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应用及其定义探讨

2015-08-15 00:46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财会通讯 2015年31期
关键词:公允财务报表会计准则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曹 伟

一、公允价值应用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公允价值计量已经是财务会计计量中非常热门的话题。当前,两大会计准则体系——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广泛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其中,美国会计准则应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历史要早于国际会计准则。1973年5月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发布的APB Opinion No.29《非货币性交易会计》认为(葛家澍,2011):一般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第18段);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一个企业交付或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决定,应归结为相同现金交易中估计的可实现价值或同类资产的市场标价、独立的评估价,或其他使用的证据(第25段)。1993年5月FASB发布FAS115《对某些债权性及权益性投资的会计处理》,开始允许特定证券投资(包括“交易性证券”和“可供出售证券”两类),在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新起点计量并在表内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其中,交易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收益表,可供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FASB,2002)。1998年6月FASB发布FAS133《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进一步扩大了应用公允价值进行新起点计量的范围。2006年9月,FASB发布FAS157《公允价值计量》,进一步规范了公允价值的定义、计量方法及有关披露要求。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后,公允价值会计(即调到市价会计)受到广泛的批评和质疑。国际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则更为广泛,几乎每一项涉及确认、计量的国际会计准则都会应用到公允价值或公允价值计量。2011年IASB还专门发布了用于规范公允价值定义、计量方法以及披露要求的会计准则——IFRS13《公允价值计量》,通过该准则IASB还修改了其此前使用的公允价值定义。我国则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公允价值列为与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相并列的第5种计量属性。2014年我国通过修订《基本准则》,修改了此前的公允价值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修改前的公允价值定义相同),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最新公允价值定义。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也很广泛,在几乎所有涉及确认和计量的具体会计准则中应用到公允价值或公允价值计量。

但是,现行会计准则在公允价值应用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颇多,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例,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公允价值本来是有统一定义和特定内涵的,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常常用公允价值表示不同的含义:如在非货币性交易中通常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此时的公允价值是用来获取历史成本;收入准则则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IAS18《收入》,第9段),此时的公允价值是用来获取历史成本以外的交易价格;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某些金融资产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则通常特指在期末按照市场价格所做的新起点计量(Fresh-Start Measurement),但它们同时却将公允价值计量与历史成本计量并列或对立起来。

第二,同样属于新起点计量并采用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称为公允价值模式,在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准则及无形资产准则则称为重估价模式;而且前者的新起点计量差额计入损益,后者的新起点计量增值差额则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且这种不同的确认方式,在概念框架中却找不到确认标准。

第三,同样是资产的减值,在《存货》准则中采用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在《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准则中采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孰低,而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则采用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而可收回金额是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与使用价值的较高者。这里有几点值得商榷:(1)可变现净值是在可实现价值减去销售费用后得到的,且准则认为可实现价值与公允价值不同,前者是针对主体的价值,而后者则不是(IAS2,第7段)。问题是,为何对两者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2)使用价值就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SFAC7认为,现值唯一的目标就是估计公允价值(第25段),而且在IFRS13《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公允价值采用的估值技术就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和现值技术(IFRS13,附录2,第5-33段)。因此,国际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是否存在概念使用的不一致,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计量上的随意性(因为使用价值的估计,主观性太强,IFRS13只在公允价值的第三级估计中采用)?

第四,IAS41《农业》规定:除了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况外,在初始确认和各个报告期末,生物资产均应按其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计量(IAS41,第12段)。这样就打破了其他所有资产的初始计量都是按照历史交易价格计量的原则,这种逻辑的不一致尚无法合理解释(包括用概念框架)。另外,该准则还规定:从主体生物资产上收获的农产品应按其收获时的公允价值减去估计时销售费用计量;计量的结果是应用IAS2《存货》或其他适用准则时该农产品当日的成本(IAS41,第12、13段)。问题是:这样的规定却与公允价值的定义不符。

第五,IFRS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准则规定: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主体应当直接以取得的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应增加的权益,除非该公允价值不能可靠估计。如果主体不能可靠估计取得的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主体应间接地参考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第10段)。也就是说,对于以股份支付方式取得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交易,一般计量的是交易的借方(即计量权益工具对价——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而在其他有关准则中(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等),对于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为对价取得的商品或劳务,却是通常采用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如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第26段),也就是说,该取得商品或劳务的交换交易,一般计量的则是交易的贷方。这又是一种不一致。

第六,同样是在IFRS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准则中,对于与雇员和其他提供类似服务的各方之间的交易而发生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主体应参考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所取得服务的公允价值(由于直接计量所取得的服务存在困难),并对其公允价值在授予日计量。但该准则同时规定:如果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只有在对方完成了一段规定期间的服务以后才能给予,主体对所取得的服务,应随着对方在给予期内服务的提供进行会计处理(第15段)。也即在该交易中,确认日和计量日产生了脱节,而在其他准则中确认日和计量日都是一致的,而且概念框架所定义的确认,是包括计量的一个过程。这也是一种不一致。

我国直接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将公允价值作为一个与其他4种计量属性相并列的、独立的计量属性,且定义与IASB相同。另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资产减值、非货币性交易、企业合并等方面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或相近的会计政策,因此,上述所分析IASB在计量属性运用中存在的矛盾及问题,也基本适用于我国。

二、公允价值应用中存在矛盾与问题的原因分析

现行会计准则在财务报表计量中所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暴露出准则制定者未能处理好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的关系,以及对于公允价值在会计计量(尤其财务报表计量)中所起的作用缺乏清晰的认识。

公允价值术语以及公允价值计量进入财务报表确认和计量的历史,比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价值等计量属性要晚。美国可以说是在财务报表计量中应用公允价值最早的国家,也是推动公允价值计量成为国际会计惯例的首要国家。会计长期以来形成的原则是历史成本原则、实现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稳健性原则等,也就是说,会计长期以来在财务报表内形成的计量属性是由历史成本原则和实现原则所决定的历史交易价格。但是,由于在20世纪初爆发的世界经济大危机之前,美国没有带有强制性的会计准则,因此公司在选择会计政策方面有较大随意性,存在以“现行价值”(current value)或“评估价值”(appraised value)计量资产的事实,记录资产的价值重估增值也较为普遍,经济危机后,会计实务向历史成本会计回归,对长期资产的计量从现行价值会计转向历史成本会计得到SEC第一任首席会计师Robert E.Healy的强烈支持,至1940年,记录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实务基本在美国财务报告实务中“绝迹”(葛家澍、陈秧秧,2009)。

公允价值计量最早进入美国会计准则,起始于1973年5月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发布的APB Opinion No.29《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它规定:“两项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获得(即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为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确认交换时的利得和损失。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则换入(获得)资产的成本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第18段)此时公允价值计量的作用很明确:用来确定换入资产的历史成本。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4年12月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SFAC)第5辑《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所列示的5种计量属性中并没有公允价值,而且这5种计量属性的定义也没有与公允价值术语相联系。

1993年5月FASB发布FAS115《对某些债权性及权益性投资的会计处理》,开始允许特定证券投资(包括“交易性证券”和“可供出售证券”两类),在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新起点计量并在表内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其中,交易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收益表,可供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第12、13段)。此时所用的公允价值是独立使用的,并未联系概念框架所列示的5种计量属性;公允价值计量的作用则是,在会计期间末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新起点计量。抛开概念框架在会计准则中独立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使公允价值成为事实上的第6种计量属性。但问题在于:FASB既没有在概念框架中将公允价值列为计量属性,也没有在公允价值未被概念框架列为计量属性的情况下,解释清楚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之间的关系。这可以看做是公允价值在财务报表计量中模糊使用的开始:一方面将公允价值作为独立计量属性进行新起点计量,另一方面将公允价值作为历史成本的一种确定方式(计量手段)。

1998年6月FASB发布FAS133《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进一步扩大了应用公允价值进行新起点计量的范围。2006年9月,FASB发布FAS157《公允价值计量》,进一步规范了公允价值的定义、计量方法及有关披露要求。值得一提的是:FAS157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广泛的市场参与者基于市场的交换价格,而不是着眼于会计主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基于市场的交换价格。然而,SFAC5对5种计量属性的定义都是基于会计主体来定义的。2000年2月FASB发布的SFAC7《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认为:现行成本和现行市价均满足公允价值的定义(第7段)。因此,这一判断是很值得商榷的。

国际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沿袭了美国会计准则的做法,但在运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比后者更为突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IASC)1989年7月发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概念框架》(后被IASB于2001年4月采纳),列示了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结算价值)、现值4种计量属性,其中对历史成本的定义使用了公允价值,即可以以购置资产而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该资产的历史成本。但是,在会计准则中,除了这一使用方式以外,常常将公允价值作为与概念框架所列示的计量属性相并列的独立计量属性使用,而且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使用公允价值进行新起点计量的范围更宽(国际会计准则允许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用后续计量的重估价模式)。国际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运用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同样是首先在于未能处理好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的关系,以及对于公允价值在财务报表计量中所起作用的认识不够清晰。

我国2006年后制定的会计准则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政策,而且,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及使用方式沿袭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因此,国际会计准则在公允价值运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在我国2006年后制定的会计准则中也同样存在。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列为与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实现净值、现值并列的第5种计量属性,因此,我国在公允价值运用方面有自身的特色。

三、公允价值在会计计量中的作用以及与其他计量属性的关系

前已叙及,会计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基本原则有历史成本原则、收入实现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稳健性原则等,而由历史成本原则和收入实现原则所决定的会计计量属性是历史(或实际)交易价格,历史成本是站在资金投入角度来看的一种历史交易价格;若站在资金产出的角度,历史成本则表现出局限性,比如对于由于销售所引起的应收账款和长期应收款的计量,就很难说是用历史成本计量;另外,对于一些非互惠交易,比如接受实物捐赠、股东向企业投入非货币性资产,对于这类资产的计量,也很难说是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建立在会计学四项基本假设基础之上,以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收入实现、配比、稳健性等为基本原则,以历史交易价格为计量属性,以复式记账法为基本记录方法而形成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基本会计报表,实现的是分期核算会计主体投入产出经营效果这一基本目标;也就是说,会计的基本假设、基本原则、计量属性、复式记账法、基本会计报表、基本目标形成了一个严谨的理论结构。这个理论结构受到后来流行的概念框架及会计准则(主要指FASB和IASB的概念框架及会计准则)的冲击,受到动摇和破坏(曹伟,2015)。

按照分期核算会计主体投入产出经济效果这一基本目标所形成的会计理论结构,财务报表计量应采用历史(实际)交易价格。如果按照IASB及FASB(包括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即广泛的市场参与者基于市场的交换价格),那么,实际交易价格很可能符合(或接近)交易当时的公允价值,但也可能存在背离(或较大程度地背离)公允价值的情况。背离的情况主要存在于:会计主体的交易双方属于关联方且交易并非按照市场条款达成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财务报表中仍然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但是通过附注来披露该交易的公允价值及其影响也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种披露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信息使用者受到误导,从而提高信息的有用性。在这一理论结构之下的会计计量中,公允价值还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作为交换价格的获得方式而起作用,通常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支付了补价,还要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历史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容易获得,则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支付了补价,还要加上补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在非互惠交易中(如接受非货币捐赠、股东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对会计主体投资、获得天然生物资产),作为交易价格的取得方式而起作用。(3)在财务报表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中,可以公允价值对资产负债表或有关资产、负债项目进行计量,以弥补财务报表按照交易价格进行计量而产生的局限性。

在目前IASB及FASB(包括我国)的概念框架之下(即以“决策有用性”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以混合计量属性对财务报表进行计量的会计准则模式),公允价值也不宜作为与其他计量属性相并列的、独立计量属性而存在,理由是:(1)公允价值是站在整个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定义的,而其他计量属性则是站在会计主体立场而定义,从定义来看即非并列关系;(2)在现行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有时是作为历史成本(或交易价格)的获得方式而存在,所以它不能与历史成本相并列;有时是以现行市价(或可变现价值)的获取方式而对财务报表所作的新起点计量,因此它也不能与现行市价或可变现价值相并列;(3)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通常是作为公允价值(或历史成本)的估价方式而存在,因此公允价值也不能与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相并列。现行会计准则实质将公允价值作为独立计量属性的做法,正是公允价值计量与其他计量之间关系难以理顺的主要根源。

在现行会计准则模式之下,将公允价值计量作为有关计量属性的辅助计量手段而存在,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会计准则在计量属性运用方面存在的种种矛盾。现行概念框架之下的会计准则模式,无非是在“决策有用性”财务报告目标的引导下,在对原以交易价格计量的财务报表(即历史成本模式)基础上,融入所谓的新起点计量(具体是指准则中的“公允价值模式”或“重估价模式”)、资产减值(主要指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生物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等形成的。除了实际交易价格产生于实际交易以外,新起点计量、资产减值、对生物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均属于对假想交易的计量,但其区别在于:(1)新起点计量和资产减值均是在初始计量后的资产负债表日进行的后续计量,它显然不同于对生物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进行的初始计量;(2)资产减值是只计量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减值,而新起点计量则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后续计量中既计量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升值,又计量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减值。除了实际交易价格是采用历史成本(或交易价格)计量属性外,上述其他几种情况均属于假想交易中采用现行市价(或可变现价值)所进行的计量。由于是假想交易、没有现成的市场交易价格,因此此时的现行市价(或可变现价值)估值采用公允价值就成为财务报表计量中的最佳选择,因为公允价值主要来自于正常情况下的市场交易价格,具有较强的可靠性、相关性和可比性。在特殊情况下,无法通过同类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价格进行估值时,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就成为估值的又一手段。

这样,我们就可以厘清清楚现行会计准则模式下,财务报表计量中公允价值计量与其他计量属性之间的关系:(1)在财务报表计量中,公允价值是作为其他计量属性的辅助计量手段而存在的。(2)在以交易价格进行的初始计量中,公允价值计量有时是历史成本(或交易价格)的取得方式;在以公允价值进行的初始计量中(如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公允价值是获取假想交易中现行市价的方式;在以公允价值进行的新起点计量中,公允价值也是获取假想交易中现行市价的方式;在资产减值计量中,公允价值是获取假想交易中可变现价值(或可变现净值)的方式。(3)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公允价值是实际交易价格的补充。

四、公允价值定义的探讨

IASB于2011年通过发布IFRS13《公允价值计量》修订了此前的公允价值定义,我国《基本准则》也随之进行了修订,采用了IASB最新公允价值定义。

IFRS(包括IAS)的原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清偿负债的金额。修订后的新定义为:市场参与者之间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金额。该公允价值定义与SFAS157《公允价值计量》对公允价值的定义相同。新旧公允价值定义比较起来,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明显区别:

第一,IFRS13明确指出: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的计量,而不是特定主体的计量。因此,新定义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之间”形成的价格。原定义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交易双方”形成的价格,因此,它很容易被认为是基于会计主体的计量。IASB及FASB所列示的计量属性都被定义为是基于特定会计主体的计量,因此,仅从定义来看,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就不是并列的关系。

第二,原定义没有计量日,新定义则是有计量日的,但不是某一特定的计量日。作为财务报表计量用的一种计量价格,公允价值应当有计量日。IASB及FASB所列示的计量属性,除了现值以外都有特定的计量日,从这一点来看,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也不是并列关系。

第三,原定义将负债的公允价值表述为“清偿负债的金额”,这属于特定会计主体的结算价格,而非市场价格,但准则的本意却是将公允价值界定为市场价格,因此原定义在这一点上词不达意。新定义则将负债的公允价值表述为“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金额”,即一种市场价格。

第四,新定义明确公允价值是转移资产或负债形成的价格,即退出价格;原定义则既可能是退出价格,也可能是进入价格。

第五,新定义使用了“市场参与者”“有序交易”两个术语,IFRS13通过对这两个术语的定义表达了这样的含义:公允价值是自愿的、熟悉情况的、相互独立的市场参与者,在正常的市场上(不是被迫交易,例如非被迫清算或抛售)交易资产或负债形成的价格。而原定义则只采用“自愿的、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这样的表述,因此并未体现交易方相互独立以及在正常市场上进行交易这样的含义。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新定义优于原定义之处较多,而且已经表达了公允价值并非是与IASB及FASB概念框架所列示的计量属性相并列的一种独立计量属性这样的含义,但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美国会计准则在实际运用公允价值时却未能处理好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之间的关系,对此上述已有分析,故不再赘述。

但IFRS在定义公允价值以及规范公允价值计量时还有如下几点值得商榷:

首先,根据前面的论述,公允价值在财务报表计量中常常是作为历史成本(或交易价格)以及假想的市场价格的一种获得方式而存在的,所以,它既可能采用进入价格(比如投资者投入的实物资产,固定资产的重股价),也可能采用退出价格(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新起点计量,存货的减值)。因此公允价值尽管可以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买卖资产或负债形成的价格,但不宜定义为退出价格,理由是:(1)尽管在同一市场上就完全同质的资产或负债而言,退出价格与进入价格是相同的,但是仅仅站在卖方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定义公允价值则很难说是合理的;(2)对财务报表计量而言,使用公允价值的主体毕竟是特定的会计主体,而对于特定的会计主体而言,退出价格与进入价格是不相同的,但是按照退出价格定义的公允价值,很容易让人误解为特定会计主体都应采用退出价格。

其次,IFRS13《公允价值计量》在其结论基础中指出:与原公允价值定义一样,修订后的定义假定存在一个假想的(Hypothetical)、有序的(Orderly)交换交易(即并非实际出售或者被迫交易或抛售)(第30段)。显然,这是混淆了基于会计主体的计量与基于市场的计量,是未能处理好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关系的又一体现。定义中的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的计量,而且是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进行实际交换交易所形成的价格,根本不是在假想的交换交易中形成的价格。假想交换交易存在于会计主体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以现行市价(或可变现价值)所进行的新起点计量、资产减值以及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中,而不是指定义中的公允价值也是由假想交易得到的。

再次,IFRS13将公允价值计量分为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并将公允价值按照估值技术的输入值分为三个级次的做法也是很值得商榷。本来,按照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是在有序的交换交易中由市场参与者交换资产或负债形成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只有从有序市场获得的价格才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其实,这三种估值技术严格说来并非估计公允价值本身(定义中的公允价值严格说来不需要估计、只需要发现),而是特定会计主体以公允价值为参照系,在特定情况下对实际交易价格(如非货币性交换中确定历史成本时、企业合并及编制合并报表时、股东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时)、假想的现行市价/可变现价值(如资产减值时、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重股价时、对生物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或后续计量时)的估值。IFRS13中的公允价值级次,其实是会计主体在进行财务报表的确认和计量,从而对特定计量属性(历史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价值等)进行估值时,将估值按照与公允价值的接近程度所划分的三个级次,因此准则中公允价值级次的划分并不十分恰当,而且容易引起误解。

最后,IFRS13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交换资产或负债形成的价格,定义本身没有涉及会计主体,也没有使用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概念。但是,该准则同时规定:公允价值计量假定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的交易发生在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第16段);如果不存在相反证据,主体正常进行资产出售或负债转移所进入的市场可以假定为主要市场,或者在没有主要市场的情况下,假定其为最有利市场(第17段)。显然,准则中所谓的公允价值计量已经偏离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即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是存在逻辑缺陷的,这样会导致对准则理解上的障碍。其实,准则中所谓的公允价值计量,应当是会计主体参照公允价值对历史成本、现行市价或可变现价值等所进行的计量。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新公允价值的定义比原公允价值定义有许多可取之处,其瑕疵在于不必定义为退出价格。略加修正可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之间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交易中交换资产或负债形成的价格。IFRS13更多的问题表现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有关规定与公允价值定义不符,主要原因是未能处理好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的关系,从而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定位不甚清晰。

公允价值无非是用来表述市场价格。市场越规范、越活跃、越统一,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价格越容易被发现,同质的资产或负债价格也越趋于统一,从而越具有客观性、可靠性、相关性和可比性,即越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计量不管是以交易价格(包括历史成本)进行计量,还是以假想的现行市价(或可变现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或初始计量,都不可避免地会应用到估值,在众多估值方法中,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可以说最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但是,在没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的情况下,财务报表计量仍然面临估值问题,此时如何以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为参照系,使得估值计量最大程度地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成为财务会计的重要课题之一。

[1]曹伟:《论会计学科的理论整合及会计学的边界》,《当代财经》2015年第1期。

[2]葛家澍、陈秧秧:《美国SEC《关于调到市价会计的研究》报告评价(二)》,《财会通讯》(综合·上)2009年第4期。

[3]葛家澍:《公允价值会计研究》,大连出版社,2011年版。

[4]曹伟:《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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