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外地企业无端吃官司本地法院何以偏袒一方?

2015-09-10 07:22郑贤志
民生周刊 2015年18期
关键词:城阳区厚德开庭

郑贤志

我来自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我公司与青岛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事,目前已在青岛城阳区法院开庭一年,庭审中法院罔顾国家法律,明显偏袒一方,我公司受到不公平对待。

2008年7月,我公司參与青岛厚德森林国际智能小区施工项目招标,2009年2月中标,同年3月24日与青岛厚德签订施工合同并派人员进场,并约定所有合同保质期为两年。

2010年3月,智能小区工程开工,我公司依据工期补充协议在当年9月完成小区工程中除幼儿园和围墙以外的所有施工内容。青岛厚德则违反合同工期约定,严重延误我公司施工时间。2010年11月27日,青岛厚德及其指定的监理公司、物业公司三方对工程进行了联合验收,2011年12月26日,幼儿园、南门道闸工程以及二期工程中的部分楼宇完成验收。

2012年7月31日,青岛厚德与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三(主要是小区入口门禁系统工程),但其迟迟不能支付相关工程款项,我公司因此于2013年4月底撤出所有人员。2014年3月,青岛厚德以我公司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向青岛城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当年6月法院受理并通知7月开庭,我公司当庭提出反诉。

然而,此案自第一次开庭至今已超过一年,仍迟迟没有结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从立案到结案最长为半年。更让我们不解的是,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城阳区法院始终只要求我公司对青岛厚德进行答辩并举证,而对我方提起的反诉置若罔闻,不予理睬,从未要求青岛厚德对我方所提起反诉中的任何内容进行答辩并质证。

每次开庭,青岛厚德都强调我公司施工质量及数量存在问题。试问,如果施工有问题,青岛厚德为何会在2010年11月27日对我公司工程通过验收,并陆续在2010年、2011年、2012年与我公司继续签订其余施工项目的补充合同?这完全于法于情于理都不合!

匪夷所思的是,青岛厚德在起诉时炮制了一份2013年5月由监理公司和物业公司(两公司均由青岛厚德指定)共同盖章的证明函,以及所谓核查报告,在我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城阳区法院竟罔顾国家法律,同意并指定评估公司在5年后对工程进行产品数量及价格评估。试问,一个完工并交付使用5年的工程,现场早已不是当时施工完毕并验收时的样子,所做的评估如何能作为法律依据?

最为蹊跷的是,出庭时青岛厚德总经理陈继光多次向我公司人员提及本案并非针对我们,而是由其与青岛厚德原董事长杨毅间的纠纷引起,他认为我公司与杨毅关系密切,因此发起此次诉讼。陈继光称,他与杨毅在城阳区法院的10起诉讼均胜诉,并一再暗示我公司也会输掉官司。

作为施工单位,我公司对青岛厚德内部纠纷并不了解也未参与。我公司原为电子工业部下属子公司,现属国有控股公司,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希望城阳区法院能够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律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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