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清代旗人的生活保障措施

2015-08-15 00:46刘月
黑龙江史志 2015年8期
关键词:旗人八旗东北师范大学

刘月

(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 大连 116021)

清入关后统治者便施行恩养旗人的政策。旗人以“国语骑射”为根本,八旗兵丁分布于京城四周拱卫京师。旗人作为八旗制度的主体,在经济和政治上都享有特殊的地位。清代恩养旗人的政策分为常规措施和临时性补救措施,常规措施一般是在入关之初便已经计划实施,是旗人固定的生活来源。而临时补救措施是在水旱地震虫灾等一些特殊情况下,或者清末旗人迅速贫化的状况下进行的补救措施,并在辛亥革命以前一直被清历代帝王多奉行。恩养政策对旗人的生计问题和整个清代的经济状况都有严重的影响,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一、常规保障措施

(一)旗地与茔地

为了保证入关的旗人有一定生活来源,清入关后,顺治帝谕令对土地进行清查,收缴“各州县民人无主荒地”[1]及“明朝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2]土地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旗兵每人可得土地三十亩,可以自行耕种或者雇庄头招民人耕种,坐食租谷。可以说,入关之初八旗兵丁所得的田亩“足以赡养”,在满足自身吃穿外还能够一定程度支持出战的衣甲器械的费用。顺治四年(1648年)题准:“拨给地亩,以现在为准。嗣后虽有增丁不添给,减丁不退出。各官虽升迁不添给,亡故降革不退出。”[3]清代旗地分配基本上承袭了以上原则。除了政府拨给的土地外,汉人投充时所带的田地也成为旗地的一个来源。

但是随着东来新壮丁的增多,已圈地亩出现不敷供给的情况,加之八旗兵丁出外征战,所分土地多荒芜。顺治十一年(1655年),都察院“请查壮丁四名以下地土,尽数退出,量加钱粮月米。”[4]自此大部分八旗兵丁失去土地,依靠政府发放的钱粮月米生存。

另外,对于八旗兵丁亡故无葬地者,顺治十年颁诏,每旗拨给茔地五十垧。但这远远不够,康熙帝巡视京畿时见八旗亡故军士“葬地狭窄”,“坟墓累累”,甚至还有不能下葬的现象,认为是因为“郭外近地、价值腾贵、故不易得。”[5]谕户部商议拨给茔地与八旗兵丁。

(二)房屋

顺治五年八月辛亥,顺治帝谕户部,决定采取满汉分居的措施。“除八固山投充汉人不动外,凡汉官及商民人等,尽徙城南居住。”[6]按从亲王到兵丁不同的等级分给的房屋数目不同,无房屋者也按不同等级身份发放银钱自行建造。康熙年间,还为解决无房住的贫困兵丁的居住问题,在城外按照各旗的方位每旗建造房屋两千间。

(三)兵饷

国初规定,“满洲、蒙古壮丁每二名披甲一副,汉军壮丁每五名披甲一副。”[7]顺治时期汉军壮丁改为每四人披甲一副,满洲、蒙古壮丁每佐领下披甲三十四副。康熙十年,规定汉军每佐领下披甲不得超过四十副。康熙二十一年题准:汉军仍每四丁披甲一副;满洲、蒙古每佐领下披甲人数不得超过四十副。虽然清初至康熙时期,满洲、蒙古、汉军佐领下披甲人数多次变动,但是基本上在满洲、蒙古每二人披甲一副,汉军在每四至五人披甲一副左右摆动。

八旗兵饷自顺治元年定制,其后月饷银米都有增加。顺治元年题准:“八旗前锋、护军、领催、甲兵、每月给饷银二两。”[8]康熙九年,前锋、护军、催领,饷银增至四两,甲兵饷银增至三两。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前锋、护军、催领,每岁发给饷米四十六斛。另外清政府对孤寡年老之人进行抚恤,顺治七年谕户部:“向来每月给寡妇银一两。今后查其家,如无兵丁、匠役,只许支给一年。”[9]对于年老有疾退甲之人,顺治十八(1661年)年题准:“若其家无披甲当差之人,准月支米一斛。”[10]顺治十二年(1656年)定,出征时护军、领催披甲人每两人支给米一斛。第二年披甲人出征时在家月粮,全部支给。出征亲王至八品典仪各月给饷银二百两至二两五钱不等。

这些兵饷是否能够满足旗人生存需求呢?周远廉先生曾算了一笔账:以米一斛折银三钱五分计,一名护军(或前锋、亲军)每年可领兵饷六十五两。北京八旗的晓骁骑一年可领银五十三两。若从旗兵领的食米来看前锋、护军、亲军、骁骑,岁领米四十八解斛,平均每月有米二石,为八百斤。按一人食米三十斤计,可供家口二十六人。[11]可见家有一名护军的旗人的生活可以说是很宽裕的,且就算家里无披甲之人每月支领也足够生活。

二、临时性救助措施

除了以上随着八旗制度而完善起来的常规福利待遇,清政府还针对八旗生计的突发状况和庆祝某些节日进行钱粮发放。

嘉庆四年,副都统富森布认为:“京师各官兵颇形拮据,致废操演技艺。”[12]请求发放银粮补助官兵。嘉庆帝对此大为光火,认为富森布“不晓旗务”“妄行条奏”。嘉庆帝指出:官员有俸米,官兵有月饷米石,出征有路费,年底有赏赉,“抚恤官兵者。不为不周矣。”而且国家的经费有常额,不可以赏之过滥,对于妄行条奏的富森布给予严厉的惩罚。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同年六月,嘉庆帝恩诏满洲蒙古汉军八旗兵丁再行加恩赏赐一月钱粮,对于这次赏赐八旗钱粮,嘉庆帝解释说,是延续皇考体恤八旗之意。但在这次赏赐之后,嘉庆帝违背了他起初认为的对于八旗兵丁不可妄行赏赐的谕旨。在嘉庆年间,赏赐八旗兵丁一月半月钱粮成为经常之事。事实上,在康熙、雍正、乾隆年间,赏赐八旗钱粮的事情就屡次施行,康熙年间,两次就共发帑银一千一百九十六万九千余两。

除了不定期的发放钱粮外,对于旗人突然出现的经济问题,清政府也给与了足够的关心。比如,雍正时期开始的用内帑置产生息的政策,其滋生息银用于补助八旗无力婚丧嫁娶之家。对于水旱灾异八旗兵丁也能够得到较快的救助。嘉庆六年六月“雨水过多”,嘉庆帝从圆明园回宫途中看到兵丁等“房屋墙垣,多有坍塌,生计维艰。”[13]虽然已经发银米赈恤,又赏赐一月钱粮,而且还要求王公大臣也捐俸备赈,但是嘉庆帝仍再次发帑救助受灾八旗兵丁可见嘉庆帝对八旗兵丁生计关心备至。

自雍正时期开始,出现了“回赎民典旗地”的措施,也就是由国家出资赎回被民人典去的旗地。清初规定旗地不许卖于民人,而贫困旗人就采取典地的方式把旗地转移到民人手中,久而久之典地与卖地相差无几。至雍正时期,“民典旗地”已成为旗地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雍正时期规定,红契典地给予全价回赎,而白契给半价或不给回赎。乾隆时期,又经历了从以年限为凭回赎到以租价为凭回赎,并进行了四次大规模回赎民典旗地,共计多达三万七千六百六十一顷。这些政策本是清政府为了救助陷入贫苦的旗人所颁布,希望通过这些政策能够挽救与改善旗人生活状况,但是这些政策并没有产生预计的效果,依旧有越来越多的旗人陷入贫困。

清政府不光在物质方面给予旗人足够的支持,在对于旗人的教化方面也足够用心。嘉庆帝深知很多旗人有奢侈的恶习,钱粮到手便沽酒买肉,出入戏院赌场,不日荡空。他多次在赏赐钱粮之后,苦口婆心的劝诫旗人节俭。如在嘉庆六年救济因水灾造成损失的八旗兵丁时指出:“各饬该参佐领等、转饬骁骑校领催等妥为训导,务使各谋生理,勿稍浮费,将倒塌墙屋修理整齐,不可恣意沽买酒肉,滥行耗费。”[14]嘉庆帝还试图通过以身作则,王公大臣躬身勤俭来“复我满洲敦庞风气”,使得旗民人等都知勤俭,以期达到“庶生计日臻宽裕”的目的。嘉庆帝严格恪守勤俭,连皇子也不丝毫纵容。嘉庆五年肃亲王永锡因三阿哥上学,递进玉器陈设等物,或许肃亲王素知嘉庆帝勤俭,并没有直接奏明,而是通过王府太监转递给皇后饭房太监递进。嘉庆帝知道后十分生气,二月戊戌谕内阁:“朕惟崇俭黜奢,治道所尚,朕素喜俭朴,乃出于天性,一切起居服御,不肯稍事纷靡……迨近年以来,不免踵事增华,沾染习俗,闲有陈设之物,朕已深为憎厌,总由习尚浮侈……是以朕于亲政之初,节经降旨停止贡献,禁绝苞苴,以期还淳返朴,复我满洲敦庞风气,使旗民人等、咸知节俭,庶生计日臻宽裕。”[15]

清代中期开始由于旗人生齿日繁和旗籍的管理不力,出现了民人冒充旗人的事情大量发生。嘉庆十二年出现了富兴阿亲子已死抱养民人子为嗣挑补养育兵一事,嘉庆帝重办此案,发配富兴阿去乌鲁木齐充当苦差,以示诚敬。但次类事情并没有减少,嘉庆二十四年乙卯“谕御史希宁奏、请清厘户口一摺,八旗生齿日繁,近日竟有希图冒领钱粮、抱养民人之子,或以户下人之子为嗣者,不可不严行清厘。著八旗都统、副都统、发现天良,通饬参佐领等、详加查察,不可姑息,不可畏难。如有抱养等敝□大,责令该族长随时呈报究办。如扶同徇隐,别经发觉,定将该族长治罪不贷。”[16]

尽管清代历任统治者都对旗人的生计格外关心,在常规的恩养之外每遇突发灾害都首先给予旗人尽可能多的补救措施。但是由于百年来政策施行的积弊丛生和“恩养政策”的根本性错误,旗人的生活状况不但没有得到保障,反而在清末滑向了贫困的深渊。

[1]鄂尔泰等.八旗通志.卷1.土田志1.第310 页,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2]鄂尔泰等.八旗通志.卷1.土田志1.第310 页,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3]鄂尔泰等.八旗通志.卷1.土田志1.第313 页,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4]鄂尔泰等.八旗通志.卷1.土田志1.第314 页.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5]清圣祖实录.卷七十二,康熙十七年闰三月丙寅.

[6]鄂尔泰等.八旗通志.卷1.营建志1.第335 页.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7]鄂尔泰等.八旗通志.卷1.兵制志4.550 页,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8]鄂尔泰等.八旗通志.卷1.兵制志4.550 页,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9]鄂尔泰等.八旗通志.卷1.兵制志4.550 页,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10]鄂尔泰等.八旗通志.卷1.兵制志4.551 页,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11]周远廉,清代前期的八旗制度.社会科学辑刊1981年06 期.

[12]清仁宗实录.卷四十六.嘉庆四年五月戊戌.

[13]清仁宗实录.卷八十四.嘉庆六年六月丁卯.

[14]清仁宗实录.卷八十六.嘉庆六年八月戊辰.

[15]清仁宗实录.卷五十九.嘉庆五年二月戊戌.

[16]清仁宗实录.卷三百五十八嘉庆二十四年五月乙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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