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2015-06-17 13:23黄德军
现代商贸工业 2015年11期
关键词:烟厂摩托消费税

黄德军

摘要:

消费税在税收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使得企业少缴税,例如可以选择委托加工或者是自制,对于包装物是选择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还是收取押金方式,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关键词:

纳税筹划;委托加工;消费税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1015802

1烟草生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生产方式的选择

委托加工香烟,是指烟厂将烟叶作为原材料发给另一个加工企业,并且烟厂支付加工费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一部分的辅助材料,税法规定:以下方面是假的委托加工,例如由加工企业提供烟叶生产的各种香烟,或者加工企业先将烟叶卖给卷烟厂,以后再来加工香烟,以及由加工企业以烟厂的名义购进烟叶来生产各种香烟,无论纳税人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方案一:A烟厂2014年12月20日委托B加工企业加工某名牌香烟一批,该卷烟厂和该加工厂都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A烟厂、加工厂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上注明:A烟厂提供烟叶100万公斤,金额为100万元,加工成烟丝40万公斤,A烟厂收回烟丝后用于企业继续某名牌香烟;A烟厂支付加工厂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假设加工厂没有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那么,A卷烟厂此批烟丝所交的消费税是多少?对于委托加工后收回应税消费品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因此根据税法规定,在委托环节所缴纳的消费税,可以用于以后销售后的消费税抵扣,从而委托环节所缴纳的消费税不用计入加工产品的成本。但是对于卷烟企业则不适用此项规定,即卷烟企业委托环节的消费税应该计入成本、加工厂有限公司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万元+10万元)÷(1-30%)×30%=47.41萬元。卷烟厂加工白酒的生产成本=100万元+40万元+47.41万元=187.41万元。方案二:A烟厂2014年2月20日,将自己购买的烟叶100万公斤,金额为100万元,加工成烟丝40万公斤,用于企业继续生产中档精品香烟。由A烟厂自己生产加工成中档精品香烟。假设A烟厂支付人工费用和运输费用等其他费用共计10万元。那么,该烟厂就该批烟丝应该缴纳多少的消费税呢?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烟丝用于生产卷烟,该批烟丝是不用缴纳消费税的,如果是用于其它方面,比如用于捐赠、展销、职工福利等等,应依法缴纳消费税。所以,该卷烟厂自己加工生产的烟丝不要缴纳消费税。即消费税为零。而在方案一中,该卷烟厂是要缴纳消费税4741万元,从而企业在方案一的生产成本高于方案二的生产成本,因此企业对于相同的资料,应该选择自制而不去选择委托加工。

2包装物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包装物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二,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三,出租或出借给购买产品的单位使用的包装物。采取“先销售出去以后再来包装”方式,可以很大程度地降低消费税税负。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产品如果采用“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既可以少交消费税,又可以使得企业的增值税纳税金额不变。举例说明:A酒厂在中秋节来临之际,想搞次活动,活动的策划方案有两个。方案一:将自产的红酒与月饼等组成成套礼品盒销售。每套礼品盒由下列产品组成:极品红酒一瓶、市场售价为120元一瓶,月饼一盒,市场售价80元,包装物一个,市场售价10元。上述价格均不含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120+80+10)×30%=63(元)。方案二:如果该厂商将该厂商改变销售策略,他是先销售包装盒,然后分别销售红酒和月饼,在这种情况下,包装盒和月饼都是不用缴纳消费的,因此,该红酒企业所要缴纳的消费税为:120×30%=36(元)。每套化妆品少交消费税额为63-36=27元,企业所交消费税大为减少,因此作为理性的红酒厂商选择方案二。

2.1包装物采取的销售方式

如果公司想在包装物上少交消费税,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那么可以选择是采取出租产品包装物的形式还是先销售后收取金额的方式,纳税人可以自己先计算出来每种情况下的税负,选择自己合理的方式,从而可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当然选择收取押金的方式更好,因为只要该包装物在规定的期间收回就可以不用缴纳消费税,从而少交消费税。例如,某化妆品公司生产销售化妆品一批,该批化妆品不含税价格是30万元,该批化妆品采用高级包装,因此与该批化妆品相关的包装成本为0.5万元公司税务主管应该怎样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呢?方式一: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作价连同包装物一同销售,包装盒就应该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30+0.5)×30%=9.15万元。方式二:如果该企业改变策略,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销售,收取押金0.5,并且规定此包装盒在三个月之内收回,则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30×30%=9万元。因此少交消费税0.15万元,作为理性的化妆品公司从而选择方式二。

2.2利用分开核算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国家税收部门鼓励各行业实行明晰的账务处理程序,要求那些有兼营行为的企业,要实行分开核算。例如,假设一个公司既生产低税率的产品,又生产高消费税税率的产品,国家鼓励该企业分开核算,分开核算了,低税率的产品按照低税率纳税,高税率的产品按照高税率纳税。如果未分开核算的话,国家税务局就会实行惩罚性的纳税政策,即所有商品都按照高税率来纳税。例题一:广州某摩托厂,专门生产高档摩托,该公司生产两种排量的摩托:一种是排量240毫升,另一种是排量为280毫升的。在2014年2月,该公司销售了3000部排量240毫升的摩托,每部摩托不含税价格4000元,销售了5000部排量为280毫升的摩托,每部摩托不含税价格6000元,由于该公司未对两种类型的摩托分开核算。现在,有两种方案予以弥补,方案一:统一核算两种类型的摩托销售量及销售额;方案二:分开核算两种类型的摩托的销售量及销售额,如果你是财务总监,你觉得应该选择哪种方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方案一,企业生产经营适用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适用较高税率。由于排量为280毫升的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为10%,排量为240毫升的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为3%,因此在该方案下,税率应该选择为10%,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1)摩托车应纳消费税=(4000×3000+6000×5000)×10%=4200000(元);(2)摩托车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200000×(7%+3%)=420000(万元);(3)合计应纳税额=4200000+420000=4620000(万元)。方案二,企业生产经营适用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后可以适用各自的税率,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1)排量为280毫升的摩托车税应纳消费税=6000×5000×10%=3000000(元);(2)排量为280毫升的摩托车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00000×(7%+3%)=300000(元);(3)排量为240毫升的摩托车应纳消费税=4000×3000×3%=360000(元);(4)排量为240毫升的摩托车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60000×(7%+3%)=36000(元);(5)合计应纳税额=3000000+300000+360000+36000=3696000(元);(6)比方案一节约税额=4620000-3696000=924000(元)。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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