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基本问题的法学分析

2015-10-08 10:09陈后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法律救济侵权存在问题

摘 要:行政规划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有很大的影响。本文主要对行政规划的内涵、行政规划的法律效力以行政规划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法学上的分析,并对行政规划侵权的法律救济机制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行政规划;存在问题;侵权;法律救济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规划就是此处所指的“预”。行政规划是一个国家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基本表现之一。可以说,行政规划是政府行政活动的指挥棒,是领头军,它在行政管理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行政规划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更要谨慎对待,防止因决策失误或部分行政人员滥用权力而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一、行政规划的内涵

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所做的一种计划,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部分,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标而做的整体性规划。行政规划一经做出,便对行政主体产生约束力,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规划是设定具体行政目标的活动,即其必须以具体的现实情况为基础,并且对现状要有正确认识,考虑到可以动员、利用的行政及财政上的能力,描绘出经过一定期限,一定努力,可以达到的具体目标。行政规划大都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可诉的,但也有部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规划的法律效力

行政规划作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应当与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等同,包括公定力、执行力、拘束力、确定力等。而除此之外,它还有自身特殊的法律效力,比如,许可效力,行政规划一经做出,规划中所要采取的必要的具体行政措施、所涉及的利益调整便都得到了行政机关的许可,行政行为便有了依据;形成效力,“在形成效果上,系指计划一经确定,在拟定计划机关与该计划涉及权益人之间法律关系依该计划确定内容定之。故确定计划之裁决为具有形成效果之行政处分。此种广泛的、浓缩的及形成的法律效果,亦是确定计划裁决之特征。”如在房屋拆迁中,行政机关决定将某一区域进行拆迁改造,行政规划一经做出,便具有了形成效力,该区域拆迁对象都能够因这一行政规划的做出而得到补偿;集中效力,行政规划的集中效力包括管辖权的集中和程序的集中,以及最终法律效果的集中。

三、行政规划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规划主体权利滥用问题

行政规划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而由于当下的行政体制不健全,行政监管不到位,行政规划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使得规划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有很大的谋利空间,因而出现了部分行政规划主体滥用权力进行谋私的现象。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行政规划主体滥用权力,通过拆迁、房建、招标等谋取暴利已经成为了当下官场中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2.行政规划的变更问题

行政规划一旦做出,便不能轻易变更。但在现实操作中,部分行政主体随意变更已经做出的行政规划,比如某地规划部门,决定对某一街道进行改造,本来已经做好了规划并公布,但在施工过程中又再次变更了行政规划,而这次变更使得部分居民的权益受到了影响,居民起诉,虽然最后败诉,但这一事件使得当地规划部门的威信大大降低,人们对政府也没有了信任。

3.行政规划诉讼主体资格确定问题及法院立案问题

在行政规划诉讼中,其主体资格范围的界定是现行行政规划问题中的重中之重。“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解析这一法条可知,有资格的原告一是行政相对人如规划许可行为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规划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被处罚人等;二是行政行为相关人如与规划许可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相邻权人、环境权人、公平竞争权人等。行政规划诉讼中的被告应当是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非行政工作人员。但是在现实中,很多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规划的不合理而遭受损失时,往往求告无门,不知道谁能告,向谁告;部分法院碍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往往不予立案。

四、行政规划侵权的法律救济机制

1.完善立法

行政规划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若缺少法律监督和制约,极易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因此,要完善行政规划侵权的法律救济机制,最根本的是完善立法,法律是司法和行政的基础,只有让公民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才能让他们在利益受到行政损害时能够寻求法律的救济。

2.司法独立

要想使行政规划侵权得到法律救济,就必须要真正做到司法独立。这一口号已经喊了很多年,但在现实操作中,部分法院不愿立案或故意拖延,或行政机关给法院施加压力,使得法院不敢立案,最终导致行政相对人在被侵权后求告无门的状况。要解决这一现状,就必须要让司法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不能让行政权力对司法进行干预。

3.行政监管

除了立法和司法,行政部门也应当做好内部监管,制定相应的内部工作条例,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工作和奖惩条例。中央相关部门要为地方规划管理部门行使规划裁量权提供合法、合理、责任明确的机制。并要建立规划申请审批备案制度,做到全程跟踪,如果后期某一方面出现问题,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社会监督

行政规划作为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其意义应当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使行政机关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因此,行政规划部门必须要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人们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只有这样,行政主体才能有更好的自控力,人们的信赖利益才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五、结束语

总之,行政规划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行政的管理、法制的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行政规划在运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完善立法,做到司法独立,加强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只有这样才能让行政规划发挥出它独特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王青斌.论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J].行政法学研究,2011,(2).

[2]徐丹.行政规划若干问题思考[J].行政论坛,2008,(6).

[3]汤阳.我国行政规划及其法律规制[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12).

作者简介:

陈后胜,男,系成都广播电视大学文法艺术教学部教师,兼职律师,主要从事国家开放大学法学学历教育各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及管理工作、社区大学法学类培训及律师实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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