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2015-05-22 02:41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纠纷矛盾基层

严 金

(江苏警官学院 2011级侦查学专业,南京 210034)

一、基层各类矛盾纠纷的现状与特点

社会矛盾的存在及集中显现是社会结构转型、经济发展加快与社会管理体制滞后之间矛盾的必然产物,是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和社会痛苦指数的折射。把握和认清当前各类矛盾纠纷现状和特点,是做好基层调解工作的前提。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外来人员增多,劳务纠纷、土地纠纷、财产纠纷、突发死亡事件等新矛盾不断涌现。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叠加、新老交织,近年来更是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且化解处置难度越来越大,呈现出与过去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矛盾群体非关联化。一些矛盾纠纷中,不少参与者往往与事件本身无直接利益关系,如医患纠纷、意外死亡事件等,其参与的目的主要是利用事件借机宣泄不满情绪或从中谋利。他们的介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使矛盾事态升级。二是矛盾热点网络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现实社会中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反映到“虚拟社会”中,并反作用于现实社会。特别是4G、微博、微信时代,矛盾热点很容易引起舆论热炒,使最初的小问题、小事件在网上发酵。三是矛盾主体涉众化。很多矛盾主体受“法不责众”心理的暗示,往往召集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一起讨要说法,动辄以堵路阻工、群体集访等方式施压,以实现其利益诉求,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二、基层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新形势下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给基层调解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很多地方,诸如浙江诸暨、江苏南通、山东陵县等地都建立了各具地方特色的调解机制,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不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制约着调解工作的全面推进。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调解机制建设有待完善

以综合治理、信访等职能部门为主导建立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体系,也缺乏组织管理、协调推动、监督检查等整体推动机制,不同程度存在推、拖现象,难以发挥协作配合、整体联动的工作合力,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在条块分割状态下各自为战开展工作,直接影响了调解成效。许多地方保障措施不到位。有的地方仅仅停留在建设了调解中心硬件设施,对调解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相对投入不足,以至于无法保障正常运转。

(二)调解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做好调解工作,关键在于要有一支过硬的调解队伍。基层调解组织作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起到稳定器和安全阀的作用。由于受调解人员编制、业务经费等问题制约,影响了基层调解队伍建设,调解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都不强,基层调解呈现出组织人员弱化的趋势。另外,少数基层干部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一些本该在当地解决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有些乡镇职能部门服务意识不够,不能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对矛盾疏导化解不到位,进而导致矛盾扩大或激化。特别是在农村,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调解人员在工作中顾虑重重,害怕得罪人,工作责任心大打折扣,不愿意从事调解工作。

(三)调解程序执行不够严格

调解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做到依法、有序、高效。然而从工作实际看,简化调解程序、调解随意性问题仍然存在。如在调解中,对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的而没有制作法律文书,应当立卷的不立卷,有的甚至没有按调解的规范流程操作,以致当调解破裂须进入依法处罚程序时,不得不再次办理受案手续,给案件的办理造成被动,增加了警务成本。

三、做好基层调解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面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呈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基层调解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不断传承与创新。一方面,要继承以往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传统;另一方面要,根据新形势赋予的时代内涵,大胆实践、勇于创新,有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基层调解工作要依靠群众

群众路线仍是解决多元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宝,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依靠发动群众,让人民当家作主,是群众路线理论和实践价值所在,是深入做好基层调解工作的有效方法。在调解工作中,力量的源泉和强劲的合力蕴含于人民群众之中。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潜力和作用,要依靠人民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和参与。因此,我们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群众放在心中的最高位置,关心群众的冷暖疾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情为民所系,解决群众切身困难,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增进同群众的感情,始终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你把群众当亲人,群众就把你当恩人。这样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二)基层调解工作要以人为本、坚持法治

基层调解工作成为促进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手段,要弘扬“人本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调解员信息和各项规章制度都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监督,让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员,并明确回避事项。当下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规范、透明。对每一起矛盾纠纷都要按照从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到告知、协议签订,再到回访督办、反馈报告、结案归档这三个阶段步骤的一整套调解流程,确保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三)基层调解工作要聚合力量、警调联动

针对许多地方存在的调解力量不足、保障不力等情况,要创新思维,着重在机制建设上做文章,如警调联动就有助于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已成为很多地方调解工作模式。当前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预警、监测、研判制度,健全信息交流、通报和会商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以解决人员对接、程序对接、效力对接为重点,充分吸收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政仲裁相衔接的“大调解”体系。全力推进“公调对接”,建立治安纠纷、民间纠纷联动调解机制,在基层派出所建立联合调解室,聘请人民调解员进驻办公,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在此基础上,应广泛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可聘请律师特别是公益律师进驻公安派出所等调解主阵地,参与民间纠纷调解,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探索建立覆盖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领域的行业性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和化解此类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实现力量整合、优势互补,不断提升社会矛盾行业化调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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