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都不想要孩子法律如何判定

2015-09-09 03:28
伴侣 2015年9期
关键词:子女疾病女儿

问:

90后的我与同是90后的晓辉在打工期间相识并同居,晓辉怀孕后,我们匆忙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多,婚后性格不合,加上女儿出生后,因照顾孩子方式不一致,我们多次发生矛盾。女儿刚满周岁时,又一次激烈吵架之后,我搬出家门,我们开始分居生活。期间,曉辉两次将女儿丢给我,我两次将女儿退回。无奈之下,晓辉将女儿丢给我的父母后,到外地打工去了。我得知情况后,决定起诉离婚,并要求女儿归晓辉抚养。请问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据此,若双方均要求对方抚养,但任何一方均无明显优势,人民法院通常会重点考虑双方离婚期间,孩子与哪一方或父母生活,以防止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一定的影响为重,而判决由目前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抚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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