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广盐利疏》考

2015-10-15 07:48刘利平
古代文明 2015年4期
关键词:考证

提 要:《两广盐利疏》出现时间当在正德十一年三月至六月之间,其作者并非黄佐,而是两广总督陈金。该疏名称本为《复旧规以益军饷疏》,广为人知的《两广盐利疏》之名是后来的收录者所加,并未体现该疏主旨。该疏以恢复秦纮旧规为名,实则是选择秦纮旧规和解冕、林廷选“新议”中最有利于增加两广总督府盐利收益的制度因素,参以己意形成的“新规”,核心要求是恢复私盐“自首”制度,以增加军饷。该疏在陈金奏准施行后不到一年,就因有损朝廷盐利被户部署郎中丁致祥奏革,但最迟在万历年间又被变相恢复。

关键词:《两广盐利疏》;黄佐;陈金;考证

《两广盐利疏》是研究明代两广盐业史的一份重要原始文献。该疏保存了明代成化、弘治以来两广总督韩雍、叶盛、秦纮等人创行的旨在向两广盐商征收军饷的“盘盐抽饷”制度的内容及变迁情况,是研究明代两广盐法演变的珍贵史料。因此,该疏不仅被明人陈子龙等编撰之《明经世文编》、清人汪森等编撰之《粤西文载》等至今流传甚广、影响甚大的明清古籍所收录,1而且更为当今研究明清两广盐业史的学者所广泛引用。2他们引用的《两广盐利疏》均是收录在《明经世文编》或《粤西文载》中的最常见版本。这两个版本基本相同,甚至疏文中存在的讹误也几乎一样。显然二者源自同一版本,甚或是后者源于前者。然而,常见版《两广盐利疏》的作者、出现时间以及是否获准实行、内容是否完整等均存在疑问,迄今无人论及;且疏文讹误甚多,语句不通、文意相违之处所在多有,迄今无人校正。这些疑问、讹误势必影响该疏的史料利用价值,导致引用该疏的学者做出错误判断。诚如史家何炳松所言:“历史著作之得以不朽,端赖详尽之搜罗,与考证之估价……故研究历史,必加考证工夫,而后著作方有价值之可言,史学方有进步之希望。”3为此,笔者拟借助该疏其他版本并参酌相关史料,对该问题进行考证、释疑,并正其讹误。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作者考

《明经世文编》和《粤西文载》在收录《两广盐利疏》时,都明确注明该疏作者是黄佐。以往学者在引用该疏时,也都据此认为该疏作者就是黄佐,未曾有人对此提出怀疑。

黄佐(1490—1566年),字才伯,号泰泉,广东香山县(今属珠海市)人,正德五年(1510年)解元,正德十五年(1520年)进士,官至詹事府少詹事,是明代中叶著名的理学家和史志学家,尤热心于两广方志事业,著有《广州府志》、嘉靖《广西通志》、嘉靖《广东通志》、《香山县志》、《罗浮山志》五部方志。1黄佐是广东人,曾为官广西,通晓两广古今事务,著作等身,且留心世事,关心时务。2他主持修撰的《广西通志》和《广东通志》中均设有叙述两广盐法变迁的“盐法”专目,其中《广东通志》中还收录有他写的一份《修举盐政记》。3从上述情形看,《两广盐利疏》出于黄佐之手是完全可能的。难怪引用该疏的学者对《明经世文编》、《粤西文载》将所收录之《两广盐利疏》的作者定为黄佐信而不疑。

然而,笔者新近发现《两广盐利疏》(含疏名不同而内容相同者)除被《明经世文编》和《粤西文载》收录外,还被其他至少9种古籍收录,共有12种版本,其中关于该疏作者至少有3种不同说法。为便于分析,现将该疏12种版本的相关情况以出现时间先后为序,列为下表1“《两广盐利疏》十二种版本信息对照表”(下文简称表1)。

表1显示,该疏12种版本中除两种版本未写明作者外,注明作者为“黄佐”者6种,为“陈金”者3种,为“吴廷举”者1种。三种说法,谁是谁非?从历史文献学角度来看,一份文献在流传过程中难免会失真,流传时间越久,失真的机率和程度越大。因此,不同版本的同一份文献,早出版本一般要比晚出者更可靠。现存《两广盐利疏》早期版本均出现在嘉靖年间,其作者均注明为“陈金”。作者为“黄佐”的版本虽有6种之多,但均收录于明万历以后刊行的古籍,比现存最早的嘉靖十四年版本至少晚出半个世纪以上,且黄佐在其修撰的嘉靖《广东通志》中收录该疏时也注明该疏作者是“陈金”,而非他自己。可见,该疏作者很可能是陈金,而非黄佐。

再从该疏内容来看,该疏开篇即言:

两广用兵,全资盐利。而盐利之征则出之于商而不取之于灶。盖灶丁所办之盐则专备客商支给,并无额外征备军门支用之数。商人支领官盐有限,收买私盐数多。私盐之利远过官盐数倍。自天顺、成化、弘治至今,都御史叶盛、韩雍、吴琛、朱英、宋旻、屠滽、秦纮、闵珪、唐珣、邓廷缵、刘大夏、潘蕃、熊绣并臣等相继总督军务于此。4

上述引文最后一句中“至都御史叶盛、韩雍……熊绣并臣等相继总督军务于此”一语表明,此疏作者就是该句中自称的那个“臣”,他曾任两广总督。再观全疏,通篇均以两广总督之口吻写成。可见,作者在写此疏之时必为两广总督。

笔者查阅三种明代两广总督年表,5均未见黄佐、吴廷举之名,陈金则赫然在列。而且上述引文中“叶盛……熊绣”诸人在三种年表中的名字及其排列顺序完全相同,且在熊绣之后均为“陈金”。证之《明武宗实录》,接替熊绣任两广总督者正是陈金。2

陈金(1447-1529年),字汝砺,湖广应城县人,明成化八年(1472年)进士,正德元年(1506年)十二月,以右都御史总督两广军务兼理巡抚,正德三年(1508年)十月迁南京户部尚书,次年冬召为左都御史,旋因母丧,回家守制。正德六年(1511年)二月,因江西盗起,夺情起复,以原官总制江西等七省军务。盗平,加太子少保,请终丧。正德十年(1515年)九月,复起总督两广军务,加太子太保,以平府江乱,加少保兼太子太保。正德十四年(1519年)冬,入掌都察院事。正德十六年(1521年)乞休致仕,嘉靖八年(1529年)七月卒。3

可见,陈金曾于正德二年至三年、正德十年至十四年两度担任两广总督。然而,笔者查阅《明武宗实录》、《明史·陈金传》和雷礼《两广督抚行实·陈金传》,4均未发现记载陈金上《两广盐利疏》的相关文字。不过,大学士蒋冕在嘉靖九年所写陈金神道碑文是记载陈金生平事迹最详的传记,其中有如下记载:

(正德)乙亥九月,吏部会廷臣议,两广总督、巡抚难其人,推公仍旧任,加太子太保。公恳疏辞免,不允。丙子三月,公再蒞梧……公以两广公用全资盐利,而盐利之征,不取之于灶,惟取之于商,乃一一查复旧规,至今行之,官、商两便。1

蒋冕(1462—1532年),字敬之,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进士,正德十一年(1516年)任内阁大学士。史称蒋冕“清谨有器识,雅负时望”、于国事“持正不挠”,“有古大臣风”。2陈金再任两广总督期间,蒋冕居官内阁,二人在公务上必有往来。而且蒋冕还是陈金的女婿,受陈金“知爱最深”。陈金下葬之后不久,其子陈善道就派人持陈金生平事迹材料到广西全州,请致仕在家的蒋冕为陈金写神道碑文。3蒋冕和陈金既为同僚,又是翁婿,关系甚为亲密。蒋冕写碑文时又有陈金家人提供的第一手材料作参考,且蒋冕又是清谨持正、“有古大臣风”之君子,故蒋冕在神道碑文中所记陈金的生平事迹真实可信。4

神道碑文说,陈金再任两广总督是在正德乙亥年九月。正德乙亥年即为正德十年,与《明武宗实录》所载年月完全相同。5上述引文“公以两广公用全资盐利,而盐利之征,不取之于灶,惟取之于商”之语,与前文所引《两广盐利疏》开头一句话的文意亦完全相同。尽管蒋冕在文中未明言陈金上《两广盐利疏》之事,但所谓“查复旧规”即是《两广盐利疏》之主旨所在。据此可知,蒋冕所言必指陈金实施《两广盐利疏》之事。至此,《两广盐利疏》的作者可以断定为两广总督陈金。

然而,是否存在代笔的可能,即该疏是由黄佐代陈金写就,陈金只是名义上的作者?代笔现象在明代并不罕见,6且黄佐就曾代两广总督林富写过一篇《通市舶疏》。7黄佐于正德五年中乡试解元,一时名满岭南。陈金再督两广期间,黄佐尚未中进士,有可能仍在广东老家。因此,陈金或因欣慕黄佐之文才而请他代为草疏的可能性似乎存在。然而,若该疏是黄佐代陈金写就,则黄佐修撰嘉靖《广东通志》收录该疏时,必然会和同书收录的《修举盐政记》一样,署自己的名字,而不会写成“巡抚都御史陈金奏议”。此外,黄佐《泰泉集》中收录了《修举盐政记》8和黄佐代林富写的《通市舶疏》,唯独不见《两广盐利疏》,或内容与之基本相同的奏疏。可见,代笔的可能性不复存在。除了黄佐曾将该疏收录到他编撰的嘉靖《广东通志》外,该疏与黄佐没有任何关系。

但后人为何会将该疏的作者误认为是黄佐呢?从上表1可知,最早将该疏的作者误为黄佐、并将疏名写成《两广盐利疏》的是万历十二年孙旬编撰的明人文集——《皇明疏钞》。而早在嘉靖三十二、三年,万表等人编撰的明人文集在收录该疏时,不知何故已未注明该疏的作者,且疏名被简单概括为“盐利”。孙旬在《刻皇明疏钞序》中说,该书所录奏疏来源有二,一为他从史馆中抄录的“台省所下章奏”,二为“诸名家所尝编辑者”。1史馆所藏“台省所下章奏”非章奏原稿即其副本,作者不可能误为黄佐。因此,该疏必源自“诸名家所尝编辑者”,即前人编辑的奏疏集。从该疏版本源流看,孙旬版和陈子龙、汪森版是同一系列,金鉷版与吴九龄、谢启昆版是同一系列,而这两个系列又同源,均与万表版有渊源关系。2可见,在万表之后,孙旬之前,已有一个名为《两广盐利疏》、作者误为黄佐的版本存在。但这个版本很可能未能存留至今,编撰作者是谁亦难考证出来。笔者推测,很可能是这位编撰者在编撰奏疏集时采用了万表版的该疏,因发现其内容涉及的区域只在两广,故将“盐利”之疏名改为更加详细的“两广盐利疏”,再未经考证就臆测该疏作者是黄佐,于是在更改疏名之后,又补上该疏作者。这位编撰者之所以臆测该疏作者是黄佐而非别人,很可能与黄佐作为著名学者在当时的两广具有较高知名度有关。这一点可回看前文有关黄佐的介绍。

二、时间考

文献的具体时间是利用文献时一个非常关键的信息。时间未明的文献,在利用之际必然受限,从而影响其利用价值。《明经世文编》及《粤西文载》收录的《两广盐利疏》就是这样一份时间未明的文献,疏文中没有文字涉及该疏的具体时间,致使有学者径自认为该疏上于嘉靖年间。3另外十种版本的《两广盐利疏》(含疏名不同而实为同一疏者)中,唯有《苍梧总督军门志》卷23《奏议一》所收《复旧规以益军饷疏》,在该疏疏名之后、正文之前注有“陈金,正德十六年十二月题行”字样。这显然是《苍梧总督军门志》的编撰者加上去的,表明该疏题行时间为正德十六年十二月。

然而,万历年间郭棐修撰的《粤大记》在叙述“纳堂商人”条时说:

(商人)于水客处买盐往他处发卖……每买正盐一引,许带余盐六引。每引二包,重二百五十斤。共一十四包,计正、余盐一千七百五十斤。正盐于提举司纳引价银一钱、纸价银三厘、军饷银九钱。余盐六引,于纳堂官司每引纳银一钱五分,共银九钱。若包有大小及潮州盐无包者,并以斤数折算。正德十四年总督都御史陈题行。4

清康熙《广东通志》亦有与之相似的记载:

先正德十四年巡抚陈金奏行。每买正盐一引,许带余盐六引。每引二包,重二百五十斤。共十四包,计正余盐一千七百五十斤。正盐赴提举司纳引价银一钱、纸价银三厘、饷银九钱。余盐六引,赴告往所在官司纳堂,每引纳银一钱五分,共银九钱。5

上述两段引文基本相同,很可能是后者抄自前者。引文的关键内容即陈金题行的“盘盐抽饷”方法,与陈金在《两广盐利疏》里所提要求相同(详后)。可见,上述引文就是指陈金上《两广盐利疏》之事的结果。其注明的时间均为正德十四年。据此,则该疏题行时间当为正德十四年。

然而,前引陈金神道碑文透露的信息,则又否定了上述两个时间。前述引文中“丙子三月,公再蒞梧”一语显示,陈金是在正德十一年三月到达位于广西梧州的两广总督府任所履职的。蒋冕在神道碑文中叙陈金生平事迹均以时间先后为序(但未注明具体年月),在叙陈金再任两广总督期间事迹时,首列查复盐利旧规之事,次叙设立佛山铁厂抽铁税以充公用及以所抽盐税为南雄、潮州府属县民代纳虚粮之事,再记平府江瑶乱之功。1查陈金平定府江瑶乱奏捷,事在正德十二年十一月。2由此可知,陈金上《两广盐利疏》的时间,当在正德十一年三月至正德十二年十一月之间。

另据《明武宗实录》记载,被朝廷派往广东调查盐法的户部署郎中丁致祥于正德十二年三月回到北京,并上疏对陈金施行《两广盐利疏》的措施进行调整。3据此,笔者还可将陈金上《两广盐利疏》的时间下限提前至正德十一年六月。因为丁致祥从广东回到北京后上疏的具体时间是正德十二年三月庚子日(即二十五日),即便以他抵京之日就上该疏来算,他从距“京师七千八百三十五里”之遥的广州回到北京,4路途所费时间即使以日行八十里的速度计算,途中不作任何停留也至少需时三个月以上。如此,则丁致祥从广东启程回京的时间最迟当在正德十一年十二月内,而陈金政策施行后所导致的“引目自此积滞,私盐自此通行”的后果则必定在丁致祥启程回京之前即已出现。5政策自实施至产生效果需要一段时日,而陈金的奏疏从广西梧州的总督府送到北京,然后被朝廷讨论批准从而转化为政策,朝廷再行公文到两广总督衙门准其执行,这些环节至少又需时半年以上。据此逆推,陈金当最迟在正德十一年六月之前即已上《两广盐利疏》,朝廷题准该疏的时间当在正德十一年九月以前。笔者推测,陈金很可能是在正德十一年三月抵任后不久,在盘点军门钱粮时,因发现“储蓄已不甚多”,怕“卒遇地方多事,聚兵无粮,赏功无物”而束手无措,故立即上疏请求“急复旧规”,以增加军饷。6综上所述,《两广盐利疏》的出现时间当在正德十一年三月至六月之间。

三、内容、疏名及施行情况考

上述《明经世文编》等11种古籍收录的12个版本的《两广盐利疏》(含疏名不同而实为同疏者),疏文完整程度存在差别。其中,嘉靖《广东通志初稿》、《苍梧总督军门志》卷二十九《集议》、《皇明疏钞》、《西园闻见录》、《明经世文编》、《粤西文载》、雍正《广西通志》、乾隆《梧州府志》和嘉庆《广西通志》所录该疏的完整程度基本相同,唯《西园闻见录》删节稍多。嘉靖《广东通志》所录该疏的完整程度较前者低,疏文“切照两广系古百粤之地”之前的前半部分约八百余字被省去,余则皆同,是内容缺省最多的一个版本。故有学者在引用该疏时,未能察觉出该疏和他之前所引《粤西文载》中收录的《两广盐利疏》其实是同一份奏疏。7《苍梧总督军门志》所录该疏的完整程度最高,该疏在引述解冕“议措军饷”疏之后,还有户部议复解冕奏疏及经皇帝钦准后户部移咨都察院令两广总督与广东布、按二司长官商议盐法的内容,约三百字。8这三百字在前述所有版本中都被省略。显然,这是该疏现存最完整的一个版本。此外,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和《皇明疏钞》在该疏之后,还附有户部议复该疏的内容,约五百字。9户部议复的结果是全盘接受陈金在其奏疏中提出的要求。若将户部议复的内容补附于《复旧规以益军饷疏》之后,则可凑成现有条件下完整程度最高的《两广盐利疏》。

此外,户部议复的结果需经皇帝钦准后才能生效。但皇帝对户部议复的批复内容并未附在该疏后面,故该疏最终是否被钦准实施,仅凭该疏和户部议复的内容,是无法确知的。从前引陈金神道碑文中“乃一一查复旧规,至今行之,官、商两便”一语可知,该疏获准施行,且效果良好。蒋冕这句话给人的感觉是,陈金在《两广盐利疏》中的核心要求是“查复旧规”,而该要求被获准施行后,至蒋冕为陈金写神道碑文的嘉靖九年仍在施行。但事实并非如此。

先看陈金上该疏的背景及在该疏中所提的核心要求。弘治年间,两广总督秦纮为增加军饷,奏准了新的盘盐抽饷制度。该制度规定,盐商每贩运官盐一引,许带余盐六引。官盐一引纳银五分,余盐每引纳银一钱。此外又有多余盐斤,准令自首,1每引纳银二钱。该制度施行三、四十年来,官府获利颇多,军饷甚为有赖。盐商获利亦丰,欣然乐从。正德初,陈金首次但任两广总督期间,执行的也是这个制度。2正德二年(1507年),太监刘瑾欲“检括遗利尽归京师”,派司礼少监韦霦等人到两广查盘银两,将梧州总督府所贮盐粮银和广东广丰库所贮银两共105万两中的100万两分两次解往北京,3两广府库因之一空。正德四年(1509年),朝廷派出一批御史整理各路盐法,其中解冕被派往广东。4正德六年,仍在广东整理盐法的解冕奏称,现行秦纮奏准盘盐抽饷制度有碍国家盐法,建议做如下调整:官盐一引,只许带余盐三引。官盐一引免于抽税,余盐视地方盐价贵贱,每引抽银或一钱五分,或七分不等。此外又有多余盐斤,一律没收,不准自首。5除《苍梧总督军门志》收录的《复旧规以益军饷疏》外,其他所有版本的《两广盐利疏》在引述解冕这个奏疏后,均省略了上述户部议复解冕奏疏的那300余字,从而造成误解。为便于对比,现将这两个版本的这些文字分别引述如下:

其他所有版本的这段文字均为:“……军饷不致亏少等因(笔者按,前面为引述解冕奏疏内容)。该都御史林富依拟施行去后。窃照两广系古百粤之地……(笔者按,后面为陈金驳斥及提出新建议的文字)。”而《复旧规以益军饷疏》版

本的该段文字如下:

……军饷不致亏少等因。该户部看得,御史解冕题开“议恤盐丁”等十事,具见经画周详。但系彼中事情,难以遥度。合无本部移咨都察院,转行总督两广都御史督同按察司管理盐法等官,将所题事件逐一参考见行律例,询访彼处时宜。如果事体相应,商灶称便,即便依拟施行。设或事体有碍,径自立案,务要合乎人情,宜于土俗,经久可行,斯为允当。开坐具题。奉圣旨:“是。”钦此钦遵。移咨转行前来。该前总督右都御史林行据广东布、按二司掌印左布政使胡华、按察使欧阳旦、专理盐法佥事汤沐议得:商人有利则趋,无利则散。向带六引,其心尚无纪极,又欲分外夹带。今止带三引,又不准自首,以故近日人不争附,较之往年,军饷渐减。第恐临事缺用,所误非细。合无不准自首,每引官盐照旧许带余盐六引。仍依前议,官引免抽,余盐每引抽银一钱五分。庶几人心乐趋,盐饷增益。依拟施行去后。臣切照两广系古百粤之地……6后段引文中的“该前总督右都御史林”某,是否就是前段引文中的“林富”呢?查雷礼《总督两广尚书、侍郎、都御史年表》,林富唯一一次任两广总督是在嘉靖七年,而陈金初任两广总督之后、再任两广总督之前,相继接任两广总督者分别为刘洪、林廷选和周南。其中,林廷选于正德五年以右都御史任两广总督,正德九年被周南接替。1林富晚于陈金十几年任两广总督,陈金任两广总督时所上奏疏不可能提到作为两广总督的林富。陈金在疏中称林廷选为“该前总督右都御史林”则与史实相符,且解冕于正德六年上奏,正好在林廷选的两广总督任期内。显然,“该前总督右都御史林”某必指林廷选而非林富;前段引文中的“林富”,必为后来的收录者在剪辑该疏时因故将“该前总督右都御史林”误为林富而造成的错误。据此又可推断,此处凡是误为林富的版本,必出现在嘉靖七年之后。

对照这前后两段引文,我们很容易发现,前者删减了这三百余字后,表达的意思与史实相差甚远。前者表达的意思是,解冕的建议得到批准,并由总督林富(实为林廷选)付诸实施,陈金在奏疏中驳斥的对象就是解冕奏准的制度。但史实并非如此。据后段引文可知,户部对解冕的建议并未马上认可,而是以“彼中事情,难以遥度”为由,建议移咨都察院令两广总督同广东布、按二司官员结合地方实情,本着“合乎人情、宜于土俗、经久可行”的原则,商议出合理的措施。户部的建议获准后,总督林廷选与广东左布政使胡华、按察使欧阳旦、盐法佥事汤沐共同商议,认为解冕的建议,既不准“自首”,正盐一引又只准带余盐三引,导致军饷渐减,于理不合,要求正盐一引“照旧许带余盐六引”,余盐每引抽银数额统一为一钱五分,其余“不准自首”、官引免于抽税等建议则完全接受。引文“依拟施行去后”表明,林廷选等人对解冕建议的修正(即正盐一引,许带余盐六引,正盐免抽,余盐每引抽银一钱五分,此外又有多余盐斤,不准自首,一律没收)得到钦准施行。可见,陈金再督两广时,两广正在实行的盐法,并非全是解冕的建议,而是经林廷选等人修正后的制度。陈金在奏疏中驳斥的对象并非解冕最初的建议,而是经林廷选等人修正后的建议。陈金在奏疏中的核心要求并非是要将正盐一引“止带三引”恢复为“许带余盐六引”(因为这个要求之前已被林廷选等人提出并获准施行),而是要恢复由秦纮创行、被解冕建议废除而由林廷选废止的私盐“自首”制度。因此,陈金在奏疏中所谓“急复旧规”的“旧规”,其核心就是私盐“自首”制度。陈金在疏中要求“急复旧规”的背景是,两广在正德初经太监韦霦搜括之后,库藏如洗,军饷不足;而原本作为两广军饷重要来源的盐税收入又因私盐“自首”制度被奏革而日益减少,军饷缺乏更甚。所以,陈金再任两广总督时,发现府库空虚,军饷缺乏,私盐“自首”制度被废后盐税收入又大减,故上该疏,请求急复秦纮之“旧规”。其要求是:

每官盐一引许带余盐六引,正盐每引免其纳银,余盐每引纳银一钱五分。引外夹带多盐之数许令自首,每引纳银二钱五分,专备用兵籴粮、赏功等项支用。自首数外,仍有夹带隐瞒多余不尽者,各该盘盐委官尽数盘出没官,人犯照例问发充军。2

将秦纮的旧规与陈金的要求对照后,笔者发现二者区别较大。秦纮旧规规定,正盐每引抽银五分,余盐每引纳银一钱,“自首”私盐每引纳银二钱,对“自首”数外的私盐没有特别规定。而陈金的要求则是,正盐免其纳银,余盐每引纳银一钱五分,“自首”私盐每引纳银二钱五分,“自首”数外的私盐则没官。陈金的要求中真正谈得上属秦纮旧规的,唯有“官盐一引许带余盐六引”及“外夹带多盐之数,许令自首”,而前者尽管属“旧规”内容,但解冕建议改为止许带三引后,林廷选已将其恢复为仍许带六引,在陈金上疏时已不属其要求急复的“旧规”。故唯“许令自首”才是陈金要求急复的“旧规”。可见,陈金要求急复的所谓“旧规”,其实是从秦紘旧规、解冕和林廷选等人的新议中有选择性地择取部分内容,再加上己意形成的“新规”。陈金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最大幅增加两广总督府的盐税收入,以充实军饷。以秦纮旧规计算,正盐一引许带余盐六引,正盐一引抽银五分,余盐六引抽银六钱,一共抽银六钱五分,此外还有商人夹带私盐时每引纳银二钱的自首银两。以解冕“新议”计算,正盐二引方能带余盐六引,正盐免于抽税,余盐六引共计抽银九钱,且无自首银两。以林廷选修正后的制度计算,正盐一引许带余盐六引,正盐免抽,余盐六引共抽银九钱,无自首银两。而以陈金恢复的所谓“旧规”计算,正盐一引许带余盐六引,正盐免抽,余盐六引共抽银九钱,此外还有商人夹带私盐时每引纳银二钱五分的自首银两。显然,在这四种制度中,以陈金恢复的所谓“旧规”对总督府增加盐税收入最为有利。

由于正盐一引许带余盐六引,无引私盐经“自首”纳税后,又可合法销售,且“私盐之利,远过官盐数倍”,1即便经“自首”纳税后,私盐的利润也高于官盐,盐商受利益驱动,势必只经营少量正盐以获取行盐资格,然后通过“自首”,大量贩卖无引私盐以获厚利。这样一来,两广盐务机构的盐引及官盐销量势必日益减少,而私盐势必盛行。又因出卖盐引所得及官盐之盐课其一半均要上交朝廷,2而无引私盐“自首”时所纳之税银则“专备用兵籴粮、赏功等项支用”,即全归两广总督府支配,陈金恢复的所谓“旧规”一旦实施,朝廷从两广盐利中获得的收益势必锐减,两广总督府从中获利则势必大增。陈金上疏要求恢复所谓“旧规”,其初衷即在于此。

陈金恢复的所谓“旧规”施行之后,很快出现了上文描述的后果。两广总督府挤占朝廷的盐利过多,引起中央财政主管部门户部的不满。当时“国用匮乏,部使四出”,户部署郎中丁致祥被派往“闽广清盐榷”以期增加朝廷财政收入。3正德十二年三月,丁致祥从广东回京后上奏广东盐法四事,其一即针对陈金恢复的“旧规”。《明武宗实录》对此有如下记载:

三月庚子,户部署郎中丁致祥自广东还,奏盐法四事……一成化初,都御史韩雍于肇庆、梧州、清远、南雄立抽盐厂,又于惠、潮、东莞、广州、新会、顺德盐船经过之处设法查盘。每官盐一引抽银五分,许带余盐四引,每引抽银一钱,名为“便宜盐利银”以备军饷。至都御史秦纮许增带余盐六引,抽银六钱。此外有余盐许令自首,每引抽银二钱。至于今则官盐一引不复抽银,以余盐六引共抽银九钱。引目自此积滞,私盐自此通行。宜复纮旧法,止准六引,余者尽数没官。户部议覆,从之。4

该引文中“至于今则官盐一引不复抽银,以余盐六引共抽银九钱。引目自此积滞,私盐自此通行。宜复纮旧法,止准六引,余者尽数没官”三句话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可能是因《明武宗实录》编撰者在摘录、转述丁致祥奏疏时出现错漏所致。笔者猜测,在“以余盐六引共抽银九钱”后面,当漏了“此外有余盐,许令自首,每引纳银二钱五分”之类的文字。理由是,后文“引目自此积滞,私盐自此通行”的主因是私盐“自首”制度,而与“官盐一引不复抽银,以余盐六引共抽银九钱”的逻辑关系并不大,而且丁致祥最后提的建议仍是正盐一引“止准(带余盐)六引”,他反对的是私盐“自首”制度,故要求“余者尽数没官”。只有加上“许令自首……”等这段文字,在逻辑上才说得通。此其一。其二,引文“至于今则官盐一引不复抽银,以余盐六引共抽银九钱”显然是指陈金查复“旧规”后的政策,而非陈金查复“旧规”之前实行的由解冕提议经林廷选修正后的制度,否则后面丁致祥要求的“止准六引,余者尽数没官”一语就无从谈起。既然是陈金查复旧规后施行的政策,该引文就不完整,只有加上“许令自首……”等这段文字,才算完整。此外,“宜复纮旧法,止准六引,余者尽数没官”一句亦存在矛盾。该句中的“纮”当指秦纮,秦纮旧法在引文中说得很明确,是正盐一引许带余盐六引,“此外有余盐,许令自首,每引抽银二钱”,而非“余者尽数没

官”。显然,丁致祥的本意是要求正盐一引“止准(带余盐)六引,余者尽数没官”。因此,问题出在“宜复纮旧法”一语。这或是丁致祥原疏就存在差错,或是实录编撰者在辑录时出了差错。因笔者未能找到丁致祥原疏,只能存疑。1

此番说明之后,再分析上段引文的内容。

丁致祥先回顾了成化初以来两广总督盘盐抽饷制度的变迁过程,然后指出现行制度导致了引目积滞、私盐盛行的后果,要求官盐一引止准带余盐六引,“余者尽数没官”,即关键是要

取消私盐“自首”制度,以此阻扼私盐,保证“引

目”(即盐引)及与之相连的官盐的畅销,从而维护户部的盐利。现行制度即指陈金查复“旧

规”后的制度。丁致祥的建议是要对陈金恢复的“旧规”做出调整,即取消其中的私盐“自首”制度。而私盐“自首”制度正是陈金要求恢复“旧规”的核心内容,一旦被取消,就等于废止了陈金查复的所谓“旧规”,又回到了之前林廷选施行的制度。丁致祥的建议得到户部支持,且终被

皇帝批准,得以施行。可见,陈金查复的“旧规”

施行不及一年,就被丁致祥奏革。不过,两广私盐“自首”制度最迟在万历年间就得到变相恢

复。2需要指出的是,因受《粤西文载》版“两广盐利疏”有关作者、时代等错误信息的诱导,有学者在论述明代两广“抽盐厂”制度变迁问题时,不仅未能正确解读丁致祥奏疏的信息,而且也没有发觉他所引用的收录在黄佐《嘉靖广东通志》中的《巡抚都御史陈金奏议》与《两广盐利疏》其实就是同一份文献,从而误导他未能认识到是丁致祥奏革了陈金的政策,而误认为是“陈金对丁致详的建议大加批驳”,得出了与史实相反的结论。3

上表1显示,在11种古籍所收陈金奏疏的

12个版本中,用于标识该疏的名称共有《两广盐利疏》、《两广盐议疏》、《盐利》、《复旧规以益军饷疏》及《巡抚都御史陈金奏议》五种。其中,《巡抚都御史陈金奏议》严格来说并不算是疏名,这只是戴璟和黄佐在收录该疏时用于标识该疏作者的文字。《盐利》也是收录者用于说明该疏内容范围的文字,也不能算是疏名。故称得上是疏名的,只有《两广盐利疏》、《两广

盐议疏》和《复旧规以益军饷疏》。其中,《两广

盐议疏》之名出于成书最晚的嘉庆《广西通志》,很可能是编撰者在抄录《两广盐利疏》时将“利”误为“议”。

尽管《皇明疏钞》、《明经世文编》、《粤西文载》等古籍收录的该疏均以《两广盐利疏》为名,使得该疏名最为常见,亦最广为人知,但从上文分析来看,最能体现该疏主旨和内容的疏名,并非“两广盐利疏”,而是《复旧规以益军饷疏》。而且,该疏在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应槚初修《苍梧总督军门志》时即被收录,而在以《两广盐利疏》为名收录该疏的各种古籍中,以孙

旬《皇明疏钞》成书时间最早,然已是万历十

二年(1584年),1较前书晚三十余年。因此,陈

金奏疏的真正疏名应是《复旧规以益军饷疏》,《两广盐利疏》之名,当是后来的收录者所取。

综上所述,《两广盐利疏》出现时间当在正德十一年三月至六月之间;其作者不是黄佐,而

是陈金;该疏真正的疏名当为《复旧规以益军饷疏》,广为人知的《两广盐利疏》之名是后来的

收录者所加,且未能体现该疏主旨。该疏以恢复秦纮旧规为名,实则是选择了秦纮旧规和解冕、林廷选“新议”中最有利于增加两广总督府

盐利收益的制度因素,参以己意形成的“新规”,其核心是要恢复私盐“自首”制度,以增加两广

总督府军饷。该疏在陈金奏准施行后不到一年,就因有损朝廷盐利被户部署郎中丁致祥奏革,但在万历年间又被变相恢复。《明经世文编》和《粤西文载》收录的该疏版本因流传广泛而被当今研究明清两广盐业史的学者普遍引用,但该版本错漏甚多,已诱导不少学者做出误判,影响其研究的准确性。笔者在考证之余,在疏理该文献版本源流的基础上,用互校法点校了该文献,基本校正了其中的错漏,2希望对今后利用该文献的学者有所助益。

[作者刘利平(1977年—),肇庆学院历史系教授、西江历史文化研究院研究员,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广东,肇庆,526061]

[收稿日期:2015年4月9日]

(责任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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