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言论自由与整治网络谣言的协调

2015-05-30 05:02董雨尚全杨李树
2015年50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协调谣言

董雨 尚全 杨李树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以往政府及官方媒体的话语垄断权,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日益得到最大化的享有,迈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日益泛滥的网络谣言也引起人们的关注,法治社会要求恰当地整治网络谣言,寻找其与言论自由的衡平之策,使言论自由适应时代的发展,始终彰显其价值。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时代;谣言;协调

一、引言

2015年4月,备受关注的刘强东和京东公司诉“王博士的精神家园”微博博主王伟名誉侵权案在北京朝阳法庭开庭。刘强东一方在起诉书中说,2015年年初,“王博士的精神家园”上连续发出数十条微博,针对刘强东和章泽天的恋爱、分手,发表了大量不实言论,编造刘、章二人恋爱是为了京东公司上市的炒作,刘是为了消费章的名气,并将刘强东删除微博的事情与当时南京市委书记季建业落马恶意关联,编造出“奶茶妹妹家人向刘强东索要5亿美元,后来谈到3000万等言论。此案中王伟利用网络平台,擅自编造传播谣言,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也通过这一事件,折射出整治网络谣言的必要性,同时警醒网民要恰当的行使言论自由权。

二、言论自由的产生及我国的相关法规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口号。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也把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其后各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都用宪法的形式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表明在中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网络谣言的认定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网络时代下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极易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2013年9月9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谣言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谣言从信息真假的判断上可以分为两种逻辑类型,一是虚假确定型,即传言所包含的信息已经被证明是虚假的;二是虚假未定型,即传言所包含的内容处于真假不明的状态。对于一个未经证明的传言,将它说成是谣言,这并不是因为传言本身是虚假的,而是因为传言的根据缺乏或不充分,不足以支持传言的真实性。

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往往不是最后已经被证明为虚假的阶段,而是在尚未被证明为虚假的阶段,也就是第二类型,即虚假未定型。但是对于一个虚假未定型传言,从严谨意义上来看,当控方宣称其为谣言时,并据此追究造谣者的责任时,往往会遭到传播方这样的抗辩:虽然传播方不能证明为真,但控方似乎也不能证明为假。

这里出现的问题是,要想证明一个信息的真假,是需要时间的。如果要求一个公民在表达一个信息的时候都必须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这既不现实,也不正当。这不但不会使言论自由得到发展反而会限制言论自由的发展,因为公民很可能在发表言论时有太多顾虑而选择噤如寒蝉。

四、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的冲突

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理论上并不是保障一个永远正确的言论,多数情况是保障一个可能错误的言论,这是一个公民敢于自由的表达自己的看法的保护伞,因此言论自由的法律化其实就是肯定一个人在法律上有说错话的权利。如果,公民在表达信息时,由于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不愿提供证据,就反向推定为谣言,那么这个世界就一定是一个噤若寒蝉的无声的世界。

谣言与言论自由有一定的紧张关系,控制谣言可能扼杀舆论,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官方积极的行为会被质疑有控制言论的企图。但同时,谣言也与公民人格权存在冲突,谣言容易触犯他人人格,给受害者带来困扰和痛苦,有时后果还十分严重。因此,对谣言的态度容易陷入两难,从而导致人们对谣言责任的争论一直非常对立不可调和:要么是坚持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反对谣言苛以责任;要么坚持公民人格不可侵犯,而对谣言进行严厉打击,造成这一观点的原因,是没有找到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整治网络谣言的平衡点,解决这一问题迫在眉睫。

五、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的协调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事实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这从谣言原理上来看并没有不妥之处。因为在网络世界里,点击率和转发率是衡量谣言传播范围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衡量危害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此,《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网络时代下言论自由的正确引导

(一)倡导主流文化,深入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网络谣言的传播来源于不良社会风气的盛行,而网络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无疑加剧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因此应大力倡导主流文化,深入开展公民道德建设,从而让谣言丧失市场,建设文明法治社会。

(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作为整治的主体,其权威决定了其整治措施的有效性。而部分地方政府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导致官方无声,留言横流,久而久之降低了公民对政府的自信心。因此政府应着力提高公信力,成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三)提升互联网行业自律性

我国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来明确侵权责任,但是该规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往往是从事件造成相当大的不良影响以后才进行审查。要解决这种滞后性,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性是关键。所以,要重视起自律机制,制定完善互联网行业的立法规则,使网络服务商明确一定的义务,使其充分自律。做到保障个人言论自由与不侵害他人权利相协调。

(四)完善立法规制进行利益衡量

完善立法规则,启用网络实名制以及规定相关惩罚制度的同时,要对利益的大小进行判断,以社会利益和大局为重。但是,对言论自由的规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而不是限制。因此,在进行相应立法的时候,不能仅以管理为由而过于强调政府对网络的限制和调控,而忽视了广大网民是否享有真正意义上的言论自由。

七、结语

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合理的使用会极大地促进民主的发展,反之则会对国家、社会以及公民造成伤害。不可否认,网络时代为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平台,但同时也将其正、反两方面的影响都发挥到了极致。这种局面更是给政府、互联网行业及公民个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这三者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建构出自语、法制、民主的新时代,从而才能真正使言论自由得到最大的实现,使得国家的民主与法治不断完善,而这才是我们每个公民所追求的。(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于志刚《全媒体时代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制裁思路》,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2期.

[2]湛中乐.《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北京,2015-04

[3]王璐.《浅析自媒体时代的公众言论自由》.社会观点,2015-03

[4]李晓明.《“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博弈与抉择》.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

[5]侯健.《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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