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相关问题

2015-08-05 12:16姚洁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欺诈

摘要:新经济背景下对金融诈骗的认定最提出了新的要求,不断翻新的手段要求我们抛弃教义学而从实际经济生活出发,一方面更加准确科学利用刑法打击犯罪,另一方面谨慎适用刑法对经济的限制。因此,笔者针对集资诈骗罪认定过程中容易出现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等方面提出看法。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53-01

作者简介:姚洁(1990-),女,土家族,湖北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然而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各种经济犯罪也不断翻新,交易行为由简至繁,新的犯罪方法不断出现,这在金融犯罪,尤其在集资诈骗罪中表现突出。整个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诈骗方法方式伴随经济发展不断涌现、对旧的诈骗行为给与越来越多的宽容与理解、这使得诈骗罪范围不断从传统欺诈移向新型欺诈。一方面,社会在不断提高对新型欺诈的容忍程度,经济的发展,促使原本被视为诈骗的行为正逐渐被推出犯罪圈甚至被当成了创意之举。另一方面,伴随着诈骗罪的行为方式的演进,如何界定集资诈骗罪显得更加重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非法集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非法集资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方面除了故意外还要有特定的非法集资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区别于民法中的占有,指民法中无权占有且为恶意占有,是转移所有权的所有。根据我国《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是行为人携带集资款逃跑的;二是行为人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三是行为人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四是行为人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以上规定,说明行为人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但是,对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判断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若行为人将大部分的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挥霍的,就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除了主观目的要求外,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是一种特别关系,也就是说它必须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张明楷教授对此进行了细致的阐述。他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欺骗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出虚假的事项,或者说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资讯,但这种欺骗行为必须是使受骗者陷入或者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比如使对方陷入“行为人属合法募集资金”、“行为人属正当募集资金”、“行为人的集资获得了有权机关批准”、“出资后会有回报”等认识错误,足以使对方“出资”。①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资,即向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实施欺诈行为。首先非法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集资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但如果是以集资的方式要特定的人投资的,则应该认定为诈骗罪。因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我国的经融秩序也包括了公私财产,而且主要是经融秩序,这也就决定了向特定人筹措资金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诈骗罪,而非集资诈骗罪。要从客体区别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就要判断其是公私财产这一单一客体还是包括了经融秩序这一客体,而区分这二者则要借助其对象来判断。从对象上来看,非法集资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集资诈骗罪中对象为“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有学者认为,“非法集资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不是本单位内部的人或少数特定的人。”②二是集资诈骗侵害的对象的不特定性指事前并未设定具体的、特定的对象。如果在确定的范围内散布虚假消息进行诈骗,即便是向范围内的多数人散播,也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反之,如果诈骗的对象暂时为少数的特定的几个人,但随时可能扩展为多数人,则也认定为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如果行为人仅指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少数人,那么则不宜认定为非法集资,因为如果非法集资的实际规模或潜在规模不达到一定程度,就不是主要对直接融资秩序构成威胁,而是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综上,笔者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将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开来,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交易的日趋频繁使得一些欺骗成为交易的必然,而这些欺骗的存在也得到了社会和市场的容忍,因此在这种新的环境下,继续僵化的照搬套用法条显然阻碍经济发展阻碍社会进步。故要合理区分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区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坚持刑法的最后性和兜底性。对与那些“身份公开”的诈骗行为,如果有“私法救助可能性”,那么可以遵循先民事后刑事的处罚原则,避免刑事处罚范围过大。从而为我国正在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保驾护航,让法律这一上层建筑更加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

[注释]

①张明楷.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

②张建,俞小海.集资诈骗罪对象研究中的认识误区及其辩证[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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