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下的公诉工作

2015-05-06 00:27肖之云
中国检察官 2015年3期
关键词:庭审量刑审判

●肖 波 肖之云/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能够从源头上严防冤假错案。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厘清各种制度障碍,理顺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机制,为推进相应的诉讼制度改革做好充分规划与准备。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解构

以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一般来说有有以下三点。一是以审判为中心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传统刑事诉讼的卷宗笔录中心主义必然导致侦查中心主义,使庭审走过场或者庭审形式化,使审判程序在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方面的价值大打折扣。从以侦查为中心过渡到以审判为中心,彰显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折射出刑事司法从以打击、压制为主导正在转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并重,这与刑诉法修改的基本理念完全一致。二是以审判为中心指的是审判环节的中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具体来说就是以庭审(审理程序)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庭审不能是简单地了解情况,核实证据,而是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三是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刑事证明标准统一到定罪量刑的要求上来。一个案件是否达到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最终是通过审判环节集中展示并予以确认。 要扭转习惯上审判、起诉、逮捕、立案证明标准依次降低的认识,坚持法律判断上的统一标准,在审判之前的所有诉讼活动中都要以审判的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力求在本环节剔除不符合定罪标准的残次品,提前终结程序,避免浪费诉讼资源,切实维护对刑事法治的社会信赖。

基于以上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的分析,需要明确一下几点:

第一,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在于以庭审活动为中心,要求诉讼各方能够围绕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开展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真正是各方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在法庭审理中,更加强调程序公正、人权保障、直接言词、证据裁判、法庭辩论,通过规范、公开的庭审,确保审判公正,树立司法公信。

第二,以审判为中心应当在坚持公检法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宪法框架下,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适当调整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权力监督制约,解决司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理念上,效率服从于公平、配合服从于制约,在工作程序上,侦查服从于起诉,起诉服从于审判,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也不是以法官为中心。庭审活动并不是单一主体的单方诉讼行为,而是所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集合性的诉讼活动。庭审活动中,尽管法官是庭审活动的组织者,但是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强调发挥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动指挥作用,而是强化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对抗性。国家公诉人应该通过庭审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切实履行指控犯罪的职责。

第四,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并不矛盾。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宪法和诉讼法确定的职权配置格局,没有否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力基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强调的是审判阶段对案件处理的关键作用,但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仍然要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给检察诉讼工作带来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给公诉工作带来执法理念、审前调节、公诉能力、侦诉关系等一系列的新变化与新挑战。

一是诉讼理念方面的挑战。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强化人权意识,注意通过法律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强化程序公正的理念,在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就是程序之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因此,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不仅要求检察机关自身要严格依法规范办案,而且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各个司法机关权力的依法正确行使。

二是审前调节方面的挑战。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但其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最大价值追求,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强化其审前调节职能,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

三是公诉能力方面的挑战。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审判者的一切心证均应当来自法庭审理活动。公诉检察官应该更加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充分考虑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围绕案件焦点作好出庭应对准备。同时,公诉检察官必须不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交叉讯问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真正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辩,履行好对犯罪的追诉职能。

四是侦诉关系方面的挑战。以审判为中心可以视为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革新,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的,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审判阶段会更为激烈,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更为紧密的结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罪。检察机关要逐步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诉讼质量。

三、检察诉讼工作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建议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新形势下,检察诉讼工作应围绕绕增强庭审对抗,强化案件证据展开,在办案模式案件证据、庭审对抗、出庭预案、量刑建议、案件质量评价等方面做出改进,以期达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

第一,强化主导作用,推进办案模式转变。要切实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坚持推进执法办案工作转变模式、转型发展,完善受理或立案前的审查、初查程序,全面落实新修改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庭审环节,严把起诉标准,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经得起法律检验。

第二,发挥主体作用,保障出庭公诉顺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判中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牢牢把握“指控有据,辩论有力”的总体要求,以推进庭审顺利进行为目标,通过做好庭前准备、正确履行依法出庭公诉职能、坚持解决好证人出庭作证保障问题、丰富新型检律关系的内涵,实现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良性互动,扎实做好与庭审相关工作。

第三,以审判为重心,开展诉讼活动监督。坚持诉讼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以诉讼机构与诉讼监督机构的适当分离为基础,突出诉讼监督的“主业”地位,增强诉讼监督工作实效。

第四,强化证据收集,严格把好案件证据关。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包括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对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自首、立功等情况要一一核实。实践中,公诉人中普遍存在着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重法定量刑情节、轻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对于适用缓刑标准把握不准等问题。因而检察机关首先要提高自身全面收集、审查证据的意识,同时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规定了后续的措施。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审查判断能力,排除非法证据,同时,应当注重自身收集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通过制定一套自身的操作规程,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确保案件裁判的质量,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第五,增强庭审对抗,全面保障律师辩护权。 以审判为中心,要充分发挥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新刑诉法扩大了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规定辩护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后可查阅、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而不再仅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从而为律师及时了解全案事实,掌握全案证据提供了便利,为律师高效、便捷行使辩护权提供了保障。有条件的情况下,公诉部门以电子扫描的方式专设电子阅卷室,做到人与卷宗分离,同时也提高了效率。《刑事诉讼法》第56 条第2 款第一次明确了律师亦可依法申请排除“毒树之果”(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扩大了其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通过以上的举措,提高律师的辩护权,使得控辩双方具有相对平等的诉讼地位,从而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能,增强庭审对抗,最终利于法院查明案件真相,同时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评估起诉风险,增强出庭预案针对性。 刑诉法新增了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公诉机关如果涉及案件有争议的地方,需要以上人员出庭作证,则要制定合理的预案,积极协调针对以上情况,与法院、公安或者当事人之间积极配合,完成此工作。因此,要开展针对公诉人的实战培训,妥善处理庭审调查中证人证言、证据发生的各种变化,全面提高掌控庭审局面的能力。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翻供导致的诉讼风险,细化证据种类,并针对证据合法性等功效做出解答,注意对被告人罪轻、无罪证据的客观收集,加大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力度,通过相关专门性知识来解答辩护方可能提出的疑问。做好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排除与使用,如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当庭有请证人出庭作证,增强出庭预案针对性。

第七,增强制约效力,充分利用量刑建议书。《刑事诉讼法》第210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如何在审前确认可能判处三年以上,还是以下,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合理且具有相当约束力的书面量刑建议。应将量刑建议书写入起诉书内容里,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约束力,因为基于此建议,法庭要通过对本案的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公开质证、认证,其判决才受此拘束力的影响。同时也防止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出现司法权被滥用的问题。

第八,规范法律文书,健全案件质量评价体系。起诉书作为指控犯罪的法律文书,有其特有的格式和功效,不得随意变更。一方面它是法院审判的基石,法院审判遵循不告不理,起诉书对法院的裁判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另一方面它是控辩双方对抗的焦点和纽带。因而,作为公诉机关,一定要严格、规范的写好起诉书。同时,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证明标准的要求更加严格,因而由于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的案件数和撤回起诉率会可能有所上升,上级院对下级院考评应当考虑设置更为科学的比率,公诉案件质量考核评价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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