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比较研究

2015-08-05 09:04李桂兰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反洗钱比较

摘要:洗钱是指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通过交易、转让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方式将其合法化的违法行为。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贸易和投资的全球化发展,洗钱犯罪的发展变化也日益猖獗和隐蔽,如何有力的打击洗钱犯罪、加强反洗钱工作对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通过对洗钱罪的产生和发展、洗钱罪在我国产生的原因以及反洗钱罪立法和对策方面来对洗钱罪进行解析。

关键词:洗钱罪;国际立法;比较;反洗钱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084-02

作者简介:李桂兰(1990-),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3级民商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洗钱罪在金融犯罪中是一类新型犯罪,在国际上,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在我国产生于20世纪末。随着社会的改革发展、金融领域的拓展,洗钱罪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在国内,洗钱犯罪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掩饰、隐瞒犯罪收益及其来源设法毁灭证据,滋生了腐败,助长了贪污贿赂案件的发展,给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了极大的阻力。在国际上,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也由于洗钱活动的日益国际化而出现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打击洗钱犯罪,国际社会和我国都在积极完善立法和强化金融管理,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也是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一、洗钱罪的产生和发展

(一)洗钱罪在国际立法上的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洗钱罪概念的规定也在经历着变化。洗钱罪概念的发展体现在几部国际反洗钱法律规范的整合变化中。首先是《联合国禁毒公约》,这个公约第一次规定了洗钱犯罪的概念,但此概念是基于毒品犯罪的构成上规定的。公约中对洗钱罪的立法创新在于:从立法技术上看,公约将清洗毒赃行为作为毒品犯罪的一个特殊形式;在罪名上,仍然以相关毒品犯罪加以立法规定。也就是说在以刑事处罚手段打击毒品犯罪和洗钱罪上,公约有了明确规定;另外,该公约对没收措施所指向的对象做了规定,既涉及国际犯罪所得,也包括通过洗钱所获得的非法收益。[1]其次是《欧洲反洗钱公约》和《欧盟反洗钱指令》。尽管《联合国禁毒公约》对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但在某些规定上,仍然存在缺陷,尤其是在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法律基础的欧洲。《欧洲反洗钱公约》在扩大洗钱罪概念的同时继承了《联合国禁毒公约》的原则精神,并且将反洗钱的视角投向了毒品犯罪收益以外的领域。它所规定的洗钱罪概念的外延范围和内涵定义与《联合国禁毒公约》相比都更加明确。《欧盟反洗钱指令》对洗钱罪概念的规定,与之前两个国际反洗钱法律文件的规定相比较更进了一步。一方面,它关于洗钱罪的四种行为形式的内容和规定继续沿用《欧洲反洗钱公约》。另一方面,它对《联合国禁毒公约》和《欧洲反洗钱公约》规定的后两种洗钱行为形式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最后是《美洲反洗钱示范法》。欧洲的两个文件的颁布以及反洗钱法律的实施为该部法律文件的出台奠定了基础。该法律文件的创新之处主要在洗钱罪的概念规制上,它明确规定了有关过失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客观要件方面,规定了与前三部法律文件相同的直接帮助犯罪分子清洗犯罪收益的概念。另外,对于可能与洗钱有关的行为,该文件也将其纳入了打击范围之中。在对象范围上,与之前相比有所扩大。最后,在对洗钱罪的概念做规定时,美洲反洗钱示范法认为洗钱罪包括四种行为形式,且对后两种行为形式未附加任何前提条件,这一规定与《欧洲反洗钱指令》基本相同。

(二)洗钱罪概念的发展轨迹

经过以上对国际反洗钱刑法规范的对比研究发现,洗钱罪概念的发展轨迹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方面,从《联合国禁毒公约》中将四种与洗钱有关的行为形式分别规定,到《欧洲反洗钱公约》、《欧盟反洗钱指令》以及《美洲反洗钱示范法》将与洗钱有关的四种行为合并规定。另一方面,从《联合国禁毒公约》对后两种行为形式附加条件,到后三部法律文件未附加前提条件。这两个发展轨迹一方面表明各国对于洗钱罪的概念及其外延内涵有了更深刻更明确的认识。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对于洗钱罪概念的认识趋于相似甚至相同。这些不仅有利于国家反洗钱立法的发展,对于国际反洗钱法律援助与合作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2]

二、洗钱罪在我国产生的原因

具体来说,我国洗钱罪产生的原因可以从国内国外两个方面分析。首先是国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日益改变了过去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主体日益多元化,经济利益部门化、区域化是新时期经济格局的特点。局部地区尤其是在沿海发达地区,出现了大规模经济犯罪,如贩毒、走私,而这些犯罪则必然会产生巨额非法利益,由此便为“清洗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提供了强大市场,滋生了洗钱罪的产生。另外,贪污贿赂犯罪的增多,也是洗钱罪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国际上,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经济贸易全球化的深化,中国成了许多跨国犯罪的交接地,犯罪分子将其在国外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到中国,通过在中国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入转为合法收入,因此,国际犯罪的增长也是我国洗钱犯罪增加的一大原因。

三、反洗钱立法及对策

(一)国际反洗钱立法及对策借鉴

20世纪以来,毒品犯罪在各国、各地区日益猖獗,以各种形式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态势,这一点无论在犯罪手段还是事后“洗钱”手段方面都有着鲜明体现。各国都在采取措施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以应对这一国际犯罪问题。

1.国际反洗钱立法

联合国安理会首先对这一犯罪出台了相关法律文件,也就是上文说到的1980年《联合国禁毒公约》、《欧洲反洗钱公约》和《欧盟反洗钱指令》。《联合国禁毒公约》尽管没有确立独立的罪名,但它的制定为其后的几项法律文件奠定了反洗钱在立法上的基础,为国际反洗钱刑法规范中洗钱罪的行为形式设定了一个基本框架。紧接着,欧洲各国陆续出台了《欧洲反洗钱公约》和《欧盟反洗钱指令》,这两部法律文件突破了《联合国禁毒公约》未将洗钱行为确立为独立罪名的界限,在立法上给予反洗钱以明确规定,推动了反洗钱实践的发展。

2.美国和瑞士的反洗钱立法

除了上述具有先导性的国际立法,各国也在积极完善国内立法。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和瑞士。1970年,美国自“水门事件”之后,便第一次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洗钱罪”。此外,美国通过了《银行保密法》,建立了一套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反洗钱制度。[3]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先后建立了反洗钱制度。瑞士是世界上银行最多,也是银行保密制度最严密的国家,然而,每年在瑞士银行内部发生的洗钱犯罪仍不计其数。反洗钱工作的薄弱点在于银行,同时银行也是“反洗钱”的主阵地。面对国际国内的舆论压力,瑞士银行意识到反洗钱迫在眉睫,为了挽回自身形象,瑞士银行接受国际上通行的反洗钱规定,开始加大打击力度,从2004年7月1日起,只要银行发现外籍人员在瑞士使用匿名账户,且该账户上有超过一定数额的境外汇款,银行必须公开其真实身份。这一举措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犯罪分子利用制度缺陷进行洗钱犯罪的机会。

(二)我国反洗钱立法及对策借鉴

1.加强反洗钱机构建设,做到权责分明

要从根本上有力打击洗钱犯罪行为,明确的机构建设是根本。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是我国反洗钱行政调查的主要部门,负责带领、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金融监督管理,负责与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一起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监管检查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执行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的交易活动,还要履行法律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除此之外,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还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了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多次交易报告的接收及分析,并按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

2.打好反洗钱立法基础,使打击犯罪有法可依

立法是打击犯罪的基础。做好立法工作,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了履行国际上对于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要求,也为了进步一打击国内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20世纪末以来,结合国际反洗钱立法实践,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我国出台了许多反洗钱法律文件。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专门的条款规定了洗钱罪,从此拉开了我国反洗钱行动的序幕,为日后法律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2006年10月,《反洗钱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规定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法律文件。在对银行的监管方面,也确立了一系列反洗钱规则,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提出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

结合我国刑法地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对洗钱罪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方面:(1)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一规定与国际上主要的法律文件相比,其所涵盖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基本包括了毒品犯罪在内的“严重犯罪”,并给出了具体类罪范围,是在国际反洗钱立法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2)除了沿用国际上通行的7种行为形式外,还规定了“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我国对洗钱罪的行为形式规定的种类较多,而且具体明确,这也表明我国在洗钱罪方面的打击力度和范围十分广泛,立法技术也日益娴熟。(3)我国明确规定上游犯罪的本犯不成立洗钱罪。另外,我国刑法还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主体。(4)关于洗钱罪的责任形式:从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看来,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实施洗钱行为。

3.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国际犯罪的猖狂肆虐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国际合作,与其他各国一起共同利用立法资源,携手打击洗钱犯罪。[4]在国际合作方面,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在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目前,中国已经签署了国际反洗钱法律批准的文件,包括《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即《联合国禁毒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此外,我们重视与周边国家的联系,签订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与韩国、俄罗斯、马来西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这些跨国公司为中国国内反洗钱立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赵秉志.金融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2-147.

[2]阮方民.洗钱罪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公安出版社,2002:232-253.

[3]刘飞.反洗钱金融立法和洗钱犯罪[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87-101.

[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组.金融犯罪防控对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5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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