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判未来监管

2015-05-12 13:30
经营者·汽车商业评论 2014年9期
关键词:小客车黑车私家车

就传统汽车租赁以及新兴的汽车共享面临的法律法规问题,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波给出了他的解读。

今年8月,《汽车商业评论》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波,他的另一个身份是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就传统汽车租赁以及新兴的汽车共享面临的法律法规问题,黄海波给出了他的解读。

《汽车商业评论》:在您看来,目前汽车租赁市场的监管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黄海波:汽车租赁市场在中国发展已经20多年,正从不规范走向规范,从不成熟走向成熟,但目前从国家层面而言,缺乏对汽车租赁市场进行管理的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中国自1989年正式开展汽车租赁业务以后,曾经先后制定过两个规范汽车租赁的管理办法:一是1997年内贸部颁发的《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另一个是1998年交通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但由于内贸部不久被撤销,全国以前沿用的基本上就是交通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8年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的核心管理制度是对汽车租赁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制度,为汽车租赁市场的监管提供一定的管理依据。但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这一规定因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不再具有合法性,因此被废止。

该规定被废止后,各地纷纷制定汽车租赁管理地方性规范,此后汽车租赁市场被逐步纳入地方性法规管理之中,目前正处于一个逐步走向规范过程之中。监管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国家层面上的立法缺失,各地制定的地方性规范不统一,不利汽车租赁市场的统一有序发展。

现在新型的租车用车方式层出不穷,像易到用车、Uber、PP租车等汽车共享平台,对传统出租车市场和租赁市场已经构成冲击。对这些新型的租车模式,可能还存在法规尚未完善的地方,您认为应该怎样从法律角度制定规则,更好地给予引导?

制定规则首先应当解决立法问题,国家应当制定统一的汽车租赁市场监管制度,对汽车租赁市场的准入、退出、运营车辆的管理、安全运营保障以及罚则等方面做严格的规定,而对于汽车租赁的经营方式则应当给予汽车租赁企业更多的自由度,以增强汽车租赁企业的灵活性和竞争力,引导汽车租赁市场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易到用车这种新型的租车公司把大量闲置的私家车吸收进来,也给所谓的“黑车”提供了上路渠道,这种方式目前在法律法规上是可行的吗?是否钻了法律法规的漏洞?有人认为易到用车是在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对此您怎么看?

私家车属于非运营车辆,而租赁企业出租的车辆属于运营车辆,两者是有不同的,如果租赁企业把闲置的私家车吸收进来用于出租,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涉嫌非法运营,严格来讲是要受到处罚的。

今年元旦北京市交通委《关于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发布,北京市民合法拼车将不再被认定为“黑车”。《意见》明确表示“合乘各方当事人,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但又规定“禁止临时随意合乘摊算相关费用”,这种规定在实际操作上似有难度,请问合乘与非法运营的界限在哪里?

区别合法合乘拼车和黑车之间的区别主要是看该意见的第一条和第七条,意见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小客车合乘的定义,明确什么是合法的合乘,规定了小客车合乘是指出行路线相同的人共同搭乘其中一人小客车的出行方式,合乘方式仅限于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的长途合乘等三种方式。

这个定义是区别小客车合乘与黑车非法运行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实际执法中区分合法合乘和黑车运行就是要看开车司机和乘客之间是不是具有相同的出行路线,是不是符合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的长途合乘这几种方式。如果两个人出行路线相同,并符合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的长途合乘等几种类型,那就是合法拼车,双方签订协议后就可以同时出彳亍。

但是黑车它明显不具有这个特点,黑车司机通常的做法,是将车停在小区门口或者其他人流比较密集的地方,随意揽客,顾客目标不固定,收取高额费用,然后将客人送到客人该去的地方,与乘客不会有相同的出行路线,其载客目的仅仅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所以它的这种行为就是黑车非法运行。

随着新型汽车租赁方式的出现,消费者在租车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您认为相关风险该如何规避?

随着新型汽车租赁方式出现,在汽车租赁活动中,消费者在租车过程中主要的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车辆运营性质的风险,即消费者承租的车辆不是正规的出租车辆,而是临时被吸收到汽车租赁企业的非运营车辆,该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属于己方责任,保险公司是有可能拒赔的。

二是租赁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部分租赁企业为了博取更多经济利益,可能会使用一些来路不明或者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用于出租牟利,这些车辆一旦上路即可能构成安全隐患,不但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也会给交通活动中不特定的第三人造成威胁。

三是租赁车辆保额过低,租赁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一般只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交强险,即便有商业三者险也会选用保额比较低的档次,一旦此类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将会给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解决这些风险问题,首先要完善立法,当务之急应制定全国性法律规范,对汽车租赁企业准入、退市、经营监管、租赁车辆的性能、安全以及保险制度做明确统一的规定,限定汽车租赁市场的经营条件、车辆安全标准、使用年限、安全行驶条件以及保险要求等,制定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规则,防止出现汽车租赁企业无序发展、非法运营。

其次,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及时对非法经营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严重时要求退出,引导汽车租赁企业朝着合法、有序的方向健康发展。

在欧洲Uber遭到出租车司机的抵制,您认为国内同样模式的易到用车等汽车共享平台在未来会不会也遭到抵制?

如果允许私家车无序进入汽车租赁市场,必然会对出租车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形成一定的规模,会与出租司机的利益产生实质冲突,存在被抵制的可能性很大。但具体是否被抵制,要取决于政府对于私家车进入汽车租赁市场的态度以及对出租车行业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度而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8月12日发布了《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对此,您如何解读?

通知严禁私家车和其他非租赁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明确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车辆必须是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在册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件注明的车主必须是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如私自将私家车或者非租赁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属于违规行为。

您认为,未来政府会在哪些方面出台更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汽车租赁市场?

立法问题是一个逐步解决的问题,但对于汽车租赁市场监管的立法问题—定是会得到解决的。

我个人推测,也认为,政府应当出台较为严厉的规定,以规范汽车租赁市场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对于汽车租赁市场的经营方式,政府应当不会进行过多的干预,应当允许汽车租赁企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经营,博取经营利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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