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论略

2015-09-10 07:22麦买提·乌斯曼阿布都热西提
人民论坛 2015年20期
关键词:维吾尔社会治理功能

麦买提·乌斯曼 阿布都热西提

【摘要】社会治理离不开法律,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并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工具,这是法律文化的最显著特征。历史上维吾尔族积淀了丰富的法律文化,维吾尔族利用自己这些独特的法律文化调整了传统维吾尔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并维持了维吾尔社会的社会秩序。文章通过阐述维吾尔传统法文化,总结了维吾尔传统法文化的具体内容,并归纳了维吾尔传统法文化在现今新疆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维吾尔 法文化 社会治理 功能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作为民族传统法文化,是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组成部分。维吾尔族人不但遵守国家法,而且还世世代代遵循并保留着独特的本民族传统法文化。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在对社会的治理过程中可以看作是“善治”形成的社会资本,在社会治理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的内涵

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是维吾尔族在特定文化土壤和背景下创造出来的,是维吾尔族对各类与法律有关的现象认识基础上形成的维吾尔族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规范的综合。

文化与法文化。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文化开始进行研究,并发表和出版了许多有关法律文化方面论著。但是,上述各类论著中并没有出现我国法学界普遍认同的法律文化概念。其原因是法学界对文化的理解并不完全一样。因此,要解释法律文化是什么,首先要了解文化是什么,即文化的概念。

人类的生活是多样的,人类生活和生存方式的特殊性使得文化的概念有了广泛的包容性。刘作翔教授对各类文化概念进行全面分析以后,归纳出下列三种文化概念:广义的文化概念、中义的文化概念和狭义的文化概念。

一般来讲,文化是一个组织严密的体系,其同时可以分成两个基本方面,即器物与风俗,因此,可以进一步再分成较细的部分或单位①。这些“较细的部分或单位”对马林诺夫斯基来说就是文化的组成要素,它们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语言和社会组织。马林诺夫斯基的文化概念体现的是一种广义的文化观。广义的文化观认为,文化包括了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即文化=精神文化+物质文化。

当代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中认为:“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②。泰勒对文化的界定缺少物质文化部分,是一种最典型的以精神文化为核心的文化概念。这种文化概念体现的是中义的文化观,即物质文化不是文化,只有精神文化(制度、组织等)才算是文化。

最后一个文化概念是狭义的文化概念。狭义的文化概念的范围更为狭小,它是围绕着社会意识形态或观念形态(知识、思想、价值、心理等)对文化开展概念界定。

文化概念的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的前提是研究对象的不同。比如,对一个建筑文化的研究者来说,他的文化观可能就是广义的文化观。因为,建筑物总是以物质的形态存在,同时建筑物还包含了人类的精神、智慧和经验等。“法律文化”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法律是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精神财富。所以,本文持的是中义的文化观。即文化就是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即文化=精神文化。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本质上讲,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其是人们调整社会关系的智慧、知识和经验的集中体现。③文化是人类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属于上层建筑。法律是上层建筑,是人类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因此,“法律是一种文化”,它是文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法律文化。它的特殊性在于其是以法律有关的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因此,法文化是指人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所创造的,以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等作为研究对象的,人类智慧的结晶和精神财富。

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地区。维吾尔族在长期生活过程中创造了独特民族文化。维吾尔民族的法文化就是其中之一。维吾尔族法文化的基础是维吾尔族文化,在这种独特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文化表现出了自己独特的特征。

首先,维吾尔传统法文化深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宗教性。宗教发展既会改变一個民族的禁忌规范又会改变民族的文化和习俗。唐朝中晚期,伊斯兰教开始在中亚地区和新疆传播,10世纪初喀拉汗王朝统治者苏图克·布格拉汗信仰伊斯兰教以后,维吾尔族全民开始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直到15世纪维吾尔族实现了伊斯兰信仰的一元化。自从伊斯兰教进入新疆以后,维吾尔族传统的法文化有了质的改变,原始宗教、萨满教、拜火教和佛教的影响下形成的传统维吾尔族法文化遭到了致命的破坏。维吾尔族在伊斯兰法文化的影响下,建构了独特的维吾尔族伊斯兰法文化。例如,维吾尔族的婚丧嫁娶遵循着伊斯兰教法中的相关规定,使得维吾尔族法律文化凸显出一定宗教色彩。

其次,维吾尔族法文化具有一定的民族性。“法律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疆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其中,世居新疆的有六个民族,即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克、塔塔尔、乌兹别克、科尔克孜。而回族、东乡族、萨拉族和保安族不仅在新疆而且在我国其他省份也有散居,这些民族在社会生活的一定范围内遵循着伊斯兰教法规范。但是,维吾尔族遵循的伊斯兰教法规范并不是单一的宗教法,它还深受不违背伊斯兰教教义的本土维吾尔族习惯法的影响。这更能凸显出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的民族性。

再次,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新疆面积广大,天山山脉从地理上把新疆分为南北两个部分。维吾尔族生息于在清代被称作“回疆”的天山南部,在该地区生活的维吾尔族在伊斯兰文化的影响下④,形成了与新疆其他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不同的南疆维吾尔文化。“法律随着文化而变化”,在独特维吾尔文化的影响下,维吾尔族也创造了拥有一定地域特色的维吾尔传统法文化。

最后,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具有道德性。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中体现的是凡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就认定为道德的。维吾尔人的价值观念中用伊斯兰道德规范模式来判断一切事实。维吾尔族人的政治、经济、法律、艺术等都深深地印上了宗教道德的烙印。维吾尔人通过宗教道德原则解释了一切,宗教道德原则成为了维吾尔人解释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

维吾尔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

维吾尔传统法文化有着丰富的内容,它涉及到维吾尔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维吾尔族生活的各个领域。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是在维吾尔族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是为维吾尔社会的和谐稳定服务的特殊文化。因此,維吾尔族传统法文化包含着如下内容:

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强调公平、正义和公道。公平、正义和公道作为伊斯兰教最基本的社会规范,涉及到穆斯林生活的方方面面。《古兰经》说:“我这样以你们为中正的民族,以便你们作证世人。”“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应当秉公作证。”伊斯兰教法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的法律思想深深地影响了维吾尔族法律思想。维吾尔族传世经典《福乐智慧》中也有与伊斯兰法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思想同样的内容。“为人要品行正直,行为高尚,只有这样,百事才能如愿以偿。”“无论是我的儿子,还是亲友,无论是异乡人,还是过客,在法度上对他们一视同仁,对他们的裁决毫无二致。须知正义乃社稷之基石,君主正直,才能生存下去。”

现如今,维吾尔族社会生活中有些民商事活动中也体现出公平、公正和公道思想。在遗产的继承方面,维吾尔族按照伊斯兰法的规定,用遗产清偿亡人所欠债务之后才进行分配。维吾尔族的商业贸易和借贷方面的传统法文化也深受伊斯兰法的影响。维吾尔族历来非常注重商业买卖,凡是生活所需的、可以自由买卖的物品都会带到“巴扎”(Bazar)。但是,维吾尔族在伊斯兰法文化的影响下,也特别注重在“巴扎”进行买卖的物品的品质,那些不可食用和不可使用的物品都不可以进行买卖。维吾尔族生活中不禁止借贷,但是,利息作为肮脏的东西,在维吾尔族法文化中,是被禁止的。维吾尔人非常害怕和忌讳欠债而亡,所有维吾尔人始终会坚持死前必须把今世所欠的债务还清。如果突然死亡,亡者亲人在葬礼时要弄清具体的情况并偿还亡人所欠债务。

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扬善抑恶、爱憎分明。扬善抑恶、爱憎分明的思想是传统思想的重要内核,对于中国几千年文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⑤。伊斯兰教传入维吾尔族社会时,“扬善抑恶、爱憎分明”的思想也传进了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中。例如,《福乐智慧》也有相同的描述:“要远离罪恶,以保自身。”“莫要作恶,要坚守善行。”“莫虚掷年华,要及早行善,要在今世里积行善功。”现今,维吾尔族社会中的维吾尔人仍提倡扬善抑恶。吸毒、赌博、酗酒等行为仍被认为是恶丑行为,受到维吾尔社会大众和舆论的谴责。

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包含着种类繁多的道德规范。维吾尔族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受伊斯兰法律文化的影响,其渊源是《古兰经》和《圣训》。但是,这些宗教法文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变成了维吾尔人遵循的道德规范,而这些道德规范涉及到维吾尔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例如,在婚姻关系方面,根据伊斯兰教法的规定,男女婚姻必须要经过“尼卡”(nika)仪式。因此,在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中经过“尼卡”仪式的婚姻才是道德的。在日常生活方面,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中的道德规范更为细致。维吾尔人吃饭不能对盘中的食物挑三拣四,忌讳吃饭时吐痰、擤鼻涕、放屁等。

维吾尔族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很多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据《西域地理图说》的记载,回疆“有刑无例,有罪无律”,“看经酌量行之”。这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传统上维吾尔族是以《古兰经》或《圣训》中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刑事案件。伊斯兰教刑法中规定了偷窃、强奸、奸淫和杀人罪等罪。因此,在维吾尔族传统法律文化中,上述行为也是重要的打击罪名并给予重刑。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中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同国家制定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是相通和一致的。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中的这些法律规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功能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废除了很多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民族习惯法,并逐步实现了法制的统一,建立了国家法治文化。但是,不能以国家法治文化的建立否定我国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法文化。因为,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有存在的历史价值,少数民族法文化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有效地规范了生活区域的社会秩序,为少数民族社会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样,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在历史上也发挥了很多积极的作用,而且这些积极作用也延续至今,成为了新疆社会治理的有效辅助。

规范维吾尔人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盖格尔(Geiger)认为,当行为者在某类规范的约束下,在一定的情况中实施某种行为。在此类状况中,行为者实施的行为会导致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是行为者会实施符合规范的行为;第二种结果就是行为者实施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而此行为会受到一定的制裁。当制定法规范和非制定法规范相结合时,制裁的范围最广、制裁的行为种类也不断增多。

因此,借鉴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建构、社会关系的调整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法或某单一的法律规范,而是需要多种规范的合力共同发挥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在新疆不断发生各类暴恐案件,暴徒的行为极大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在新疆,现阶段涉恐人员主要出现在维吾尔族群体之中。根据犯罪预防中“预防优于打击”理论,现阶段必须利用维吾尔传统法文化中的积极部分作为辅助来规范维吾尔人的行为,使得暴恐行为消失在摇篮中。

预防并消除宗教极端思想的产生和蔓延。当前,暴力恐怖活动已经成为了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现实危害,而宗教极端思想是三股势力生存、生长的土壤,是暴力恐怖活动发展和发动的主要手段,因此,极端思想是危害新疆社会稳定的最大毒瘤。消除并预防宗教极端思想的传播除依靠国家法律和政府的强力打击以外,还要依靠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中正确的宗教教义和积极的民族习俗规范。其原因在于“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⑥这种国家法律与传统民族法文化中的宗教戒律结合,更能提高公民的守法自觉性,有利于预防和消除宗教极端思想的产生和蔓延。

有利于民间关系或纠纷的调整与解决。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是维吾尔族自觉、自为的特殊文化传统。特别是维吾尔传统法文化中的民间习惯法是约定俗成的,具有普遍的认同性,在民事领域的民事纠纷的解决中作用很大。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通过司法来解决社会矛盾并不是唯一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法文化在调节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

结语

维吾尔族传统法律文化对维吾尔族群众来说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特殊文化。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今维吾尔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强制力不如以前,但是它在维吾尔族群众的心理认同方面始终占有一席之地。虽然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某些内容与国家法治文化之间有一定的冲突,但是不能以冲突为依据来回避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作用。

(作者分别为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4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疆反暴力恐怖犯罪标本兼治实证调查与法律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AZZ006)

【注释】

①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等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第78页。

②③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64页。

④杨军:“伊清代回疆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探析”,《人民论坛》,2013年第2期,第114~115页。

⑤高占福,李志坚:《伊斯兰教与中国穆斯林社会现代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年,第32页。

⑥[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0页。

责编 /于岩(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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