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归责原则中的地位

2015-06-29 11:20林莉周鹏芳林弋涵
卷宗 2015年6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侵权责任

林莉?周鹏芳?林弋涵

摘 要:无过错责任,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都要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结合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研究我国现有法律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以及探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的关系,对其在侵权责任中的归责地位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1 无过错责任的产生

无过错责任原则诞生于19世纪下半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在当时,社会化的大生产运动急速的提高了社会物质文明的建设,但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工业事故,严重损害了工人们的生命和健康。根据当时现有的归责原则——过错原則,受损害的工人们要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行为具有过错是极其困难的,即使采用过错推定的证明归责,加害人(一些工厂老板)也很容易找出各种理由对受害人的请求权进行抗辩,其结果可想而知——受害人往往承担败诉风险。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归责模式下,过分强调过错责任,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劳资之间的矛盾和阶级斗争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缓和阶级矛盾冲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粉墨登场,其具有的公平性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 现有法律的规定

关于无过错责任的立法,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由上述两个的条款可知,我国目前是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在侵权领域的适用,但对其适用范围都做了严格的限制,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而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法条,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特殊法条。针对无过错责任的特殊性,我国目前明文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共12种,分别为: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2.用人单位责任;3.产品责任(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过错责任);4.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环境污染侵权;6.高度危险侵权(有例外:《侵权责任法》第74、75规定的情形)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8.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9.医疗产品责任;10.因帮工致人损害;11.因帮工遭受损害;12.遭受工伤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在我国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加害人往往是对于危险的产生具有较大的控制力和支配力的一方,并且常见的另一方受害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本着劫富济贫、扶危济困、稳定社会的现代中国思想,对于这样的案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合情合理。

3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护受害人一方的同时,也极大地加重了加害一方的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倾斜了法律的天平,不利于没有过错的加害人。因此,对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适用,必须加以限制,权衡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利益,公平公正的加以适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在适用时,可先考虑过错责任的适用,因为让一个没有犯错误的行为人去承担他没有过错的责任,是个人都会觉得及其冤枉。但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主,应从宏观角度考虑问题。若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过程当中可能会有失公允,不利于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那么在过错责任不能适用时,可以考虑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毕竟无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况,是对过错责任的补充。

4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

因为无过错责任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其适用范围采用的是完全列举性的规定,其构成要件是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加害人实施了导致受害人有损失的行为,不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也不论加害人的过错大小,都应对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做,没有对过错的侵害大小进行区分,无法区分过错轻重程度不一样的加害人,不能体现惩罚与具体情节相一致。而对于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在特定情形中也不能免除无过错加害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加害人的担责范围,这也说明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可能在整个归责原则中占据主要地位,其作用只能是补充辅助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5 总结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顺应历史发展的产物,在一定条件下符合社会的需求,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弥补了过错责任的不足,拓展了受害人的保护伞。但一方“受益”,那必有利益“受损”的一方,受害人保护伞的加大,使某些加害人的权益带来一定的冲击,加害人必须为自己无过错的行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为了保护相应加害人的权益,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做了严格的限制,该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相对加害人的利益,但如何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较好的保护加害人的利益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因此,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的归责责任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的补充,只于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好法律的天平,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

作者简介

林莉(1993—),女,浙江省丽水市人,工作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职务: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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