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辅导员的行政问责意识

2015-09-10 11:05尚雪梅
考试周刊 2015年46期
关键词:高校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

尚雪梅

摘 要: 高校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和实施者。高校辅导员的行政问责,其实质在于以学生权利约束辅导员,以保证高等教育公共权力依法行使,符合学生的公共利益需要。高校辅导员作为与学生最紧密且影响巨大的利益群体,对其问责制的实施是有必要而且可行的。在问责的过程中,应该把握问责的”度”,既要做到有责必问,又不能给辅导员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压力。

关键词: 高校辅导员 思想政治教育 行政问责

一、高校辅导员的概述

1.辅导员的发展历程。高校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任务主要包括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和提供服务三个方面。1952年国家提出要在高校设立政治辅导员;1953年清华、北大向当时的教育部提出试点请求;此后,不少高校建立辅导员制度,主要做政治工作,定位为学生的“政治领路人”。《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于2006年开始施行,规定指出: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这是党和国家对辅导员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新定位。辅导员肩负着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可靠接班人的光荣使命。

2.辅导员的工作内容。高校辅导员业务可以定位为三大块,即思想政治教育、班级管理和咨询服务。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辅导员工作要坚持“一个中心”。辅导员工作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中心指导,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十八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1]辅导员只有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引领学生健康成长。班级管理方面,学生自我管理以外的需要辅导员把握的事务,包括党团建设、学生骨干队伍建设;学生各类信息汇总建档(如学籍信息、成绩信息、家庭信息、心理信息、职业生涯规划信息等);日常事务管理(如请销假管理、学生权益保护、意外事故处理、贫困生、奖助学金管理、评优工作等),这些职能一方面靠辅导员的责任把控,一方面要靠规范和制度保障运行。咨询服务方面,辅导员工作要给予学生身心健康方面的咨询辅导与服务,成为学生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的桥梁与纽带,例如教务教学部门、心理健康中心、就业指导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等。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缺乏统一标准体系情况下,辅导员的应做到主动沟通,从一年级就建立一定的职责体系,具体内容可以分为:学习辅导(包括理解能力、成功学、时间管理辅导等)、生活辅导(包括保健、贫困生生活、心理、班级社团指导等)和生涯辅导(即个人生涯规划设计、就业指导等)。

二、高校辅导员的行政问责

高校辅导员的行政问责,主要是指问责制在高等教育领域针对辅导员方面的体现,是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依法对高校辅导员的误为、不为、乱为进行责任追究。其实质在于以学生权利约束辅导员权力,以保证高等教育公共权力依法行使,符合学生公共利益需要[2]。

1.高校辅导员行政问责的现状分析。我国教育领域的问责制虽然没有像行政领域问责制那样全面铺开,但进行了一些初步的尝试。辅导员的工作涉及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工作、安全、就业等方方面面。学生各项工作的落实都要依靠辅导员,并且对于学生考试作弊、学生退学、学生安全事故、学生突发事件,以及学生的非正常死亡等情况,辅导员都负有一定的工作责任。对辅导员行政问责的结果多与辅导员的考核结果挂钩、与工作业绩挂钩、与争先创优挂钩,对于问责的基准、问责的形式、问责的方法及问责的程序缺少系统的规章制度。

2.推进高校辅导员行政问责的意义。首先,高校辅导员问责制的实施是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大趋势下的迫切要求。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对高校提出了新任务、高要求,同时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高校辅导员问责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辅导员的工作水平,减少因工作失误给学校发展、学生成长带来的损害,更能督促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高校辅导员问责制度的推进是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大趋势及高校管理工作加强进行的[3]。其次,推进高校辅导员行政问责是提高辅导员工作质量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高校辅导员是连接学生与学校、学生与社会的一条关键的线,如果辅导员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失去必要的制约和监督,就可能导致学生与学校及学校与学生家庭等社会关系的恶性发展。因此,有效的辅导员问责制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辅导员可以通过决策问责、管理问责及监督问责,更好地完成决策和管理工作。

3.推进高校辅导员行政问责的困境。其一,规章制度不健全,难以依法问责。在中国高校管理过程中,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能交叉重叠现象比较普遍,虽然各高校也注重制度化建设并出台一些规定办法,但是对于辅导员行政问责方面一直没有一个比较科学全面而且系统化的办法出台。只能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来约束和处理,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对高校辅导员并不具有针对性,实施起来显得法理依据不充分。其二,问责内容不明确,难以维系公平。一个有效的问责制度,其问责内容的规定不能过于宽泛,不能过于狭窄。对问责内容限制过多,使其无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相反,如果问责内容限制得过少,则可能导致制度本身有较大的局限性,对高校辅导员就没有起到应有的鞭策作用,同时可能导致权责的不对等。对高校辅导员的问责目前主要局限于对“过错行为”的问责,较少设计对“无为现象”的问责,更没有对“恣意乱为”的追责。一个称职的辅导员,不但要具有“处理完学生事务”的能力,而且要有“处理好学生事务”的能力,对于学生应该有所作为,而不是仅仅“接受惩罚”。

三、关于高校辅导员行政问责制的策略性建议

1.完善高校辅导员问责制的制度基础。目前高校在推进辅导员问责制方面,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使得辅导员的工作有章可循,使得辅导员问责制度有规可依,使得奖惩制度有理有据。高校辅导员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能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的实施,而且辅导员的工作内容应该尽量透明化,各项事务信息尽量公开化,使得其他师生员工知晓。除此之外,还应该健全信访举报及申述工作程序,为高校辅导员问责制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建设。

2.建立辅导员内部的责任控制机制。与学生群体直接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应该明确职责划分,使辅导员意识到工作的“失职代价”。所以迫切需要在辅导员内部建立一个责任控制机制,以督促和指导高校辅导员如何更好地完成分内工作。另外,可以定期考核高校辅导员的工作业绩,进行反馈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从而提高高校辅导员的工作质量。

3.营造有利于问责的校园文化氛围。高校辅导员问责制的推进,不仅需要辅导员内部责任控制机制的建立,校园内的问责文化氛围也能很好地推进辅导员问责制的实施。高校要在内部营造一种责任文化,强调伦理教育、道德教育,并且形成,一种内在驱动力,使得高校辅导员这一责任主体明白哪些是该作为的,哪些是不该作为的,进而引导全校师生以平常心看待校园内的问责。

4.搭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结合的多元问责制平台。目前高校的问责主体是同体问责,即“上问下责”,但这种模式经常由于上下之间责权的不对称性,导致问责不彻底或者问责失效。因为高校的多方利益相关者都应该参与到辅导员的问责中,尤其是学生社团组织,社会公众等,争取实现“下问上责”[4]。

5.拓宽高校辅导员问责范围,细化问责内容,优化问责结果。目前高校辅导员问责范围要从单纯追究“有过”向追究“有过”再向追究“无为、乱为”的转变。要重视对辅导员日常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对平时工作中故意推诿、拖沓等不作为或者逾越职权乱作为的情况,都要纳入问责的范围。问责的内容方面,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原则,即权责一致性,使之具有普遍使用性和可操作性。关于问责结果,应该优化问责结果,明确问责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之前的错误,更重要的是明确问责之后的任务,最终提高辅导员的工作能力。

6.加强高校辅导员问责制度的反馈工作。高校辅导员问责制度的反馈环节是一种“改进”机制。首先,应该建立畅通的辅导员问责工作反馈信息的收集渠道;其次,对于反馈上来的信息要整理分类;最后,根据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辅导员工作落实方面的缺点和不足,更好地促使高校辅导员工作不断改进。

四、针对高校辅导员问责制应树立两种理念

首先要强调的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在高校辅导员问责制制度设计上要尊重人的主体性,尊重教育活动中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5]。应该牢固树立为师生服务的理念,把维护好、发展好师生的根本权益,提高教育活动的最大效能,作为高校辅导员问责制构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次要树立公平、正义、科学的理念。只有公平、正义、科学的制度才能得以实施并推广开来。高校辅导员问责制的相关制度设计及规章制度应该科学,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正义。

五、与高校辅导员问责制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配合

针对高校辅导员问责制的建设,不应该单单从问责制度本身考虑,还应加强与高校辅导员问责相关的规章制度建设。比如为什么问责,是因为有影响学生切身利益的事件发生。为什么会有此类事件的发生,是辅导员工作没做到位还是学生自己的问题?如果是辅导员工作没做到位,那么在问责的同时我们应该考虑高校辅导员在学生工作中应该怎样做才能到位,针对辅导员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要求,而不是单单针对问责方面。是工作没到位还是辅导员本身的素质不够?如果是高校辅导员本身素质没有得到提高,在辅导员招聘的时候,应该加强管理高校辅导员队伍的准入制度,进行严格审查。在入职之后更应该进行针对性的素质培养,培养高校辅导员的责任意识及忧患意识,更好地服务于学生。在对高校辅导员进行问责的同时,不能忽视学生主体的作用,不能只看到辅导员工作的缺陷,必须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评价,更好地帮助其成长成才。

高校辅导员问责的实施推广离不开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配合,只有从各个方面进行加强管理,才能更好地推动高校辅导员的工作,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纵观目前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高校辅导员作为与学生最为紧密且影响巨大的利益群体,对其问责制的实施是有必要的而且可行的。在问责的过程中,应该把握问责的“度”,既要做到有责必问,又不能给其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压力。高校辅导员问责制的推进,需要社会、政府、高校各方面协同参与和共同努力。辅导员问责制的建立,有助于高校廉政建设和“依法治校”的进一步推进。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人民出版社,2012.

[2]王巧丽.民办高校辅导员职业高原成因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3,(18):104-105.

[3]李海明.高校问责制的初探[J].成都大学学报,2008,(02).

[4]龙献忠,李敏.基于善治视角的中国高校问责制发展趋势[J].大学教育科学,2011,(1):59-62.

[5]贾继娥,赵茜.教育行政问责方式的转变[J].教育科学研究,2012,(03):23-26.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问责制国际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BZZ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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