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法治协同路径探析

2015-05-30 13:58刘明亮
2015年45期
关键词:社会矛盾经济法

刘明亮

摘要:纵观全球邻域内,国家间的竞争直至区域的竞争,其实就是城市群间的竞争。以区域一体化为方法,合力创建一个世界级城市群,引领中国乃至全球发展大势,是京津冀应有的战略思维。将法治的稳定性和规范性转换成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弥补京津冀三地的定位不清晰,分工不合理,区域发展差距大等一系列问题是我们现阶段必须要解决的前瞻性问题所在。

关键词:京津冀协同;社会矛盾;经济法

京津冀是一个三地连接非常紧密,空间跨度都非常大的链接社会群体,更好地统筹和配置资源的一体化建设即是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建设的重点也是难点所在。京津冀的协同发展,不仅是三地经济的高度融合和相互依存的市场统一,更是社会机制和法制环境的高度一致。京津冀一体化要克服传统行政辖区内的制约和影响,做好立法协同一致,在具有自身区域特色的基础上共同完成对京津冀地区内的法制环境建设,为京津冀地区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路径。

首先,经济法治就是坚持法治统一,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

北京、天津、石家庄三大都市内部之间具有自身历史发展形成的城市定位和区域位置。京津冀地区以北京等城市为引领,集聚整个地区的政治、文化、科学教育、国际交往等职能。是一个继承工业化社会的现代大都市群。以北京为龙头,对外吸引国际高端要素聚集、提升国际地位和功能,对内优化区域资源配置、疏解中心城区与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相适应的功能,引领整个城市群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

具体来说,我们国家可以考虑制定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相关协调法律作为推进三地协同发展的法律桥梁。我们必须要根据河北省地区内现有的经济法律规定和现实基础来明确自身的发展路径,不能盲目将别的地区的发展经验直接嫁接到我们的身边,这样的方式方法既违背了尊重社会实际的客观规律,更是缺乏科学指导下的盲动。一个地区的好的协同发展一定是在尊重现有的制度发展历史上不断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下的平衡发展,利用自身所形成的独特发展路径来定位自身法制建设环境。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下的河北省,在笔者开来应该是我们整个协同发展的核心所在,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制度成熟是我们快速发展京津冀地区的有力引擎。那要做到充分发挥京津冀地区现有制度的促进作用,就需要把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在调整竞争机制,完善市场调节作用、利用价格协调引导机制促进河北省内组织和技术创新等方面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对经济和社会具有更为强烈的能动性和反作用,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回应性”[2]经济法直面社会经济现实,以专业化的机构和程序搜集、处理经济信息,利用信息优势为地区协同发展的实现奠定基础。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经济法在回应经济上“速度更为敏捷、范围更为广泛、程度更为密切”[3]所以,对于经济法而言,直面社会经济现实,与时俱进,才会为京津冀的协同发展做到突出的贡献,维护现有制度的活力的前提下,又在不断的催生更为科学的经济法规和制度设计,这才是我们协同发展的首要目标所在。

其次,坚持京津冀三地协调,明确各自地区的发展权利和应尽义务

京津冀协同发展面临诸多利益问题,而利益的取舍和平衡需要靠法治来实现。加强京津冀区域法治建设,并依法确立合理的牺牲弥补机制,使得不会因为单纯维持一地的特殊发展而阻碍了原有地区的发展前景和动力,这是因为一些区域部门利益者,在面对城市功能整合今儿涉及部门利益时,总会将自身的私利摆在突出位置,不回顾及京津冀区域内整体发展趋势,阻碍河北省作为一个强力核心引领京津冀发展的前景。

当然,解决这样的思维问题,我们就应更加注重程序理性优先于实体理性,使我们在面对多地复杂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的进入程序之中,明确各自义务的同时实现京津冀三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协同发展。在京津冀三地经济协同发展中,首当其冲的就是作为立法的相关部门,应该在立法层面实现协同一致,打破区域内市场壁垒,促进三地人财物等各个要素的自然流转,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和约束。协同并不是打破现有的立法格局,破坏某一地域的立法权威,而是建立信息沟通共享的机制,通过各种方式方法来实现信息沟通。在制定某一法律规定时,要开门立法,科学立法,认真听取三地意见,避免立法冲突,节约立法资源,只有这样,才能算是切实的在明确三地各自的权利义务标准,才能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取得先机。

再次,对政府的合理介入要有所限制,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释放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市场潜能,对资源配置要有决定性的影响,而不单纯是靠政府的一言堂。政府在面对一些既得利益的同时不愿退出我们的市场运转体系,作为一个良好的市场机制,我们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但绝不能依赖政府的“维护”。这样违背市场规律的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不利于京津冀生态圈的快速发展,更不利于我们地方经济与区域发展的有效对接。因此,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应注意为政府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职能划清边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使政府真正的理解“法无明文不可为”的内在涵义。同时,作为一个负责的政府部门,更应该明确自身的发展义务,仅仅是对现行规定有明文指出的地方进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作为市场的参与者,怕的不是政府的不作为,为是怕政府打着调控的旗号来干预市场的正常运转。只有明确政府自身的发展义务和责任,地方政府公司化的趋势才会得到明显的遏制。

在阳光透明的机制下制定与市场主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来及时跟踪考察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长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不论是哪个部门或是领域内,政府干预管制少,相对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大,进而得以充分的竞争,哪个部门和领域就会展现应有的活力,创新能力就强,发展就快。[4]在我们这样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我们面临的很多问题都是无法回避额需解决的。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和社会差别问题突出,在协同发展中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步伐,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建立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5]通过建立起法制协调机制,协调区域内地方性法规,以平等协商的方式来平衡三方的利益与矛盾,打造公平竞争的统一市场环境,进而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结语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中,区域治理下的协同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发展途径。在我国的京津冀地区也因为国家政策的影响而逐渐得到更多重视,这即是我国对长期以来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反思,也是经济发展不均衡后果的弥补和解决。目前,京津冀地区的实体改革已经展开,但是我们应该更加理性的看到问题的更深一层,不再纠结于地区部门利益之中,才是我们急需改革的症结所在。政府部门也可以再次的借此契机来解决长期的监管能力不足问题,这不仅影响着区域内法治协同发展的建设,更考验着区域内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

京津冀的协同发展应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法治来引导三地政府依法合作,在较为明晰的制度框架内,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基础和方向。法治既是京津冀区域的市場推动力,也是三地政府的执法准绳。当然,为了获得足以促进跨区域发展的动力和体制保障,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势必触动或打破既有利益格局,面对这样的阻力,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体化不是目的,其作为一项促进区域共同发展的政策手段,势必将为国家推进其他有条件推进一体化发展的地区提供宝贵经验。(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肖成金,王丽 中国发展观察杂志社

[2][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

[3]刘普生:《论经济法的回应性》,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

[4]《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须制约权力》·孙志勇、孙卫卫·《中国监察》·2013 年 15 期

[5]《筑牢化解京津冀协同发展社会矛盾的制度保障 ——浅论法治中国建设与法治河北建设》陈祖国 第五届河北法治论坛征文

猜你喜欢
社会矛盾经济法
论经济法的宪法性
经济法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分析
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探讨
我国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如何在刑事申诉中发挥控申职能促成矛盾化解、息诉罢访
公安高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用社会矛盾的方法论分析中国存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矛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