变化,来确定教学的内容,并进行教学分析和教学设计,从而形成相应的教学模块;再根据各教学模块的实际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手段,采用相应的考核方式组织教学。”③耿立华:《“模块式”教学模式的理论体系研究》,载《教学与管理》2010年第12期。具体到警察法学课程而言,警察法学模块化教学法是指将警察法学中具有同类功能的知识点或能力项组合成相关的知识模块,形成警察法学相关的若干教学版块,并在实践的教学中实施的一种教学方式,其目的是使警察法学各组成部分的整体功能大于部分之和。换言之,警察法学模块化教学法是对警察法学的教学任务、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方式和教学目的进行规范化、科学化而形成的一整套教学体系。

警察法学模块化教学是针对警察法学专业学生所应该掌握的警察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重构与警察实战要求相适应的理论教学模块与实践教学模块,其突破了传统纯理论课程单一、零散教学的状态,充分彰显了以学生为主体、以实战与理论相结合的教学内容模块化为载体的特征,综合运用了模型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从而不断提升了警察法学专业人才的实战素质与应对能力。因此,警察法学模块化教学法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主体间性基本特征。警察法学模块化教学内容及警察法学各模块主题的确定一定要与警察法学课程的性质、内容结合起来,把警察法学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贯穿于模块化教学中,以加强模块化教学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因此,警察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案和专业教学模式必须符合社会对警察法制人才不断需求的要求进行,从而调整警察法学课程架构,重组警察法学课程内容,形成适合社会法制需求的知识、能力、素质教学模块,以培养学生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主线,在警察知识(基本理论与技能)、能力(专业及社会适应能力)和素质等方面下功夫。根据系统论的原理,警察法学模块化教学法包括目标体系、内容体系、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四个子系统。而警察法学的每个子系统又包括若干相对独立的要素,从而构成了一个多层次、立体化的一个动态教学系统。其中,目标体系是警察法学教学的风向标,内容体系是核心和骨架,管理体系是外在动力要素,保障体系则是实现目标、内容的基本条件。更进一步讲,警察法学大系统的四个子系统之间是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只有各子系统合理搭配、统筹兼顾,才能真正实现警察法学各模块关系的融洽,发挥“众人划桨开大船”的效应。

在警察法学模块化教学中,主讲教师可以对相关教学内容设计掌控,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强化学生与教师双重主体的意识,在互动交流中提升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的方法。警察法学模块化教学不仅要完成课前设计的基本教学内容,更重要的是,在学生与教师互动的过程中,双方均可能发现新的问题,从而对教师的综合调控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通过警察法学的模块化教学可以促进教师更加关注学术前沿理论和实践,从而进一步提升教师的整体素养。当然,这其中也更加关注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正因为警察法学每个教学模块的总体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之间关联性,在优化教学内容的同时对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深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就更加突显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因此,模块化教学法在警察法学中运用的目的在于将警察法学相关内容分成若干个基本教学模块,把警察法学中相互渗透的内容组成系列且密切联系的知识模块,达到警察法学教学内容的系统整体优化,促使警察法学每一模块成为其教学系统的有机组成但又相对独立的部分,从而真正体现出模块化教学法的科学性、实践性及适应性。

三、模块化教学法在警察法学中的运用

警察法学模块化教学过程中,可以围绕“警察权的行使”总体培养目标,有针对性、选择性地进行课堂相关内容优化设计,从而构建出警察法学概论、警察法学本体论、警察法学运行论、警察法学实践论四大模块和若干个子模块。各大模块之间既相互联系又互有区别,教学以四大模块为切入点,可使学生能够对警察法学课程内容有一个完整而清晰的了解,教学效果明显得到提高。①缪文升:《略论警察法学及其学科角色定位》,载《公安研究》2014年第5期。

(一)专题式教学方法

开展警察法学模块化教学有利于授课教师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专题教学方法“是指教学重点、难点、疑点的确定和导向必须以实现教育目标、当前理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教育对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中心、以提高教育实效为导向开展的专题研究与教学活动。”②周志成等:《“问题导入式”专题教学改革探索与思考》,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4年第3期。为了在警察法学课程中运用好专题教学方法,必须从优化专题设置,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等方面为专题教学提供保障条件。在优化专题设置方面,教师会根据警察法学的教学基本要求及公安院校大学生学习的实际状态,以公安部统编警察法学教材为蓝本组织专题讲授的内容。比如在讲到警察权模块时,我们可以将警察权分为概述、内容、行使原则等三个子专题。在概述专题中,分别设置警察权的概念与特征、警察权的法理基础、警察权的法律性质、警察权的管理等专题项目;在警察权的内容方面,设置原生性警察权、派生性警察权等专题项目。这样,警察权的专题设置可做到有的放矢、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符合公安院校设置警察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彰显了警察法学课程的理论特色和现实意义。同时,正因为警察法学课程涉及知识面非常广泛,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必须充分运用多种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在实施警察法学专题式教学的同时,还必须以案例式、角色体验式、分组讨论式等教学方法为辅助支撑。

(二)讨论式教学方法

警察法学讨论式教学是指在警察法学教学中教师与学生双方沟通、质疑、答辩、协商,在彼此交流和坦诚相待的基础上,通过师生之间的理性说服和辩论,促进师生不同观点的碰撞交融,从而形成教师主导下的师生互动,激发教学双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公安院校大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换言之,警察法学讨论式教学方法是“以现代教学思想和教学理论为指导,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训练为主线、以思维为核心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①唐世刚,钟万林:《互动式教学模式构建研究》,载《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18期。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推断出讨论式教学方法重在不同主体之间,尤其是师生的共同参与,将单纯的教师讲解变成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学生个体与教学中介之间双向互动的过程。实践证明,警察法学讨论式教学方法的主要特点就是课堂互动,以保证绝大部分学生有尽可能的机会参与警察法学课堂的讨论与交流,对于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与探究能力有所帮助。同时,正因为讨论式教学方法的互动性,同样要求教师通过课程的设计、问题的导向、师生的互动等活动,提高其教学效果。因此,讨论式教学方法对于师生是“双赢”的结果。而为了达到这样的效果,教师在模块设计时,必须精心设计互动节点,关注所设计模块中的讨论话题的“热点”、“重点”和“疑点”。在警察法学模块设计中的讨论话题,要选择大部分学生比较熟悉及关注度比较高的话题进行讨论,并确保所选择的话题具有教学价值,在师生平等、尊重、真诚的氛围中,激发学生的探索欲望,从而提高学生的警察法学思维能力和创造力,激发绝大多数学生的潜能。

(三)案例式教学方法

案例式教学法(Case Method of Teaching)是通过警察法学课程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在具体的授课中组织学生讨论一系列现实社会生活的案例,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能力培养等相结合,从而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警察法学案例式教学方法变了以往学生被动接受案例分析的模式,突出公安院校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大学生主动地参与到案例的选择和分析过程,从而释放大学生的能量,发挥其学习的自主性、创造力和批判精神。案例式教学更多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将收集资料、分析问题的任务基本交给学生,这样不仅提升学生的法治思维能力,也更好的培养学生的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此,教师必须预先设计好所讨论的案例,通过案例展示—讨论—分析—反思的程序设计,为完成案例教学提供预期平台。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所选案例讨论的价值和实用性,能够解决警察法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在具体案例讨论过程中,可以将全班分组,自由组合,提高学生的参与感;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应当结合讨论案例的具体内容、案例讨论过程中所提问题进行有关理论分析,并尽量做到案例分析的实事求是、全面客观、以案论理;在案例反思过程中,积极引导学生寻找更多类似的案例并进行分析,使学生所学内容“入眼”、“入脑”、“入心”,从而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当然,所有的案例教学环节都必须以学生的积极参与和师生的良性互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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