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探讨

2015-06-17 13:23刘丹丹
现代商贸工业 2015年11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金保障制度农村居民

刘丹丹

摘要: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的养老问题一直以来是我们关注的焦点。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谁来养老、养老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村的发展。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金制度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养老保险;农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1015202

1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概述

1.1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概念

众所周知,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村居民养老问题一直是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的今天,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更值得我们去关注。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而在农村我国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所谓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在年老时的生活、生存需求,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基金以農村居民自愿缴费为主,政府财政拨款为辅的方式,为农村老年居民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养老的压力,同时也有利于农村与城镇的和谐发展。

1.2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特征

(1)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具有公私兼具的性质。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依靠国家、政府的行政职权,由国家立法、行政机关组织建立、统筹管理养老保障基金,对符合领取保障金条件的居民发放保障金,负责保障金的运作,体现了公法的色彩;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每一位农村年老居民的生活,由农村居民自愿缴纳养老保障基金,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缴不得的原则,以确保每一位居民在年老时生活有所保障,因此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既具有公法的色彩亦具有私法的色彩。

(2)主体多元化、特定化。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由国家统一立法制度,由专门的行政机关负责管理资金的筹集、管理、资金的使用、资金的发放等工作,并且接受社会其他单位以及团体、个人的监督。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仅调整的是农村居民与管理机构的关系,同时也协调农村居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调整农村居民、管理机构、经办机构以及监督机关之间的关系,各机关权责明确、分工具体。因此,我国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主体呈多元化、特定化的特点。

(3)具有较强的保障性。

农村居民较城市居民而言,无固定工作,依靠土地生存,粮食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而农村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养老,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使得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已经无法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因此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就是要改变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使得老年人真正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该项制度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专门性的。

2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意义

2.1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众所周知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的人口比例大于城镇人口比例。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作为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关心的无非就是可供其支配的金钱、医疗以及养老问题。而农村养老问题不光是家庭的问题亦是国家的责任,因此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有利于国家的发展,有利于减轻农村家庭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

2.2有利于人权的保障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村老年人在我国老年人占多数。老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几乎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家庭的照顾。而由于我国长时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对于家庭而言压力较大。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大量的年轻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使得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更加无法保障。而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仅减轻家庭的负担,更加有利于老年人安享晚年,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

2.3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保障制度。要将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在每一个人的身上。养老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而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却又是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核心所在。因此,建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有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

2.4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农村居民大部分是靠天吃饭,靠地谋生的,经济来源有限。如果农村居民养老一味的依赖于家庭,那么无形中加大了家庭的负担。甚至会出现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现象。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是相悖的。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改变传统的“养儿防老”的观念,改变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不仅有利于家庭负担的减轻,同时,使得年轻人无后顾之忧,有更高的热情投入劳动生产,不仅提高了劳动效益,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3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

3.1立法不完善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而时至今日,在立法方面,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仍属于立法的空白。虽然我国已经颁布《社会保障法》,但是该部法律并没有专章专节规定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这使得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目前处于法律的盲区,造成我国现在不同地区采取的养老保障制度不一致,无章可循。因此,我国必须加强立法,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落实提供依据。

3.2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单一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采取自愿原则,养老保险金来源绝大部分来源于农村居民的自愿缴纳,通过国家的财政支持很难惠及到每一个居民,并且我国幅员辽阔,农村人口众多,国家财政支持的数额也是有限度的。而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资金难度较大,这是我国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巨大的问题。由于农民的经济来源大部分是依靠土地,农业生产所获得是收益较低,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如果让农民全部负担养老保险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民的负担;而另一方面,单纯的依靠农民自愿缴纳以及国家的财政支持无法满足我国农村人民的养老需求。

3.3农村养老保险缺乏专门的运营机制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运营机制为专门的养老保险管理部门,而在农村,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每年一次性缴纳给村支部,由镇政府来统一管理。缺乏统一的运作机制,无法产生经济利益。同时,亦会出现贪污腐败的现象发生。

3.4制度衔接不足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加之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有很多农村居民选择进城务工或者农闲时进城务工,有的农民工在城镇缴纳了养老保险金,但是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强,所以往往会出现一个人有多个账户以及农民工返乡后在原来工作所在地缴纳的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无法衔接等等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相关制度衔接不够而造成的。因此,提高养老保险的利用率必须要改变、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3.5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广

我国自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一直采取自愿缴费,少缴少得、多缴多得的原则。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变了传统依靠家庭养老的养老模式,但是很多农村居民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不会选择缴纳养老保险,使得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很难落实下去,即使农村居民缴纳养老保险金了,由于农民居民收入较低,土地回收益不高,缴纳养老保险金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民的负担。

4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4.1完善立法

我国农村保障制度较其他国家而言发展相对滞后,究其根本是由于我国在农村保障制度立法滞后。要建立健全农村保障制度首先我国立法者要有针对性的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在全国范围内颁布并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法》,使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有法可依,同时,我国相应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据行政职权指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制以配合法律的实施,并结合在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积极出台法律规章以确保我国法律落到实处;其次,我国立法者应对农村保障制度的管理机关、运作机关、监督机关以及相应的职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相互推诿事件的发生,真正做到服务于人民。

4.2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筹措机制

目前,我国仍处于发展阶段,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综合实力尚不发达。并且我国农村人口基数较大,土地收益率不高,如果仅仅靠农民自愿缴费为主、国家拨款为辅来筹措资金,显然是势单力薄的。因此,我国应结合各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多渠道的筹措农村养老保障基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自营经济或者利用当地的优势进行招商,以集体经济的发展来带动农村经济效益,提高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笔者认为我国应对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在政策上予以倾斜,适当加大对这部分地区农村的财政拨款,以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

4.3建立专门的运行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关键是要建立专门负责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行、发放的部门,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统筹规划,明确管理职能、发放条件;实行收支两条线,以确保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以更好的谋利于农村居民。同时,面对城市化进城的需要,我国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工,农民工在城市中务工,有的会一人多户,而有的农民工根本没有养老保险金账户,无论是哪种情形,农民工的养老问题非但未解决反而更加的麻烦,针对这种现实,农村养老保障机构应这针对城市务工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施一人一户制,户随户口走,即进城务工人员应在户籍地缴纳养老保险金。

4.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在年老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减轻家庭负担。因此,养老保障基金的筹集、运作、管理以及发放必须在严格的监管之下完成。为了保障養老保障基金专款专用、防止养老保障基金被挪作他用,以更好的维护农村保户的权利。我国应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即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关、建立村支部、养老保障机构、村民等相互监督机制,各机关以及各监督人之间相互独立,监督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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