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传世文献中常见“角斗桶”“谨权量”“同律度量衡”等语,秦代的铜诏版、铜权、铜量及陶量上多刻有秦始皇及秦二世统一度量衡的诏书,这些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都是国家统一度量衡的记录。除秦国资料外,出土文献中还有大量金文资料与古代的度量衡制度有关,这些资料不仅真实可靠,还可以弥补传世文献的不足。
计量制度与社会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否有完善的计量制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反映。中国有着悠久的计量史,“父系氏族社会遗址出土了数件残陶量,经测量,它们之间的容积有一定的倍比关系,可能是测量器具”[1]。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度量衡制度日趋精密,《周礼·考工记》的内容已是处处离不开度量衡。秦始皇二十六年,国家颁布了“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的诏书,这是中国第一部统一度量衡的法律文件。至汉代,中国的度量衡制度逐渐完备,吴承洛说:
汉兴以后,即承用秦制。及至汉之中叶,王莽依刘歆之五法,为中国度量衡第二次之大改革。然五法号为刘歆之著说,当时亦必参以前汉实际之情况,五法既定,中国度量衡制度始称初步完成。秦莽虽有两次之改革,而两次改革实有相互之关系:莽所改者,汉制实量之大小,非汉制之法;莽之法制承于汉,汉承于秦,不过其法制阐明于班固《汉书·律历志》之中[2]。
研究秦汉时期的度量衡制度可以参看《汉书·律历志》,而研究先秦的度量衡制度则必须以竹简和青铜器铭文为主。1975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现大批秦简,其中《效律》《工律》皆和当时的度量衡制度有关,《效律》简文“详细规定了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的一系列制度。对于在军事上有重要意义的物品,如兵器、铠甲和皮革等,规定尤为详尽。特别是对于度量衡器,律文明确规定了误差的限度,这是贯彻统一度量衡政策的法律保证,对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有很重要的作用”[3]。
《效律》中关于度量衡的文字如下:
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
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朱(铢)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黄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4]。
《秦律十八种》中的《工律》与《效律》内容相关,其简文云:“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累)、斗用(桶)、升,毋过岁壶<壹>。有工者勿为正,叚(假)试即正。”整理小组给出的译文为:“县和工室由有关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权、斗桶和升,至少每年应校正一次。本身有校正工匠的,则不必代为校正。这些器物在领用时就要加以校正。”[5]
秦时,1石合120斤,1920两,据《效律》简文,我们换算出秦国衡制中石的误差大于8‰要罚一甲,大于4‰小于8‰要罚一盾。这一误差标准极其严格。通过分析《效律》《工律》简文,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在秦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校量度量衡器而且度量衡器要定期校量;第二,度量衡器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以秦国的石为例,误差小于4‰就不会受到惩罚。第三,在度量衡器中,越大的量值单位允许的误差越小。容器的误差要求相对较低。秦时,1桶合10斗,100升,而桶的误差大于2%要罚一甲,大于1%小于2%要罚一盾。在法律上,对衡器和量器的误差采用不同的标准,这应该与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有关,精准量器在当时较难制作。
睡虎地秦简反映的是战国时期秦国的度量衡制度,此时各国虽然是“田畴异亩,车途异轨,律令异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但各国度量衡的发展程度应该是接近的。从青铜器铭文所反映的信息看,战国时期除秦国外,韩、赵、魏等国也存在度量衡校量制度。
由于战争等原因,一件青铜器常常在不同地区流转。有些铭文就是流转到一个新地方后加刻上去的,而这些加刻的铭文往往是容量和重量,这说明不同国家当时都存在一个专门的校量机构。
战国铜器安邑下官钟(《殷周金文集成》[6]9707,以下简成《集成》)和荥阳上官皿(《新收青铜器铭文暨器影汇编》[7]1737,以下简称《新收》)的铭文为我们研究战国时期的度量衡校量制度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线索。我们先看安邑下官钟,此钟铭文分3个部分:
口沿:十三斗一升。颈部:至此。腹部:安邑下官锺。腹部:十年九月,府啬夫成、左史狄 (校)之,大大半斗少一益(镒)少半益(镒)。
荥阳上官皿的铭文分二部分:
腹下部:荥阳上官皿。腹正面:十年九月,府嗇夫成、左史狄 (校)之,少一益(溢)六分益(溢)。
两件器物中皆有一个 字,李学勤先生考释说:
这个字从“角”声,动词,当即读为“角”。《礼记·月令》:“同度量,钧衡石,角斗甬,正权概”,注:“同、角、正,皆谓平之也。”《吕氏春秋·仲春纪》注即训“角”为平。清人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说明,“角”与“斠”通,也就是“校量”的“校”。“十年九月,府啬夫成、佐史狄角之”,乃是对两器进行校量的记录[8]。
李学勤先生指出“安邑”在战国时属魏而“荥阳”属韩,二器“十年九月”以下铭文格式相同,当为同时所刻。安邑下官钟应是由魏国流入韩国的,铭文中的“安邑下官钟”5字为魏刻,“十年九月”以下为韩刻[9]。李先生所说至确,我们再补充一条证据,战国时魏国的容量单位是 ,从不用“斗”[10]。
字的正解释读使我们认识到安邑下官钟和荥阳上官皿的铭文是关于度量衡校量的。从二器的铭文看,负责校量的是“府啬夫”和“佐史狄”。李学勤先生认为“上官”“下官”是器物的置用场所,“府”是器物的保藏机构。校量工作是由“府”来完成的[11]。
在度量衡的发展史上,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有二:一是制定计量法律;二是颁布计量标准器。虽然安邑下官钟和荥阳上官皿为研究战国时期的度量衡校量制度提供了线索,但要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我们必须将专用计量器和非专用计量器分开讨论。据丘光明先生《中国历代度量衡考》一书统计,目前发现的先秦专用量器以陶量为主,如山东省刍县纪王城出土的两件邹国廪陶量,民国时期齐鲁大学搜集的现藏于山东省博物馆的一件齐国廪陶量。中国国家博物馆藏齐国公豆陶量、公区陶量,山东省济南市博物馆藏的齐国市陶量。河南省博物院所藏韩国廪陶量及两件阳城陶量。1980年河北省平山县三汲乡出土中山国14件陶量[12]。
出土的这些陶量是当时的专用计量器,除器形特征外,1980年河北平山县出土的中山国陶量的实测结果也是有力证据。据李恩佳先生研究,这批陶量按器形可以分为两型,实测容积包括900、1800、2250、3600毫升4种量级[13]。这批陶量的实测容积呈有规律的排列,可以认定是专用量器,其进制当为1/4。
目前所发现的青铜量器数量较少,据《中国青铜器综论》的分类,青铜量器有釜、 、 、升、量5类,其中前4类皆为铜器自名,如齐国铜量子禾子釜、陈纯釜、左关 、右里
和商鞅方升。楚国有一类量器并无自名,学者一般将其称为“量”,如郢大府铜量、尹客铜量等[14]。
既然战国时有专用的青铜量器,那么鼎、盉等器即是非专用计量器,其上记录自身容量和重量的文字当为某些机构校量后加刻。鼎盉等青铜器虽具有计量器的功用,但毕竟不是专用计量器。大量非专用计量器被加刻校量后的容量和重量,这不仅反映当时社会经济的进步,也反应了当时科学技术的进步。
通过考察战国时期的铜器铭文,我们发现这一时期的度量衡校量机构可以分为3级,但铭文中不必全部出现,如:
1.垣上官,庚(容)大半,梋。(垣上官鼎《集成》02242)
2.梁上官, (容)厽(叄)分,宜 (信)冢子,
(容)厽(叄)分。(梁上官鼎《集成》02451)
3.十三年梁陰命(令)率上官冢子疾、冶 (铸),
(容) (半)(十三年上官鼎《集成》02590)
4.垣上官□(載)四 (半) ;三年已 (校),大十六曳(溢)(垣上官鼎《新收》367)
5.器铭一:卅二年坪(平)安邦 客, (容)四分 ,五益(镒)六釿半釿四分釿之冢(重);器铭二:卅三年单父上官冢子憙所受坪(平)安君者也,上官。盖铭一:坪(平)安邦 客,
(容)四分 ;盖铭二:上官。(卅二年坪安君鼎《集成》02764)
上述5器中垣、梁、坪安邦和单父皆为地名,“上官”为机构名,“冢子”为其属官[15]。例2应是在梁地校量后又在宜信校量,校量机构当为“上官冢子”,梁地出现“上官”,宜信出现“冢子”,互文见义,例5之“单父上官冢子”可证。李学勤先生指出例2中的宜信即《战国纵横家书》中的宜信君[16]。按,宜信当为地名,宜信君与信陵君结构相同,宜信和信陵皆为地名。“宜信冢子”即宜信地区的一个官僚机构。例4可能是上官督造后又进行校量,这件垣上官鼎设计容量当为4分 ,不过制成后发现多了16溢。从上述5例可以看出,“上官”相当于今天的计量局,其职责有二:一是督造度量衡器,如例3即由“上官冢子”来督造;二是对度量衡器进行校量,如例1、2、4。例5中的 客,朱德熙、裘锡圭先生指出:“当读为司客。《周礼·秋官·掌客》‘掌四方宾客之牢礼、饩献、饮食之等数与其政治。司客和掌客当是同一职官的异名。”[17]司客为掌客之说可信,此器中上官为校量机构,司客当为置器之所。
从以上5件青铜器铭文可以看出“上官”是负责校量的机构,其下级是冢子,上级是“令”,我们可以说战国时期的校量机构就是由这3个层级组成的。例3中“令”“上官”和“冢子”3级同时出现。铜器铭文中还有“右冢子”一职,可能是“冢子”的副手,亦或当时“冢子”有左右之分:
6.盖铭:右冢子 (容)四分鼎;器铭:右冢子 (容)四分鼎,六年,工帀(师)扬户 ,工臧。(右嗣鼎《新收》380)
铜器铭文中还有“下官”和“私官”需要讨论:
7.梁廿又七年,大梁司寇肖(赵)亡智 (铸),为量 (容)
(半) 。下官。(廿七年大梁司寇鼎《集成》02610)
8.梁廿又七年,大梁司寇肖(赵)亡智 (铸),为量 (容)
四分。(廿七年大梁司寇鼎《集成》02609)
9.卅五年虒命(令)周収,眂(视)事 ,冶期 (铸), (容)
(半) 。下官。(卅五年鼎《集成》02611)
10.卅年虒令痈、眂(视)事 、冶巡 (铸), (容)四分。(卅五年鼎《集成》02527)
11.盖铭: (信)安君厶(私)官, (容) (半),眂(视)事欨,冶癐,十二年,爯(称)二益(镒)六釿。下官, (容) (半)。器铭: (信)安君厶(私)官, (容) (半),眂(视)事司马欨,冶王石,十二年,爯(称)九益(镒)。下官, (容) (半)。(信安君鼎《集成》02773)
12.中厶(私)官, (容) (半)。(中厶官鼎《集成》02102)
例7、9刻“下官”2字,例8、10则无,可能是省略。例11中既有“私官”又有“下官”,从铭文内容看,“容半”一词共出现4次,其中两次出现在“私官”后,两次出现在“下官”后。“私官”一词战国铜器及汉代遗物中屡见,朱德熙先生指出:“汉代所谓私官可以是皇后的食官,也可以是太后或公主的食官。战国时代私官的性质不会和汉代有多大出入。”[18]朱先生所论甚是。那么例11中的“私官”就是掌管太后或公主饮食的机构,是置器之所,“下官”为督造机构。同理,例12中的私官也是置器之所。李学勤先生认为“安邑下官钟”和“荥阳上官皿”中的“上官”“下官”是置器之所,这是我们所不能同意的。据上文分析,“上官”“下官”是督造度量衡器并提供校量服务的机构,“安邑下官钟”即安邑下官所督造之器,同理“荥阳上官皿”为荥阳上官督造。“上官”“下官”是平行机构还是有隶属关系,现在还无法知道,不过从官名的设置来看,二者更可能是平行机构,只是职责有交叉。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材料的限制,例1至例10皆为战国时魏国的资料,齐、楚、赵等国由于资料太少无法进行系统研究。根据本文的分析,战国时期魏国的校量机构分为3个层级,即令、上官或下官和冢子,其中令可以不出现。上官或下官以及冢子出现其中之一,我们即可认定这件铜器经过“计量局”的校量了。韩国的“荥阳上官皿”所提供的校量信息显示,其校量机构当为上官、府和佐史,也是3个层级,韩国铜器铭文中的“上官”应和魏国铜器铭文中的“上官”相近。李学勤先生认为“府”是置器之所也是我们所不同意的。需要注意的是,某些青铜器铭文未透露校量信息:
13.十年弗官, (容) 。(十年弗官鼎《集成》02240)
14.内黄, (容) (半) ,黄□。(半 鼎《集成》02308)
15.上乐 (厨), (容)厽(叄)。(上乐 鼎《集成》02105)
16.上 (范) ,(厨) (容)四分。(上 鼎《集成》02104)
17.蓋铭:沬□(厨),一斗 (半),器铭:廿三年 (铸),襄平, (容)少 (半) 。(沫□鼎《新收》1488)
例13中的弗官应为机构名,其性质待考。例12中的内黄为地名,当为置器之所,例13至例14中的厨乃掌饮食的厨官,自是置器之所。
本文讨论了“令”“上官”“下官”“私官”“冢子”等职官的职能,其结论可为研究战国时期的职官制度提供参考。缪文远先生在《战国制度通考》一书的自序中说:“本稿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运用出土材料与文献记载相结合的方法,对战国制度的发展变化加以论证和说明。”[19]通观全书,缪先生引秦简资料较多,而金文资料却失于征引,希望本文为研究战国制度提供有益线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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