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费研究

2015-07-20 10:42陈亚玲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9期
关键词:进项税负税率

摘要:当前,农产品的加工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部分,对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费问题进行研究,对改善我国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环境,实现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是我国农村工作的重要部分,农村产业机构的调整升级,可以很大程度上开发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对我国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产品加工行业已经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农产品加工行业高昂的增值税税费使农产品加工行业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并制约其发展壮大。

一、我国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税费方面的问题

(一)农产品加工行业进销增值税税率不一致导致税负过高

为减轻农产品增值税税负,现阶段我国针对购入来自农业生产商的农产品及农产品初级加工适用优惠税率13%。而在农产品深加工行业,原材料的购进普遍按13%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销售产品时则按17%的增值税率征收销项税,“高征低扣”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多承受了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税负,很多农产品加工企业既要缴纳高额的增值税,也要承担进项税与销项税不均衡的经济损失,因而造成了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相对较高的这一现状。以某制浆造纸企业为例,2014年销售20万吨浆板产品,平均含税售价为4050元/吨时,实现收入81000万元。该产品的产品销售适用税率为17%,每吨销项税为:含税销售单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4050÷(1+17%)×17%=588.46元;全年销项税为:每吨销项税×销售量=588.46×20=11769万元。该制浆造纸企业吨浆消耗绝干竹片2.05吨,全年生产20万吨浆板消耗41万吨竹片。以每吨绝干竹片成本1072元计算,每吨浆板可抵扣进项税为:竹片成本×13%=2197.60×13%=285.63元;全年进项税为:每吨浆板进项税×销售量=285.63×20=5712.6万元。

企业每吨浆板应纳税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588.46-285.63=302.83元

企业全年应纳税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11769-5712.60=6056.40万元

假设该公司的每吨浆板生产成本为3524.79元/吨,扣除各项期间费用480元/吨,平均每吨产品亏损543元,全年亏损额度超过1亿。而该企业应纳增值税6056万元,占销售收入比例为8.75%。增值税理论上讲是价外税,但以上述企业而论,每年亏损仍需缴纳增值税6056万元是否过高值得深思。由此可见,农产品加工行业不但要缴纳产品“增值部分”的增值税额,原材料购入税额和销项税额间的4%差额也要由农产品加工行业来买单,这无疑和增值税的立法基础相侼。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普遍高于工业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

以普通工业企业是征17%抵扣17%为比较。以用收购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17%适用税率的货物为例,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7%,则4%的农产品优惠就得以真正享受;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3%,实际上就享受不到这种优惠,相当于上一环节的农产品优惠被下一加工环节给补了回去,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高于其他工业企业17%的税率。有报道称,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平均税收负担在7%-8%之间,远远大于一般企业2%-3%的平均税负。而农产品加工行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产业发展利润微薄,主要靠产量,几个点的税率差额对企业影响非常大,会让农产品加工业处于竞争劣势。现行的增值税征收办法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负担,阻碍了农产品加工业由初加工向深加工发展、阻碍了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进程。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税种,是国家取得收入的手段,不像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是财富调节和政策调控的工具,应该公平公正,不应该形成行业差距。税负居高不下使得很多农产品加工企业因为税负过高而失去与工业企业竞争的优势,更不利于龙头企业壮大和经济调整。

二、改进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税费的方案

(一)明确界定农产品的标准与范围,扩大低税率范围

针对现阶段我国农产品增值税标准不清晰的现状,可参考WTO制定的《农产品协议》,制定科学规范的农产品税收征缴范围及标准。一是明确界定农产品的标准和范围。二是取消初加工与深加工的界定,扩大农产品的适用低税率范围,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使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同样能够得到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负担。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统一增值税进销税率

我国农产品加工行业未来的趋势应该是进销项统一税率,给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由于我国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有待开发,我国必须大力扶植农产品加工行业,在对农产品加工行业的扶植过程中,科学合理的调整高额的税负是农产品加工行业扶植工作的重点。当前,我国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税负普遍过高,严重压制了我国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征税方式缺乏科学性,进项税与销项税严重不对等,不合理的农产品加工行业税收方式使得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缺乏充分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国家税收部门要及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宽松的税收政策,对农产品按照统一的增值税进销税率进行增值税征收,如将进项税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只有科学的将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税率进行统一,才能合理的对农产品加工行业进行财税征收工作。

(三)探索新型征收方式,降低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负担

要在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原材料的过程中不进行进项税的计算或按原税率计算,但在农产品加工制品的销售过程中,采用即征即退的税收模式,彻底减免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负,中央地方财政税收从企业所得税中征收。这种新型增值税征收方式具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可以最大程度上解除农产品加工行业的束缚,保证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经济效益。中央地方税收和来源从不合理的增值税设计制度调整为更直观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方式--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来弥补,相对是非常科学合理的税收设计模式。这种新型税收政策可以直接刺激我国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改变我国农产品加工行业在国际社会的落后局面。

总之,我国落后的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征收方式给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带来了沉重的税务负担,很多农产品加工企业面临着设计并不科学的税收政策,难以维持企业资金运转的平衡,唯有调整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征收模式,对农产品加工行业提供税收领域的优惠政策,才能保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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