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教师课堂权力问题的探讨

2015-08-11 03:54郭立强梁莹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5年7期
关键词:法律规范

郭立强 梁莹

摘要: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国家、社会、学校应该赋予其充分的自主权。而课堂权力则是实现这一自主权的关键一环。然而,当前我国教师课堂权力运用存在一定的问题,表现为学校组织的顺从者、“官方文件”的执行者、师生互动的权威者。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当前我国有关教师课堂权力的法律界定不明确、学校系统权力也过于集中,而教师对自身身份认识也存在偏差。因此,需要通过加强制度设计、合理划分学校权力以及转变教师身份意识来实现教师课堂权力的优化和运用。

关键词:教师课堂权力 法律规范 学校权力 身份意识

教师职业担负着培养现代合格理性公民的重要角色,其职责实现与否不仅关系到教师个人的业绩,同时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为了完成教师使命,教师理应成为课堂教学的实际组织者、师生互动的推动者、教学质量监督评判的参与者,然而现实却未能如愿。学术界对于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学者们多从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模式上进行了分析和检验,然而很少有学者对教师课堂权力这一因素进行剖析。本文正是基于目前现状,通过对当前教师课堂权力的现状和其原因进行探讨,以期寻求改善教师权力分配和使用的方法,以此真正实现教师教书育人、富家强国的使命。

一、教师课堂权力的现状

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1]所谓教师课堂权力则是指教师群体在课堂这一场域内所应具有的按其意志自主进行活动的权力。因此,教师应当通过正当权力的运用来对新生代群体进行教育,以解放其人格、促进其发展。然而,在现实的教学活动中教师的权力却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一个仅仅从事非创造性活动的雇工、一个只是灌输既定意识形态的传声筒、一个贬损自身魂灵的精神附庸”[2]便出现在我们神圣的课堂之上。

1.学校组织中的顺从者

教师作为学校组织系统中的一员,其依据组织目标进行工作本无可厚非。但是,教师作为一个有机的生命体,应该具有主体意识,应该主动展现自身对于教学的态度、看法,并提出合理性的建议。然而,现实当中教师由于缺乏相应的权力,便只能顺从学校授予的命令进行机械式的教学活动。[1]例如,面对所谓的高考压力,部分学校管理者有意识地剥夺了体育课以及其他非高考科目课程的时间;面对学校考评的业绩,学校管理者用命令的口吻要求学生在何时鼓掌以及如何回答问题。

2.“官方文件”中的执行者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国家进行相关指导文件的制定其本意是要帮助教师完成培养新中国合格人才的使命,然而,由于教师面对这些教育指导文件,如新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时,缺乏批判、变革的权力,使得教师开始臣服教育指导文件,最终使得“工具”异化为了“使命”。例如,教师在对教科书进行讲授时,其仅仅依据新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等,只对其要求进行硬性的灌输,而往往忽视教科书、课本内容本身的价值;教师在进行课时设置、教学进度安排时,也严格依据上述规定进行,而不从现实学生状况、实际讲述效果进行考量。伴随教学指导文件异化为使命的同时,教师也从参考文件转变为彻底的执行文件、以文件为纲。最终,教师由于无法突破既定的课程知识结构和既定价值体系的束缚,教育活动也就简化成为教学方法的实施活动。[3]

3.师生互动中的权威者

教师在课堂中总是处于主导地位,因为教师总要引导、督促学生学习。但是,主导并不代表一种绝对控制。“教育工作虽然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的知识、道德以及管理的权威性,但这种权威性必须服务于教育的平等性。”[4]这是因为,教育过程并不仅仅是单向的教的过程,其本就应该是一种互动、互进的过程,只有在双方都有机会表达各自的声音、各自均有权利进行自己意志的捍卫时,教育才能真正地前行、思想才能真正地解放。然而,在现实教学过程中,教师凭借自身的优势牢牢地掌握着整个课堂的主动权,其压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的自我、同化差异行为,以独断的方式对班级进行掌控。在这过程中,教师虽然拥有着相对的权力,却没有发挥出权力所应带来的积极效应。

二、教师课堂权力现状的原因

影响教师行为方面,权力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当拥有权力时教师往往能表现出强势的姿态,而当权力丧失或根本不具有权力时,教师往往就会寻求依附,显示出其顺从的姿态;身份意识则是另一个因素,当教师群体拥有相对权力时,决定权力运用的方式、方法,则会依据个体身份意识的不同显示出不同的特性。因此,如果要探求教师课堂权力现状的原因,就须要对教师权力的来源和其身份意识方面进行分析。

1.现行法律法规不明确

法律法规是确保行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合理保障的关键,在缺乏有效法律法规的情形下,个体行为则只能依靠个体内在道德予以约束。然而,道德作为一种内在约束机制,缺乏一种制度的刚性。因此,个体在面对道德和利益抉择时,则可能由于利害比较而做出违背道德的选择。

我国对教师进行法律约束的法律集中体现在《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虽然对于教师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是却缺乏有关教师质疑学校规定和官方文件的权力规定。这就使得教师仅须关注自身行为和利益,忽视作为教师所应肩负的责任。责任和权力始终是一对共同体,在现代的组织系统中,缺乏权力保障的责任履行,当面对其他权力系统干涉的时候,无论如何也难逃“厄运”。相反,学校系统以及官方文件所具有的规定性却将强大的压力施加给了教师,通过权威甚至是权力运用迫使教师屈从于其制度的规定性,教师便只能顺从。

2.学校内权力的过分集中

任何组织都是在权力分配的基础上形成的,学校组织也不例外。当前,我国学校员工系统内部通常划分为教学岗位和行政事务岗位两种类型,其相应的内部也就形成了教师群体和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两类。

理论上,教师群体应具有有关教学活动的最大权力,在其专业领域内和具体的教学活动中都应该有着相对行政管理人员的优势权力。然而,当前的情况却大有不同。除了拥有一定行政职务的教师,其他专职教师无论在专业中还是在课堂上,都受到来自学校内部行政人员的牵制甚至管理。由于专职教师在这样的权力分配环境中缺乏维护自身行为合理性的权力保障,因此,其行为选择也就只能是顺从地执行。

3.教师的身份意识错位

课堂这一场域是由教师、学生以及周围环境有机组合形成的一个整体,它们各自发挥着作用,并推动该系统不断完善、发展和革新。其中,教师和学生作为活生生的个体,对于健康场域的构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教育作为一种启迪个人智慧、发展自我个性、推动社会化发展的一种手段,要求承载它使命的课堂更具包容性、更具开放性、更具社会实践性。这就要求教师和学生以一种更为平等、更为民主的方式进行沟通和学习。然而,当前我国课堂仍然表现为“教师一言堂”。这突出反映了教师群体对于自身定位的认识不清,也因此导致了当前教学方法的选择不当,如指令式教学、命令式作业、强制性学习等。

三、教师课堂权力的提高和改善路径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和《教师法》中缺少对教师在课堂中应有权力的规范,再加上教师队伍自身存在着理念的偏差和教学方法上的失当,使得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课堂被分数所控制、教师被升学所捆绑,而学生则异化为进行分数转化的工具,整个教育过程蜕变成为了现代工人的训练。为此,我们必须改革当前教师权力的缺失以及教师理念上的偏差,以此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优秀人才。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教师身份的保障机制

为了提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优势地位,加强教师课堂权力,国家应从制度、法律层面给予教师队伍以充分保障,避免教师因无权而无为、因没有救济而只能顺其所为。

第一,通过相关法律赋予教师同学校系统进行交涉、谈判的权力,规定教师有权力对学校系统所做出的行为,诸如调课等其他不合理行为,进行抵制,并规定由此带来的影响学校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对抵制人进行报复,如若抵制人怀疑校方有报复倾向,则可提交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仲裁,使教师从法律上有资格同学校系统就课堂内部问题进行交涉甚至对抗,以此保障教师课堂权力的实现,进而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通过相关法律赋予教师对“官方文件”进行有益运用的权力,从权力上给予教师自由去根据课堂实际情况、学生实际水平以及其他客观条件来决定“官方文件”的适用程度和使用方法,从源头上给予教师群体力量去改变“官方文件”顽固执行者的角色,使得教师可以充分发挥出各自的主观能动性,根据具体情况,实现更优质的教学。

2.分散学校权力,授权教师自主行动的权力

当前,扁平化的管理越来越成为现代组织提高效率、增强效益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而作为学校系统,其本身所要求的灵活性、权变性、交互性,更加强调学校要以一种灵活的组织形态而存在。因此,合理分权,授予教师自主行动的权力不仅是教师课堂权力的要求,也成为现代学校组织系统变革的必然需要。

第一,减少学校系统内部的组织层级。通过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和行政人员队伍相关理论的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他们进行民主决策和自我决策的能力,以此来扩大个人行使权力的范围、增强个体行使权力的能力。尤其是课堂权力的分配,要在学校系统内给予教师群体以充分的权力,使教师角色由被管理者向学校的共同管理者转变。这样以来,一方面可以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真正地使学校的管理成为民主的管理,以此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

第二,规范学校系统内部权力范围。权力必然要有界限,没有限度的权力,其结果必然导致独裁,抑或整个系统陷入权力的纷争。因此,有序的系统运行,必然要求设立各自的权责范围,以此防止外来权力的侵扰而扰乱正常的运行秩序。教师的课堂权力亦然,作为专业人士,其理应享有在专业领域内的一种相对权威,尤其是相对于“业外人士”。必须使教师群体的课堂权力远离“业外人士”的侵扰,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专业人士的优势,达到其应有的效能。

3.培训教师队伍,形成教师正确的身份意识

教师的身份意识,是指教师对自己职业定位、职责范围、角色含义的一种认识和理解,其受个体经历、知识结构以及其他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作为现代职业的一个分类,教师职业本身蕴含着一些内在的、本质的以及应该被共享的有关教师的身份观念。而这些观念,应该通过对教师队伍的培训予以巩固、强化和拓展,以此实现正确乃至卓越教师身份意识的转变。

第一,帮助学生个性发展与推动学生社会化的意识。传统意识中,注重培养知识的识记,而缺乏对个体个性发展的重视。因此,导致过去教学过程中灌输式、命令式教学现象的普遍存在。我们必须摒弃过去只注重社会化教育的倾向,应采取更为灵活的教学模式,以此激发个性的发展,进而实现个体创新意识的实现。

第二,运用民主方式与唤醒学生个体权利的意识。传统模式中,我们习惯采用专断式的手法进行责任、义务教育,而缺乏个体有关民主参与和个体权利的教育,导致部分学生在进入社会后,同样采取暴力的、非理性的方式去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这一方面为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另一方面也揭示出我们过去教育模式的失败。因此,我们必须进行改革,通过课堂上的民主训练,在强调个人责任、义务的同时,赋予个体权利去进行民主交往、进行民主实践,通过丰富的民主锻炼来提高个体理性解决冲突的能力,以此来提高个体素养,也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添新动力。

拥有权力、用好权力是教师课堂权力最为重要的课题。如何使教师真正地拥有权力、如何通过有效的控制来使教师用好权力,仍然是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要继续探索、研究,以期实现人类工程师自主权的更优实现,以此实现我们的中国教育梦。

参考文献

[1]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EB/OL].http://

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937.htm,2015-3-29.

[2] 吴康宁.教师:一种悖论性的社会角色[J].教育研究与试验,2003(4).

[3] 亨利·吉鲁.教师作为知识分子——迈向批判教育学[M].朱红文,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4] 叶飞.教师角色与权威的合法性探析[J].中国教育学刊,2008(3).

[作者:郭立强(1990-),男,山西大同人,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梁莹(1993-),女,山西朔州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在读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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