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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9 11:55
祝你幸福·知心 2015年6期
关键词:编外人员吴某户口

2015年山东省编外人员同岗位同工同酬

做着同样的工作,有着同样的工时,收入却有不小的差距,这是不少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的心声。他们付出了相同的劳力,但权益却没有很好的保障。

为此,我省在全国率先从维护编外人员劳动权益角度,出台《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时,应当制定符合同工同酬分配原则和单位实际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新规自今年4月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考核奖惩、职称评审等工作,保障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在考核奖励、培训、考试、职称评审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调动积极性。

如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济南时报》)

收养时未登记,请求解除收养关系被驳回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亲属内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因收养事实未依法登记,法院遂认定解除关系请求不予支持。

原、被告本系叔侄关系,因原告吴某未生育子女,于1962年在被告侄子吴某男刚满月时将其收为养子,双方一直以父子相称。1979年,吳某男以原告吴某之子的身份接替了原告的公职,双方便开始各自生活。2015年2月,原告吴某以被告吴某男未尽到养子的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收养关系。

经法院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本案诉讼中,原、被告虽各自认可双方是收养关系,但没有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收养关系仅有当事人的自认而无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的,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原告承担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制日报》)

集体户口挂靠调查:全国相关收费估算达数亿元

中国很多城市均存在人才中心收取集体户口挂靠费、管理费的现象。有专家估算,全国因挂靠集体户口产生的相关收费至少达数亿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传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户籍挂靠和管理的问题非常复杂,很多是历史原因形成的。下一步将进行规范整顿,相关文件目前尚未出台。

集体户口,是指暂时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暂时还没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集体户口挂靠的收费,挂靠一天也需交全年的钱,而且不同的地方收费各异。一些被曝光收取户籍挂靠费、管理费的人才市场已停止收费,但同时也暂停了相关服务。还有一些人才市场则仍在延续之前的收费,并称“等待人社部统一规定”。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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