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区防治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2015-08-05 12:17杨越王菲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受害者办案

杨越 王菲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反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上里程碑似的壮举。该草案中有很多亮点,顺应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潮,但在社区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和力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加大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办案人员和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度;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更加专业化,不断提高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效率;建立健全家庭诚信档案,减少家庭暴力重复发生的可能性;对家庭暴力实行追踪机制,并且及时有效地进行评估反馈。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社区防治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54-01

作者简介:杨越(1989-),女,研究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王菲(1990-),女,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一、进行社区防治干预家庭暴力的原因

社区是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单位和细胞,在我国社会发展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尤其在创建和谐社会中更是起了主力军的作用。社区是政府开展反家庭暴力活动的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当家庭暴力现象无法及时由当事人以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调和之时,就需要借助其他外部力量参与制止。

二、关于社区防治干预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在思想上存在某些误区

很多受害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以及出于对施暴者的依赖或者还有一丝丝幻想等原因,对于家庭暴力忍气吞声。很多受害人为了家庭的稳定,尤其是家庭中有未成年人的,受害人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所谓的“完整家庭”,不敢也不愿意积极寻求公权力机关的帮助。还有很多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相关法律知识极其薄弱,不能用法律武器来及时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部分司法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

很多司法人员出于不同原因,其所掌握的关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充足、全面。很多司法人员专业知识薄弱,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以及处置和调节家庭暴力纠纷显得不够专业和成熟。同时,由于反家庭暴力法还没有正式出台,办案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仍旧把《刑法》、《婚姻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当作执法和司法的依据,非常零散,不成体系,并且在总体上缺乏可操作性,执行力较差,办事效率缓慢。

(三)缺乏防范家庭暴力继续发生的有力措施

家庭暴力多是发生在私密的空间里,极易重复多次的发生,使得受暴人在妥协、忍无可忍的状态下苟且偷生。而受害者的这种忍让,往往会使施暴者更加的肆无忌惮,实施暴力的行为也会更加的变本加厉。在这种状态下生活,受暴者承受着极大的心理压力。大多数受害者都有恐惧、烦躁、焦虑、厌世等等的心理障碍,非常有可能以暴制暴,造成更多更严重的社会悲剧,给社会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三、社区为防治家庭暴力所开展的举措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和办案人员的法律意识

针对我国各地家庭暴力时有发生的具体情况,要加强对民众的和办案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受暴者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利用社区的板报、宣传栏等,广泛张贴相关反对家庭暴力的图画、标语,营造一种对家庭暴力坚决抵制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一些社会活动,使更多的个人、组织和机构加入到消除家庭暴力行为的活动中,使社会上更多的人士可以了解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大家结成同盟,共同抵制家庭暴力行为。

(二)注重对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效率

为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及时有效的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最重要的是要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提高基层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度,强化司法工作人员办案能力。基层的司法人员要与村(居)委会等相关的社区救助组织相配合,编织一个可以为受暴者维权的网络,通过这个网络,由政府牵头,各个机构组织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以这样的工作模式将家庭暴力行为打击消灭掉。

(三)建立家庭诚信档案,避免家庭暴力的重复发生

反家庭暴力应该摒弃之前的注重事后救济的做法,要预防和制止齐头并进,尤其要注重事前预防。可以针对家庭暴力,构建全社会的防范治理网络,深入开展工作,为受暴者提供体贴、周到、便捷的援助。可以创建防治家庭暴力的热线电话,当有家庭暴力发生时,可以及时拨打热线求助,不用一味指望着公权力的介入。

(四)建立家庭暴力的跟踪机制,注重评估反馈

评估是对防治干预家庭暴力效果的了解和敦促其落实的有效手段,也可以进一步的总结防治干预家庭暴力的经验,利用这些经验,我们可以更好的应对家庭暴力问题。村(居)委会等相关的社区组织要做好相关的反馈、跟踪工作,实时掌握处于“高危”家庭的动态,做好记录,定时定期向上级部门反馈情况。这样便可以更加有效深入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五)成立为受暴者提供帮助的有关机构

家庭暴力发生后,很多受暴者由于遭受的生理、心理的伤害极大,不敢再返回到家庭中继续生活是大部分人的状态。这时,一个可以为这些受暴者提供庇护住所,以便为她们提供更好的心理疏导的机构的成立就显得尤为必要。这种机构里要有一定的心理辅导人员,可以及时为受害者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罗杰.防治家庭暴力法与实践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3.

[2]李明舜.制定反家暴法需要正确处理的几个基本问题[J].妇女研究论丛,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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