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解读之“平等”

2015-05-22 16:57陈华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平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

陈华

摘 要: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念范畴,意义重大。在古老的中国和古希腊,平等指财产占有上的平均;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平等指政治领域中,人们享有等同的权利;经典作家在批判旧的平等观的同时,认为无产阶级平等的要求就是消灭阶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是要保证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实现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平等; 内涵

中图分类号: D641;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5)01-0047-03

有史以来,平等,一直都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的价值追求和理想诉求。自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它便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核心价值观。但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把“平等”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其中的理论应如何澄清?我们应如何看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这是理论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平等”概念的渊源

在汉语中,“平等”一词,本来是一个佛教用语,是梵文“Upeksa”的意译,简称“等”。佛教认为宇宙本质皆同一体,一切法、一切众生本无差别,故称平等。《往生论》认为:“平等是诸法体相。”我们祖先造字时也充满了智慧,《汉字字源》中解释:“平”字看起来就像一个均衡的天平。“等”字由“竹”和“寺”构成,“寺”指官署,引申为有法度,“等”是指把竹子截成同样的长度,“平等”指人或客体在某方面相同或相等的属性。《现代汉语词典》认为,“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同待遇。在《辞海》中,“平等”指人们在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平等”一词源远流长。在古老的中国,孔子虽没有明确使用“平等”一词,但在《论语·季氏篇第十六》中表达了类似的思想:“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认为平等就是财富上的均匀。在《道德经》中,老子提出了人人平等的“玄同”观念:“和其光,同其尘,是谓‘玄同。”在古希腊,柏拉图认为平等不是消灭贫富,而是确立贫富的限度,这是一种正义上的平等:每个人依其功绩的大小、品性的高低恰如其分地获取财富。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是一种美德,它包括分配的正义和平等的正义,前者指按照个人的身份、地位与品德,分得相应的权利、荣誉与金钱等公共福利,后者指对属于交换物品范围的东西进行平均分配。

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进一步发展了平等的内涵。洛克认为,平等是指在政治领域中,人们享有等同的权利。因而需要建立国家和政府,来保护人们的权利不受侵害。但是,国家和政府的权利也要受到监督和制约,由此他提出了法制、分权和议会权力原则。孟德斯鸠也指出平等是人们获得同等的政治地位和权利,它是国家的灵魂。法国启蒙运动中最伟大的平等论者卢梭发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强烈感慨,他提出平等是天赋人权,指财产、法律及政治上相同的地位和权利。而私有财产制度正是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因而他强烈反对封建专制和特权制度,构建了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思想基础之上的平等理想。经过资产阶级思想家的鼓吹和资产阶级革命的洗礼,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明确指出,平等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在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的权利”和公共赋税平等分摊的权利,是“除公民的品德与才能的差别外,不应有其他任何差别”。至此,平等被正式确定为人类最基本的政治要求,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信仰。

二、经典作家对平等的阐释

马克思、恩格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对平等进行了探索。

马克思首先从理论上批判了旧的抽象的平等观。以往的平等观都建立在形而上学和唯心史观基础之上,总是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表达着对不平等的强烈愤恨和对平等的美好期待,他们或认为平等就是美德,就是永恒正义,或认为平等就是自然法则或天赋人权,而没有从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视角来探讨平等,这就决定了旧的平等论者只能在唯心的“道德”或“正义”的世界里兜圈子,他们的平等观只能是脱离现实的主观臆想,“力图用自我意识的原则来铲除一切确定性和现存性的东西”[1],他们根本不懂“平等仅仅存在于同不平等的对立中,正义仅仅存在于同非正义的对立中。因此,它们还摆脱不了同以往旧历史的对立,就是说摆脱不了旧社会本身”[2]。

马克思还从现实上批判了资产阶级平等的虚伪性与欺骗性。资产阶级的平等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是资产阶级专享的平等,掩盖了资本家对工人进行剥削和奴役的秘密。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无产者一无所有,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维持生活。“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3]资产阶级的平等只局限于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但在生产领域,劳动者一旦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4]这生动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

在对旧的平等观进行批判的同时,马克思、恩格斯阐述了自己的平等观。

第一,平等是一个历史范畴,而不是永恒的真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平等的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在原始社会,平等只是局限于氏族成员之间,奴隶和外来人是排除在外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们认为统治者的地位是上帝或神赋予的,因此,他们的平等要求只是财富分配上的平等,如果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而随着资产阶级的出现,随之提出了政治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恩格斯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它是永恒的真理”。[5]

第二,平等是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产物。恩格斯说过:”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6]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统一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平等的内涵。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平等观。任何一种平等观都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发生、发展的。正是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造就了原始平等状态的毁灭和封建等级、特权制度等不平等现象的产生;正是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造就了封建专制的毁灭和资产阶级平等的实现;也正是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造就了资本主义平等的消失和社会主义平等的出现。

第三,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内容就是消灭阶级。“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7]这是因为,平等不仅指政治权利的平等,而且也要求经济地位和经济条件的平等,否则就是资本主义虚假的平等,就是资本家榨取无产者剩余价值的平等。只有消除了阶级,才能为每个人的自由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条件和机会。无产阶级消灭阶级的平等要求,实质上就是共产主义的平等理想: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和阶级差别,从而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实现人的全面的自由的发展。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的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邓小平说过,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其实质就是平等理念的体现。只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为实现人的平等、全面的自由的发展创造物质条件;只有“消灭剥削”,才能消除政治上的人压迫人的不平等现象,实现政治上的平等;只有“消除两极分化”,才能消除经济上的贫富悬殊,实现经济上的平等;只有“达到共同富裕”,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完全平等。

平等,作为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与自由、公正、法治相互依存,共同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应追求的理想价值属性。平等是自由、公正、法治的基础,只有当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的时候,才能谈得上追求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自由则是平等的价值追求和目标,公正为平等的实现进一步创造了环境和条件,法治则为平等提供了制度保障。

平等,作为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追求之一,是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指人们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政治权利是人们在处理公共事务方面所具有的权利。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保证了广大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了民主集中制,消除了特权和专政。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平等地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平等地享有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这都保障了广大人民在政治权利上处于平等地位。

其次,指人们在经济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占有生产资料;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保障了人们有各尽所能的平等义务和按劳动取得报酬的平等权利,保障了人们在经济上逐步实现平等。但经济上的平等总是相对的,绝对的平等虽然美好,但难以企及。经济上的平等绝不等于平均主义,否认人在体力、智力上的差别、所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上的差别,一味地要求平均分享一切,将会扼杀人们的积极性,而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这反而是一种不平等。

再次,指人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的保护或惩罚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然后,指人们的人格一律平等。人格是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是个人的尊严、名誉、价值的总和。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有生理、心理上等各种差异,但人格是一律平等的。刘少奇同志曾经说过,人只有社会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最后,还指机会平等。即社会主义社会应该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平等地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条件,实现教育、就业、医疗、福利等各种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平等,使人人都拥有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的机会。这样,有能力的人只要努力奋斗,就一定能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

平等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它不是抽象的范畴,而是与具体的生产方式紧密相联。我们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不是高度发达,物质财富也不是极端丰富,“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现阶段只能实行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平等,只能实行以劳动和生产要素作为同一尺度取得消费资料的平等。但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无视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贫富差距拉大,部分行业、官员存在特权,地域之间、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现象仍然存在等等。我们要积极推进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改革,从而把“不平等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逐步减少不平等。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48.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0.

[3][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68,168.

[5][6][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85,798,484.

[责任编辑:张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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