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办理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有关问题

2015-08-15 00:49雄文
台声 2015年18期
关键词:公证书继承人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的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近者为先。3、笫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申领在台遗产的程序及所需资料

首先大陆继承人到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然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第一、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第二、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书所需资料:

1、提供以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资料 (如书信、照片、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户籍资料,死亡证明等);

2、提供单位或乡镇政府或县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出示的证明(证实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3、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4、继承人之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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