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确认

2015-05-30 20:43胡丹晓
东方教育 2015年9期
关键词:投资性商誉公允

胡丹晓

按照“公允价值”记录被合并方公司资产负债,将给并购整合的参与者带来税收递延的好处,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处理,新准则给予了企业更大的灵活度。这与国际惯例接轨,对并购活跃的行业结构性利好。

新旧会计准则交替,在资本市场中最为关注的,可能就是“公允价值”概念了,这也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最大变化。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公允价值”只影响会计信息,不影响公司实际运营,从DCF 估值看,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有限。另外,《新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其规范的投资性房产的范围是:“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所以,房地产公司、商业零售公司受到新准则变化的影响很小,它们的物业绝大部分不适用这项准则,“价值重估”在这两个行业尤其是零售行业中,更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可变现净值”概念,其激发应更多地归功于并购,而不是会计准则变化。

第一,"公允价值"对会计信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项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非同一控制人之下的企业合并,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对被并购方资产负债的记录,以"公允价值"体现,不影响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所得税方面,也没有很大的争议,因为在并购交易的过程中,实现"当期收益"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实现,其金额也有限。企业合并中,"公允价值"是必须采用的方法,主并方公司支付的并购溢价,分配为两部分: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入账;支付对价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记录为"商誉"。

由此可以预见,主并方公司未来资产折旧的基数,将超过合并各方企业的简单加总,因而产生所得税递延的效果,这是产业整合的结构性利好。

新准则在企业合并中的变化,还体现在:第一,不记录"负商誉"(或称"合并价差"),支付对价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增加"当期收益"。这种情况虽然少有发生,但也足够引起重视:以往,企业处置资产或股权才带来非经常性收益;以后,非同一控制人之下的企业合并,也可能给主并方带来当期收益。

第二,"商誉"不再逐年摊销,而是每年做减值测试,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年度不能转回。这样的规定,其实给了企业很大的灵活性:如果注重当期收益指标,可以不做处理;如果注重现金流,可以加速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

但是,以"公允价值"记录"投资性房地产",却有很大的争议。会计准则的实施细则和税法不做相应规定的时候,就无法准确预测公司的反应,因为"公允价值"对于公司而言,有选择与不选择的自由。以往,"投资性房地产"基本已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入账,每年提取折旧,因而其账面净值显著低于"公允价值"。企业一旦改变记录方式,对于当期利润将产生巨大影响。那么,这部分利润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何处置呢?以下方式可以探讨:

首先,所得税纳税义务在当期。估计一般的企业不会选择采用这种方法,除非大股东想增发或套现,以拉高股价为主要目标。

其次,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在物业出售时。这符合国际惯例,但中国的税务制度很难支持。企业选择"公允价值"记账,不产生当期纳税义务,以后年度的减值,却减少当期收益,有避税之利。如果税法的配套如此约定,企业选择"公允价值"的积极性会很高。

第三,允许企业在几年内分摊。但企业的行为不一样,很难配比。另外,投资性房产交易时,还产生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费,企业很难提前估计,后续年度的可比性将受影响,但企业选用新准则的积极性会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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