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研究

2015-10-14 11:55欧静
卷宗 2015年10期

欧静

摘 要:宜兴“胚胎案”,作为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以该司法个案为视角,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提出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研究问题。

关键词:冷冻胚胎;主体说;客体说;中间说

1 案件回顾与争议点总结

2012年沈氏夫妻在鼓楼医院施行胚胎移植助孕手术;期间,医院冷冻4枚受精胚胎。2013夫妻二人出车祸先后死亡。此后,双方父母以遗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鼓楼医院为第三人。

庭审中,原告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死者双方遗留的冷冻胚胎处置权作为原告生命延续的标志应当由原告来监管和处置。被告则认为胚胎系他们的女儿唯一留下的东西,要求处置权归其夫妻所有。第三人鼓楼医院辩称:冷冻胚胎的性质尚存争议,不具有财产的性质,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胚胎被取出后唯一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是违法的。

一审法院认为,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判决受精胚胎不能作为继承标的;以及基于社会伦理考虑,从而驳回沈新南、邵玉妹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提出,胚胎在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确定其权利归属涉及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方面。判决原文写道:“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涉案夫妻意外死亡后,原被告就成了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由此,判决原被告共同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同时也提出上述权利应当在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的前提下实行。

回顾一、二审,笔者认为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的确定,是解决该类案件的关键所在。

2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研究

纵观国内外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主体说、客体说和中间说(也称为折衷说)。

(一)学术理论界

1.主体说。

主体说也即“人”说,该学说将胚胎认定为法律上的人,主张以对人的保护标准对其权益进行规定。该学说的提出主要基于胚胎具有成为自然人生命体的潜质和可能。该学说有其理论困境:首先,从科学上而言,胚胎此时还不具备任何组织、器官和结构特征,不能称之为“人”。多国科学界及立法认为人的生命始于怀孕14 天后,伦理上讲,若胚胎为人,剩余胚胎的处理将会成为难题,若不及时处理,人类社会人伦关系又将受到冲击。而从法律层面而言,我国法律现允许的丢弃或去标志后用于教学科研这两种处置方式都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等犯罪。

2.客体说

客体说也即“物”说,该学说认为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物的属性。首先冷冻胚胎符合民法上关于“物”的概念,满足“物”的四个要素,应当认定为法律上之物。此外,民法认为,市民社会的基本物质构成从来就是两分法,即人和物的两种基本类型,非此即彼,不存在第三种类型。认定冷冻胚胎属于物的范畴。

客体说也受到其他学说的反驳:首先,有学者认为体外胚胎具有发展成为“人”的潜力,如果将体外胚胎认定为“物”,那么将如何解释从“物”到“人”的转变;第二,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物具有财产属性和可转让属性,如果将体外胚胎认定为物,则意味着体外胚胎可以自由转让,这就会导致人类生命组织的商品化。

3.中间说

中间说即“从物到人的过渡存在”,是具有发展成为社会人潜力的生物人,因此,其应当享有比一般物质更高的道德地位,应给予其法律保护。德国民法典中关于“动物非物”的规定,为冷冻胚胎属于“过渡存在”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理论基础。还有学者提出“拟权利主体”的概念,认为以此为基础制定的相关法律能更好的保护胚胎利益。其次,该学说的提出能够直接规避上述两种学说的矛盾和争论,绕开它们的理论陷阱。

然而中间说并非完全合适的,事实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新的客观存在将会增多,如果对每一个新生物都重新界定一个类别,这既是对社会二分法的突破,也增加了法律成本。

(二)结论:胚胎属于特殊物

统观上述争议,不能得出确定统一的对于胚胎法律属性的认识,学者们的观点角度千差万别,笔者认为统一判断标准在此时尤为重要,由此,笔者提出三点判断标准,结合该标准笔者支持客体说,即冷冻胚胎属于“物”的范畴,属于特殊物。具体如下:

1.是否符合既有的法律概念。

物之构成需具备四个要件:一是人体之外,冷冻胚胎独立于人体之外;二是为人所控制,冷冻胚胎存于医院为人所控制;三是为其所有人带来一定利益,沈氏夫妻为了获得冷冻胚胎付出了极高的金钱代价,并且对于原被告而言,冷冻胚胎具有极高的精神利益;四是有体物,冷冻胚胎是有体物。主体说或中间说使得物之概念受到极大的冲击,然该两种学说立足点在于对于冷冻胚胎的特殊保护,对这种法律概念上的冲突没有作出合理之解释。

2.是否符合一般人之常识。

笔者认为,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充分的社会基础,这也是每项法律法规的通过都需要进行广泛的征求意见,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进行表决通过,以及普遍的宣传推广的原因所在。对于胚胎的法律地位和属性也应当符合一般理性人的常识和认知水平。在现代社会认定生物人为法律上的人,是事实判断问题,具有直观的标准。从这个角度看,将冷冻胚胎认定为特殊物是具有社会基础,符合一般理性人的认知。

3.是否有利于胚胎的保护。

主体说和中间说说对于客体说的抨击还在于,无论是将其作为权利主体或者第三类型,都将给予其更为充分的保护,排除掉客体说物的属性的相关困难。然而,其实支持上述两种学说的学者们在其理论中往往都提出另立专门的胚胎保护体系和制度,这与客体说的做法一致,由此,笔者认定胚胎是“物”也能对其进行完整的保护。杨立新教授也提出,作为物的三种基本类型的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在伦理物中,包括人体变异物,即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尸体以及医疗废物。将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尸体以及医疗废物等界定为人体变异物,伦理物具有最高的法律物格,应当对其权利的行使进行适当限制,予以最为充分的保护,其目就在于保护伦理物的特殊性。

此外,笔者认定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为物,并不否认其所具有特殊性。冷传莉教授提出人格物的概念,表明冷冻胚胎中具有人格的因素,具有潜在的生命,日后发展成为人,具有市民社会的主体资格。

参考文献

[1]陈永波,冷冻胚胎法律地位探析,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制博览,2015·02(上

[2]李锡鹤,民法“物格”说引起的思考,法学, 2010年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