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从社会价值到人尊严价值的转变

2015-05-29 07:52郭海燕
山花 2015年9期
关键词:分配公民权利

郭海燕

劳动创造财富,但针对社会性的人,其个人的劳动价值与劳动的报酬是否适宜,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被追问的问题,并由此导致无数的社会改良、社会改革甚至革命。从历史角度我们会发现,在一个处于稳定的社会秩序状态下,财富总是趋向集中于国家或者个人。在我国关于收入分配的争论从未停止,尤其是三中全会之后,从最基本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到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资本、管理、技术与劳动力(脑力或者体力)等共同名正言顺地成为收入分配的要素,尽管所有制类型不同,采用的分配系数有所差异,但总体而言,资本与管理所占比重最大,收入分配取决于个人社会劳动的社会价值。

设想的案例

假定存在一个相对偏远封闭的“山寨”,其自然景观优美,人文景观以保持了数百年的民族与传统相结合的“原生态”为标志,经济状况长期维持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并以国家层面的财政补贴维持正常的社会组织的运行。在这样一个小型的社会区域内,除依靠财政拨款为来源的社会组织机构的成员(主要是公务员),生活状况高于其他居民外,其余居民在经济、政治上属于整体无差别的状况。长期自然形成的公共环境卫生机制,将主要依靠居民自觉维护与自身家庭密切相关的部分公共区域的卫生,而作为社会组织机构及完全的公共场所的卫生,将由个别居民基于自身的公共道德进行维持,或者依靠来自于社会群体对违反该社会区域公认道德规范的个体的惩罚性的指派,以及以社会组织机构为主体基于公共需要而采取的雇佣劳动来保证。公共性服务在初始阶段的“高尚道德”的奉献和“违反原则”的惩罚并存(如充军边塞保家卫国开疆扩土,在古代便有可能存在惩罚性),是人类社会许多公共性职业的共同点。在这样的情况下,无报酬或者低廉的报酬是提供给那些农业劳动能力较低的人群,该劳动的价值将被公认为一种低层次的,因此也是不被该社会区域居民认为是“值得羡慕”的“职业”,这一认识将形成一种可以且已经传承的所谓社会价值的认知标准。

认知的改变过程及其影响

这一认知标准的变化产生于外来社会观念和行为的介入,即当整个社会对该社会区域的认知,无论是基于主流社会的群体性道德的改进,还是基于其他特殊社会经济发展而同时发生的。例如旅游这一悠闲生活方式的需要,大量的外来人群暂时性涌入该社会区域,其一是导致这一社会区域的居民对临时性外来人群的公共性服务需要稳定从业者的必要性,其二是这样的“广义的人文交流”将会导致自我价值的重新评价,最为明显的直接诱因是游客的增加导致当地卫生状况的急剧恶化,以及为游客持续到来对环境卫生治理的紧迫要求。于是,环卫此时已经上升到公益性的职业,将必须有一个独立的机构进行管理并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且有较大社会需求的职业,环卫工作已经与该社会区域的整体的利益的维持和获得密切相关,且扮演一种基础性的必要的角色,它与其他行业是一种共生关系,对于人则是一种合作互惠的社会关系,此时对于环卫其本质已发生微妙变化。然而寓于传统观念,从事该职业的人并不具有合作互惠关系所应具备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也即其劳动价值并未按照合作互惠进行合理的重新评价,因此该类人群的收入必将处于而且将长期处于该社会区域个人收入的低端,自然这一职业因所需工具和个人能力、技能较为简单使得它此时并不能作为一个让社会区域内的居民羡慕的职业。

但该状况的在两种情况下也会发生改变,环卫职业的劳动价值将会得到理性的重估,并由此带来整个社会区域内收入分配的重新划分。一是社会组织或者主流群体观念的改变,即认可他们在合作互惠关系中的地位和价值,这依赖于社会主流对劳动价值的理性认识;二是他们因基本的生活所需必将因该社会区域整体需求的提高而提高,劳动的收入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所需而采取的各种诉求,包括罢工等非理性的手段以证明他们在这一合作互惠关系中的价值(当然主动离职或者放弃该职业是通常的选择,但是因为存在大量的新生劳动力的补充,因此这并不会造成整个社会观念的变化),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下,罢工是一种公民的权利。

实际现象的导入

前几年大学生从事环卫工作作为一个“择业”取向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如果我们从劳动价值与劳动报酬的关系看,便会发现问题并不简单地是一个择业的问题。环卫工人劳动报酬低是事实,但从事环卫工作的人的工资呢?环卫工人的劳动是简单的体力劳动,甚至是只要有行动能力的人都具备的能力,它毋须在从事该职业之前接受更多的“教育”,但我们进一步分析环卫这一属于社会性的公共事业,无论是私营的环卫公司还是作为市政的一个政府部门,其分配方式是存在问题的。对于私营的环卫公司,其分配的首要要素是资本,也即投资人,其次是管理人,最后是从事具体环卫工作的环卫工人。这一分配模式是市场经济下企业的分配模式。对于市政组成部门之一的环卫部门,其分配则按照两种模式,一是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分配原则进行,二是对于环卫工人则属于合同制工人,其分配原则是参照社会平均工资,并考虑“按劳分配”。其管理层的分配兼顾了投资人(国家)和管理人的分配要素,而环卫工人,则只有体力劳动的报酬。从事环卫工作的人的劳动报酬集中体现了广义的无差别劳动的有差别报酬,有差别劳动的无差别报酬两种属性。

劳动价值观与最基本的经济权利

作为建立在个人基础之上的社会、国家,以及附着于社会、国家之上的个人,其单一的个人价值是什么?其社会价值是什么?作为国家的公民,国家宪法所规定的政治权利,需要一定的经济权利进行保障吗?这里的经济权利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维持公民生存、自我发展及家庭和生命延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经济权利;二是获取基本经济权利之外的得到“体面生活方式”乃至“高尚生活方式”的经济权利的机会。第一点是基本保障制度,第二点是生产关系导致的经济利益的分配制度。在这里我们必须排除政治权利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差异,如果用通俗的话语表达,便是劳有所得,一是必须能够满足该公民维持自身的“有尊严”的生存权:吃得饱、穿得暖、休息有所居;二是必须满足家庭生活的基本需要:与社会普遍的生活方式相协调的基本生活物资;三是必须满足生老病死的正常的开支: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四是必须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后代的抚养与教育;五是必须保证必要的以应付特殊危机情况的储蓄。当公民的生存是依赖于社会化的交换,即市场经济而不是供给制的前提下,这些最基本的经济权利实际上是难以成为“最基本的”。城乡的天然差异、地域的差异、公共财政的能力将导致最基本的经济权利必然出现差异。但是,当我们进一步假设某些社会性的服务存在社会性的保障的前提下,例如公有住房的分配、公立医院、公立学校、公立的技能培训机构等等,那么这一最基本的经济权利的内涵,对应于货币得多少便是可衡量,便可以按照社会的平均水平通过具体的物化指标进行量化,例如,某一地域内一个成年人满足自身生存需要的基本的物质需要是可以量化的,如每月的油盐酱醋茶,米面菜肉果,看书电视交通娱乐,衣裤鞋袜伞,还包括其抚养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这样也就决定了“有尊严”的生活的劳动价格,体现为现代国家的最低劳动报酬制度。

作为劳动价值的最低劳动报酬制度的

基本原则

现代国家最低劳动报酬制度是怎样建立的呢?一是它不因工作性质产生差异;二是任何的差异必须建立在满足最基本的经济权利之上;三是它不支付超过社会公认价值之外的劳动报酬,工资是按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和其他正当需求的需要而确定的无差别劳动的报酬。在此前提下,环卫工人与环卫管理部门的公务员的工资性收入的基数是一样的,环卫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工资性收入的基数是一样的,公共性社会部门与企业工资性收入是一样的,差别在于社会公认抑或法律允许的附加的社会劳动价值的认同差异,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平均主义,而是整个社会重新定位公民的价值的变革,是体现在社会价值体系的重新构建。必须承认人与人的差异,但这差异必须建立在保障每个人(公民)获得最基本的公民的经济权利的前提下,这一经济权利是植根于劳动并作为公民劳动的最基本的报酬。也许在若干年之后在这一新的社会价值体系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公民从事职业的选择将不会以生存为考虑对象,而是所谓的自我价值和自我需要的实现——也即传统的“劳动不是谋生的手段”的升华。

结束语

一个社会可以选择按照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决定人的需求的变化对劳动价值采取动态的定价机制,而不是在第一次收入分配中加以解决收入极端的差异问题,也可以采取第二次分配加以解决,但是这一切建立的基础是,按照全体公民有尊严生活的标准确定收入分配的基数,再考虑公民如何分享或者共享整个社会的剩余财富的机制,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因个人的原因产生的其他制约因素。

(作者就职于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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