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2015-05-30 13:59刘映雪
2015年49期
关键词:德治依法治国法治

刘映雪

摘 要: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已被肯定,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改革的推进和中国梦的实现都需要法治来保驾护航。依法治国是新形势新任务下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的有力保障,把握新形势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进。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德治;以德治国

一、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

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已被肯定,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把它作为治理社会所追求的理想政治目标。可以说,实现法治是人类的一个伟大理想,一项宏大的事业,①它指引着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奋斗。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改革的推进和中国梦的实现都需要法治来保驾护航。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法治还需要补很多的课。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②

二、历史中的“法治”与“德治”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刑法相通”,主要讲的是惩戒的作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家们就开始主张“以法治国”例如商鞅提出“刑无等级”“垂法而治”;韩非子提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③这些思想主张虽然在表面上反映着“法治”,实则仍是“人治”。与法治相对而言,便是德治。在古代文献中,“德治”与“礼治”相通。儒家主张德治,“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无论“法治”还是“德治”,都是封建君主专制之下的治国理念,都要臣服于皇帝的一人之治,人民的主体意识也被一再尘封。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四境之内,莫非王臣”;“皇帝为天子,百姓为子民”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古代人治的情况。

在西方,古希腊人曾把法律推崇为最高的政治准则,但这样的法律也只是在维护奴隶制的统治,依然没有摆脱人治的束缚。亚里士多德将法治和民主政治制度联系起来,将君主专制和寡头政治视为人治;洛克主张君主立宪、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孟德斯鸠更强调三权分立。他们主张虽有不同,但都认为法治要取代人治,法治才能代表民主。法治作为现代文明作用于国家权力运作,是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出现的。

三、依法治国再成焦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表过多次讲话,要求以宪法为统帅,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新人人们不远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一)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深入人心。我们现在处于什么阶段,是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是处于改革进入到深水区的阶段,面对纷繁的国内国际形势,怎样有序推进改革任务?怎样抵挡住既得利益者浩大的反对势力?怎样实现全名共盼的中国梦?由此,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就更加突出,用法治保障人民的权益,用法治将权力约束起来,用法治有序推进改革进程,用法治一步一步实现中国梦。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的有力保障。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中国,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治,方方面面都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完善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做出了新的明确的规定,例如在立法方面,引入第三方评估决策机制、确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在执法方面,《决定》提出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执法队伍种类,推行综合执法;在司法方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等措施。

四、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

(一)法的局限性。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法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但是我们不能因此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我们要看到法在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以及实施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它并不是唯一;第二,有些社会生活方面并不适宜用法律解决。例如不是很严重的民事纠纷,可以采取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涉及人们思想、信仰等一般私人生活方面的问题,还是适宜采用非法律的形式解决,如果强加法律加以限制,往往会适得其反。第三,法一旦制定就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不可随意更改。

(二)以德治国的本质和作用。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把国家、社会治理好,一方面既要以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手段贯彻统治阶级的意志,约束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又需要道德的力量说服,引导人们的行为。法治与德治缺一不可,近年来医患矛盾的紧张,老人摔倒不敢扶,公交抢座事件,出国旅游乱扔垃圾等问题不断进入全民视线,这难道不是民众道德的表现?对待这些问题,我们不能也做不到完全用法律来解决,只能发挥道德的引导作用。以德治国方略的再次强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作用重大,一方面有利于形成法治所需要的良好的思想基础,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另一方面,有利于调解不同社会阶层间社会利益关系,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五、正确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在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二者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不能加以混淆。有些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只能由法律来调整,由国家机器来监督实施,违者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有些只能由道德来调整,由社会舆论和个人的道德良心来监督实施,违者受到相应的道德谴责。在这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律干预道德或道德干预法律都属于“越权”,不但不起到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而且还可能是原来有序的社会关系遭到人为破坏。另一方面,法治和德治犹如花之两瓣、鸟之两翼,在一个健康运行的社会中,二者本来就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抓法治建设不是反对和排斥抓道德建设,抓德治建设也不是反对和排斥抓法治建设,是法治和德治齐抓共管,使法治和德治协调配合,以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中国特色设和主义法治进程不可阻挡而且一定要实现,这是对人民期盼的当家做主权利的回答,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要求。

综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方略必须要切实推行,一方面,以法促德。用法律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全民道德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以德促法。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重要补充作用,促进全民守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注意的是,要把握好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激励着我们不断努力,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任重道远。(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

注解:

①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314页,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②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3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③ 《韩非子》

参考文献:

[1] 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0/28/c_1113015330.htm,2014-10-28.

[2]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1-314.

[3]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63.

[4] 崔永东,龙文懋.从中西立法看道德的法律化[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1):14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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