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街示众”真的错了吗?错在哪儿?

2015-09-10 07:22石勇
南风窗 2015年16期
关键词:宣判流氓名誉权

石勇

请把自己代入到下面这个情境:

有一个20多岁的渣男,在公共场所猥亵年轻女子,很是嚣张,引起公愤,于是,人民群众合力把他制服,并“扭送”到了公安机关。他因“猥亵妇女”,性质恶劣,遭到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

这是他应得的,很正义,对吧?

但是,我得请问一下:当他被人民群众“扭送”,走过大街时,其他的人民群众可不可以站着围观,并指责他是“流氓”?广场舞大妈们可不可以把他猥亵妇女的流氓事迹进行广泛传播?

如果回答是“可以”,那我们再来看一下这样的现象—

作为资深70后,我对所谓的“公捕公判大会”印象深刻。记忆中,大概是这样子的:

县城,狭窄的街道,空旷的广场。人潮人海中,是你是我,装作正派面带笑容。然后,开来了几辆大卡车,上面有拿枪的武警和警察叔叔。车两边,分别押着“犯人”,每个“犯人”背后都插有一块牌子,上写“抢劫犯XXX”、“强奸犯YYY”这类汉语文字。

再然后,“犯人”被押到了广场上,面对人民群众,低着头,接受人民的审判。审判长庄严宣判,某某某犯什么罪,判处有期徒刑多少年,剥夺政治权利多少年;某某某犯什么罪……宣判完毕,再把罪犯押上车,绕县城一两圈。

这是一场大戏,整个过程堪称壮观。官方的台词是“震慑犯罪”,内心里的台词则是“秀肌肉”,并向人民群众证明,“看,我们在打击犯罪保护你们”!

很多年过去了,“公捕公判大会”(民间语言所说的“游街示众”)并没有绝迹,现在,在一些地方偶尔也可以看到对一些领域的犯罪的公开宣判。于是,每搞一次,总会遭到一些知识精英的批评,说是“野蛮”、“侵犯人权”。

好像是的。但暂时也只是“好像”,因为“野蛮”这样的指责需要理由支撑,这个理由就是“人权”,但在这里,“人权”真的太空了—它指的是什么?

回到猥亵妇女的渣男那儿。他的人权是指什么?恐怕主要是人格尊严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吧?按照法治的理念,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罪犯,至少是有人格尊严权的。法律剥夺的只是他们的自由权、政治权等权利,人格尊严权无法剥夺。

问题在于,正义的人民群众骂渣男是流氓,朝他吐口水,广场舞大妈对他的流氓事迹进行传播,侵犯到他的人格尊严权,还有名誉权和隐私权了吗?

回答当然是 :“没有”。

道理很简单:渣男被正义的人民群众非议、鄙视和唾弃,是他行为的性质所带来的自然结果—干了猥亵妇女的事情,難道还要别人当你是个正人君子来尊重?难道不允许别人说?另外,猥亵妇女本来就不是“个人隐私”……

可以说,对于一个人的恶行,人们具有评价、传播的道德权利—只要是在道德评价的范畴内而不是公开进行人格上的羞辱(比如当成狗一样地让渣男跪下),对于这样的权利,你就无法以“人格尊严权”、“名誉权”、“隐私权”这些别人或没有侵犯到或压根是伪问题的权利来抗辩。这是因为,一个人犯法或犯罪,首先已突破了道德,不仅应该在法律上付出代价,在道德上同样也应该付出代价—渣男如果喊出“我是猥亵了妇女,可是我让法律惩罚就是了,你们不能说我是流氓,是渣男”,那将是极其可笑的。

我不清楚知识精英们是不是真的认为一个触犯了法律的人,只应该接受法律上的惩罚。但我和他们一样,也认为“游街示众”不符合法治精神。只是,我的理据并不是空洞的“人权”概念,而是:道德惩罚的主体是社会,是人民群众,不是国家暴力机器,游街示众相当于国家暴力机器在作为法律惩罚的主体之外,也已经把自己当作主体来执行道德上的惩罚了。

所以,最好就是:在法院里宣判,进行法律上的惩罚,至于道德上的惩罚,让社会去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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