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录

2015-08-24 15:43
当代工人 2015年12期
关键词:申诉人仲裁庭试用期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申请人左某系某医院职工,2012年7月到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工资为2300元。2013年3月,申请人无意中在报纸上看到了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认为单位的做法违反了规定,要求单位进行赔偿,被拒绝后,左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

关于试用期这个问题,之前我真就不太明白,单位说半年就半年吧,我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当我意识到没那么简单的时候,我觉得我得为自己讨个说法。

被诉人

医院招聘,六个月的试用期不算长吧,否则我们也无法判断这个人到底合不合适。

仲裁庭

申诉人的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从上述规定看出,本案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按照规定试用期应当为不超过二个月,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六个月。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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